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法治建設遇到困難的原因調研

來源:瑞文範文網 1.12W

我國在當前正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社會變革過程中,在法制建設、普法宣傳、嚴格執法等方面頗有成績。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實施的現實狀況。如今我國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於:傳統的文化積澱依然深刻地存在於國民心理之中,影響着人們的行爲,進而影響着已經頒佈的法律制度的實現,導致許多法律在生效後並沒得到較好的實施。我國的法治建設可謂步履維艱,困難重重,本文試着從熟人社會、人治社會、傳統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對中國法治建設遇到困難的原因調研

熟人社會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中國的鄉土社會已經遠遠不是那個傳統的、不流通的、禮俗的社會。從全國範圍來看,完成了向工業社會轉型的只是沿海少數農村地區,廣大中西部地區的鄉村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還是處於農耕社會時期,大多數中國人仍然生活在轉型初期的鄉土社會。在轉型初期的鄉土社會中,以戶爲單位的經營方式與沿襲久遠的封建社會經營方式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給自足爲主要目的的農業生產仍無法衝破封閉的壁壘,血緣、地緣關係的根基雖然有所動搖,一部分人脫離農業生產轉入工業、商業、運輸業,但農民終究離土不離家,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農民仍然把根紮在鄉土社會,血緣與地緣相結合的關係仍是鄉土社會的主導關係。

農村與城市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人員流動性的差異。農村由於其地理位置偏僻、經濟發展模式單一,與外界交流很少、社會組成人員較爲穩定,因此,雖然從整體來說,當代中國社會的“血緣關係、親緣關係”日趨淡薄,正由“熟悉人”社會邁向“陌生人”社會,但具體到農村,尤其是西部偏遠地區的農村,這種趨勢似乎並不明顯,“熟人社會”仍是這些地方的主要表現。受生產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環境具有小而穩定的特點,人與人交往異常緊密。此時,外界的評價對個體行爲產生了強有力的約束,道德層面的要求成了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爲準則。人們不需要《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的保障,就能夠確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懲罰就能夠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人們的信譽保證機制、刑罰實施機制完全建立於“熟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和私力救濟層面之上。在這種“秩序”環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讓村民覺得麻煩,多此一舉,簡直就是畫蛇添足,還充滿了不可預期性,甚至效力還遠遠低於他們心目中的“法”。

當然,無論怎樣,今天的鄉土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它。曾經浸潤在“禮法文化”中的鄉土社會,面對現代化的衝擊、社會的變遷逐漸失去了“禮治”的基礎。然而,當“法治”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開始慢慢填補“禮治”退讓出的秩序空白之時,卻又遇到了難以想像的障礙,生長在異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體系有着它的科學性,但是在中國這塊土地上卻似乎難以開花結果。

人治社會 賤訟情結

我國長達數千年的封建社會,以皇帝的中央集權、君無戲言而延續。皇上就是法,言出法隨。一切制度因皇帝的興趣所好改變,皇上掌握着生殺予奪的大權;“諸法合體、以刑爲主”。封建思想的束縛以及刑罰的威懾作用,一直影響着現在的一部分人。

中國古代民間有着深遠的賤訟、厭訟或者無訟的傳統,廣大民衆往往以“息事寧人”爲由而回避訴訟,長期以來形成了“忍”字爲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際,隨着社會的變革,經濟的繁榮,曾幾度出現過訴訟膨脹、健訟之風興起的情況,終被封建正統視野下的輿論打壓得無力生存,無疾而終。可見,這種迴避、輕厭訴訟的賤訟情結甚爲難解,而我國古代歷史總體而言訴訟不興的局面也因此得以形成。

在大多數統治者看來,訴訟紛爭的提起在於小民當忍不忍、禮義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降的表現。統治者曾對爭訟有過“脣舌細故而致爭,錐刀小利而興訟”的評價,表明了其以爭訟爲恥的態度。所謂“得己且己,莫妄興詞。一到訟庭,終身仇敵。璨相報復,無有休期。壞產破家,多由於此”。 可見,當時正統視野下,那些受過儒家思想教化的人認爲詞訟可免則免,能用別的方法解決就儘量不要對簿公堂。提起訴訟有諸多弊端,不僅使得爭訟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報永無窮盡,而且破壞人與人之間的和睦關係,敗壞社會倫理道德,威脅社會的安定。因此,統治階級大力倡導“和爲貴”,“克己修身”,對民衆進行倫理道德教化,使鄰里、家庭自相慈愛以達到息訟,維護社會安寧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長制的社會背景下,形成以家長處理糾紛的習慣,“家醜不可外揚”,家族禮法排斥提起訴訟。我國古代從西周時候起就建立了“親親”的禮治原則,確立了以嫡長子繼承爲基礎的宗法制,以血緣關係爲紐帶規範家族成員的不同地位,並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狀態。經過演變和發展,最終形成了貫穿我國整個封建歷史的封建家長制。這種家長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現都頗爲突出,以至於今天在我國某些落後地區還可見其遺風的影響。

所謂“家天下”已經說明當時包括王族在內都受到封建家長制的制約。家長作爲一家之主具有絕對的權威,有權處理家族內部的各種事務,也有權代表家族進行各種交涉活動,大部分糾紛由家長解決是約定俗成的事情。到唐宋時期,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也說明,官府鼓勵由家長處理家族糾紛。

而且,貪官污吏是訴訟的最終受益者。這是由中國傳統社會人情大於法理的隱性人際關係造成的。“衙門六扇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句古諺流傳至今頗爲深刻地揭示了訴訟的本質。從牢頭獄卒到一方父母官,個個都需要關照、樣樣都需要打點。這成爲貧民和訴訟之間豎起的一道高牆,將他們遠遠地隔離在訴訟之外。間或也有勇敢者冒險一試,但無論是勝訴還是敗訴,結局對他們而言都無異於一場浩劫。

民間法——道德使然

我國法制建設起步遲、基礎弱,又受封建思想影響大,使我國在執法中道德因素十分突出。法治社會要求一切都有法可依,不能有多種標準,而多種標準的結果是沒有標準。傳統道德對法律的充斥,在法律內容上表現爲四個方面:一是在立法上,皇權至上,法自君出;二是在內容上,寓教於禮,禮法結合;三是在結構上,諸法合一,民刑不分;四是在司法上,行政與司法一體,司法受行政干預。當然,前面三點在當今社會表現並不十分明顯,突出的問題就在最後一點上。儒家有“爲政在人”的說法,故司法也在人,這樣導致司法與行政不分,渾然一體。其危害往往是不依法的規定辦事,而依權力的大小辦事。同時,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傳統道德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影響,使得人們在運用法律處理社會問題時往往會考慮到道德因素方面,甚至出現“以情代法”的局面。儒家主張的“仁”的問題也屬於道德問題,他們主張仁政,反對武力征服與戰爭,用禮儀來教化百姓。可以說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對當今法治影響很大。

中國目前一定範圍的“熟人社會”性也決定了某些民間規則存在的必要性。法治最早產生於西方,受到西方“陌生人社會”的青睞,而中國傳統社會是農業社會,人們以血緣或地域爲紐帶聚居於某地,在這種“熟人社會”中,大家傾向於用道德、倫理和禮俗的內容處理關係、解決糾紛。雖然改革開放以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城市基本上轉化成了“陌生人社會”,但由於各地農村地理位置、自然環境和人文傳統的影響,中國的大部分農村仍然是“熟人社會”,而且在未來很長時期內,中國農村無論從地域上還是人口上都會遠超於城市。熟人社會相對於陌生人社會更注重道德與倫理,更厭惡正式法律制度的冷冰冰,更傾向於採取歷史傳承下來的或民間流傳着的社會規則來處理糾紛。因此,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如果缺失了對於本土資源的掘取,至少是不完善的。村長被拘留了,而秋菊卻迷惑不解,她要的僅僅是個“說法”,她不懂法律爲什麼是這樣運作的;山槓爺被逮捕了,但他順應了鄉間民俗,他的行爲已經獲得了村民的認可。“這種地方性‘法律’也許不符合那種被認爲是普適的客觀真理,但也絕不是人治的暴政。執行這種‘法律’的人儘管可能違反了正式的國家制定法,但他的行爲一般說來,必須獲得村民的歡迎和認可,即具有某種合法性”

最後我想說中國的法治建設任重道遠,需要我們每個人共同的努力。中國五千年的歷史延綿不斷,中華文明燦爛輝煌,足以讓我們汲取營養法律因子。在我們正在興起的法治建設高潮中,不僅要移植西方發達國家先進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深入挖掘我國的本土資源,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促進中國法治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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