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廉政準則規範從政行爲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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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化戰略的推動下,經過近13年的漫長曆程,《廉政準則》終於去掉了“試行”二字。1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這是中央出臺的關於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的黨內法規。準則在等級上是僅次於黨章的黨內法規(黨內法規最高的是黨章,其次是準則,第三層級是條例,第四層級是規定和辦法)。《廉政準則》在反腐倡廉黨內法規中居於基礎性地位,它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地位高,具有相對穩定性。

學習廉政準則規範從政行爲的心得體會

1995年初,xx同志談到,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制定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搞得非常好的,在撥亂反正、恢復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統一全黨思想、統一行動方面起過重大的作用。根據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黨的建設的需要,我們也可以制定一個廉政方面的準則。因此,1997年3月,中央頒佈了《廉政準則(試行)》,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的第二個準則。《廉政準則》不是我國獨有的,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公職人員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美國有《美國行政部門僱員道德行爲準則》、加拿大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韓國《公職人員道德法》,英國、新加坡等國家都有這方面從政道德的規定。

《廉政準則》正式頒佈實施後,中央和省、市、縣委就學習貫徹《廉政準則》提出明確要求。根據領導的安排,今天,我就《廉政準則》有關內容在這裏向各位領導彙報一下自己的學習體會,講得不對的地方,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

一、出臺的背景:是反腐倡廉建設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

1997年3月,中央頒佈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政準則(試行)》),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反腐敗鬥爭的不斷深入,原來的《廉政準則(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因此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一)修訂和正式頒佈《廉政準則》是適應當前反腐倡廉建設的現實需要。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改革開放初期,我們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趨勢還缺少必要的認識,提出了奮鬥幾年使黨風“根本好轉”,後來感到“根本好轉”這個目標很難實現,於是提出了“明顯好轉”的目標,再後來要實現“明顯好轉”似乎難度也很大,於是又提出了使反腐敗鬥爭取得“階段性成效”。在“階段性成效”又難以達到後,又提出通過幾年的努力“遏制腐敗不斷蔓延的趨勢”,再十七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賀國強書記提出了以“新的成效取信於民”的奮鬥目標。與我們的經濟發展目標一步一個臺階比,我們的黨風廉政建設奮鬥目標在步步後退。在反腐倡廉目標步步後退這個問題上,中國共產黨人尤其是中央領導集體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其實,反腐倡廉目標的後退,正是我們黨對反腐敗認識不斷深化、不斷正確理解的過程。鄧小平同志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至少要一百年。因此,反腐敗鬥爭的目標也必須遵循初級階段的發展規律,摸着石頭過河,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去實施。

當前,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些領域滋生蔓延消極腐敗現象的客觀條件依然存在,諸多矛盾的相互交織增加了反腐敗鬥爭的複雜性。當前,我們國家反腐敗的現狀到底怎麼樣呢?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一是從人民羣衆的評價來看:中央紀委從1996年開始,就委託國家統計局,在全國部分省市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民意問卷調查,最後調查結果,都要上報中央,作爲中央判斷全國反腐敗形勢的重要依據。在“你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成效是否滿意”的調查中,1996年的滿意度是32.8%,1997年40%,1998年37.7%,XX年42%,XX年48.18%,XX年51.9%,XX年59.99%,XX年63.9%,XX年年64.4%。2010年和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人民網、新華網都圍繞“公衆最關心哪些話題”分別推出相關網絡調查。調查中,“反腐倡廉”得票都位居前三甲:2010年排名第一、今年排名第三,說明人民羣衆對反腐敗的關注度非常高。二是從國際的評價來看:“透明國際”是一個總部設在德國的全球性的非政府、非贏利組織。該組織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政府的承認,是國際上研究腐敗問題最權威、最全面和最準確的組織。該組織每年公佈一次世界各國的“清廉指數排行榜”。清廉指數實行10分制,10分表示最廉潔,8—10分表示比較廉潔,5—8分表示輕微腐敗,2.5—5分表示腐敗比較嚴重,0—2.5分表示極端腐敗。1993-1998年,我國清廉指數均在2.5以下,屬於極端腐敗階段。1999年-2010年,我國清廉指數均在3.5分左右,在150多個國家中,一直徘徊在70-80位之間。因此,國際上對我國的評價是,我國還屬於腐敗比較嚴重的國家。三是從黨和國家的評價來看:賀國強書記對當前的反腐敗鬥爭形勢的基本判斷,概括了兩句話:就是“成效顯著、必須堅定信心”,再就是“問題嚴峻、必須堅定決心”。由此可見,《廉政準則》出臺彰顯了黨和國家順應民意、傾聽民聲、迴應民願以及大刀闊斧反腐敗的堅定決心,表明了黨和國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堅決態度。

(二)修訂和正式頒佈《廉政準則》是適應反腐倡廉建設戰略變化的現實需要。改革開放後,我國反腐倡廉建設經歷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8年12月至1989年6月,在不搞羣衆運動的前提下,通過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和全面整黨,積極探索在工作重點轉移、實行改革開放的條件下如何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第二階段,從1989年6月至1991年12月,在這期間,鄧小平同志作出的政治交代,第一件事就是反腐敗。這個時期重點抓了三項工作:一是堅決制止高幹子女經商。二是“兩高”發佈《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期限內自首坦白的通告》,嚴肅查處貪污、受賄犯罪案件。三是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決定,以整風精神在全黨開展黨性黨風教育。第三階段,從1989年初至XX年10月,在這個階段,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反腐倡廉的指導思想、工作格局和領導體制。重點就是我們常說的“反腐倡廉三項工作格局”: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大案要案、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XX年以後,改爲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第四階段,XX年至今,在這個階段,中央着力構建懲防體系,以改革統攬預防腐敗的各項工作,堅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解決導致腐敗現象發生的深層次問題。

如,XX年2月22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黨外人士情況通報會上,引用了扁鵲兄弟“良醫治未病”的故事:魏文王問名醫扁鵲,你們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醫術最好呢?扁鵲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問,那爲什麼你最出名呢?扁鵲說,我大哥治病,是治病於未發之前。由於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剷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於初起時。一般人以爲他只能治輕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氣只傳於鄉里。而我治病,是在病情嚴重之時,所以大家認爲我的醫術高明,名氣因此響遍全國。這個故事說明了“良醫治未病”的道理。吳官正指出,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加大預防力度,像扁鵲的大哥那樣,治病於未發之前。發現一些官員有苗頭性問題,要像扁鵲的二哥那樣,治病於初起之時,與人爲善,早打招呼,改了就好。對腐敗分子,要像扁鵲那樣,動手術,下猛藥,嚴肅查處,堅決清除出黨員幹部隊伍。

吳官正同志的這段話,充分表明了中央非常注重預防腐敗工作,也表明了中央在反腐敗工作上的思路的變化。因此,在中央紀委十七屆四次全會上xx提出了“一個堅決,三個更加註重”:就是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在中央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上,xx提出,要以建設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各項制度爲重點、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爲核心、以提高制度執行力爲抓手的“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重點是要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設、監督制度建設、預防制度建設、懲治制度建設。因此,《廉政準則》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啓動修訂的。

(三)修訂和正式頒佈《廉政準則》是適應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現實需要。事實上,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高度重視制度建設。改革開放之初,針對黨內存在不正之風和腐敗風氣,鄧小平同志講:“反腐敗,一靠教育二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後就有可能重新出現”。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後,以xx同志爲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明確提出把制度建設作爲一項全局性、基礎性工作來抓,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進程明顯加快。從1993年至1997年1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先後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重申和提出了“31個不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申和提出了“8個不準”。爲保證這些廉潔自律要求的貫徹落實,中央紀委還制定了6個配套規定。爲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逐步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準則(試行)》,隨後,中央紀委又制定了《廉政準則(試行)》的《實施辦法》。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xx同志爲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反腐倡廉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舉措,強調要“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這一時期,中央頒佈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0-2010年工作規劃》。同時,在貫徹實施試行準則的基礎上,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央和中央紀委又先後對黨政領導幹部重申和提出了48項廉潔從政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申和提出了7項廉潔從業要求。隨着新時期黨建工作特別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特別在反腐倡廉的實踐中,新問題的出現,導致《廉政準則(試行)》已不能適應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許多地方需要修訂和完善,爲適應現實需要,中央決定修訂《廉政準則(試行)》,這也是修訂的最主要原因。

《廉政準則》的正式頒佈實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又一豐碩成果,其主要意義有:一是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供了明確的自律標準。二是爲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供了有效的監督途徑和措施。三是爲進一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四是有利於進一步樹立黨和國家的廉潔形象。

二、主要內容:是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爲的一把重要標尺

《廉政準則》,全文分總則、廉潔從政行爲規範、實施與監督以及附則,共三章18條,3600多字。重點是“廉潔從政行爲規範”中規定的“8禁止,52不準”。“禁止”和“不準”二者之間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的關係。“禁止”是抽象和概括出來的,“不準”是對原則性要求的具體化。其實質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問題,再把它具體化,分解成一個個具體問題來抓。

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收受他人財物的問題。違反規定收受他人財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權謀私行爲,危害大、影響壞,我們黨歷來堅決禁止。因此,《廉政準則》把這項要求擺在第一章第一條第(一)項的位置,以凸顯其重要性。根據該項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索取、接受、以借爲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它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受賄行爲和《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重要區別,就是沒有規定“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說,黨員領導幹部只要收受了“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依據《廉政準則》的規定,不論是否爲對方謀取利益,都不影響違紀行爲的認定和處理。

而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受賄罪有兩種基本行爲形式:一是索取賄賂,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對於後者,行爲人必須同時具備“收受他人財物”與“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爲是與其職務行爲相關的,就構成受賄犯罪。

再就是以借爲名的受賄的行爲,有事先寫好借條但借條放在自己身邊備用的,有的覺察到形勢比較緊張,臨時補寫借條的,有的以借爲名長期佔用房屋、汽車並不打算歸還的,等等,這些行爲按照《廉政準則》的規定,都是違紀違法。

同時,因爲現在的黨員領導幹部接受的標的物,開始向非財產性利益延伸,包括旅遊、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閒行爲。《廉政準則》中第一條,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如,購物卡、加油卡、消費卡等等,進一步明確了領導幹部不準接受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政策界限。

(二)關於以交易或者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根據《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所謂“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要是指以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者以高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

委託理財是近年來我國逐漸興起的投資理財的新方式,但是也成爲了腐敗滋生的一個新領域。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替你理財,而且如同陪你賭博,讓你只贏不輸一樣,讓你只賺不虧,爲的是把你套牢,好牽着你的鼻子爲他辦事。所謂“以委託理財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要指以委託他人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與這兩種行爲類似的還有以與他人合作開辦公司、與他人合作投資等形式收受不正當利益。這些行爲,都是近年來查辦案件工作中發現的新的權錢交易形式。之所以把這些內容單列一項,主要是考慮到這些行爲與直接收受財物,表現形式和行爲過程有所不同,單獨列出來能夠使政策界限更加具體、明確。

(三)關於經商辦企業的問題。《公務員法》等很多黨紀國法已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黨員領導幹部與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資源,自己經商、辦企業,既影響市場上的平等經營、公平競爭,又無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因此,《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一)、(二)項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根據這項要求,領導幹部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以獨資、合資、合股、合夥等方式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承包、租賃、委託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這項要求在《廉政準則(試行)》的基礎上增加了“借他人名義”,主要就是爲了解決實踐中一些領導幹部規避法規規定,不以自己名義,而用親朋好友名義經商辦企業的問題。關於“借他人名義”,中央紀委領導在講課中,是這樣解釋的:一般來說,只要能夠查實領導幹部與他人事先有相關約定、領導幹部在經商辦企業過程或者經營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骨幹作用、實際上共享利潤和共擔風險損失,就可以認定爲“借他人名義”。

《廉政準則》明確規定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裏要注意把握兩個關鍵:一是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事商業活動,禁止的時限爲三年;二是禁止的範圍,是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

(四)關於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限制的問題。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作爲公民,有依法經商辦企業的權利,但同時也必須進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發生利益衝突。根據《廉政準則》第五條第(七)、(八)項的規定,這方面有兩條限制,一是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二是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該項要求實質上與第(一)項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處僅在於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工商註冊登記地不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根據現有規定,對於違反這兩項規定的,要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原經商辦企業活動,要麼調換黨員領導幹部的工作崗位。

領導幹部本人有以下3種情形,都在違反本項規定之列:一是領導幹部本人事先知曉可能會有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時,不進行了解、不加以制止;二是領導幹部本人在知曉他們正在利用本人的職權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時,不向所涉及的單位和人員說明真相,不採取措施消除後果;三是領導幹部本人在掌握他們已經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了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後,不向組織反映、報告,也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五)關於“謀取利益”、“特定關係人”等問題。《廉政準則》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可見,《廉政準則》第五條中區分了四個概念,即“謀取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關係人”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一是“謀取利益”。所謂“謀取利益”,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出於私情私利,爲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行爲。這裏所稱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應當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因此,凡是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均爲不正當利益。XX年年5月,中央紀委出臺了《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廉政準則》的第一條與這個文件密切相關。

第二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相對於《廉政準則(試行)》而言,《廉政準則》增加了“子女及其配偶”,也就是說,《廉政準則(試行)》只有對“配偶、子女”的限制,現在增加了“子女的配偶”。

第三是“特定關係人”。 “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特定關係人是以利益關係加以認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認定。故凡是與黨員領導幹部具有利益關係的自然人均可納入其內。利益即可體現爲共同的經濟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 “特定關係人”這一法律概念的確立,爲《廉政準則》對官員行爲的全覆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四是“身邊工作人員”。 “身邊工作人員”泛指與黨員領導幹部有工作關係和人事關係的自然人。

(六)關於利益衝突的問題。“利益衝突”這個問題的提出,實際上是借鑑了國外的概念。“利益衝突”一詞被廣泛運用,可以說是現代廉政立法的核心。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

所謂“利益衝突”,是指公共職務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間可能存在的牴觸、違背或者侵害。例如,XX國務院第456號令關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作人員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性活動。去年,公安部黨委下發的《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第二條明確提出:嚴禁近親屬在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這些規定的本意就是這了防止“利益衝突”。

《廉政準則》中的52個“不準”中,有18個“不準”體現了防止利益衝突的要求。因此,《廉政準則》中雖然沒有出現“防止利益衝突”的表述,但在內容上體現防止利益衝突的要求。第五條的第七款和第八款均提出“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概念。如:第二條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和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限制等的規定,就是防止領導幹部個人的經濟活動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第七條關於禁止領導幹部個人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定,就是防範公權力與微觀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繫。

加拿大政府就專門制定了《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爲準則》。美國關於利益衝突最集中的法律規定是:“任何政府官員或僱員都不得故意親自或實質上參與任何同自己有財產利益關係的特別事項。”“利益衝突”進入《廉政準則》,是我國廉政立法尤其是黨政領導幹部從政道德法規建設的重大突破,也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國際化移植。

(七)關於適用範圍的問題。《廉政準則》的適用範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蔘照執行本準則。

三、貫徹落實:每個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義務和責任

貫徹《廉政準則》、促進廉潔從政,貴在身體力行,重在狠抓落實。《廉政準則》所提出的8個“禁止”、52個“不準”,這既是黨對每個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立下的最起碼的規矩,更是必須履行好的應盡義務。每個黨員領導幹部都應爲着黨的事業、肩負的重任而“自重”,爲着堅持真理、修正錯誤而“自省”,爲着保持操守、拒腐防變而“自警”,爲着勤奮求爲、先憂後樂而“自勵”,把掌權用權寓於對人民、對事業、對社會的奉獻之中。

在這裏,我送給新時期黨員幹部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三大紀律,就是要遵守政治紀律、經濟紀律、作風紀律;八項注意,就是一是工作方向要注意、二是重大決策要注意、三是鮮花掌聲要注意、四是識人用人要注意、五是交朋結友要注意、六是子女教育要注意、七是家庭和諧要注意、八是身體健康要注意。

講到最後,讓我們再次重溫xx總理引用德國哲學家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結論中的一句話:“有兩種東西,我對它們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們在我心中喚起的驚奇和敬畏就會日新月異,不斷增長,這就是我頭上的星空與心中的道德定律。”仰望頭頂上的燦爛星空,宇宙的無垠讓我們體會自身的渺小。守住心裏的道德,讓我們明白,人之異於禽獸,基於道德之根常存於心中。有位詩人曾寫下這樣幾句話,讓我和各位領導一起共勉:有一種廉潔叫蓮出污泥而不染,有一種淡泊謂兩袖清風明心志,有種風格曰梅花香自苦寒來,有一種品德是潔身自好君子道,有一種和諧爲正氣長存天地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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