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藥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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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頒佈的法規和有關制度管理農藥生產、儲運、銷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證農藥的質量和施用安全,並防止或減少產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關農藥管理條例解讀,希望能幫到大家!

新農藥管理條例解讀

農藥管理條例解讀

一、概念

這裏所稱的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

這裏所說農藥包括用於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①預防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蟎)、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④用於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⑤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築物和其它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時期農藥監管的重點

以殺蟲劑、殺菌劑和種子包衣劑爲重點,加強市場質量監督抽查,繼續開展禁用限用農藥專項整治,加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農藥使用行爲的檢查力度,整頓非法經營禁用高毒、劇毒農藥行爲,逐步建立農藥標籤重要信息網上查詢系統,定期不定期開展農藥生產企業和流通市場的質量和標籤抽查。

三、農藥監管領域的違法行爲及其處罰標準:

1、未取得農藥登記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

①認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6條: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生產(包括原藥生產、製劑加工和分裝,下同)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

《農藥管理條例》第20條:……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3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的農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

②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40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

①認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7條:……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應當規定登記期限;登記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繼續向中國出售農藥產品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登記。……

②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業部)。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40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該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3、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農藥產品。

①認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16條: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籤應當緊貼或者印製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籤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標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

《農藥管理條例》第20條: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覈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

《農藥管理條例》第33條: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或者標籤殘缺不清的農藥。

②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40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假冒、僞造或者轉讓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號

這裏所說的“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號”是指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

①認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6條: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生產(包括原藥生產、製劑加工和分裝)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

《農藥管理條例》第20條:……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無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3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的農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

②處罰種類:收繳或者吊銷農藥(臨時)登記證(農業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42條:假冒、僞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僞造、復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生產、經營假、劣農藥

①認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31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下列農藥爲假農藥:a、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上註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農藥管理條例》第32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下列農藥爲劣質農藥:a、不符合農藥質量標準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處罰種類:沒收假、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罰款,收繳或者吊銷農藥(臨時)登記證(農業部)。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43條: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40條: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a、生產、經營假農藥的,劣質農藥有效成份總含量低於產品質量標準3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b、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份總含量低於產品質量標準70%(含70%)但高於30%的,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c、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份總含量高於產品質量標準70%的,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沒有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d、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淨重(容)量低於標明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6、經營未註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

①認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23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39條:對經營未註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農藥管理條例》修訂透露最新信息

業內期盼已久的新《農藥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出臺終於傳出新動向。近日,從多種渠道獲悉,新修訂的《條例》對農藥經營的相關規定做出重大調整,“農藥經營單位將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外界對此解讀爲,這打破了對農藥經營主體的限制,但也並未如農藥經營業界所期待地完全放開。

在新修訂草案中,現行《條例》在農藥經營條款中列舉的“下列單位(即供銷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可以經營農藥”的規定已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條例》中規定“農藥經營單位將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即農藥經營者必須達到相應的資質、素養和知識結構;此外,還需通過由當地農業部門組織的對相關專業知識的考覈,對註冊資金和經營場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達到這些要求後才能獲得農業部門核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再憑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業內最爲關心的莫過於這部《條例》何時出臺?實際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體披露《條例》修訂的進展情況,並有消息人士曾樂觀預計新版《條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臺。然而,進入2019年,新《條例》卻遲遲不見動靜。

對此,農業部有關負責人透露,就《條例》修訂情況而言,農業部方面的相關工作已經結束,去年年底就已將草案上交國務院,目前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做後續工作,預計最快上半年出臺。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於牽涉到部門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難以達成一致,尤其對農藥經營方面的意見尚存分歧,新《條例》的出臺仍存在變數。

爲何遲遲無法出臺

有參與新《條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關利益部門的意見不能儘快達成一致,新《條例》出臺恐怕還要推遲。據介紹,新《條例》雖然由農業部負責起草,但農藥行業還牽涉工商、質監、安監、供銷社等政府部門。因此,作爲行業主管法規的修訂還需要充分徵求各方意見,尤其針對農藥經營領域,與供銷社和工商部門關係最爲密切。該消息人士透露,相關利益部門對新《條例》在經營方面的規定分歧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銷社系統,因爲取消專營權的做法對他們的利益有直接影響。”

正如一位業內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訂草案中的規定實施,供銷社將立即失去其在農藥經營領域所擁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護,會讓近年來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銷社面臨基層個體戶的激烈競爭,這顯然是當前“網斷、線破、人散”的基層供銷社所不願意看到的。

阻力還可能是來自於一些決策者的觀念問題。“畢竟農藥能夠對人的健康造成威脅,況且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一位企業人士說,政府可能會認爲,壟斷經營渠道能夠保證農藥產品的質量以及方便監管農產品藥殘超標等問題。

事實上,由於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採取農藥專營制度。不少業內人士猜測,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層的認可,並會對新《條例》的出臺產生影響,農藥流通體制改革也因此再生變數。

專家有憂慮經銷商很期待

華星化工營銷總監尹友本:提高了門檻,達不到要求的經營者會被淘汰,此舉無論對上市公司還是對其他正規生產企業都是積極的。現在市場比較混亂,究其原因,就是因爲缺乏對經營企業的有效管理。

廣東某經銷商:工商部門不熟悉農藥業務,以往工商部門發證難以考察經營者資質,導致市場魚龍混雜。如果讓農業部門對準入門檻把關,經營者的素質肯定會明顯提高。希望新政策早點出來,個體戶也能憑實力正大光明地從事經營。

山東省農科院土肥所研究員高弼模:當前農藥的濫用問題,關鍵不在銷售環節,而在於使用環節,農民過量違規用藥靠許可經營制度無法解決。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祕書長孫叔寶:在目前體制下,區分運動員、裁判員比較難,發證的管理形式可能會加劇不合理競爭,併爲政府部門提供尋租空間。要讓這一制度真正利於行業發展,必須保證相應的監督機制到位。

中國化工農化總工程師鄭先海:農業部門不能又管理又經營,他們的任務應該是在指導農民科學用藥上下功夫,並提高自身的技術服務水平。

經營農藥需具備什麼條件

經營農藥需要符合什麼條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條例》做出規定:(一)有與所經營農藥經營相適應的植物保護或農藥技術人員,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覈合格;(二)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三)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與所經營農藥經營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則性規定,具體資質要求則須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例如,《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對人員要求就有明確規定,有不少於一名的植保專業技術人員。

對比新舊《條例》,主要的差別在審批權歸屬。舊《條例》規定審批權歸縣級工商部門,新《條例》則規定由縣級農業部門發放經營許可。

前置審批違背行政許可法嗎

一旦新《條例》實施,這意味着,自2019年《行政許可法》出臺取消對農藥經營前置審批後,中止6年之後的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將重啓。此舉在業內引起了廣泛關注,有人質疑這種做法是否與《行政許可法》相牴觸?

對此,南方日報律師事務所彭春文律師解釋,由於農藥屬於“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動,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目前,法律層面尚未對農藥設定行政許可制度。因此,作爲國務院指定的行政法規《條例》有權設定行政許可。即《條例》設定行政許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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