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檢察監督執行中人權保障的思考

來源:瑞文範文網 1.21W

**省**縣看守所發生的“躲貓貓”事件曝光後,看守所內在押人員應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被更加受到人民羣衆的高度關注。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湮滅證據、串供等事件的發生,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要依法剝奪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同時,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也要得到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受追訴的對象,一旦被羈押,就會處於非常脆弱的地位,國家權力如用之不當,則極易造成對他們權利的侵害。因此,對其必須進行有效地制約。

強化檢察監督執行中人權保障的思考

當前看守所對在押人員在人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對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保護不夠,隱形、變相超期羈押現象仍然存在。高檢院、高法院、公安部多次聯合下文嚴禁超期羈押,將杜絕超期羈押提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目張膽的超期羈押是很少有了,不少地方甚至連續多年保持了無超期羈押的輝煌記錄,但表面合乎法定期限,實質超期羈押的隱形、變相超期羈押現象仍然存在,這無疑是對在押人員人權的嚴重侵犯。2、一些看守所還存在牢頭獄霸毆打、體罰在押人員等監管不到位、管理混亂的問題。如躲貓貓事件等。3、一些看守所監管場所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被監管對象的“居住權”得不到有效保障。4、在押人員其他權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如在押人員的消費義務,在一些看守所,在押人員只要一進看守所,不管條件如何,就要購買由看守所統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還有的以較高的價格向在押人員出售商品,在押人員的伙食標準也未能隨着社會上物價的上漲而有所提高等。

看守所等監管場所人權保護不足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看守所執法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一)認爲被監管對象在監管場所只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權利,沒有必要過多地強調其他權利;(二)認爲被監管對象是壞人,有些甚至是社會渣子,監管條件差一點對他們也是一種懲罰;(三)認爲被監管對象雖然是公民,但他們是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公民,不可能和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四)認爲被監管對象的合法權益是應該保障,但當地條件有限,無法保障;(五)認爲保障被監管對象合法權益不僅需要物質準備,而且需要思想準備,而思想準備需要一個過程。因而在權益保障方面,主觀上持觀望態度,行動上表現爲“不作爲”。另外就是立法滯後,我國現行的看守所條例是1990年制定的,其中一些內容已明顯落後於形勢的發展,造成了對在押人員人權保護的法律依據不足。

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權呼聲高漲的今天,嚴防“躲貓貓”事件再次發生,人民檢察院應充分發揮駐所檢察監督職能,強化看守所被羈押人員的人權保障機制,樹立維權意識,轉變執法觀念,突出人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依法監督的水平,使駐所檢察工作更具人性化,實施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權保障。

一、加強收押、出所活動檢察監督,保護公民不受非法羈押

1、把好“收押出所檢察關”。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時,現場檢察《拘留證》、《逮捕證》、寄押憑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收監執行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手續是否齊全,檢查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收押、出監憑證進行審查,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糾正非法收押現象。

2、把好“羈押期限檢察關”。超期羈押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基層檢察院應力爭使所有駐所檢察室與其看守所信息聯網,以便駐所檢察室對羈押期限實行動態監督,檢察人員認真執行羈押期限預警機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在押人員入監權利和義務告知制度、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材料遞轉制度、約見檢察官制度、羈押期限屆滿前預警、催辦制度,跟蹤監督制度以及信息通報等制度,促進駐所檢察室在督促、監督方面的制度化、規範化的管理,杜絕超期羈押,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二、加強監管活動檢察監督,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1、檢察監督看守所對男犯和女犯是否實行分押;檢察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監舍和活動場所,特別是重特大案犯的監管警戒是否安全,提審、押解是否符合規定;檢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員代行幹警職務管理在押人員;檢察看守所幹警、其他辦案人員、武警對在押人員使用戒具、武器是否符合規定,對在押人員有無體罰、虐待、侮辱人格的行爲等,維護在押人員人格權和人身安全。2、檢察新入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隨身所帶的衣物、現金,由看守所代爲保管並逐一登記、開列的清單和在押人員離開看守所時一併結算或退還的憑據,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財產權。3.檢察監督看守所對在押人員勞動保護權。保護在押人員參加勞動時間及身體健康,避免其出現超體力勞動或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現象。4、定期檢察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伙食標準、環境衛生、病傷醫治等是否符合規定和有無虛報、冒領、剋扣囚糧囚款等問題。注意對看守所生活環境、飲食衛生、藥品管理進行經常性檢察,以確保在押人員的生活安全,維護在押人員的生存權等。

三、加強刑罰執行活動監督,強化執行中的人權保障

加強刑罰執行活動監督,依法保障留所服刑罪犯以下權利:(1)罪犯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2)罪犯有在任何情況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3)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選舉的權利;(4)罪犯有對看守所的管理、教育、生產勞動、文化娛樂、生活衛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5)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6)罪犯有維持身體健康,生病得到及時診治的權利;(7)罪犯有與親友通信,定期會見親屬的權利;(8)罪犯有受教育的權利;(9)信教的罪犯有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的權利;(10)罪犯享有私人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繼承權;(11)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罪犯有獲得依法減刑、假釋的權利;(12)老弱病殘罪犯以及少數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勞動等方面享有適宜於他們的生理、心理和生活習慣等方面特點,不同於其他罪犯的相關待遇等。

四、認真辦理在押人員訴求,切實維護在押人員申訴、控告權

深化檢務公開制度,通過廣播、談心、設立檢務公開欄、印發宣傳手冊等方式,將檢察機關性質、業務、職能以及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條件、在押人員權利義務等內容全部公開,設置檢察信箱和投訴電話、家屬會見日接待、檢察官約見制度,爲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控告、申訴開闢綠色通道。以此增強在押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工作透明度,使在押人員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什麼渠道維護自己權利,也使駐所檢察室的監督視野大爲開闊,爲駐所檢察室切實維護在押人員人權創造了有利條件。積極辦理在押人員訴求,做到件件有登記,件件有結果,件件有答覆,將法律規定的權利變爲活生生的現實,提高駐所檢察室的公信力,維護司法公正。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正確實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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