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調研報告(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68W

國土資源調研報告 篇1

一、__國土資源法律規範與法律體系建設

國土資源調研報告(精選3篇)

我國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兩個階段頒佈實施。

第一階段:《礦產資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這是規範全國範圍內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2月1日、《測繪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5年1月1日、《__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87年9月29日、《__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1988年10月15日相繼頒佈實施。從此,我國對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由無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實現由人治向法制化過渡。

隨後,__市結合國土資源管理的實際狀況,於1991年9月2日頒佈實施了《__市<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市、縣、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職責,推動了我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機構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階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頒佈實施。《__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1998年7月1日、《__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99年12月1日頒佈實施可以這樣認爲,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框架逐步構築成型且頒佈後的10年裏,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軌道。但這些有關的法律受到計劃經濟思路的束縛,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宏觀上加強對國土資源的管理的力度還不夠,隨着時間推移,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爲使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借鑑了國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好作法。礦法中最明顯的就是對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進行行政許可,而且通過有償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作爲財產權,可以使用、受益和處分;土地法中對基本農田保護,城鎮國有土地使有權出讓、轉讓,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自然保護區土地等土地資源管理做了專項規定;全國人大、國家監察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實施違法行爲的單位和個人觸犯法律、法規、規定做了較爲詳細的規定;使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便於貫徹落實。

在__市,隨着國土資源經濟在全市經濟發展中所佔的份額比例愈來愈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諸如對無證礦山查處取締沒有具體的標準、收購無證礦山礦石查處無法可依、違法用地行爲查處難、執行難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認識到,要使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國土資源管理,就必須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關規定,使管理規範更加具體,對違法行爲處理便於操作。本着堅持“符合實際,適應形勢,避免重複,補充完善,便於操作,有效實施”的原則,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__市土地管理辦法》、《__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於20__年頒佈實施,將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今後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國土資源規劃的權威性,規劃一經批准,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必須組織實施;明確了國土資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過程的管理;強調了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性,加強了對區域環境資源的保護;賦予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爲實施監督管理時一定的強制措施;擺正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管理職能的事務中合法位置,加強了國土資源管理對__地域經濟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解決了個別地方政府不適應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命令等的撤銷和糾正的程度等等。

《__市土地管理辦法》、《__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是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標誌着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歷史時期。從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爲基礎,以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爲配套的國土資源法律系統,這爲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秩序的正常化,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二、法制實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市的國土資源法制體系相對比較完善,但由於國土資源法制建設起步比較晚,加上歷史慣性比較大,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現行的法制規範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問題,制約着國土資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國土資源管理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還需進一步探索。

(一)現行的管理體制尚不能完全保證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的正確實施

儘管現在國土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相對垂直管理,但由於人員編制、財政供給仍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當政府決策與法律不盡符合時,有時還不得不聽從地方政府的意見,否則就是不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另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很少,大部分人員屬於自籌自支的事業編制,僅靠管理費、資源補償費等返還合理收入,很難維持辦公、辦案等日常費,還有部分縣局拖欠職工工資嚴重,辦公條件較差,被人稱爲“四無”(無房子、無車子、無桌子、無窩子)辦公單位,不利於依法行政。

(二)違法行爲發現難、調查取證查處難

違法行爲發現難,其原因一是礦產違法地點客觀上都比較偏遠,不易發現;二是當地居民,在農閒時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礦點打工,害怕舉報後違法礦點被取締無處打工,同時害怕受被舉報者打擊報復,沒有舉報的積極性;三是有些違法行爲,如以探代採、越界開採等,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經現場實際測量,難以定性。對這些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需要由法定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測量,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又沒有這項經費去支付測量費用;四是非法轉讓、承包採礦權或合夥取得采礦權其中的股份轉讓礦產資源違法行爲,由於均採用隱蔽方式,很難發現。在現實採礦活動中,採礦權人往往不親自參與管理,多采用委託他人管理的辦法。在平時監督監察中,即是發現管理者或施工人員有變化,也不好確認採礦權是否轉讓。礦業權人多數不在礦山居住,若到礦山調查,其委託的管理人員或是施工人員一般都拒絕提供證據或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轉讓事實,在外縣居住的礦業權人,調查人員遠道而去,他們卻避而不見,更是難取證。沒有取得有效證據,也就無法處理。因此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應增加相關人員對查處違法活動有如實作證的義務的條款。

行政處罰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具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經常受到違法當事人圍攻漫罵,行政執法工作經常受阻。諸如現行行政案件的相對人作僞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行政處罰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採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爲。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

(三) 違法案件查處難

有許多比較大的違法案件,在調查取證中證實:當地政府爲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完成上級指令性經濟指標(或所謂的政績考覈標準),以犧牲環境資源、羣衆利益爲代價,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邊開發建設邊報批手續,甚至不辦理任何手續。對此違法案件的查處,輕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給你“顏色”看,說你是地方經濟發展的拌腳石。我們的人財物在當地政府,查了難處理,不查處是瀆職,關鍵是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措施。雖然,以前當地政府就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執法難問題,也曾聯合有關委局、司法、紀檢等部門,出臺了有關文件和規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時,關係網絡人情風,制約了精誠協作關係,影響依法行政。

(四)違法案件執行難

有許多違法案件,經過複雜的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超過三個月的訴訟時效時,才能最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一方面由於各種原因,執行率相當低,違法行爲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還比正常的合法行爲成本還低),從客觀上助長了違法行爲的滋生;另一方面,經過這漫長的時間過程,有些違法行爲人,尤其是無證採礦者,早已是人去樓空,只剩下幾個廢棄的巷道,起不到懲治違法的目的。上級機關應當與法院做好協調工作,在基層地礦管理機關,設立執行室,以加大執行的力度,真正打下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調整的真空地帶與空白點,違法行爲定性難

在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規定有“以採代探”、“邊探邊採”、“試採”、“滾動勘探開發”等述語,但既無界定機關,又無界定標準,界定程序,對該類違法行爲的查處難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其界定清楚。

(六)“遊擊式”亂採濫挖礦產資源行爲是監督檢查工作的難點之一

非法採砂、採石等活動流動性大,執法人員前去檢查,他就撤走設備,檢查人員一走就偷着再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遊擊式”違法活動比較困難。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礦產“游擊戰”違法現象,應從立法上增加可以沒收當事人生產設備、工具(含運輸工具)的條款,加大懲處的力度

(七)相關法律、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開採管理中,多頭管理的弊病不時顯現。如有一個採砂企業,去年根據水利部門辦理的採砂許可證範圍及年限辦理了相應採礦許可證,可今年水利部門根據其上級的安排,對該採砂礦區進行拍賣,原企業未能中標,我們依法辦理的採礦許可證卻變成一紙空文,實際上是水利部門否定了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在人民羣衆中造成了不良影響。這些需要上級機關在立法時給予充分考慮,加以解決。

(八)有關問題規定不明確、不具體

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着有些規定不太明確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礦區,還存在着一些依靠後臺或經濟實力撐腰,干擾正常採礦活動的礦霸行爲,迫使一些礦主放棄轉讓礦業權達到強買強賣之目的,對此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二是對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規定追溯年限,基層難以操作;三是勘查作業時,採出的礦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不明確,勘查作業所生產的附產品礦石應否繳納資源補償費不清楚。應對類似問題如何處理予以明確。

(九)上下級礦產管理方面脫節,管理者不發證、發證者不管理,

現有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中,發證權過於集中,34種礦產不管儲量和規模大小,發證權統統收歸省級以上地礦管理部門,基層國土資源部門不發證,上級發證後,下邊不知道,且發證程序爲自上而下,按基層地礦部門掌握的情況,認爲不該發證的卻發了證,出現了礦權糾紛不好處理;一些辦礦單位認爲基層地礦部門無實權、無用處,根本不把基層地礦部門放在眼裏,不服從管理;探礦權人在取得探礦權後,根本沒有探礦技術和能力,目的不是爲了探礦,而是爲了圈佔地皮,坐收漁利,私下買賣或與他人簽訂“聯合探礦協議”,實則是非法轉讓礦權,從中牟利。

(十)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太輕

在目前刑罰中,一個人偷盜公私財產幾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現行的礦產資源法中,無證開採、浪費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破壞礦業秩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卻難以認定爲犯罪。《礦產資源法》1986年頒佈,《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至到20__年纔出臺,但其認定機關爲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無證採礦等嚴重違法行爲,首先要調查取證,請有資質的單位測量,然後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再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程序複雜,週期漫長,難以達到懲處違法行爲的目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採礦,都是把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居爲己有,這本身就是一種偷盜行爲,應按偷盜定罪處罰。要想維護良好的礦業秩序,關鍵不在於管住礦山,不是多封幾個礦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礦業秩序混亂的地區,對一個違法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礦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國土資源調研報告 篇2

一、國土資源法律規範與法律體系建設

我國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兩個階段頒佈實施。

第一階段:《礦產資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這是規範全國範圍內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2月1日、《測繪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87年9月29日、《**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1988年10月15日相繼頒佈實施。從此,我國對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由無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實現由人治向法制化過渡。

隨後,**市結合國土資源管理的實際狀況,於1991年9月2日頒佈實施了《**市<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市、縣、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職責,推動了我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機構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階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頒佈實施。《**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1998年7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99年12月1日頒佈實施可以這樣認爲,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框架逐步構築成型且頒佈後的20xx年裏,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軌道。但這些有關的法律受到計劃經濟思路的束縛,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宏觀上加強對國土資源的管理的力度還不夠,隨着時間推移,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爲使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借鑑了國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好作法。礦法中最明顯的就是對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進行行政許可,而且通過有償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作爲財產權,可以使用、受益和處分;土地法中對基本農田保護,城鎮國有土地使有權出讓、轉讓,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自然保護區土地等土地資源管理做了專項規定;全國人大、國家監察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實施違法行爲的單位和個人觸犯法律、法規、規定做了較爲詳細的規定;使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便於貫徹落實。

在**市,隨着國土資源經濟在全市經濟發展中所佔的份額比例愈來愈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諸如對無證礦山查處取締沒有具體的標準、收購無證礦山礦石查處無法可依、違法用地行爲查處難、執行難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認識到,要使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國土資源管理,就必須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關規定,使管理規範更加具體,對違法行爲處理便於操作。本着堅持“符合實際,適應形勢,避免重複,補充完善,便於操作,有效實施”的原則,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管理辦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於20xx年頒佈實施,將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今後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國土資源規劃的權威性,規劃一經批准,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必須組織實施;明確了國土資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過程的管理;強調了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性,加強了對區域環境資源的保護;賦予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爲實施監督管理時一定的強制措施;擺正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管理職能的事務中合法位置,加強了國土資源管理對地域經濟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解決了個別地方政府不適應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命令等的撤銷和糾正的程度等等。

《**市土地管理辦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是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標誌着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歷史時期。從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爲基礎,以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爲配套的國土資源法律系統,這爲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秩序的正常化,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二、法制實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市的國土資源法制體系相對比較完善,但由於國土資源法制建設起步比較晚,加上歷史慣性比較大,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現行的法制規範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問題,制約着國土資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國土資源管理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還需進一步探索。

(一)現行的管理體制尚不能完全保證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的正確實施

儘管現在國土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相對垂直管理,但由於人員編制、財政供給仍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當政府決策與法律不盡符合時,有時還不得不聽從地方政府的意見,否則就是不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另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很少,大部分人員屬於自籌自支的事業編制,僅靠管理費、資源補償費等返還合理收入,很難維持辦公、辦案等日常費,還有部分縣局拖欠職工工資嚴重,辦公條件較差,被人稱爲“四無”(無房子、無車子、無桌子、無窩子)辦公單位,不利於依法行政。

(二)違法行爲發現難、調查取證查處難

違法行爲發現難,其原因一是礦產違法地點客觀上都比較偏遠,不易發現;二是當地居民,在農閒時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礦點打工,害怕舉報後違法礦點被取締無處打工,同時害怕受被舉報者打擊報復,沒有舉報的積極性;三是有些違法行爲,如以探代採、越界開採等,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經現場實際測量,難以定性。對這些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需要由法定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測量,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又沒有這項經費去支付測量費用;四是非法轉讓、承包採礦權或合夥取得采礦權其中的股份轉讓礦產資源違法行爲,由於均採用隱蔽方式,很難發現。在現實採礦活動中,採礦權人往往不親自參與管理,多采用委託他人管理的辦法。在平時監督監察中,即是發現管理者或施工人員有變化,也不好確認採礦權是否轉讓。礦業權人多數不在礦山居住,若到礦山調查,其委託的管理人員或是施工人員一般都拒絕提供證據或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轉讓事實,在外縣居住的礦業權人,調查人員遠道而去,他們卻避而不見,更是難取證。沒有取得有效證據,也就無法處理。因此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應增加相關人員對查處違法活動有如實作證的義務的條款。

行政處罰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具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經常受到違法當事人圍攻漫罵,行政執法工作經常受阻。諸如現行行政案件的相對人作僞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行政處罰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採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爲。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

(三) 違法案件查處難

有許多比較大的違法案件,在調查取證中證實:當地政府爲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完成上級指令性經濟指標(或所謂的政績考覈標準),以犧牲環境資源、羣衆利益爲代價,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邊開發建設邊報批手續,甚至不辦理任何手續。對此違法案件的查處,輕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給你“顏色”看,說你是地方經濟發展的拌腳石。我們的人財物在當地政府,查了難處理,不查處是瀆職,關鍵是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措施。雖然,以前當地政府就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執法難問題,也曾聯合有關委局、司法、紀檢等部門,出臺了有關文件和規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時,關係網絡人情風,制約了精誠協作關係,影響依法行政。

(四)違法案件執行難

有許多違法案件,經過複雜的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超過三個月的訴訟時效時,才能最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一方面由於各種原因,執行率相當低,違法行爲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還比正常的合法行爲成本還低),從客觀上助長了違法行爲的滋生;另一方面,經過這漫長的時間過程,有些違法行爲人,尤其是無證採礦者,早已是人去樓空,只剩下幾個廢棄的巷道,起不到懲治違法的目的。上級機關應當與法院做好協調工作,在基層地礦管理機關,設立執行室,以加大執行的力度,真正打下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調整的真空地帶與空白點,違法行爲定性難

在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規定有“以採代探”、“邊探邊採”、“試採”、“滾動勘探開發”等述語,但既無界定機關,又無界定標準,界定程序,對該類違法行爲的查處難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其界定清楚。

(六)“遊擊式”亂採濫挖礦產資源行爲是監督檢查工作的難點之一

非法採砂、採石等活動流動性大,執法人員前去檢查,他就撤走設備,檢查人員一走就偷着再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遊擊式”違法活動比較困難。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礦產“游擊戰”違法現象,應從立法上增加可以沒收當事人生產設備、工具(含運輸工具)的條款,加大懲處的力度

(七)相關法律、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開採管理中,多頭管理的弊病不時顯現。如有一個採砂企業,去年根據水利部門辦理的採砂許可證範圍及年限辦理了相應採礦許可證,可今年水利部門根據其上級的安排,對該採砂礦區進行拍賣,原企業未能中標,我們依法辦理的採礦許可證卻變成一紙空文,實際上是水利部門否定了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在人民羣衆中造成了不良影響。這些需要上級機關在立法時給予充分考慮,加以解決。

(八)有關問題規定不明確、不具體

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着有些規定不太明確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礦區,還存在着一些依靠後臺或經濟實力撐腰,干擾正常採礦活動的礦霸行爲,迫使一些礦主放棄轉讓礦業權達到強買強賣之目的,對此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二是對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規定追溯年限,基層難以操作;三是勘查作業時,採出的礦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不明確,勘查作業所生產的附產品礦石應否繳納資源補償費不清楚。應對類似問題如何處理予以明確。

(九)上下級礦產管理方面脫節,管理者不發證、發證者不管理,

現有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中,發證權過於集中,34種礦產不管儲量和規模大小,發證權統統收歸省級以上地礦管理部門,基層國土資源部門不發證,上級發證後,下邊不知道,且發證程序爲自上而下,按基層地礦部門掌握的情況,認爲不該發證的卻發了證,出現了礦權糾紛不好處理;一些辦礦單位認爲基層地礦部門無實權、無用處,根本不把基層地礦部門放在眼裏,不服從管理;探礦權人在取得探礦權後,根本沒有探礦技術和能力,目的不是爲了探礦,而是爲了圈佔地皮,坐收漁利,私下買賣或與他人簽訂“聯合探礦協議”,實則是非法轉讓礦權,從中牟利。

(十)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太輕

在目前刑罰中,一個人偷盜公私財產幾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現行的礦產資源法中,無證開採、浪費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破壞礦業秩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卻難以認定爲犯罪。《礦產資源法》1986年頒佈,《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至到20xx年纔出臺,但其認定機關爲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無證採礦等嚴重違法行爲,首先要調查取證,請有資質的單位測量,然後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再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程序複雜,週期漫長,難以達到懲處違法行爲的目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採礦,都是把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居爲己有,這本身就是一種偷盜行爲,應按偷盜定罪處罰。要想維護良好的礦業秩序,關鍵不在於管住礦山,不是多封幾個礦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礦業秩序混亂的地區,對一個違法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礦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國土資源調研報告 篇3

人力資源在社會各種資源中,是最寶貴、最重要的資源,人才決定着國家的興衰成敗,決定着民族的前途和命運。一切社會組織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自於知識和科技創新,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所以,人才開發是經濟社會發展中起着基礎性、戰略性和決定性作用的重要推動力量。

國土資源管理是人才和技術密集型行業。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就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秩序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調整,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樣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行政隊伍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打造一支思想解放、能力強、技術硬、作風紮實的隊伍就成爲應對挑戰最重要的、具有決定性的取勝因素。近期,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安排,按照國土資源廳開展“四個一”活動(建設一個好班子,帶出一支好隊伍,完善一套好制度,創造一流好業績)要求,我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隊伍建設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國土資源隊伍建設總體情況

(一)國土資源隊伍基本情況

**市國土資源局共有在職職工118人(在崗職工114人,退二線3人,關係未轉1人),中共黨員83人,女職工21人,少數民族職工56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有73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15人;年齡在35歲以下職工36人,在51歲以上的8人。局黨組由6名同志組成,有調研員1名,副調研員2名。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實際27人),機關後勤服務編制3名,內設辦公室、地質礦產科、土地利用規劃科、耕地保護科、地籍管理科、監察室、鄉鎮國土資源管理科7個科室,黨羣機構有局機關黨委、工會、團支部;下設**市地籍管理站(編制27人,全額撥款)、**市土地勘測規劃整理中心(編制21人,全額撥款)、**市礦產資源管理所(編制21人,自收自支)3個事業單位;局派出古城、上橋、東塔、板橋、金積、高閘、扁擔溝、金銀灘、馬蓮渠、郭橋、孫家灘11個國土資源管理所(編委批覆爲10個鄉鎮所,編制22人,全額撥款)和太陽山國土資源分局;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直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編制10人)。

(二)國土資源隊伍建設工作情況

近年來,在國土資源廳黨組的領導下,市國土資源局大力加強班子和隊伍建設,強力推進基層建設,積極開展文明創建,紮實構建反腐倡廉體系,努力探索構建國土資源特色文化,使國土資源隊伍綜合素質有了新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躍上新的臺階,行風政風出現新的氣象,各項工作取得新的業績。

一是以班子建設爲重點,提高幹部工作能力。建設一個好的班子,是加強隊伍建設的重中之重。市國土資源局十分重視和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科學合理地調整了領導分工,充分發揮每位領導統攬全局、駕馭工作、處理問題、貫徹執行的能力,使領導班子切實起到帶頭示範作用,抓學習、抓業務培訓、抓作風建設得到有效推進,帶動全局人員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風顯著改善。

二是以效能建設爲抓手,夯實國土資源工作基礎。通過認真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活動”,制定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市國土資源局工作規則》、《考勤考覈獎懲制度》、《績效考覈獎懲制度》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激發幹部職工做好本職工作的積極性,切實糾正“幹好幹壞一個樣,干與不幹一個樣”等不良現象,強化了職責意識,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國土資源各項基礎工作得到有效加強。

三是以基層建設爲起點,樹立國土資源窗口形象。基層國土資源所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前沿,是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的基礎。體制調整前,市區國土資源所爲鄉鎮辦事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國土資源局領導。體制調整後,改爲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人員全部依照公務員管理,通過加強國土資源所基礎設施建設和隊伍建設,形成了一套形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和考覈機制,在國土資源依法行政、服務羣衆中發揮出窗口作用。

四是以廉政建設爲要務,打造廉潔高效幹部隊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精神,將廉政建設擺在重要位置,不斷推進全局廉政建設。以制度建設爲抓手,注重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行爲制定了《**市國土資源系統廉潔從政若干規定》;以推進陽光政務爲重點,堅持做到政務公開,並積極拓展公開的範圍與渠道,全面公開辦事內容、辦事程序、辦事權限、辦事時限、辦事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認真開展“三服務一推進”主題實踐活動和 “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對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辦法》嚴格考評,並作爲領導幹部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使廣大幹部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有效提高了自我約束能力。

二、當前國土資源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1、專業技術人才總量相對不足。高學歷、高級職稱專業人才奇缺,不能適應技術業務工作要求。國土資源事業所需要的專業人才明顯不足,一方面,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更加有賴於科技支持,但科技人才數量少、層次低,全局沒有高級職稱專業人才,中級職稱專業人才有15名,佔全局人數的12%,初級職稱專業人才有21名;從學歷看,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高學歷層次人才也相對短缺,現有研究生學歷2人,但屬非國土資源管理專業技術專業;本科學歷23人,佔全局人數的20%,大專學歷50人,僅佔全局人數的40%,從當前發展形勢看,國土資源主要技術業務方面的複合型、創新型人才嚴重不足;另一方面,伴隨着事業發展帶來的專業技術人才年齡梯次比例不當、青黃不接等問題比較突出。

2、人才激勵機制不健全。人才激勵機制是爲了激發和調動優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人才的激勵機制包括人才的分配激勵機制、獎勵機制和保障機制。從近幾年國土資源工作內容來看,這方面存在的問題還很多,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分配機制不完善。高度統一具有剛性的工資制度使得工作人員的利益分配與工作成果沒有多大的關係,造成幹好幹壞都一樣的思想認識比較普遍;二是獎勵機制落實難。由於缺乏財力支持,各種獎勵的經濟利益不高,對幹部職工缺乏吸引力,難以有效落實獎勵機制對各項工作的推動作用。

3、隊伍培訓不規範、培訓效果不明顯。首先是培訓不規範,缺乏科學有效的培訓計劃,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一旦遇到其他活動或重要工作,學習培訓就要讓路,培訓課程缺乏系統性和長遠計劃,培訓效率低下;其次是培訓效果不明顯,現行的培訓教育政策關注領導層人才多,關注普通工作人員少,培訓方式單一,存在趕形勢、走過場問題,往往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4、隊伍精神狀態不佳,事業心不強。主要表現在:一是工作不思進取,責任心不強。有的幹部缺乏愛崗敬業精神,不主動考慮和履行崗位職責,辦事拖拉無效率,安排的工作敷衍了事,甚至誤事;只講報酬、不講工作,只講索取、不講奉獻,造成局長推着科長幹,科長推着一般幹部乾的局面。二是不鑽業務。有的幹部不注重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學習,學習缺乏釘子精神,沒有帶着問題去學,沒有深入進去學習,沒有及時掌握近幾年出臺的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學習效果不明顯,業務不精通,不懂裝懂。不能與時俱進地逐步提高業務水平,工作能力不能適應本職崗位需要。三是大局意識不強。部分幹部本位思想嚴重,缺乏大局意識,科室、同事之間溝通、配合不足,容易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影響了機關重大工作進展;還有個別同志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愛當評論員,不琢磨事,愛琢磨人,影響了團結,影響了國土資源局的形象。

5、隊伍思想觀念不新,開拓精神不夠。有的幹部思想因循守舊,缺乏銳氣,不推不動,滿足於一般常規性工作任務的完成;有的幹部得過且過,應付了事,不研究新政策,不分析新形勢,不適應新變化,不善於根據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無法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6、隊伍工作作風不實,工作效率不高。有的幹部工作紀律散漫,上班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無所事事,習慣於傳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有的上班時間上網玩遊戲、聊天,工作沒有目標追求,對自己要求不嚴;現在需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工作多,這就要求我們體現出超前服務意識。如果仍然習慣於按部就班,循規蹈矩,墨守陳規,工作不積極、不主動,標準低、效率差,就會影響工作的運轉效率。

7、隊伍建設制度落實不到位。目前,機關各項制度都比較完善,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但有的制度執行得不到位,沒有完全按制度辦事,還缺乏有效的獎懲機制,難以確保各項任務的有效落實。

三、國土資源隊伍建設對策

面對新形勢,國土資源部門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關係,按照堅持以人爲本,構建和諧國土的原則,按照國土資源廳“四個一”活動的具體要求,堅定不移地繼續重視和加強國土資源隊伍建設,以隊伍建設推動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保障土地管理科學發展的新機制,爲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完善一套好制度,規範隊伍行爲。依據“以人爲本、制度管人”的管理理念,對現有各項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和完善,建立督促檢查和考覈獎懲機制,堅持按制度辦事,按制度考覈,按制度獎懲,保證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目前,我局工作規劃、黨建工作制度、效能建設制度、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政務事務工作制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工作制度、業務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規定、績效考覈獎懲制度、督查督辦問責制度等各項制度在原有的基礎上,正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修改完善。制度再好,不嚴格落實,就是一張廢紙,下一步關鍵抓制度落實,通過對違反制度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理,警示整個隊伍,才能在全局形成“行爲規範、動作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才能打造出一支紀律嚴明、行爲規範的隊伍。同時,要充分發揮科室年度目標責任考覈的獎懲作用,以調動科室的工作積極性來推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二)建設一個好班子,增強隊伍凝聚力。要緊緊圍繞廳黨組決定和精神,不斷推進班子建設。對國土資源廳和市委、政府已出臺的有關班子、幹部人事管理辦法和規定認真梳理,建立科級幹部輪崗交流機制,建立科級後備幹部庫,實行動態管理,鼓勵科室負責人競爭上崗,以點帶面,發揮領導幹部的示範帶動作用。科學合理地調整領導分工,充分發揮每位領導統攬全局、駕馭工作、處理問題、貫徹執行的能力;堅持每月中心組學習制度,用馬克思主義最新理論成果武裝頭腦;科學謀劃全年的工作,大膽探索國土資源管理的新思路和新舉措,增強系統隊伍的向心力,推進各項工作進展。

(三)注重素質培養,提高隊伍戰鬥力。要重點加強隊伍工作能力和職業素養的培訓提高工作,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將隊伍各項培訓工作納入分管領導年度考覈內容,保障必要的培訓經費,採取紮實有效的培訓方式,堅持長期培訓與短期集訓結合,切實增強隊伍履行崗位職責的本領、服務發展的本領、依法行政的本領,切實解決部分幹部“工作能力不高和事業心不強”的問題。要教育隊伍始終保持對工作的激情,奮發有爲,敢爲人先,把工作人員的激情引導到紮實做好本職工作上,形成嚴謹細緻、求真務實、廉潔高效的工作作風,堅決克服官氣、暮氣、惰氣和俗氣,始終保持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打造出一支“出能戰、戰能勝、不出事”的具有堅強戰鬥力的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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