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範圍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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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處理的一些程序規定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範圍及規定

處理勞動爭議,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十章,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原勞動部制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

勞動爭議,一般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而產生的爭議。

主體必須合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公民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受理範圍。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受理。外地企業在我市開辦的二級法人企業,如分公司、辦事處,與我市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機構立案處理,但對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二)勞動爭議受理範圍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處理的其他爭議(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三)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不願調解,或雙方調解不成,即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經仲裁機構作出處理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四)勞動爭議處理的管轄

我市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級別和屬地雙重管轄,以屬地管轄爲主。凡市屬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由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直接處理。區屬企業的勞動爭議,由區仲裁機構處理,但對區屬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爭議,由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受理立案。 

六市(縣)所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各市(縣)仲裁機構直接處理。工業園區已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園區範圍內的勞動爭議。蘇州高新技術開發區尚未建立仲裁機構,新區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新區勞動人事局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由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受理立案。

(五)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超過前款規定的時效,經仲裁委員會認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但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六)不予受理通知 

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經仲裁機構審覈,如因主體不符,不屬於受理範圍,以及超過了仲裁申訴時效,仲裁機構即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如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一些實體、規定  

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依據的是勞動法律法規的權益標準,對勞動爭議作出是非判斷。勞動權益標準,主要是《勞動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原勞動部發布的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和大量的規範性文件等。

合法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作爲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一)開除、除名、辭退  

開除是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最高行政處分,其他五種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留用察看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另一類行政處分:降級,如涉及降低工資而引發爭議,可以受理。

除名、辭退是一種處理而不是處分,除名針對的是企業職工的曠工行爲的;辭退是對違紀職工作出的處理。這兩類處理,都規定了對違紀職工的教育程序。

(二)工資爭議

主要是指拖欠工資爭議和剋扣工資爭議,包括拖欠、剋扣下崗人員生活費。

(三)培訓爭議

主要是指企業職工在職期間因培訓發生的爭議,比較多的涉及培訓費賠償問題,如勞動者培訓期滿回企業工作,未服務滿規定的工作期限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按約定賠償培訓費。

(四)保險爭議

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爭議。

(五)履行勞動合同爭議

這類爭議分爲:簽訂勞動合同爭議、變更勞動合同爭議、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終止勞動合同爭議。

在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事實勞動關係形成的勞動爭議。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事實勞動關係亦有可能構成開除、除名、辭退和工資、解僱爭議,處理這類爭議,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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