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後企業復工復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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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企業春節後復疫情工方案模板

春節後企業復工復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春節假期即將結束,部分企業可能陸續恢復生產,職工從各地陸續返廠,必將增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壓力。爲有效遏制疫情擴散和蔓延,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將企業節後復工復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企業應結合生產實際和職工人員狀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提前做好辦公區、車間、食堂和廠區等場所、設施、設備的消殺防疫,備足口罩、消殺藥械、體溫測量儀等防疫物資。準備齊全後,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複覈、應對疫情指揮部審批同意,方可復工復產;對擅自復工復產的,一經發現,立即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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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對職工節假日期間出行和參加聚會等情況進行排查,建立職工“一人一檔”健康檔案。凡是仍在內江市域外休假、探親、出差的,暫緩返回內江,一律按當地要求落實防控措施,做好自我防護;凡是從內江市域外休假、探親、出差返回內江的,暫緩返回崗位,一律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未滿14天不得外出;凡是在內江居住地鄰近周邊出現確診(疑似)病例而未被留院觀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暫緩返回崗位,一律居家自我觀察,未滿14天不得外出。

三、企業應在廠區大門、人員聚集區等位置懸掛疫情防控宣傳條幅、張貼通告,向職工發放疫情防控明白告知書,以車間、班組爲單位進行疫情防控知識宣傳,動員全員參與應對疫情社會羣防羣控。

四、企業堅持每日“上班前、下班後”對車間、辦公場所、人員集中區域進行消殺防疫,每日對職工進行體溫測量和佩戴口罩檢查,每日對進出車輛、外來人員和消殺防疫情況進行登記。發現有發熱或咳嗽症狀的,立即按要求安排到醫療機構就診;一旦被檢測員工中有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立即停止生產,對全體人員就地核查,按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和應對疫情應急指揮部指令執行防控措施。

五、企業應落實“日報告”制度,每日將生產經營、員工健康、疫情防控等情況,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和應對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緊急情況堅持即時上報。

六、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應對疫情應急指揮部須落實行業主管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建立領導包企制度和監管機制,堅持“一企一策”,加大企業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檢查指導和嚴格監管,確保每戶企業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

**區住建行業企業復工復產及疫情防控措施實施方案

**區各建設工程參建企業、各物業管理企業、液化燃氣經營企業、房地產企業、房地產中介經紀機構: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進入關鍵階段,按照雲南省委省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於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雲應疫指發〔20xx〕6號)、**區應對疫情指揮部《關於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的通知》(五應疫指〔20xx〕4號)文件的相關要求,全區住建行業所涉的各建設工程參建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液化燃氣經營企業、房地產企業及房產中介經紀機構,要儘快組織復工復產,現就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業復工復產疫情控制措施和要求

(一)各企業要壓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企業要制定復工方案,開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培訓,嚴格落實復工復產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排查徹底風險隱患,全力做好復工復產相關保障工作;存在部分員工留置、待崗、輪崗等情況的企業,要妥善做好人員調配的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嚴格執行返崗人員健康申報制度。由返崗員工本人親筆填寫《個人健康信息承諾書》和《復工人員健康申報表》(見附件1),企業統一做好登記及臺賬記錄。對來自疫情重點地區、有重點疫區旅居史以及與上述人員有密切接觸者,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進行報備,並按要求隔離觀察14天,確認健康後方可返崗。要採取錯峯返崗措施,非關鍵崗位人員可延後返崗,在湖北的職工暫緩返崗。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三)制定人員返昆計劃。建築工程參建企業應制定外地返昆人員進場計劃,確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具備人員進場、封閉管理的條件,有序、分批返昆進場。嚴禁大量外地務工人員盲目、無序返昆,因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在施工工地外逗留、失控,造成屬地防疫工作管控困難的情況。

(四)強化疫情報告報備。各企業在復工後,一旦發現職工出現異常,應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措施對工作地及異常人員進行封閉隔離,並向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報告,區相關部門將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五)及時安裝“雲南抗疫情”。各企業務必立即在微信平臺安裝“雲南抗疫情”小程序,在各自辦公場所、公共場所(門店、售樓部)、建築工地、物業管理小區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張貼“進”“出”二維碼,確保所有人員進出場所時進行掃碼,便於對復工後返崗人員或前來辦事人員一旦發現疫情,其活動軌跡及接觸人員能夠及時進行排查及追蹤。(見附件2)

二、企業復工復產基本條件及審查流程

(一)復(開)工條件。建築工地應嚴格做好復(開)工前的疫情防控準備工作,必須在常規復(開)工必備條件下新增疫期復(開)工條件如下:

1.組織管理到位

建築工地必須成立由建設單位牽頭的疫情防控小組,明確職責,建立防控體系。

2.人員管理措施到位

(1)疫情防控小組應建立參建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務必要求返崗人員填寫《個人健康信息承諾書》和《復工人員健康申報表》,覈實人員來源地、身份證號、手機號碼、身體狀況等關鍵信息。

(2)建立重點疫區來昆人員管控制度。重點地區返崗人員未經在昆隔離觀察14 天,不得進入建築工地,隔離觀察期內發現體溫檢測結果異常的,落實專車就近送至指定的醫療機構。

3.施工現場管控、環境消毒、宣傳工作到位。各建築工地應按照區住房城鄉建設局20xx年1月28日下發的《關於組織開展建築工地環境消毒工作的通知》(見附件3)的要求,切實做好工地消毒及周邊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細化工地請示報告制度和宣傳措施。

4.防疫物資準備到位。建築工地應配備足夠的口罩、測溫計、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儲備不得少於一週用量。

(二)復(開)工檢查流程

(1)開展自檢自查工作:參建各方應根據各自職責,對照復(開)工條件開展復工前的全面自檢自查。

(2)進行復查和提出復(開)工申請:項目疫情防控小組根據復(開)工的檢查重點實施複查,簽署復(開)工意見,並提前3天向**區住建局提出書面復(開)工申請。

(3)復(開)工覈查: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收到復(開)工申請後,第一時間對復(開)工條件進行現場覈查,合格一家復工一家。

各房地產、物業管理企業、房產中介機構、液化燃氣經營企業應切實負起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嚴格按照省應對疫情指揮部《關於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雲應疫指發〔20xx〕6號)文件的要求,做好對返崗人員登記、管控、錯峯安排返崗、物資保障、工作地點環境衛生及消殺等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液化燃氣經營門店還應按市局《昆明市液化燃氣管理處關於抗擊疫情期間復工復產確保安全穩定供應的通知》要求做好企業返崗人員的疫情防控工作;各房地產的售樓部、各房產中介經營機構,復工前三天應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復工申請,經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現場複覈後方可復工。

三、企業復工復產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守法誠信不違章。各企業應對參與經營、作業的人員、車輛進行合理調度和崗位調配、合理調配人員,防止出現疲勞作業、危及安全等現象;液化燃氣經營企業在儲存充裝、運輸配送、經營銷售等各環節中,要堅決杜絕“三違”及“倒氣”、惡性競爭、哄擡氣價等違法違規行爲;服從隔離現場、交運等部門的管理。

(二)做好防護不斷供。自1月10日從疫區回昆人員,應在隔離期滿確認身體狀況正常後方可安排上崗;符合相關規定的上崗人員要做好個人防護,工作時必須戴好口罩和手套,儘量縮短與服務對象接觸時長,收款時儘量避免使用現金,鼓勵採用線上支付結算。

(三)消毒防疫不間斷。做好經營、生產場所的清潔衛生和環境消毒工作。房產中介經營機構的門店、房地產企業售樓部、液化燃氣經營企業所在地及所屬儲配(充裝)站、瓶裝供應站應當嚴格落實“門前三包”,清理雜物、打掃衛生,持續不間斷開展對場站的現場消毒和衛生防疫工作,不留死角,並根據實情將防疫器材和設備配備到位。

(四)會議召開要精簡。各企業要嚴格控制會議次數及規模,鼓勵各企業採取網絡會議模式,減少人員聚集情況。確需召開面對面式會議時,要控制參會人數、開會時長,座位安排間隔一米以上,確保會議室有良好的通風環境。

(五)嚴格考勤及來訪人員登記制度。各企業要針對各自行業特點,結合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本單位、工作場所考勤制度及來訪人員登記制度。同時,要派專人監督進出人員對“雲南防疫情”二維碼進行掃碼。

(六)加強食品安全管控。各企業嚴格執行食品採購、加工、儲存等衛生標準要求,不得違規宰殺、處置家禽和野生動物,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對食堂採取分時段、分散式個人就餐模式。

四、疫情防控時期信息報送工作

建設工程各項目部和液化燃氣經營企業所屬儲配(充裝)站、瓶裝供應站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好每日情況的報送工作,於每日上午10點前,將前一天疫情防控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各項目部(包括房地產經營企業)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質安鑑定站(聯繫電話:),液化燃氣經營企業各站點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築市場管理科(聯繫電話:)。

一旦發生異常及突發情況,各企業要第一時間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報送信息。

五、加大處罰力度,強化責任追究

各生產經營企業存在以下情況的,依法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復產復工的;

(二)過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三)不報、緩報、漏報和瞞報情況的;

(四)行動遲緩、措施不力或其他導致疫情發生及傳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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