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規章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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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規章制度 篇1

一、本處職工應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準遲到、早退。提倡職工提前5分鐘上班,做好打掃衛生、替換服裝、擺放辦公用品等準備工作,以免影響正常上班時間。

各類規章制度(通用3篇)

二、未經領導批准,上班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徵稽服務大廳人員臨時離開崗位時,客戶較多時必須有人替補、客戶少時妥善安排好,方可離開。否則,發現1次罰款20元。

三、全處職工上班時間,應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服裝整潔,儀容端莊,可以略畫淡妝,不許濃妝豔抹;做到態度熱情,文明服務。

四、在徵稽服務大廳和上路稽查人員,都必須統一着制式工裝佩戴胸卡。

五、全處職工接聽電話時,必須按本處規定標準回話,態度熱情,文明用語。若遇此項投訴,經查證屬實者,罰款20元。

六、本處實行禁酒令,即在工作日內的中午時間不得飲酒;如有違反者,給予罰款50元。本處職工的婚宴、團拜會、接待外地來賓等活動,經處領導批准,可以飲少量酒水。

七、本處職工之間不得發生吵架、打架等不文明行爲;無論任何原因,本處職工不得與服務對象爭吵。如有違反本項規定者,給予100元罰款。

八、上班時間應保證出滿勤幹滿點,不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凡在辦公室或服務大廳內有下棋類、打撲克、織毛衣、洗衣服、帶小孩、網絡遊戲等行爲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九、對遲到、早退、曠工行爲的處理:凡遲到、早退在30分鐘(含)以內者,給予罰款20元;超出30分鐘時,視爲曠工半天處理,給予罰款50元;職工連續曠工5天(含)以上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並辦理有關手續。職工不同的請假類別,按本處有關規定執行。

十、凡節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時,各科室應將日期、天數上報給主管領導審批後,報處辦公室備案;在節假日後確定調休者,應將調休日期提前告知徵稽處考勤員,否則按曠工論處。

各類規章制度 篇2

一、工作時間處機關上、下班時間與鄭州市政府機關的上、下班時間保持一致;徵稽服務大廳實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時間。

二、請假的範圍:凡本處在職幹部職工因病、婚、喪、產、節育、探親、個人私事者,都可以請假。

三、職工請假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交清工作手續,妥善安排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

四、須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特殊情況可委託他人代辦或電話請假,返回後再補辦請假手續。

五、請假的程序:1、本人填寫《職工請假條》;2、經過科(室、所)長、主管副處長、處長逐級批准;3、將請假條交辦公室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對待。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方可請假。4、職工休公假時,應填寫《公休假期審批表》,經辦公室覈定期限後,再按照本規定的請假程序、審批權限辦理。

六、審批假期的權限:科員請假1天,由科(室、所)長負責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由主管副處長審批;各科(室、所)副職負責人請假,由主管副處長審批;各科(室、所)正職負責人及科員請假5天(含5天)以上,由處長審批。

七、婚、喪、產、節育、探親、公休假等的假期,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無明確規定的按本處規定執行。1、婚假: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我處暫按15天執行。2、職工辦理直系親屬治喪事宜者假期爲3天。3、節育假期:男職工手術節育假期爲15天,女職工手術節育假期21天(以上需有醫院節育證明)。4、產假:女職工產假爲90天,符合晚婚晚育者產假爲6個月,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產假爲1個月。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5、探親假:職工父母、配偶不在鄭州者可享有探親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親假1次,假期爲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爲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6、公休假: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國家正式職工,每年可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豫文(91)99號]

八、凡在休產假、節育、探親、病假等請假期間的法定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再補假。若假期在5天(含5天)內的,如遇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加假。

九、請假人必須按期返回工作崗位,並及時按照原批假權限履行銷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假滿前續假,否則,按曠工對待。

十、職工經過批准休婚、喪、節育假期者,基本工資、福利、補助照發;休探親假、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2個月以內者,基本工資、福利照發。長期休病假者,按照本處另行規定執行。

十一、職工既不請假又不上班者,按曠工論處,每半天罰款50元;僅口頭請假,但未按照本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的,對違反規定的科員和所在科(室、所)長各罰款20元,並應及時補辦手續。

十二、請假條由辦公室保管登記,作爲年終考覈、評選先進的依據之一。

各類規章制度 篇3

(一)藥品質量的好壞,藥品零售服務工作的優劣,關係着千家萬戶,與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爲給消費者提供放心的藥品、優質的服務,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的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覈合格,同時對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籤齊全,填寫準確、規範。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時應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人用藥與環境衛生、殺蟲、鼠藥嚴格分開。藥品可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要正確介紹藥品,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消費者。

(六)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覈對無誤後,將藥品交與顧客。

(七)銷售藥品時,處方必須經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審覈簽章後,方可調配和出售。無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藥。

(八)對缺貨藥品要認真登記,及時向業務部傳遞藥品信息,組織貨源補充上櫃,並通知客戶購買。

(九)做好各項臺帳記錄,字跡端正、準確、記錄及時。

(十)做好當日報表,做到帳款、帳物、帳貨相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藥店負責人。

(十一)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銷售方式。

(十二)如違反上述規定,將不合格藥品銷出,出現一次,在季度考覈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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