關於構成及覈定職工的年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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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構成及覈定職工的年薪辦法
關於構成及覈定職工的年薪辦法

1. 經營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獎勵三部分構成。

2. 經營者基本年薪是指以本企業(集團公司指核心企業)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依據經營者經營管理的企業規模和效益分類確定的經營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標準爲:

(1) 大型及以上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不高於2.5倍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

(2) 中型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不高於2倍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

(3) 小型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不高於1.5倍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

工業企業按國家對工業企業的劃型標準定企業類型;非工業企業,國家有關部門已有劃型標準的,按劃型標準劃分企業類型;沒有劃型標準的,由年薪制考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工業企業的劃型標準,結合行業特點予以確定。

3. 經營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據經營者實際生產經營管理業績,以基本年薪爲基數,按一定辦法計核的經營者年度效益收入。效益年薪主要依據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國有資產增值率和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等多項指標(採用加權法)確定。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凡發生被考覈指標本年度業績較上年度下降情況時,本年度無效益年薪與獎勵,並應扣減風險抵押金。凡當年度發生扣減風險金,經營者如繼續下年度經營的,應按規定補足風險金,否則不得在原崗位繼續任職。

4. 經營者總年薪合計所得最高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倍。對少數經營業績突出者,經年薪制考覈部門覈准和職代會討論通過,可再給予一定數量的獎勵。

5. 經營者上崗時,以基本年薪2倍的數額繳納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以現金或有價證券、房產等繳納、抵押(其中現金部分不低於50%)。風險抵押金(包括轉增部分)由企業專戶儲存,並按銀行1年期利率計息,在經營責任期滿或經營者工作變動時經審計終結確認經營狀況屬實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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