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基層建設若干問題的調查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1.92W

根據最高院和省、市法院關於開展基層法院建設情況調研工作的要求,我院由辦公室、研究室、政治處、監察室、行裝科和民一庭、民二庭、執行局、審監庭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了專項調研小組,按照最高院的調研提綱進行了認真的調研。並通過配合市中院調研組開展書面彙報、實地調查、座談研討等調研活動,調研活動取得了積極成效,基本摸清了1999年來我院基層建設工作的情況,總結了基層建設工作的具體工作措施和有效經驗,同時也掌握了當前我院在基層建設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並對如何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更好地推動我院基層建設工作向前發展,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意見和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關於××法院基層建設若干問題的調查報告

一、隊伍的基本情況及分析

機構:2003年機構改革後,現內設14個機構(辦公室、政治處、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執行局、審監庭、林業庭、研究室、行裝科、監察室、法警大隊)和2個人民法庭(大同法庭、河田法庭),黨總委員會,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內設機構及人民法庭配備正副職35人,其中正職16人。

編制:幹部77人,工人7人;實有:幹部76人,工人4人。目前缺編幹部1人,工勤人員3人。機構改革前編制爲幹部85人(含林業審判事業編制4人),工勤3人。

職級配備:副處級幹部1人、正科級幹部15人、副科級幹部13人,科員級幹部47人,工人4人。

幹警結構:現有男幹警77人,女幹警13人(含工人);幹警的年齡結構爲56歲以上4人,51~55歲5人,46~50歲8人,41~45歲16人,36~40歲26人,31~35歲10人,25~30歲7人,沒有25歲以下的幹警。幹警現有學歷結構是,目前有本科學歷16人(非法律專業1人,‘五大’生15人),大專學歷57人,佔幹警數的96%多。現尚有45人在參加湖大、北大、川大等遠程網絡和電大、自考等“專升本”學習。有8人蔘加最高院組織的專項培訓,已經結業。但進法院前爲大專以上的很少,本科才1人(尚不是法律專業),專科8人(其中還有5人是成人教育),其他基本上是到法院以後通過業大或自考、電大等成人教育取得的。

黨組班子配備:現有黨組成員6人,分別是院長、黨組書記1人,黨組成員、副院長3人,黨組成員、紀檢組長1人,黨組成員、刑庭庭長1人。黨組成員中平均年齡45.83歲;學歷情況是本科1人,大學普通班1人,專科4人,本科在讀4人,專項培訓2人。

審判委員會情況:現有委員9人,分別是正副院長4人、刑庭庭長1人、民一庭庭長1人、行政庭長1人、監察室主任1人、專職委員1人。平均年齡48.22歲。

從以上數據表明,一是幹警的年齡結構不合理,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現象,沒有形成金字塔結構,年齡趨於老化;二是院領導班子平均年齡偏大,不符合上級法院關於班子年齡結構要45歲左右、40歲左右、35歲左右的要求;三是縣委對我院職級配備比較重視,目前做到了應配盡配,還略有超出;四是工作人員的來源雜,符合《法官法》的法官任職條件者少。

二、物質裝備的基本情況及分析

(一)落實“收支兩條線”及經費保障等有關情況。我院自1999年起就按要求實行了“收支兩條線”,收取的訴訟費一律上繳國庫,縣財政按一定比例返還我院作辦案經費。近五年來,我院每年實際支出辦案經費及業務費用均在140萬元左右,此款財政給予預算20萬元,訴訟費返還每年約70萬元,尚差40餘萬元,只能拖欠修理費、汽油費、招待費、幹警差旅費等。

(二)欠款情況。1、拖欠工程款情況。我院於2003年10月新建審判綜合大樓一棟,耗資610萬元,此款由國債投入260萬元,我院自籌(含縣財政少許撥款)160萬元,至今尚欠施工單位190萬元。由於我縣屬經濟欠發達縣,縣財極爲困難,除無償提供給我院建房用地外,根本無法撥給建設資金,而我院除擠出部分訴訟費投入基建外,無其它資金來源渠道。爲此,造成至今尚欠工程款無法解決。2、欠發乾警工資、差旅費等情況。我縣財政在預算時,僅保證我院在編幹警按中央文件所規定的工資,對省、市等地方政府出臺的有關增資的規定,不予撥給。爲此,造成我院自1999年以來欠發乾警每人每月地區津貼和考勤獎255元,每年合計34.5萬元,此款一直拖欠,無法兌現給幹警。同時,因爲業務費用極爲緊張,導致每年均要拖欠幹警的差旅費,僅2001年至2003年就已拖欠14萬餘元。

(三)近五年審判法庭、人民法庭裝備情況。我院現有人民法庭兩個,辦公用房均已不適應當前審判工作需要,各庭僅裝備1臺微機,未與院部聯網,兩個法庭所使用的兩輛吉普車均屬需報廢車輛,無法正常使用。2003年10月我院新建審判綜合樓一棟,現已正式投入使用,這極大地改變了我院原來落後擁擠的辦公用房。但因資金緊張,各項配套設施無法購置,如法庭音像設施、安檢設施、證據展示儀、公共信息查閱觸模屏等均無力購置,法臺、法椅等也是使用舊的。我院共有幹警81名,已購置微機23臺,每個部門僅配備了一臺,按人手一臺的要求,差距還很大。我院現有大小車輛7部(含兩個法庭已要報廢的吉普車),除二部車況較好外,其餘車況均很差。

三、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情況及分析

1999年至2003年,全院共審結各類訴訟案件4366件,執結執行案件2629件,執結標的2302.62萬元。

人均工效:按審判業務執行部門助審員以上共29人計,人均工效爲48.24件/人/年。

案件質量:5年共上訴320件,上訴件數逐年下降,2003年上訴件爲1999件上訴件的49.3%;上訴320件中已結278件,其中改判61件,2003年改判數爲1999年的30%;5年裏再審案件15件,改判3件。

民商事案件調撤率:5年裏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3450件,調解結案840件,撤訴結案1044件,調撤率爲54.6%。

案件繁易分流情況:5年裏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訴訟案件2253件,佔結案數的51.6%;5年裏無超審限個案。

人民法庭的辦案情況:5年裏,兩個人民法庭共審、執結各類案件2167件和839件,審、執結案件數分別佔全院的49.63%和31.91%。

以上數據表明,一是我院的審判質量與效率逐年提高,發回重審和重大改判的案件有了較大幅度的降低,審限意識和效率意識強,適用簡易程序快審快結的比例有較大的提升;二是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得到了較好的統一,通過加強庭前和訴中調解等工作,各類民商事糾紛和解息訴的比重有較大提高;三是人均工效低的主要原因是收案少,但與此同時也反映了審判執行業務一線人員比重過低的現象;四是人民法庭人員工作量較大;五是部份案件還存在着程序、實體和審理流程操作上的具體問題,個別案件的質量問題還比較嚴重,如何進一步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審判質量,確保司法公正還是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審判工作的着眼點和要害點。

四、基層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儘管我院的基層建設工作在近年來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和進步,但還是存在着不少的問題和不足,基層建設還面臨着諸多的困難與障礙。在此,我們對調研活動中收集到的在基層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情況加以歸納,並着重對以下四個問題進行分析和嘗試提出一些解決的思路和辦法。

(一)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的法官職業化問題

對於基層而且屬於貧困地區的我院來說,由於法律人才引進的困難和司法理念與發達地區法院的差距等問題,法官職業化建設有着更大的困難與阻力。主要有:

一是院領導班子的配備無自主或建議權。法院領導班子的建設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首要環節。要配齊配強領導班子,必須做到班子成員呈梯隊式年齡結構,做到從優秀法官中提拔班子成員。但從我院的情況來看,在院領導班子的配備上存在年齡與知識結構不合理,成員並非來源優秀法官的三個主要問題。年齡結構方面,黨組成員平均年齡爲45.83歲,未形成45歲左右、40歲左右、35歲左右的年齡結構;學歷情況是本科1人,大學普通班1人,專科4人,本科在讀4人,專項培訓2人;來源方面,6名黨組成員中從外單位派入的3人,佔50%。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是,法院在班子成員的配備問題上無自主權,甚至無建議權。我們認爲,法院是業務機關,班子成員應當是內行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從本院的優秀的法官中提拔或由上級法院選派。

二是法官的工資、審判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物質保障難以實現,有關政治、經濟待遇都未體現從優,法官的職業優越感無法樹立,從而影響了法官的職業精神的順利養成,使法官職業化的思想基礎有失牢固。

三是法官的專業成份雜而且低,《法官法》提出了法官必須具備法律本科水平要求後,由於收入和法院經費的嚴重不足,提高學歷無資金支持,也對職業化建設形成了阻力。從我院的有關情況來看,我院法官隊伍的主體是在上世紀80年代形成的。法院人員的來源主要有四種:一是從黨政機關中調進,二是從復員轉業軍人中安排,三是從企事業單位中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中選拔,四是從社會待業青年中招考。這批人員經過短時間的培訓後就走上了審判崗位,邊幹邊學。長期的審判實踐,使他們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逐漸成爲法院各項工作的骨幹,其中許多已經成爲院、庭領導,目前我院的院、庭領導中大部分是這些同志擔任。當前,法院工作人員進出渠道不暢,符合條件的進不來,由於種種原因,進來了也留不住。如我院92年曾分來2個科班出身的法律本科生,但由於待遇、工作條件等原因,分別於93年調到公安1人,95年辭職當律師1人。現在,全院無一名第一學歷爲法律或法學本科的法官。如我院,自1999年以來欠發乾警每人每月地區津貼和考勤獎255元。巨大的收益差別,促使法學院的新老畢業生一般都更趨向於向收入相對更高、職業前途相對說來更爲廣闊的大中城市、地區和行業流動。在這一過程中,基層法院喪失了任何優勢,不僅無法吸引新的法學院畢業生進入,而且,如果沒有其它原因,甚至無法留住已經進入法院的法學院畢業生。面對這樣兩種選擇,很自然,法學院畢業生會選擇留在升遷更有望的首都、省會城市乃至地市所在地;或者在同樣的條件下,選擇那些經濟更爲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而不會選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按照法官應當是個法律家、先知和哲人的理想目標的要求,在向法官進行經濟、金融、管理和科技等專業知識的培訓時,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院更難以開展。這樣貧困地區基層法院法官與發達地區法院法官的能力會形成一個新的“剪刀差”。

四是確定法官員額比例、配備法官助理等工作,涉及審判機制和管理體制中深層次問題的重大改革,也對於現在法官羣體有很大的衝擊。這對於法官來源雜、論資排輩情況較嚴重的基層法院來說,由於對院、庭長執業素質的強調,將會給職業化的深入進行帶來更大的阻力。如法官定額的確定。這個問題要綜合考慮轄區人口和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法院年平均受理案件數量和法官辦案效率等因素。同時要根據法院承擔審判任務的情況,合理確定法官定額。通常,某一地域內的人口結構雖然變化較大,但人口總數大致是一個常量,人口數量基本決定了成訟案件的規模,從我院近年來的收案情況來看,該院的案件常量大概在1500件。全縣人口爲48萬,人口與一線法官比約1.5萬比1,法官年均結案約爲45件。目前的一般意見認爲,我國的法官員額比例可以選擇在四萬分之一的比例上。如此計算,我院的法官員額約爲11名。從我縣受案案件常量來計算,定額後每名法官的年辦案數約爲140件。這個辦案數可能並不高。但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內部設有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等審判職務與行政職務相合一的管理者。在我院,這些人員的總數已達36人,已經超過了實行法官員額制度後所需要的法官人數。爲解決這一矛盾,就必須改變法院的組織結構,精簡法院院長、庭長的設置,取消副院長、副庭長。按照這種思路,全院的院、庭長職數將是10個,基本達到上述比例的要求。但由此卻可能引發一些問題:其一,院長、庭長們因內部行政事務纏事,難於主持審判,訴訟效率得不到保證;其二,院長、庭長被任命爲法官後,將佔滿法官員額,原未任庭長的全部專業審判人員將不能成爲法官。要解決這些問題,其一,可以把業務庭的行政事務全部抽出歸由專門職能部門處理。其二,或對審判隊伍進行重新評價,重新選任各業務庭庭長;或精簡業務部門;或不再以審判專業設庭。然而,這些解決措施卻與現行法律和法院隊伍管理模式存在相當大的衝突,還需要有相關的立法支持。

五是對於需要嚴格約束職業外交往的法官來說,由於經濟和地緣原因,尚屬鄉土社會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人際關係和經濟的牽帶關係都比較緊密,這也會給職業化進程帶來一定影響。

以上存在問題的原因有些只能隨着整個社會的進步才能解決,在此只能提出治標的建議。如爲了解決班子成員的配備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建立法官晉升考覈制和選派制;爲了把好法官進口關,可以嘗試推行上級法院統一爲下級法院招收審判人員的特別人事制度;如爲了解決當前由於《法官法》關於本科學歷的要求,在職法官或書記員、法警就讀的“專升本”大多質量不高。故此不能以已通過“專升本”理解爲已符合《法官法》的學歷要求,還應努力提高在職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審判業務知識。有意識選送具有本科學歷的法官攻讀第二學位和研究生學歷,應作爲基層法院建設的優先戰略抓緊抓好;如爲了減少對法官執業的外在影響,可嘗試實行法官異地交流機制。

(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院經費保障問題

維護法院審判活動正常運行的經費保障,才能促使審判工作得到全面健康的發展。而目前在處於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我院在經費保障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這一問題急需引起高度的重視。

1、我院目前經費保障的基本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院經費保障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縣財政預算內撥款;二是縣財政預算外資金撥款,主要是訴訟費返還;三是上級法院補助收入。縣財政的預算內撥款只能保證我院在編幹警按中央文件所規定的工資,對省、市等地方政府出臺的有關增資的規定,不予撥給。預算外資金撥款是按照訴訟費收入數額調控比例後覈撥;上級法院補助收入更是微乎其微。法院的經費已處於十分困難的境地,拖欠十分嚴重。

我院的審判綜合大樓雖於2003年10月建成並投入使用,但由於省、市財政未按國家有關國債配套資金的規定,給予解決配套資金520萬元,我院至今尚欠施工單位190萬元,只有以樓後建設用地作爲擔保債權的抵押,而且大樓底層房間至今仍未交付。此外,由於無力支付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費用,我院只有違章先行入住使用。從我院現有裝備情況來看,也由於經費保障問題,辦公辦案裝備和大樓的各項配套設施無法更新或購置。這些都對我院的正常辦公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2、法院經費保障無落實對法院工作的影響。

法院經費嚴重短缺對法院工作影響,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幹警利益的直接影響。省、市等地方政府出臺的有關增資的規定不能兌現,幹警的差旅費長期拖欠,嚴重影響了幹警的工作信心和積極性,不利於法院幹警隊伍的穩定和建設。

二是對社會的影響。法院經費無保障讓法院的正常運轉受到嚴峻的考驗,如大同法庭由於長期拖欠水電費,去今兩年多次被停水、停電和停電話,嚴重影響了正常辦公、辦案。法院的“兩庭”建設欠債缺口巨大,債權人時常上門追討債務,這在全國清理“兩拖欠”活動開展以來,不僅損害了法院的形象,還給社會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三是對司法權威的影響。法院的人員經費、辦公、辦案經費不保障,幹警不安心法院工作,辦公場所簡陋,辦案裝備落後,不能保障法院工作的廉潔和高效,影響法院“公正與效益”的工作主題落到實處,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3、法院經費保障無法落實的原因。

一是對人民法院經費保障的意義認識不夠,保障機制未健全。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問題,在黨政領導的心目中都認爲是等同於一般的行政機關。按我院年均辦案1500件計,縣財撥付的辦公費每件案件才133元。法院經費的保障機制不健全,直接影響法院的司法公正與效率。

二是吃飯財政的實際。由於我縣財政是吃飯財政,首先是保障吃飯問題,其次是保障老師工資,三是保障離退休老同志工資問題,四纔是保障政法部門工資及辦案經費問題。政府首先考慮吃飯問題,再考慮部分辦案經費問題。

4、解決經費保障制度的對策。

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工作做好了,直接體現了國家對法院工作的重視,體現了法律的尊嚴,體現了法院的公正與效率,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認爲,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對經費保障制度進行改革。

一是要提高管理認識,改革管理制度。人民法院是國家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爲唯一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其特有職能是其他任何機關不能代替的。因此,在經費管理體制上要進行大膽地改革,要從現在的塊塊管理改革爲條條管理,要從以當地政府管理爲主改革爲以上級法院管理爲主、當地政府管理爲輔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經費管理的宏觀調控和微觀撥付的協調一致,促進法院審判效率的提高,體現出真正意義上的公正,維護法律權威,確保法律的尊嚴。

二是要加強細化預算管理,保障經費供給。爲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並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十分重視預算工作。人民法院的預算編制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從實際出發,一些必需、法定的支出和人員經費及業務正常開支的經費要如實編制上報,財政部門要確保審判工作需要的經費供給,法院物質裝備和“兩庭”建設所需經費要列入計劃,根據實際情況,政府逐年計劃安排解決。

三是要加快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步伐。法院的訴訟費完全實行“收支兩條線”,能從制度上、源頭上治理腐敗,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樹立人民法院司法權威。只有加快法院經費改革的步伐,才能推進依法治國的方針,實現審判工作的公正與效率,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擺脫法院對地方財政在經費上、物質上的依賴性。我們認爲,從國情出發,應建立省級財政統管的財政體制。建立省級財政統管的財政體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處:一是法院經費省級統管,能確保人民法院人員工資、補貼和辦案經費有所保障,解決各地區之間因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差別。同時,可以消除法院幹警對各法院之間的經濟不平衡產生的攀比情緒,並進而從待遇上吸引優秀人才到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工作。二是法院經費省級統管,可根據人民法院物質裝備的需要和“兩庭”建設的規劃,根據省級財力情況,按輕重緩急和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的原則進行統一計劃安排投資,人民法院執法條件就能分期分批得到改善,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而確保人民法院物質裝備和“兩庭”建設經費的正常開支,解決人民法院裝備落後,“兩庭”建設欠費問題。三是省級財政統管,才能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才能改變以往人民法院經費由各級地方財政供給,受制於地方財政的不利局面。

四是要健全經費保障監督機制,保障經費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潔。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經費保障監督機制。首先要解決管理機制上的問題。我們認爲,必須要實行上級監督下級,如紀檢監察人員的配備由上級法院指派、由上級法院任命和領導,這樣才能徹底解決監督不力的問題。人民法院的經費監督工作主要體現在:一是對法院經費保障工作實行監督;二是對法院重點項目要實行跟蹤監督,從各項招投標、施工、驗收整個工作環節實行監察。通過監督,切實保障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制度得以落實,爲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

(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人民法庭建設問題

人民法庭建設是法院基層建設的基礎,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的法庭建設還存着更多的困難,加強基層法院建設必須加強人民法庭建設,以充分發揮其工作活力。

1、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法庭基礎建設的發展步伐不快。由於我縣是經濟欠發達縣,從而直接導致我院人民法庭基礎建設的發展程度、特別是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程度也有較明顯差距,各人民法庭也不能實現與院部信息共享。如在審判流程管理上,還只能停留在人工操作的階段。現代化辦公設備的配置上也同樣有較大差別,進而影響到辦公的自動化程度及法庭外部形象的樹立。對此,我們首先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於地方經濟財政狀況的困難,法庭發展速度緩慢一些是正常的,不可能一蹴而就。當然,我們認爲,在今後一方面要繼續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別是上級法院要適當採取一些扶持性政策,加強對發展相對落後的法庭建設的重視,儘可能提供更多的便利條件。另一方面,我院也將在工作規劃上更加註重向有需要的法庭作出傾斜,儘可能加大投資力度。特別是要先行解決法庭的電腦網絡、管理系統等一些辦公現代化的問題,然後再逐步解決相關一些較次要的設施的配置。

2、法庭隊伍的培訓教育有待加強。由於遠離院部和上級法院的培訓往往注重的是審判業務庭人員,所以在近年來,法庭人員受訓的機會低於院部人員,這將對今後法庭工作的發展產生決定性影響。對此,我們認爲應該加強對法庭人員的教育培訓。

3、法庭的規模化及資源的綜合利用程度還有待進一步研究並改進。我院僅設兩個人民法庭,從法庭與院部審判庭的審理案件量數對比上看佔較大比例。如去年我院兩個法庭的總計辦案數是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近3/5,而兩個法庭的人員是全院審判一線人員的1/4。當然,從客觀上說,法庭受案在類型上、難易程度上與院部不同,案件數量存在差別也是很正常的。但1/4的人員卻要承擔3/5的辦案壓力,還是反映出法庭在規模化設置以及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還存在着需要進一步調整。我們認爲,應當對法庭工作作更深入的調研,從“兩便”原則以及資源統籌配置的要求,分析作進一步資源整合的可能性。如切實在物力、人力上向法庭予以傾斜。

4、法庭的司法管理中還有不少關係尚待理順。法庭的司法管理是法庭建設的關鍵,目前對法庭的規範化建設還在一些環節上存在需待解決的問題,這主要包括:①在立案工作方面,要進一步加強立案庭對法庭立案工作的監管。②審判工作方面。通過審判流程管理以及落實裁判權的改革以後,基本解決了案件排定、審限跟蹤和案件審批等環節的管理問題。目前,在法庭的審判工作管理上,主要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一是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的監管上。一般而言,法庭審理的案件大多采用簡易程序,而在實踐中基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簡易程序轉換爲普通程序的情況並不少見。目前,在這種程序轉換過程中的監督力度是較弱的,一般由審判人員報庭長審批即可,至於轉換的事由和手續是合法合理,往往被忽略。這樣程序的轉換難免被濫用於延長審限、拖延訴訟等各種非正常目的上,有違立法原旨。當然,這種現象並不僅見於法庭,即使是法院本部的案件,也同樣存在,但是由於法庭遠離院本部,監督的必要性則尤顯突出。我們認爲,在立法還沒有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前,宜通過法院制定內部規定加強監督。主要必須具體明確程序轉換的各種事由以及不得隨意轉換的情形,而更爲重要的,則是應儘可能將程序轉換的監督納入審判流程管理當中,以加強外部監督,防止隨意轉換或事後補辦審批手續等情況發生。二是在調解方面,應進一步探索並推廣各種調解的新機制。作爲最基層、最貼近羣衆生活的人民法庭審判工作,應該是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方式最能煥發生命力的領域,但就目前我院各法庭審結的案件而言,調解結案率在整個調撤率中佔的比例還偏低。對此,我們認爲,關鍵還是應當創新調解的科學機制,特別是應當加強庭前的調解。三是在加強法庭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使用和管理問題上。實踐中,陪審員制度所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我們認爲,根據最高院的有關精神,今後在法庭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這裏關鍵要改進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使用和管理。首先,應對適用陪審員審理的案件範圍作出規定。基於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爲應要求法庭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等一些涉及社會倫理道德規範,以及涉及婦女和兒童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時應適用陪審制。其次,要爭取當地的鄉鎮黨委和政府支持,適當加強陪審員的薪酬補貼。再次,在陪審員的管理上,陪審員平時並不駐庭,但可以由法庭定期邀請其旁聽庭審、或組織授課培訓等,以提高其法律素養。最後,在陪審員的選任方面,由於案件當事人能力有限,應以法庭職權挑選爲主,但作爲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可賦予當事人相應的否決權。

5、在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方面。關於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各法庭普遍反映的現狀是,自身審判任務很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經很突出,再加上人民調解委員會本身在組織、職能和制度上已漸弱化,很少開展這項工作。我們認爲,人民調解制度還是有其價值所在的,特別是對於法庭的輕微民商事案件而言,如果能發揮人民調解的功能,將相當一部分糾紛在訴前化解,可以分流訟案數量。這就等於把法庭在訴訟中所承擔的部分調解工作,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訴前分擔了,從而間接減輕法庭的審判負荷。爲此,我們認爲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適當加強法庭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一是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法庭可以將此納入自己的法制宣傳工作的規劃中,配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強在村街、鄉鎮的宣傳力度,使之爲羣衆所瞭解。二是協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修訂村規民約,並把人民調解納入其中的糾紛解決途徑當中,以拓寬其被採用的渠道。三是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業務指導與培訓。可以邀請調解員旁聽庭審、特別是訴訟調解工作,也可以直接到調解組織中進行實例示範或模擬演練,還可以集中調解員進行授課培訓等。

6、人民法庭法官輪崗問題。首先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法庭在工作、生活條件上並無吸引院部人員之處,爲使法庭現有人員能夠安心法庭工作,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輪崗制度,其次定期輪崗可以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業務能力。在法院機關其他審判庭輪崗,人民法庭的法官經歷了審理大要案件的鍛鍊,能夠積累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提高駕馭法庭審理的水平,增強駕馭法庭審理的能力。再次如果“進城”工作遙遙無期,就不能不影響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所以實行定期輪崗,還能夠激發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熱情。最後,實行定期輪崗,能夠優化人民法庭法官的執法環境。人民法庭獨立門戶,除了受院黨組領導外,在工作中還必須緊緊依靠地方黨委、依靠基層組織,與當地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人民法庭的物質建設還有賴於它們的支持,在審理案件時難免受到一定的影響和干擾,尤其是當地政府、基層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涉訴時,更顯無奈。人民法庭法官長期在一個地方工作,對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響。實現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輪崗,法官定期在不同崗位輪換,就會自覺排除影響和干擾,從而有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

幾年來的基層建設實踐,加深了我們對如何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怎樣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加強法院基層建設的認識,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新形勢下深化基層建設還面臨着許多的困難,我們將充分發揚艱苦奮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繼續保持只爭朝夕、努力拚搏的良好精神狀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推動基層建設和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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