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調研報告範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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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我國逐步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市場經濟自身無法解決的缺陷逐步暴露,需要國家採用立法規範、經濟調節、執法監管、協調仲裁經濟矛盾等方式適度干預,使之健康發展。行政執法是管理國家事務的主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法制的核心部分,是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它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爲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機關,通過對市場主體的准入行爲、市場交易和競爭行爲、市場退出行爲的監管,產業政策的執行,實現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證了經濟發展方向。但基層工商行政執法實踐中,仍存在着一些問題。

執法調研報告範文4篇

一、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工商行政執法

政策一旦確定,幹部就是決定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廣泛性、綜合性以及很強的政策性,因此作爲一名工商幹部必須一專多能,既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又要熟悉法學基礎理論、民法、刑法等綜合性法律知識;既要掌握市場經濟規律,又要掌握新形勢、新知識,還要掌握先進的管理手段,但目前我們的幹部隊伍素質與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l、基層幹部學習條件差。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雖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沒從塊塊管理中跳出來,尤其是經費保障仍是靠收費和罰沒收入,因此收費工作重於一切。一個基層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的業績主要取決於收費指標的完成情況,精力主要放在收費上,對法律、法規、新知識的學習積極性本來就不高,交通、通訊、計算機等硬件配置又差,再加上許多非工商行政管理業務也落在工商所頭上,造成基層工商所人員沒時間也沒心思加強學習。

2、縣級局培訓條件差。由於經費緊張,縣級局主抓的工作是收費、罰沒,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積極去抓,沒利、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訓抓得軟。基層所學習氣氛差,縣局機關也不太濃。即使組織了培訓也往往因爲師資、經費等原因,培訓方法簡單,內容單調,重形式,輕效果,培訓的系統性、針對性不強,效果不太理想。

3、知識和觀念得不到及時更新。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三個階段,成熟的管理工作重事前的預防性監管。在新時期,工商行政管理隊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識結構,擴大知識面,掌握網絡經濟規律等新時代產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是這些東西與縣級局目前的收費這個中心工作有一定距離而遲遲不能得到落實。在當今飛速發展的信息時代,新生事物是無法以常規思路對待的,沒有充分準備,新事物一旦降臨就會措手不及,造成監管滯後、秩序混亂,給市場經濟發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4、工作中有畏難情緒。因爲學習不夠,財會、金融、法理等基本功不紮實,遇有複雜的案件往往不能勝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標的額大的案件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體現權威的大法的執行效果不佳,執法難以形成震懾力。

二、超脫性無法實現

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很強的超脫性才能保證嚴肅、公正執法,但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和執法手段卻使工商機關難以超脫。

l、無法超脫地方利益。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秩序,在此前提下兼顧地方利益,因而在執法中與地方利益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另一方面,工商機關駐在地方,許多事情要依靠地方。例如,工商部門執法手段所限,執法活動遇阻不能正常進行時,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協調,一般情況下不敢得罪地方,自然不易超脫地方而獨立執法。

2、執法時無法超脫公安、法院。工商部門執法一旦遇到拒絕、阻礙執行公務之類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機關往往會因爲警力不足,部分幹警有特權思想,不能積極作爲的緣故致使拒絕、阻礙執行公務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司法是行政的後盾,人民法院雖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但現在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尚無可操作性很強的規定,工商部門的許多行政處罰因執法權限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法。這樣工商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協調公安和法院,有時就可能以犧牲我們維護的國家利益爲代價,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輕易得罪爲違反工商法規分子講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員。

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當

法是國家強制力保護實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爲代表國家履行職能的機關,本身體現的是國家權威,但具體工作要通過國家賦予我們一定的執法手段、強制措施等國家強制力來實現。

我國近幾年的立法工作比較側重於對當事人保護,這是大勢所趨,是民主化進程加快的表現。但有些人要麼不學法,要麼只學權利,不學義務,對法律—知半解,斷章取義,你不觸及他的利益他不管,否則就不行。XX年6月《中國工商報》第三版《直擊暴力抗法》一文中列舉的暴力抗法案件都從不同側面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與肩負的重任嚴重不相符,責權不一致,暴力抗法者的囂張氣焰令人髮指。有關統計表明,工商執法人員傷亡人數僅次於公安。處理結果遠遜於公安。這種情況導致許多由工商機關執行的法律法規都因執法手段所限而無法到位,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一部《商業銀行法》使工商機關查詢、凍結、劃撥違法行爲人銀行存款的執法權成爲昨日黃花,另外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法規也少得可憐。

在執法實踐中,調查取證是第一難,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及郵電、鐵路、銀行、醫院等部門不配合工商調查,是因爲工商沒有傳喚(對人)權,對其沒有約束力。取證定案後,處理決定的執行是第二難,因爲工商部門少有可變賣的物資,也沒有暫扣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路徑又不太順暢,效果也不甚理想。即使有扣押權的法規,在執行中也不易到位。如不構成犯罪的假冒僞劣商品案,因假劣商品的價值低,有的又不能變賣,只能銷燬,依靠工商部門自己執行根本無法重傷違法者利益,甚至有時爲了取得罰沒收入而將假劣商品退還當事人,爲了使處罰決定得到執行,不得不與當事人討價還價等情況也時有發生。行使扣押權在愚昧的法盲、半法盲面前往往也顯得蒼白無力,當事人煽動一些與其有利益關係的人或不明真相的人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搶奪違法物資,暴力抗拒執法。事後,他們的抗法行爲也往往因種種原因難以依法處置到位。在一些非經營主體致使執法活動難以進行、暴力抗拒執行公務的事件中,這些違法人、犯罪嫌疑人甚至以抗法爲榮,對他們的處理往往因爲其身份不明,喪失戰機而更難以處理到位。

四、職能交叉不利於執法

按現行體制,對市場有執法權的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衛生防疫等部門。這些部門之間職能交叉現象較爲嚴重,而且它們的執法手段都無法滿足其職責需要,勢必導致“有利搶上前,無利退後邊”的推諉扯皮現象。職能交叉、政出多門、權力之爭有時會造成企業無所適從、負擔沉重,以國家工商總局認定馳名商標後國家質檢總局認定原產地名稱一例看,就應屬權力之爭的表現。規範市場秩序的規範本身就不規範,很難使市場走向規範,很難準備充分地迎接加入世貿後的挑戰。

五、權利制衡機制尚不完善

違法行爲的發生多種多樣,工商行政執法點多面廣,查處違法違章案件是家常便飯。但案情發現多集中在一些基層執法人員手中,瞞案不報、私下處理、敲詐勒索現象也夾雜其中,數量雖少,影響卻大。雖然目前我們的辦案工作採用了“調查、覈審、審批”三權分離的方式,但仍有部分案件像大家比喻的那樣,水流在第一關(發案階段)就已乾涸,後邊的監督機制只能是形同虛設;定案時,辦案人員與當事人及家屬頻繁接觸也容易對執法公正產生影響。這裏的根本問題就是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

六、事前事中監督效果不佳

由於我國現在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法律、法規建設沒有成熟的模式,也是在摸索前進,多數情況下滯後,有個別太超前。以致於一些想管的事可能無法可依,有法可依的可能不能管,造成執法機關和羣衆無所適從而嚴重影響執法權威。以認定工商部門公路“三亂”爲例,工商部門負有對營運車輛進行登記、監管的職責,營運車輛屬流動性質,不在路上找車的監管難度很大,有關公路“三亂”文件規定工商機關上路即爲“三亂”,並把公路的外延擴大到公路邊停車場、商店、加油站,使工商監管營運車輛的力度大打折扣。在目前的體制轉換時期地方保護等有礙公正執法的因素仍然存在,工商行政執法手段不足,又不能在路上查處,許多被舉報的違法行爲都不能查處,除執法權威受損外,似乎還有失職瀆職之嫌。

七、腐敗爲行政執法設立障礙,削弱了行政執法力量

少數黨政幹部、行政執法人員放鬆了對世界觀的改造,忘記了“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甚至從事違法活動,阻礙行政執法,削弱行政執法力量。

解決上述問題,重點是從立法、體制和人員素質三個方面重點着力。從立法上,在《憲法》、《行政許可法》的基礎上,與其它法律法規相結合,制定出臺《工商行政管理法》,以確定其管理地位、管理職能、責任權限和禁止行爲等法律規範;在體制上,從工商體制改革統一到省局垂直領導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檔次,實行執法獨立,人員政治、經濟方面統一管理,明確與地方政府和上下級工商局的業務具體關係和工作程序,改變“一個文件,分別理解,各行其是,報表管理”的局面;在人員素質上,加強培訓,確立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重點應做好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 改變工商行政管理經費體制。要將工商行政管理經費體制改爲財政全供,加強基層硬件建設以利於提高人員素質,適應工作需要,並使工商部門從繁重的“籌餉”工作中解脫出來,專司執法,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

(二) 建立科學合理的崗位培訓制度。按照《公務員法》的要求,從嚴把握,正確運用對公務員的培訓計劃和培訓資金。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崗位培訓制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業務學習,讓大家掌握現代辦公技術,提高全員素質,保證執法質量。重點是相關法律的培訓、如《民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司法》等,使每個公務員明確行政行爲的規範和行爲法律後果,加強自身行爲的能力。

(三)完善工商部門的強制措施。我國已經有比較完善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但經濟秩序混亂引發了社會治安進一步惡化,如近期打擊的一些黑惡勢力,他們靠非法經營取得收入,在經營中採用黑惡手段,暴富後更有恃無恐,個人壟斷市場、傳銷、欺行霸市等。公安機關對這些違法犯罪不太熟悉,又無暇顧及,建議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改組爲經濟警察機構,由其專司經濟違法犯罪管理,既可充分發揮其日常監管職能,強化其打擊經濟違法犯罪的力度,防黑惡於未然,又可以防止公安機關權力過分集中;如果建立經濟警察隊伍難度太大,可考慮模仿海關走私犯罪偵察體制或鐵路公安體制建立工商、公安雙重領導,以工商領導爲主的公安機構,主要負責查處拒絕、阻礙工商部門執行公務及構成犯罪的經濟案件的初期偵查工作,以減輕工商行政執法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依賴程度,使自己的超脫性充分發揮。同時還要明確工商機關要加大對稅收工作的支持力度,對稅務機關的協助要求盡力滿足,無正當理由不得不爲,促進稅收工作。

要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押物品(扣押物品難度較大或損失較大時,可扣押相應保證金)、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及要求鐵路、郵電等部門配合的執法權,以充分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職能之需要。

(四)強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業務垂直領導。在明確工商各級機關業務職責的基礎上,定崗定位,明確每個人業務分工和職責權限,通過計算機網絡,實現工作安排的統一,工作程序的統一,管理結果的統一和績效的考覈統一,使垂直管理在業務上達到垂直統一。

(五)加強工商部門內部制約機制。要加大紀檢監察力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健全紀檢監察機構,選配德才兼備、敢於工作的紀檢監察幹部,並實行下派一級,超越駐在單位,配置獨立的辦案裝備,以法的形式固定紀檢監察提前介入業務辦案過程,對其實施監督。同時,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對工商部門的監督不放鬆,形成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立體監督,着重查處失職、瀆職、瞞案不報、枉法裁決等違法違紀案件,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調研報告執法調研報告範文(2) | 返回目錄

磐石市地處半山區,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目前已發現的礦產有44種,硅灰石、方解石、石灰石、石墨、鎳礦等賦存的儲量居全省前列。目前有礦山258個。礦產資源的開發給我市的經濟發展帶來了較好的效益。同時由於礦山數量多,分佈面廣,也給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目前礦產資源違法開採現象還時有發生,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還存在着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

主要表現在:

1、礦產資源有關配套的法規不完善,操作性不強。《礦產資源法》頒佈實施以來,尤其是xx“三個辦法”出臺以後有關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使執法監察工作有法可依。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和《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條例》來查處和辦理礦產資源違法行爲案件。在查處無證採礦的案件中,常常遇到這種情況,一個人無證採礦剛剛開採三天就被發現;而另一個人同樣無證採礦已經幹了三個月,在處罰時應按照《省條例》四十五條規定除沒收採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外可以並處8萬元以下罰款。由於法規規定的比較籠統,所以操作起來不太好把握,同樣性質的無證開採在處罰時當然對造成損失大的要加重處罰,但對造成損失少的或沒造成損失的又該處罰多少呢?所以很難把握,往往給人造成執法監察工作隨意性大,罰款可多可少,缺乏嚴肅性。

2、目前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就是採礦權非法轉讓問題。xx“三個辦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採礦權轉讓的管理辦法,但是一些採礦權人,尤其是一些私營礦山的業主受到利益的驅使,無視法律規定非法買賣礦山,非法轉讓採礦權,從中牟利。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還不完善,在依法辦理轉讓方面還存在着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有的礦山老闆將礦山賣掉後,帶着錢跑到外地去了。在查處過程根本找不到賣方當事人,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和xx《探礦權採礦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行爲人是賣方,所以對買方的處理只能是吊銷採礦許可證,而原發證機關又是上級機關,所有這樣的案件在處理上很難操作和辦理。

3、在我們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違法行爲,而這些法律、法規對這種行爲沒有規定法律責任,所以在執法監察工作中,對這些違法行爲不能處罰。例如《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爲非法採礦者提供勘查資料,電力和火工材料。對於這些助紂爲虐的行爲,法律沒有規定如何處罰,只能是批評教育,所以造成你說你的,我幹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難度。

4、機構改革後,磐石市地礦局仍單設,但屬於事業單位。由此,執法人員沒有公務員身份,雖有政府授權,但發生訴訟就可能有敗訴的可能。

對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建議:

(一)建立一支高素質嚴格執法監察的隊伍。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是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對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質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監察隊伍是做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關鍵。同時要加強基層執法監察人員的學習培訓,建立必要的信息網絡、探索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經驗。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真正成爲礦產資源衛士。

(二)儘快出臺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規。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是我們執法監察工作的依據,所以建立完善科學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對我們執法監察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多年來的工作實踐證明、法律法規制定的越詳細、下面工作起來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規規定的很籠統,在執行起來就很難,由於每個人的理解不同,執行起來就避免不了出現偏差和錯誤,造成不必要麻煩,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困難。一些地方性法規制定要從地方的實際出發,制定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規定,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真正起到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三)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行政處罰權的授予,要以實際工作出發。目前,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對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對礦產資源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一些問題,例如,目前採取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縣級執法監察部門遇到這類案件時在處理上難度很大,按照《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採取破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應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8萬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這樣作爲縣級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無權作出處罰決定,然而採取破壞性開採的違法行爲還帶有普遍性,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也不可能對這些案件一一處理,但又不能不處理,所以就會造成行政處罰的違法和越權,給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授予要根據工作的實際合理地授權,這樣才能保證對違法行爲及時準確地作出處理。

(四)防範礦產資源違法行爲,應該開展動態巡查。礦產資源的開採有其自身的特點、分佈廣、遠離城鎮,偏遠山區較多,給違法開採行爲造成方便,加上地礦部門人員少等因素,有些違法行爲難以被發現和及時處理。給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帶來不便,所以要像土地執法那樣開展動態巡查,層層落實責任,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把礦產資源違法行爲消滅在萌芽之中。首先要在鄉、村兩級中建立信息網絡,可在鄉、村中聘請義務礦管員,責任落實到人,及時反饋情況,發現違法行爲及時彙報。從源頭上防範礦產資源違法行爲。其次,對重點礦區,重點礦種、重點地段要加強檢查,設專人負責。嚴看死守,對出現的違法行爲給予嚴肅的處理,保證重點礦區和重點礦種、重點地段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穩定,這樣抓住重點帶動全面。再次,對邊遠地區加強巡查,有些地區山深林密,人煙稀少,是礦產資源違法行爲的多發區。加強這方面的管

理巡查是執法監察人員一項重要的工作。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問題,保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是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責,如何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如何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需要我們在工作中不斷學習、不斷探索。只有加強學習認真實踐,不斷的提高礦產資源執法監察人員的理論水平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才能做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藥品行政處罰案件降低執法風險調研報告執法調研報告範文(3) | 返回目錄

《藥品管理法》賦予了食品藥監部門依法履行藥品監督執法的職責,這既是政府賦予我們的權力,又是我們的責任。在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誤,就可能引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甚至會引起國家賠償的嚴重後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細小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現結合工作實際,就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中如何降低執法風險談一點膚淺的體會。

一、當前行政執法現狀

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藥品監管行政執法的總體情況逐年好轉,執法辦案質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時也有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法律錯誤

1、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

例如某藥店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執法人員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對該藥店處以罰款500元,本案中,該藥店的行爲既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屬於部門規章,效力低於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法理學的理論,適用法律時,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下位法與上位法存在衝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應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

2、適用法律條款錯誤,包括適用法條和款項錯誤。例如執法人員查獲某藥店銷售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明令禁止銷售的藥品,認定該藥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爲該條包括三款內容,所以不能籠統地說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而應該說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這樣從邏輯上來說纔是嚴密的。

(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們藥品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如果發生具體行政行爲程序違法的情形,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或者判決該行政機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爲。所以程序正當、合法非常重要。藥品監管程序違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表明身份程序違法。有的執法人員只說我們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來檢查,沒有出示執法證件,或者不及時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是調查取證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檢查程序都必須的起碼要求,它作爲一項行政處罰程序至少有三個意義:(1)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樹立公僕形象;(2)表明合法的處罰主體或資格;(3)在處罰違法或當事人對處罰不服時,表明身份程序有利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

2、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迴避主要有三種情形:(1)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3)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對於我們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如果被檢查認識自己的親戚、朋友,應該主動向單位負責人提出迴避的申請,不能僅僅把迴避理解與某個人有仇怨而由當事人提出的迴避。從我們實踐看,迴避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實施,很少有執法人員主動提出迴避。

3、說明理由程序違法。主要表現爲在對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時,沒有向相對人說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說得不充分。忽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主要表現爲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不給當事人充分行使申辯權的機會,強制性的要求當事人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籤署諸如“對告知的內容無異議,放棄陳述申辯”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權時,沒有說明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理由,不能達到以理服人。

4、應該適用一般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這是實踐中較爲常見的情形,如對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數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序;對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適用簡易程序。

5、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個別案件還存在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形的,予以當場收繳罰款。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符合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主要是:(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三)部分案件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

個別案件的違法事實中缺少違法時間及涉案的數量、貨值、違法所得等要素;有的執法人員重視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而忽略了對原始書證、物證的收集與固定;部分案件當事人身份不清,反映當事人情況的身份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沒有被收集進入證據;收集的證據和違法事實之間缺乏相關性。

(四)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

從當前的行政處罰案件來看,事實、證據、程序方面的問題都是個別性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文書製作方面,也是執法人員最容易忽視的,常見的主要問題有:

1、執法文書中對被處罰單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括號中的內容不根據情況作出取捨,需要劃掉的沒有劃掉。

2、案卷中沒有假劣藥品的銷燬記錄,無沒收物品的處理記錄等。

3、文書時間填寫不準確,如舉報時間爲下午4:00,記錄記載4:00,準確記錄應爲16:00或者下午4點,雖然並不會因此造成案件敗訴,但我局就曾遇到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此提出疑問,何不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

4、個別案件筆錄當事人未簽署對筆錄的真實性意見。

5、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保存物品只填寫“藥品”,沒有寫明藥品名稱。筆錄“監督檢查類別”填寫不準確,如日常監管、藥品等等。

6、個別案件文書書寫時把定性爲“劣藥”與“按劣藥論處”相混淆。

二、降低執法風險的思考

作爲藥品監督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想降低執法風險或者立於不敗之地,就應當爭取使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都辦成“鐵案”。對此,我們應該認真把握以下幾點。

一、證據確鑿,收集完整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性情況的一切事實。其種類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人證證言;⑤當事人的陳述;⑥鑑定結論;⑦勘驗記錄,現場筆錄。確鑿的證據既是行政機關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並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又是降低行政機關執法風險的關鍵要素。證據不確鑿,行政處罰必定就有風險。證據一般分爲:①常規類,如現場檢查筆錄等;②核心類,如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渠道”資質證明,如假劣藥品的檢驗報告等;③佐證類,如證人證言、發票臺帳等。收集證據時,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證明力。第一,證據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證,不能以網站、報刊文章和非法定數據作爲依據或證據。二是要注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資料既要注重法定時限,又要注重內部事前審批及時限。另一方面,進入司法程序後,不能擅自再行取證和補充證據。三是要注重資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證(發票、臺帳等)要當事人籤、蓋章、指印及具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兩名執法人員籤等。第二,證據的關聯性。一是證據之間必須具備關聯性,組合在一起時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條。二是所有證據都必須經得起邏輯推理,特別是證言中不能出現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結論。三是證據要符合客觀實際,要在衆多證據中篩選提煉出與案情有內在聯繫的主要證據和直接證據,不要以爲證據越多越好。第三,證據的證明力。一是必須有滿足處罰定性的核心證明,如處罰製售假劣藥品案件,必經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論是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還是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等,都要圍繞違法案件過程的事實蒐集富有證明力的證據。

二、法定程序,嚴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處罰照樣無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減少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所謂“程序”,簡言之即事情進行的先後次序。作爲藥品監督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時刻牢記和自覺遵循《行政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各項程序的要求。具體講:第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確適用和嚴格區別,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就只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符合適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須適用一般程序處理,兩個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濫用。第二,聽證程序。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一是要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二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要嚴格按聽證程序各項規定要求辦理。第三,內部審批程序。從立案到結案全過程,無論是領導,還是執法人員,都要注意各執法文書的審批和簽名,不可掉以輕心和出現失誤。

三、適用法律,準確規範

證據確鑿和法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準確規範適用法律條款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保障,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第一,要客觀全面分析證據,做到定性準確無誤。一是要在違法行爲中取其重、做到準;二是案件定性用語要規範,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責任”或“罰則條目的對應用語”。第二,引起法律條文要寫全稱,不能簡寫、縮寫,也不能擅自造詞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不能寫成“藥品法”等,這樣是經不起行政複議審查和行政訴訟“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條款要具體,能到項、目的決不能只到條、款。第四,應用條款要全面,如某藥品是被污染的,應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外,還要引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是禁止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才能按假藥論處。

四、把握尺度,加強審覈

“尺度”是通過法律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體現的。在處罰違法案件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更要高度重視和注意掌握好這一重要動態因素,他與前面三個要素構成一個既嚴密又辨證的統一體,稍有疏忽和失誤,一則關係到我們公平、公正的執法形象,二則可能導致行政複議和訴訟,三則爲司法機關提供變更判決或判定敗訴授之以柄。爲此,一方面,一是要擬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規則以及免予處罰規則。二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事求是、標準統一、不分親疏。三是要嚴格掌握自由裁量權,相同性質的案件,處罰標準上一定要堅持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終抓住和堅持審覈關,一是要嚴格執行合議制度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二是要建立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複覈和審覈程序,由負責法制工作人員具體承辦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檢查。將評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爲單位目標考覈和執法人員績效考覈的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形成激勵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五、文書規範,用詞嚴謹

執法文書製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是降低執法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爲任何違法執法和不當執法都會在執法文書中得到反映。提高執法文書的製作水平是保證依法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的重要舉措。一是事實描述要清楚、準確。違法行爲時間、地點、數量、金額、違法藥械批號、產地等等都要準確的描述。二是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在文書上一定要記載清楚,必要時可當場向當事人宣讀。三是筆錄中執法人員簽名應由兩名執法人員共同簽名,不能由一名執法人員代簽。

綜上所述,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是食品藥監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在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執法的同時,還要認真研究降低行政執法風險問題,以確保行政執法工作高質、高效、權威。

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執法調研報告範文(4) | 返回目錄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麗水市人大常委會XX年監督工作計劃》,市人大常委會將於10月下旬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報告。爲配合這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組織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調研組。調研組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永平帶領下,先後到市本級、蓮都和市經濟開發區開展調研,分別聽取了市、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城管執法、建設、國土、水利、工商、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彙報,廣泛聽取市城管監督指揮中心、法院、編辦等有關部門以及部分市、區人大代表、街道(鄉鎮)、社區和居民代表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還實地暗訪了現場執法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基本情況

麗水撤地設市以來,城市發展速度加快,城市面貌發生巨大變化。爲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市政府順應時勢,自XX年探索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於XX年12月設立市城管執法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城市園林綠化、市政、城市河道、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或全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近年來,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執法管理體制機制,依法履行城管執法職能,努力推進城市管理工作,爲改善麗水城市環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作出了積極努力。XX年至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共接受96310熱線羣衆投訴舉報96558件(次),處置率達100%。辦理各類執法案件21972件,收繳罰款2379.1萬元。XX年5月至XX年6月,接受市數城管指揮中心指派案件21576件,結案率爲99.74%,今年1-6月及時結案率達87.89%。

(一)不斷探索執法機制,調整城管執法組織架構。爲破解城市管理難題,加強城管執法工作,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部門先後開展了三次執法體制調整,努力適應城市發展和管理需要。XX年3月,進行第一次執法體制調整,設立了蓮都區執法分局,負責中心城區和市經濟開發區以外蓮都區行政區域的城管執法工作,市城管執法局主要管轄市區主城區和開發區區域,使管理範圍和人員力量更加集中。XX年,進行第二次執法體制調整,重點對市區城市管理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保留市經濟開發區執法分局,撤銷原城南、城北兩個執法分局,設立了市容、規劃和綜合三個專業執法支隊,並在城區的4個街道辦事處和建設局下屬的環衛處分別設立了基層城管執法大隊,執法大隊長由所在單位的副職領導擔任,執法大隊由所在單位和市城管執法局雙重管理領導,體現了城管執法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一定程度發揮了基層街道主體作用,實現專業支隊管理職能的轉變。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開發區分局劃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拉開了第三次體制調整的序幕。

(二)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城管執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疏堵結合,加強市容執法工作。開展流動攤販疏導管理模式試點,並積極引入城市管理服務公司進行長效管理,一定程度改變執法者與攤販“貓鼠運動”的局面。實行街道負責牽頭、社區自治管理、城管提供執法保障的辦法,由街道和社區負責馬路市場的定點疏導工作,引導馬路市場入室經營。在府前菜場區域開展市容市場化管理試點,由市城管執法局制定管理標準、進行監督考覈,提供執法保障,由城市服務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治舊控新,開展規劃執法工作。在治舊方面,研究提出了規劃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的五點意見,專門組建辦案中心,集中開展遺留案件梳理與處罰工作,並開展白雲花苑違章建設區域整治處理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控新方面,加強與蓮都區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了街道違章監管責任考覈體系,加強了違法建設的前期監管;加強與村(社區)的共建共管,開展“無違章村(社區)”創建工作,努力遏制新違章的發生。三是集中整治,開展文明創建工作。積極配合市區各項重大時事活動安排,及時開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點鞏固活動,確保了創衛、創園、創森等工作檢查的順利通過。同時,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積極開展文明和衛生街道創建工作,推進“六城聯創工作”。

(三)改革行政執法方式,努力提高執法效果。一是創立“三部曲”執法模式。即在執法過程中,首先進行溫馨提示或批評教育,若當事人不聽從勸告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二次仍違章的,即對其予以嚴肅警告,如果當事人還不聽從勸告繼續對抗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三次又違章的,則依法嚴格處罰。執法過程中對教育、警告、處罰的過程均詳細記錄在案,做到實施處罰有理有據,提升執法形象。二是全面開展城市共建共管活動。積極發動廣大商家、單位和市民主動參與城市管理工作,通過簽訂《麗水市城市共建共管協議書》,進一步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三是努力變被動執法爲主動執法。市城管執法部門主動出擊,開展公建項目綠化情況調查,改變綠化率執法工作難以開展的被動局面;積極創新載體,啓動符合環保、綠化、安全管理標準的“三符合社區”創建活動;積極推進噪聲預防整治、內河污染情況排查、餐飲業油煙污染等綜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市民生活環境質量。

(四)實施考覈問責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一是強化考覈問責,增強隊伍執法效能。積極探索建立工作考覈制度,並建立了共涉及10條48項內容的問責體系。問責制實行半年多來,已組織暗訪和督查51次,行政問責22人,問責單位2個。二是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法水平。認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廉潔自律教育和法律業務學習,並開展規劃違章模擬辦案實戰測試,不斷提升執法人員辦案實戰水平。三是加強制度建設,不斷規範執法行爲。建立案件主辦人制度和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增強執法人員辦案責任,充分發揮法制人員案件審覈把關作用;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不斷改進行政決策;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參照標準(試行)》,進一步規範自由裁量權。四是強化監督檢查,促進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並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年度執法專項檢查,提高執法質量;定期和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爲,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共行政處分7人,清退9人。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城市管理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後,思想認識還不到位。當前,城市管理普遍缺乏一部高效、規範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給綜合行政執法以強有力的支撐,法源上的侷限性導致了制度建設的缺失。麗水由於撤地設市時間晚、起步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尚處於初始階段,相關制度建設更是薄弱,遠遠滯後於城市發展,有的制度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交通綜合管理、洗車、修理等領域甚至還無相關制度規範。從近年來的綜合行政執法實踐看,一些機關和領導對城市管理重視還不夠,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較大程度存在,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認識。有的認爲行政處罰相對集中後行政執法可以代替城市管理;有的認爲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變成了單純的違法案件處理;有的甚至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門將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都推給行政執法部門。同時,由於宣傳教育等多方面原因,一些羣衆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認知、理解、支持和參與程度不高,市民文明素質亟待提高。

(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市和區兩級政府、區政府與街道、市城管執法局和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亟需進行系統界定,科學、規範、高效且符合麗水實際的城市管理體系還未能有效形成。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綜合行政執法與基層脫節。我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一級執法,即目前蓮都區政府及其下轄的街道和社區作爲城市管理的主體和基礎均無相應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從而使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浮於半空,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現實尷尬。雖然自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在街道派駐執法大隊,一定程度體現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但由於仍然缺少中間銜接的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與街道之間又無管轄和領導關係,不能直接對街道進行考覈,加之一些配套措施和工作磨合還不到位等因素,雖然執法大隊名義上是實行雙重領導,但街道多少有一種“幫忙幹活”的心態,實際工作中街道執法大隊工作的好壞往往取決於兼任執法大隊長的街道辦副主任的個人政治品質,以及其與市城管執法局派駐的副大隊長之間的個人關係如何,街道和社區城市管理的職責仍不明確,其積極性沒有真正得到充分發揮。二是綜合行政執法與管理脫節。綜合執法是解決審批許可權、監管權和處罰權合而爲一、權權不分的一項舉措,但執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行政處罰與審批許可和監管等權力依然密不可分,在實際工作中管理和執法很難截然分開。然而,一些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後,由於缺乏城市管理議事協調的牽頭機構,城管執法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又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和監督機制,部門各自爲政,導致產生了一些諸如職責不清、關係不順、聯繫不夠、監督不力等機制不順的問題,管理和執法難以形成合力。如由於缺乏有效的專業指導,城管執法局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頗有無從下手之感;有的部門前期管理不到位、不科學,使執法部門成爲“救火隊”,疲於應付“事後執法”,後期管理跟不上,執法效果又難以保持;有的甚至因審批權與處罰權分離後,原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出現管理灰色地帶,造成有利的爭着管,無利的誰都不管的尷尬局面。三是行政執法還存在一定的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如戶外廣告管理,涉及工商、建設、宣傳部、文明辦和城管執法等多個部門;交通管理一方面是多頭管理,存在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建設、城管執法以及殘聯等部門均有權管理,另一方面執法職責卻又明確,公安交警負責道路違章停車處理,城管執法負責人行道違章停車處理,從而導致某一區域出現交通擁堵情況時,需要交警和城管執法等部門均到場合力處置纔有效果;又如裝修問題,目前室內和室外裝修分別由蓮都區建設局和市建設局管理,一旦裝修不慎將洞從室內打到室外,則容易發生市、區建設部門互相推諉扯皮情況。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違法違章處理壓力不斷增大。當前,城市規劃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導致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種難點問題也日益突出,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如由於菜市場、小商品市場、餐飲以及小金屬加工、倉儲、洗車、汽車修理等相關專業市場佈局不合理和數量不足,城市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有限,生活污水處理率僅爲39%,導致馬路菜場、佔道經營、亂搭亂建、噪聲、油煙和水污染等現象普遍存在;由於城市道路狹窄、馬路破損、停車場所欠缺,導致道路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停車難、行車難等。城市管理硬件設施的欠缺,給後續的違法違章的處理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違章攤販,亂停車、城市“兩違”現象以及噪音、油煙污染等問題成爲城管執法的難點和羣衆反映強烈的焦點。尤其是對於不同時期的違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缺乏明確的處罰政策,導致城市“兩違”整治工作受阻,成效不夠明顯,其中市經濟開發區情況尤爲突出。

(四)行政執法還不夠規範,執法不嚴、不公現象仍時有發生。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如有的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有的違章拆遷未及時告知當事人,沒有固定證據;極個別單位適用簡易程序超過範圍;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先裁決後詢問,先處罰後取證;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會舉行不規範,沒有達到聽證會的目的等;有的執法隨意性大,存有一定程度的執法不作爲和處罰畸重等不合理情形,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收受當事人好處後不處罰或處罰大打折扣;有的執法時對於同樣違法情形不同對待,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在違章建築處理上,羣衆對執法不嚴、不公反映比較強烈。

(五)行政執法保障還不夠有力,內部管理有待加強。一是經費保障和裝備建設還比較薄弱。市城管執法局由於編外人員佔一半以上且無辦公經費,導致辦公經費比較緊張。此外,執法車輛不足、車況較差,辦公電腦、照相、攝像等取證設備以及一些必要的執法裝備也比較缺乏。二是基層一線執法隊伍力量嚴重不足。市城管執法局派駐四個街道執法大隊共40人,其中在編人員16人,派駐市環衛處執法大隊6人,其中在編人員2人;5個執法大隊在編人數僅佔總在編數的15%。蓮都區城管執法分局在編人員僅19人,其中派駐鄉鎮6箇中隊僅5人,平均每個中隊不足1 人。三是街道執法大隊的管理還不夠規範有序。由於街道執法大隊除大隊長之外的其他執法隊員的人、財、物以及考覈均由市城管執法局管理,街道辦事處的日常管理職能難以真正到位。市城管執法局在調整執法大隊管理區域和管理職能等事項時,與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溝通協商還不夠。四是執法人員人身保障有待加強。當前城管執法環境複雜,暴力抗法屢見不鮮,有時在執法人員受到侵害時,對暴力抗法行爲處罰不夠嚴格,有的甚至不了了之,以致影響執法隊伍士氣。目前市公安局在城管執法局派駐城管警察支隊,但中編辦要求對派駐警察進行清理整頓,城管警察支隊又將面臨合法性挑戰。五是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自身素質不高,執法不規範、不文明,有的甚至態度粗暴,容易引起羣衆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於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習慣於“以罰代管”,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少數執法人員和協管員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行爲,影響了隊伍形象。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提高人民羣衆生活質量、改善工作環境的具體要求,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更好促進“六城聯創”工作,爲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

(一)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建立完善大城管格局。一是要着力理順城管執法體制。要推進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重心下移,進一步明確市、區、街道、社區城市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權限,賦予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一定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充分發揮蓮都區政府、街道、社區城市管理主體和基礎作用。要結合新的政府機構改革,合理配置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權限,適當將某些市容市貌方面的規劃、審批、監管等管理職責交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統一行使。同時,加強條條之間的溝通銜接,增強條塊管理的互補性,着力解決城管執法與基層脫節、與管理脫節的問題,努力構建起“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二是要健全城管執法領導機制。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政府領導掛帥、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城市管理委員會,作爲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事項,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和考評,着力解決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充分發揮數城管的作用,進一步完善部門之間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有效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三是要建立健全城管執法制度體系。要及時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儘快組織專業人員,對城市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研究,修改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相關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考覈辦法,建立強有力的獎懲考覈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覈,確保長效管理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城管執法環境。一是加強對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要對宣傳活動進行總體策劃,善於把城管執法的重點難點轉化爲市民關注的熱點和新聞媒體的宣傳點,分步驟、分階段持之以恆地進行宣傳教育。二是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新聞發言人定期發佈及時權威的城管執法工作信息,並提高執法工作危機處理的能力,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三是加強市民與城管執法部門的互動溝通。可以通過網絡連線等方式,直接進行溝通和對話,實現雙向互動,加深理解,達成共識。四是深入社區和居民家庭開展宣傳教育。讓“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爲人民”的理念深入千家萬戶,爲城管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升城市功能作用。一是要加強規劃執法管理。要充分發揮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在制定和執行規劃時通盤考慮市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城市功能問題。要不斷加大規劃設計投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提升規劃層次和水平;同時,要注重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加大規劃執法力度,確保規劃有效實施。二是要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進一步加大對共享率高、集中體現民生的老城區、社區、城中村、開放式小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儘快完善一批城市發展迫切需要的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切實解決馬路市場、停車難、市容市貌雜亂等問題,增強城市服務功能,爲城管執法提供硬件保障和服務平臺。三是要探索城市管理市場化運作。探索將城市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市政設施維護、戶外廣告、咪錶停車等實行市場化改革,實行管建分離、管養分開,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公司或社會組織進行維護,努力形成規範有序的良性運行態勢,減輕城管執法壓力。

(四)進一步加大執法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綜合執法實效。一是要加強對突出問題的綜合整治。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兩違”處罰政策,並積極組織相關部門聯動執法,推進困擾已久的“兩違”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兩違”的發生,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以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要堅持堵疏結合,以疏爲主,加強對違章停車、佔道經營、無照經營的整治;要以戶外廣告管理爲突破口,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二是要切實規範執法行爲。要統一執法證件、統一執法文書,規範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處罰,堅決防止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辦案,確保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三是要着力改進執法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和執法,既要嚴格執法,又要文明執法,做到懲教結合、剛柔並濟,切實改變以罰代管的傳統執法模式,杜絕粗暴執法行爲的發生,努力減輕執法阻力,降低執法成本,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五)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改善綜合行政執法保障。一是要切實加強基層一線執法力量。要將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切實將有限的執法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想方設法鼓勵和調配能力強、素質高的機關人員充實到街道、鄉鎮等執法一線,確保基層一線執法人數、執法資格和執法能力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二是要努力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要嚴把行政執法人員入口關,嚴格執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強化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執法爲民和服務大局理念。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考覈執法工作業績,提高執法能力和做羣衆工作能力。繼續落實好執法監督和問責制度,切實加強和改進執法作風,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三是要加強執法經費和安全保障。要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需要,適當增列編外人員的辦公經費,逐步改善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要深入研究執法安全保障工作,不斷增強執法人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深入探索建立城管執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預先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爲,切實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形成的相關背景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作爲國務院鼓勵推廣的一項試點工作,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不斷普及試點。這項工作的理論、法律依據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6 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指將若干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交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行使的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總的原則和方向,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則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首選突破口和關鍵切入點。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可以更好地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全面推行探明路子,積累經驗。爲此,XX年8月22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及批准權限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明確,一些省市在城市管理中陸續開始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XX年2月21日,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下發了《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這兩項工作的銜接協調做出安排。但是,由於現有法律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僅有原則性規定,在具體內涵、機構性質、地位、職能以及管理體制、運行方式等方面均沒有法律明文界定。相應地,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試點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了實踐中認識不一、運行程式不一,“瓶頸”問題較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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