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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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是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對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爲使社會保險制度惠及更多百姓,近年來,我市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重心從城市逐步向城鄉統籌轉變,制度設計從單項應急逐步向系統長效轉變,保障對象逐步從城鎮居民向城鄉居民轉變,保障形式從單一保障逐步向多層次保障轉變,20xx年以來,先後建立和完善了多項社會保險制度,拓展了社會保險的覆蓋羣體,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創新爲先導,以全民參保爲目標,城鄉統籌、兼顧內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的調研報告

一、寧波市社會保險制度簡要情況

我市在國家和省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框架內,經過努力,現已初步建立了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大基本保險爲主體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爲寧波市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市五大基本保險覆蓋了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包括農民工。

(一)養老保險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參保人數191.3萬人,其中退休人員23.3萬人。繳費標準:繳費基數爲寧波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60%,企業繳費比例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8%,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工者的繳費標準按國家和省統一政策爲寧波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養老金按國家和省統一辦法計算,現月平均養老金1253元。積累資金抗風險能力41個月。

2.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爲彌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准入門檻高等缺陷,寧波市XX年實施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面向各類用人單位低工資職工,現19.7萬人參保,佔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人數10.2%。繳費基數爲寧波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以下,但不低於政府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繳費比例和養老金計算辦法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致。爲調動外來務工人員參保積極性,政策規定,經本人同意,個人可以不繳費;符合一定條件終止養老保險關係時,除退還個人賬戶額再發給單位平均繳費基數5%比例的養老補貼。通過職工與企業協商一致的辦法來處理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關係。

(二)醫療保險

目前我市醫療保險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住院醫療保險制度構成。至今年9月底,全市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爲146萬人。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XX年5月出臺實施《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全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爲146萬人,其中退休人員28.9萬人。

繳費標準,市區統籌範圍內爲:在職職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覈定。

2. 住院醫療保險。 XX年5月出臺實施了《寧波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辦法適用於各類企業、單位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失業人員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全市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數爲21.6萬人,佔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人數的14.7%。

市區統籌範圍內繳費標準爲:住院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統一爲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爲5.5%,大病救助金的繳納標準爲每人每月5元。

(三)工傷保險

參保人數161.3萬人。繳費標準: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繳費費率在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行業基準費率爲0.4%-1.2%,職工個人不繳費。

(四)失業保險

全市職工參加失業保險人數937萬。繳費基數爲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60%,企業繳費比例2%,個人繳費比例1%,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五)生育保險

參保人數68.9萬人。繳費標準: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市本級繳費費率0.7%。

二、農民工社會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堅持政策引導,堅持擴大覆蓋面,以人爲本,破難題、求實效,着力推進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工作。

(一)農民工基本情況

1.總量。目前,全市外來勞動力共285萬人,共中農民工約佔85%以上;外來勞動力中來自外省的爲242萬人,佔外來勞動力總數的85%,來自省內其它地區的爲43萬人,佔外來勞動力總數的15%。

2.結構分析。一是以中青年爲主,45週歲以下有253.65萬人,其中,16週歲至25週歲佔總人數39.11%,26週歲至45週歲的佔總人數49.90%,46週歲以上年齡佔總人數10.99%。二是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國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佔總人數75.39%,高中及中專文化程度佔總人數19.33%,且大多數無專業技能。三是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爲主,且多數集聚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外來勞動力在我市從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人數佔總數的比例分別爲9.99%、61.44%、28.57%。其中第一、第二產業人數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同時,已呈下降趨勢。

3.參保情況。我市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基本社會保險均覆蓋農民工。據社會保險參保情況統計,目前參加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分別佔參保人數的61.77%、26.8%、32.7%。

(二)工作開展情況

1.不斷完善政策,使之符合實際。

近年來,我市根據多數農民工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確立了先保工傷大病,降低養老門檻的工作思路,在調整完善相關政策辦法方面作了一些探索。

一是從XX年開始推行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同時制訂實施了一些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相關政策,如允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場地爲農民工參保,未參保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查職業病後,生產場地進行工傷認定,並按照生產場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允許選擇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等等。二是制定出臺了農民工大病醫保辦法,並於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個人不繳費,其住院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三是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低門檻的養老保險政策,在適當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同時允許外來務工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或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並明確了內外轉移銜接的具體辦法。

2.努力擴大覆蓋面、惠及廣大農民工。

近年來,我們以農民工參加工傷和大病醫保爲重點,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力度,收到了明顯成效。目前,全市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逐步擴大。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從XX年60萬人擴大到目前161.3萬人,其中有99.6萬人是農民工。有39.2萬農民工參加了由勞動保障部門統籌管理的醫療保障,全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1.3萬人,其中農民工62.6萬人。

3.堅持行政推進,宣傳促進,服務跟進的綜合配套辦法

一是建立起工作目標考覈機制。每年年初以市政府名義下發文件,明確年度社保工作各項目標任務,納入各地政府、市級各職能部門年度考覈內容。並對各地農民工社保工作情況開展定期與不定期地檢查考覈,促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厲查處打擊違規行爲,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XX年,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共實施年度書面審查24361戶,涉及職工151.3萬人。檢查用人單位10029戶,涉及職工102.4萬人。受理羣衆投訴5798件,立案查處勞動違法案件3612件。行政處罰500戶。促進參保5萬人。三是積極開展宣傳服務。我們充分利用12333熱線電話維權平臺、勞動保障網絡優勢平臺、局(處)長接待日工作平臺、綜合窗口服務平臺和市政府“陽光熱線”欄目平臺,進一步延伸服務觸角,暢通服務渠道,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組織開展了勞動者權益保護宣傳週、農民工普法維權宣傳週等宣傳諮詢活動,廣泛利用新聞媒體、板報、宣傳窗、知識問答、標語、橫幅和勞動力市場屏幕滾動等形式宣傳勞動保障政策法規,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法律意識。

三、農民工社會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

農民工社會保險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民工參保率低,勞資雙方積極性調動難,追溯維權矛盾突出,行政執法面臨窘境。從我市農民工社會保險情況看,雖然做了許多努力,但仍有大部分農民工遊離於社會保險之外,這一問題現在不解決,當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或退回農村或居住地城市時,均將成爲社會問題。但在目前經濟條件、法制條件、企業狀況、用工制度,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等背景下,政府要求企業吸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要求農民工爲長遠利益主動參加社會保險的良好願望,未能得到利益三方其中企業和職工的積極響應,我們分析問題的原因,其中既有企業和職工層面的,也有制度安排層面的,也有法律法規層面的。

(一)企業與職工層面的問題。

1.企業缺乏參保動力。企業總是以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爲目的的。目前企業的勞動成本中,各項社會保險費已佔其40%以上,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一些企業逃避、牴觸爲職工參加社會保險,降低其勞務成本已成爲通行的做法,作爲流動性更大的農民工,企業缺乏爲農民工參保的原始動力,往往因人而異,隨心所欲,遇到舉報查處,被動參保或置之不理,遇到羣體性追溯則將矛盾推向政府和社會。

2.農民工缺少參保積極性,農民工離鄉離家,異地務工,大多數只注重當前的工資收入,極少考慮社會保險長遠的“尚未發生”的保障需求;另一種情況,在企業強勢面前難以考慮參加社會保險,現實面前只能把工資高一點,按時足額拿到工資放在首位,社會保險問題往往與企業一唱一和,積極性不高。

3.行政執法面臨兩難。在社會保險兩個主要主體不具備積極性的情況下,行政執法部門加大力度面臨人力不足和事倍功半的困境。一旦因爲種種原因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又會因爲勞動關係期間社會保險的缺乏而引發矛盾,受社會保險的利益驅動和強勢隨勞動關係終止而消失,離職職工提出要求追補社會保險的訴求,行政執法就陷入窘境,要麼維護職工權益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甚至破產倒閉;要麼,保護企業利益,損害職工權益,勞資雙方的矛盾轉化爲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律法規與現實實際選擇上的矛盾,裁判陷入兩難。

(二)現行社保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行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難以適應農民工的特點。目前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承擔着解決歷史上國有集體企業退休職工老有所養的重任。在制度設計上根據一定的供養比設計繳費標準,因此存在剛性強、門檻高的特點,難以適應民營經濟年齡結構輕、老人負擔小的實際和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注重當前實際的特點,而統一的符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又未能應時建立,制度的安排設計滯後於當前的形勢。

2.各地的探索創新存在着明顯的地域侷限性。在國家尚未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前,迫於現實,近年來一些城市就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先行作了探索,如北京、深圳、上海、成都、廈門都出臺了針對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或者養老保險制度,這些探索和實踐爲解決當地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這些地方性的探索在跨地區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問題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侷限,帶來的問題是上下不能連貫,左右難以溝通。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能起到託底的作用。農民工在不斷地產生中不斷地分化,其中一部分爲城市吸納成爲城市居民,一部分仍遊離在城鄉兩地生活,一部分則必然退回到農村,成爲農村居民。當農民工未能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而成爲農村居民時,我們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於一些地區的制度缺失或者制度設計缺陷,又難以爲其提供最後的養老保險,成爲最後的依託。即使部分人員成爲城鎮居民也將因爲制度的缺陷和排斥,其實際的養老問題未能有效解決。

(三)現行政策與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的問題

XX年12月,xx總理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做《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幾個問題》的報告,其中指出:農民工已成爲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的重要推動力量。隨後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XX〕5號)重新審視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提出的工作重點包括“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國務院的這一意見正視當前矛盾,符合當前實際,優先解決農民工的工傷大病問題,逐步解決農民工的養老問題,也正是當前階段農民工的實際需求的優次序。應該說,國務院5號文件爲今後農民工社保制度的改革完善指明瞭方向,但由於目前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未作相應調整修改,客觀上給各地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處理涉保勞動爭議案子帶來了裁審依據如何認識把握的問題。急需國家權威部門對此作出解釋說明。以統一認識,統一對企業和職工的要求。

四、下步工作的思考

(一)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的認識

我們理解農民工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城市化過程中,區域經濟發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相當長的一段時期裏,農民進城務工,外來人員異地就業情況將繼續存在。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關聯到和諧社會建設、經濟持續增長、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發展等當前我市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諸方面的創建工作。建立和實施適合我市實際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將促進企業穩步發展,促進農民工權益的有效保障,減輕政府社會管理的壓力,反之這一問題處理不好,將一損俱損,形成和激化各類矛盾。對此,我們將予以深刻認識,高度重視,在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深入學習的同時,正視現實,創新制度,推進工作。

(二)按照農民工當前需求研究確定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

根據調查、農民工對社會保險並非全部排斥,而是對多項制度有其次序意願,普遍最擔心是發生工傷和大病,其次是獲得養老保障,因此下步我們將從解決農民工最需要,最關心的社保問題着手。按照國務院5號文件精神,堅持突出重點、分類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優先解決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問題,積極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並要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

(三)進一步調整完善相關政策使之符合農民工特點

一是要按照“低費率、保大病、管當期”的原則修改完善我市企業住院醫療保險辦法,初步考慮費率要降到合理水平,並增加相關待遇;二是按照“低門檻准入,低標準享受,關係可銜接轉移”的原則,修改完善低標準養老保險政策,使之更加切合企業和農民工的實際;三是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抓緊研究制訂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爲廣大農民和進城返鄉農民老有所養提供兜底保障。

(四)進一步健全保護農民工權益的配套辦法和工作機制

一是要積極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引導就業結構調整,着力解決就業不穩定問題,並完善各級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機制,拓寬技術技能工人的輸送渠道;二是要強化職業技能培訓,着力解決農民工整體素質低就業能力弱的問題,堅持開展多層次形成的就業指導服務,不斷增強農民工就業競爭力;三是要健全維權長效機制,着力解決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規範工資支付行爲,探索中小企業欠薪保障機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進工資協商制度;四是要加大執法檢查和宣傳力度,增強企業法制觀念和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意識。

二○xx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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