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工作報告(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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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工作報告 篇1

根據縣政法委《關於進一步提高認識深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並以9月17日,全縣舉辦的行政調解知識講座爲引領,縣旅遊局積極開展旅遊系統行政調解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行政調解工作報告(精選3篇)

縣旅遊局積極行動,迅速貫徹落實行政調解工作。一是及時召開局支部會。副局長在傳達學習精神之後,班子成員進行了熱烈的討論並形成共識:充分認識到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系統一定要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二是召開局機關全體成員會議。9月18日上午,縣旅遊局組織召開了局機關、旅遊企業全體工作成員會議。會議要求全體工作人員要進一步明確所擔負的責任,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責任心,增強敏感性,要熟悉和掌握與本部門、本系統相關的行政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結合旅遊實際,全面推動本單位行政調解工作。以行政調解工作爲着力點,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爲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作出自己的貢獻。

爲切實把行政調解工作落到實處,縣旅遊局就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兩個方面工作的落實。

1、要切實做好旅遊法宣傳工作。爲認真貫徹實施《旅遊法》,進一步規範全縣旅遊市場秩序,不斷提升旅遊服務質量和遊客滿意度,切實保障旅遊者和旅遊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局定於20__年9月15日至9月30日開展旅遊市場專項治理活動,使旅遊違法違規行爲得到有效遏制,旅遊環境不斷優化,服務質量普遍提升,旅遊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遊客滿意度不斷提升,旅遊監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規範化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促進全縣旅遊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要建立機制,完善管理。繼續建立和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以9月17日,全縣舉辦的行政調解知識講座爲契機,積極擔負起行政調解工作組織管理職責,真正做到矛盾糾紛的早發現、早處置;繼續加強對三送幫扶對象、重點工程的創新管理,進一步抓實土坯房重點戶和重點工程安置地的基地建設,推進管理創新,認真學習貫徹《旅遊法》,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切實解決旅遊者反映烈的、最突出的實際問題。

行政調解工作報告 篇2

爲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優化化解行政爭議和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將我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利益矛盾突出,社會管理難度增大,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面臨着前所未有的挑戰,對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局把行政調解工作擺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深化了對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快速發展、轉變政府職能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的認識,深刻認識到行政調解是新時期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式、聯繫羣衆、維護羣衆切身利益的新舉措,進一步做到強化行政調解意識,切實履行行政調解職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建立了以“一把手”爲組長,班子成員爲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爲成員的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堅持調解先行,綜合利用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等方式,有力的促進了我局行政調解工作的落實和有序開展。切實做到了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

(二)積極強化制度保障。爲了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關係,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作用,我局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圍繞民政工作領域行政管理事項的調解內容,制定出臺了《地區民政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要求全局幹部職工進一步提高認識,並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爲在全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三)注重調解隊伍建設。行政調解工作開展得好不好,調解人員是基礎。我局在開展行政調解工作過程中加強了行政調解隊伍的建設,除選擇熟悉法律政策、爲人正派、辦事公道的科室長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外,還採用多種方式加強技能培訓,優化隊伍結構,加強隊伍建設,規範隊伍管理。如,利用每週三的政治學習機會開展了一系列的調解培訓工作,邀請局領導授課,在局機關會議中試點開展調解技能實務演練,並總結典型案例推廣和應用解技能實務演練,努力建設一支“調解能手”隊伍。

二、工作成效與存在的困難

(一)工作成效。一是增強了利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的觀念。通過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我局幹部職工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有所提升,一些矛盾糾紛的當事人由過去的找領導“鬧訪”,開始向尋求調解來解決問題轉變,增加了和諧因素。如我局在開展聯鄉駐村入戶工作中,通過完善領導幹部聯繫宗教活動場所、定期與宗教人士談話制度,制定有效的幫教管控措施,做好聯繫村重點人員的排查和教育轉化工作,通過走訪,化解土地糾紛、承包地和出租房屋管理等矛盾糾紛30餘件,有力維護了聯繫村社會治安大局的穩定。二是幹部職工也通過真心爲羣衆排憂解難,強化了服務意識,得到了羣衆的信任和好評,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積極性進一步增強。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今年,由於我局落實了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加大了行政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打下了一定的基礎,經多次排查沒有發生矛盾糾紛問題。但距離上級對行政調解工作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現在:一是觀念更新不夠,對行政調解工作方法、以及與其他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區別和銜接認識不足,影響行政調解工作效率。

二是對行政調解信息報送重視程度有待增強,及時報送信息工作有待進一步規範。

三是行政調解工作保障制度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工作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

下一步,我局將認真按照上級部門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制訂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二是各項工作措施,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三是加大培訓指導力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繼續做好法制宣傳和政策指導,充分運用學習培訓和網絡等媒介,對行政調解工作內容、程序和實踐進行宣傳,提高我局工作人員的行政調解意識,增強羣衆對行政調解途徑的信賴。五是強化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工作,完善信息報送、收集、整理加工程序,健全行政調解信息利用和反饋機制。

行政調解工作報告 篇3

一、行政調解工作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行政調解是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紮實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們羣衆聯繫的重要途徑,是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加快建成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轉變行政管理方式的具體表現。爲做好該項工作,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爲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爲副組長,各行政職能單位負責人爲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司法所長爲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做好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彙總、反饋工作,同時深入各村居做好行政調解宣傳工作,使羣衆更加了解調解行政調解工作。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考覈機制。

爲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我鎮建立健全了行政調解制度,如:統計報告制度、公開執行制度、信息宣傳制度、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責任考覈制度,將工作績效納入我鎮年終考覈。建立矛盾調解排查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梳理,建立臺賬,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歸口處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並嚴格調解轉辦、交辦、催辦和督辦工作制度,處理調解問題做到“快轉、快辦、快結”。對調解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及時解決;對不符合規定的,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穩定工作。

(三)強化責任,落實行政調解包案。

爲落實好行政調解工作,我鎮建立行政調解包案責任制,由黨委書記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具體包案,由鎮綜治辦對鎮行政調解案子及時予以登記、梳理,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領導審查和主要領導批示後,再轉交鎮分管領導包案辦理,由包案領導去落實“五包”責任制,即包掌握情況、包思想轉化、包解決化解、包停訪息訴、包教育穩控,不能再轉包、分包或由他人代替。同時實行催辦督辦和調度制度,對於部分重要調解問題,要求承辦人員及時報告辦理情況,尚在辦理中的要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已辦結的要爭取停訪息訴;而對於重大調解案件,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召開會議進行調度。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特色亮點

(一)、調解資源整合作用發揮優。在各種調解機制銜接上下功夫,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聯調作用,多管齊下、多措並舉,使社會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調解素質方法作用佳。加強調解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案例剖析會等形式,有效地發揮人員的作用,促進了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行政調解培訓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決定着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應採用定期與不定期集中培訓爲主,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爲補充的方式來開展業務培訓,重點培訓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如:房屋土地徵收、治安管理、宅基地、安全生產、勞動爭議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二)、加大對行政調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爲切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不斷加大對行政調解組織建設的投入力度,確保調解隊伍健全。加大對工作場所的改造,做到設施完備齊全。同時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三)、積極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充分發揮聯動調解機制作用。我鎮將積極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夯實行政調解基礎,擴大行政調解範圍,加大多調對接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點

(一)、工作程序規範性不夠。工作中的難點較多,最主要的是調解程序規範性不夠,應對調解員加強程序規範性學習。

(二)、調解銜接工作仍然困難。目前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在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因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交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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