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管理制度(通用4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9.57K

個體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個體管理制度(通用4篇)

爲切實推進兩個體系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兩個體系建設考覈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兩個體系建設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和人員的兩個體系考覈獎懲管理。

3考覈依據

3.1總經理簽署《安全承諾》,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績效考覈。

3.2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並予以考覈。

3.3每名員工與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3.4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具體內容隨之改變。

3.5企化管控部負責執行公司級安全考覈與獎懲,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考覈報總經理審批。

3.6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績效考覈,安全員負責監督。

4實施細則

4.1一般規定

4.1.1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覈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審覈,提出獎勵建議,報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2對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管理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3發生安全事故後,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所罰款項由被罰部門或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到財務部門繳納,不得攤入生產成本。

4.1.5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並接受全員監督。

4.1.6企化管控部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覈,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4.2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或物質獎勵。

4.2.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管理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或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爲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1000元和800元。

4.2.2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管理及“兩個體系”建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部門和個人,每半年至少彙總一次,經集團相關職能部門評估後,根據綜合評審等級給予50-1000元獎勵。

4.2.3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爲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爲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後,經實踐考覈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xx元。

4.2.7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並轉危爲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爲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xx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並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對於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違章違紀處罰

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並處以20元的罰款。

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50元的罰款。

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部門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未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以20元的罰款。

對車間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的罰款。

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經檢查認定爲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發生事故後仍不採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複發生的。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採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採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對設備長久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採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對違章設計、製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發生工傷事故屬於本部門以外其它原因的。

對事故隱患積極採取治理措施,但限於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發生事故後,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並能配合制訂防範措施的。

4.3.6其他處罰

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後的剩餘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附則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個體管理制度 篇2

一、生產部負責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的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用品購買計劃,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上落實資金,綜合部根據計劃進行採購;

二、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簽訂證和產品合格證,由生產部驗收後方可入庫;

三、各車間統一開具出庫單到綜合部審批發放,綜合材料庫庫管員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

四、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

五、綜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六、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公司承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用品發放;

七、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一經發現覈實,由綜合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5)個人私自購買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6)使用已損壞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個體管理制度 篇3

爲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的管理,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領導

成立以總工程師爲組長,各專業副總爲副組長,各科室、區隊負責人爲成員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處,由綜合處主任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各種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防護用品的種類應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確定,凡屬於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勞保用品發放應依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20xx)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着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崗位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並按規定佩戴使用。

三、主要職責

1、綜合處具體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

2、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覈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並設置臺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准後,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確需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由分管領導批准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強化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認真記錄發放臺帳,以備覈查。

6、職工領取個人勞保用品後,在崗位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和使用。

7、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需設置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個體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和適用範圍

爲了加強施工現場各種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本制度適用徐州市三環東路高架快速路建設工程二標項目在施工全過程中所需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2程序

2.1項目部購置程序

2.2施工隊發放程序

3職責

3.1安保部根據人員作業及工種需求編制採購計劃,3.2物資部負責向項目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求的防護用品信息和負責採購。

3.3物資部負責對安全設施進行質量檢驗,安保部負責發放、設施的檢測和監督使用。

3.4施工隊負責人提供作業人員數量和作業人員工種,及相關危險區域和需求防護設施的信息。

3.5安保部負責確認施工隊提供的信息,並建立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

3.6施工隊安排專用的安全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倉庫,重要設施安排專人負責看管。

3.7由財務部提供安全生產經費的費用,建立安全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經費臺帳。

4規定和要求

4.1安全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內容: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工作服、防護口罩、護目眼鏡、耳塞、絕緣鞋、手套、袖套、安全繩、手套;鋼管腳手扣件、擋腳板、避雷針、防靜電柱、滅火器、護目鏡及面罩、絕緣鞋、臨邊防護設施(高處作業臨邊、卸料平臺臨邊、基坑周邊)的材料;洞口、樁口安全防護設施的材料;爲安全生產設置的安全通道、圍欄、警示繩、彩條旗、企業安全文化彩旗;臨近高壓線隔離防護的材料;配電櫃(箱)及其防護隔離設施、漏電保護器、臨時供電電纜、電焊機二次側保安器、臨時供電用配電箱(櫃)、低壓變壓器、斷路器、低壓配電線、低壓燈泡;中小型機械設備防砸、防雨設施的材料;機械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維護設施;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滅火器、消防水帶、沙池、消防鏟;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所用的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安全標誌、標語及安全操作規程牌等設施裝置。

4.2在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均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採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3安保部在施工前根據工程的需要編制安全防護設施、用品計劃。安全總監和項目經理簽字確定後可購置。

4.4購買特種防護用品,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合格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4.5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按規定入庫,發放給使用人員,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由安保部發放。

4.6勞保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可移動)在各施工隊設立一個專門倉庫,安排一個責任人進行管理,避免其丟失、損壞、被盜。

4.7新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後才允許建卡。由項目部統一購置和配發統一的工作服。配發崗位證、安全帽、其他的勞保用品。其他的非統一配發的勞動用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安全需要配發。

4.8安保部根據領用人的工作性質、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的標準進行發放。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4.9員工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不允許進入現場。不聽勸阻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4.10任何個人都必須愛護自己和他人的.防護用品。屬於從業個人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均由個人負責保管。對各種防護裝置需愛護使用,不得隨意拆卸。

4.11主管領導和安全員負責組織作業人員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和安全標識進行安裝,拆改、變動安全防護技術裝置、設施,需經項目安全員批准驗收。

4.12已到使用期限或損壞的勞保用品應及時報廢,安保部確認後重新購置配發。

4.13安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佩戴情況,不能滿足隨時配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4.14現場的防護措施必須隨時維護、檢查,出現問題及時糾正,出現重大隱患下達隱患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4.15按季節特點對防護裝置、設施進行專門檢查,查出問題隨時糾正。

4.16各部應做到在相關設施和勞保用品在其壽命週期內能夠使用,對使用時間低於其2/3壽命週期的部門,安保部對施工隊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由故意造成的,安保部有權進行經濟處罰。

4.17相關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保護用品購買的費用,由安保部根據發放的相關臺帳,交由財務部,財務部從各施工隊工程款中扣除。

5表式

《勞動防護用品購置計劃表》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表》

《安全防護設施裝置購置計劃表》

《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登記表》

《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進場驗收記錄》

《安全物品(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裝置)配置計劃表》

6附則

本制度修訂權、解釋權歸徐州市三環東路高架快速路建設工程二標項目安保部,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