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德國、瑞典、法國基層自治體制的考察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4W

這次赴歐考察,德國、瑞典、法國的有關專家學者給我們介紹了從中央到地方,到基層大量關於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聽取介紹和實地考察過程中,由於國內所從事工作的原因,我們對上述三個國家基層治理體制格外關注。它們規模各異的市鎮建制,形式多樣的市鎮自治組織體制,較爲明確的權力職責,有保障的經費來源,以及令人矚目的發展新動向,都給我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規模各異的市鎮建制。 如同歐美其它發達國家一樣,德國、瑞典、法國在中央(聯邦)級、省(大區、州)級的各種權力配置及其運行已十分老道,併爲世人所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國在中央(聯邦)、省(州)層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權力體系的同時,在基層還保持了規模多樣的建制市鎮。 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國家政權分爲三級:聯邦級、州級(16個)和地方級(8,000多個)。在德國,1,120萬居民的巴伐利亞(bavaria)州有2,056個市鎮,250萬居民的布萊登伯格州(brandenburg)有1,700個市鎮,600萬居民的漢森州(hessen)有426個市鎮,46萬居民的撒克斯尼亞州(saxonia)有968個市鎮,760萬居民的萊登撒克遜(niedersachsen)州有1,031個市鎮,而350萬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個市鎮。在我們到訪的北萊茵-威斯特~州共有396個市鎮,其規模也是各異,其中有30個人口超過10萬人,最大的是科倫市,人口達100萬,小的市鎮人口只有幾千。 瑞典既是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也是一個單一制的地方分權型的國家。國家政權分爲三級:中央級、省級(21個)、市鎮級(municipality,290個)。在瑞典,全國總人口只有近900萬,但市鎮建制卻有290個,平均每個市鎮有居民30,900人,大的像首都斯德哥爾摩人口達761,000人,小的市鎮只有2,600人。歷史上瑞典的市鎮更多,從1862年地方自治改革後,市鎮不斷合併,到1952年市鎮數量已由早期的2,500多個減少至1,100個,到1974年再減少至278個,今天全國市鎮數量穩定在290個。 法國是一個單一制的中央集權型國家。國家政權分爲:中央級、大區級(22個)、省級(100多個)、城市(市鎮)聯合體級、市鎮級(36,000多個)。在法國,市鎮建制早在1884年就正式確立了。目前市鎮數量已達36,000多個,據說比原歐盟15國市鎮數量的總和還要多。有2萬個市鎮的人口不足2千。由於許多市鎮人口太少,法國中央政府曾在20世紀70年代通過一項法案,允許市鎮之間進行合併(但不是強制),但推行的結果,大約只有500市鎮之間願意相互合併,更多的市鎮不願意合併。 二、市鎮自治的組織體制 三個國家的市鎮均實行自治體制,但由於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體現和實現自治的組織建設上,三個國家之間甚至一國內部又有不少差別。 在德國,鄉鎮是德國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單位。它不是州政府的下屬行政單位,而是組成縣的自治團體。德國基本法規定,在州、縣(市)和鄉(鎮)中必須設立經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祕密選舉產生的機構代表人民。這種代表機構在鄉(鎮)一級可由鄉(鎮)民大會代替之。由於多種原因,德國各州的鄉鎮自治體制有所不同。從組織建設的角度來看,大體上有四種類型的鄉鎮自治組織體制:一是北部德國的鄉鎮議會體制。這種體制的主要特徵是:選民直接選舉鄉鎮議會;鄉鎮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選舉鄉鎮長,選舉或任命鄉鎮總監;鄉鎮長只是議會主席和鄉鎮禮儀上的代表。鄉鎮總監是行政首長,具體行政事務由鄉鎮總監負責。這種組織體制類似於歐美許多國家的市鎮經理制。二是德國南部的鄉鎮議會體制。這種體制的主要特徵是:鄉鎮議會和鄉鎮長都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鄉鎮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控制一些鄉鎮事務;選民選出的鄉鎮長是鄉鎮議會的當然主席,同時又是行政機構的首腦。鄉鎮長領導鄉鎮議會,鄉鎮議會通過的決定由以鄉鎮長爲首腦的行政機構負責執行。三是萊茵河流域的鄉鎮長制。這種體制的主要特徵是:選民直接選舉鄉鎮議會;鄉鎮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選舉鄉鎮長;鄉鎮長既是鄉鎮議會的主席,又是鄉鎮行政的首腦,既領導鄉鎮議會,又領導鄉鎮行政機構。四是市自治機關體制。這種體制的主要體制是:選民選舉鄉鎮議會;由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選舉鄉鎮長並監督行政工作;鄉鎮長只是鄉鎮行政事務的首腦,並不是鄉鎮議會的領導人,只負責鄉鎮行政事務,不領導和主持鄉鎮議會。至於基層自治體的日常運作,由於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據我們訪問的北萊因-威斯特~州內政部的介紹,該州是每5年選舉一次市鎮議會的議員,各市鎮議會議員的規模在20-45人之間(除波恩市67名外),市鎮議會一般每月開會一次,或每年至少召開10次會議。市鎮議會的準備工作絕大多數要由市鎮長負責,市鎮長還有幾個助理,大城市的市長還有2-3個副市長。市鎮議員絕大多數都是榮譽性的,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他們現在討論像波恩這樣的大城市,市議會的議員能否實行專職。 在法國,市鎮是最基層的自治體,它由市鎮議會和市鎮政府組成。市鎮議會任期6年,由選民普選產生,議員人數根據居民人數而定,由9名(居民少於100人)至69名(居民達到或超過30萬)不等(但三個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馬賽10名,里昂73名)。市鎮議會每年至少舉行4次例會,應共和國專員、市鎮長或三分之一市鎮議員的請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市鎮長由市鎮議會選舉產生,是市鎮的行政首長,但一旦選出市鎮長又不對議會負責,在其任職期間市鎮議會無權罷免。根據規模大小,市鎮可以設置市鎮助理,負責市鎮長交辦的事務。市鎮助理由市鎮長提名,議會通過,任職期間如不稱職,市鎮長有權向市鎮議會提出將其罷免。市鎮長、市鎮長助理與議會市鎮議會議員任期相同。市鎮長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代表基層市鎮議會執行機關。市鎮長主要受中央政府和共和國專員的監督,總統有權將其罷免,中央政府內政部有權停止其職務

關於德國、瑞典、法國基層自治體制的考察報告

3個月,設在大區和省的共和國專員擁有停止其職務1個月的權力。 與德國、法國比較而言,瑞典市鎮自治的組織類型要簡單些。全國290個市鎮政權基本上都實行的是議會-行政合一的組織體制。全國每一個市鎮都有一個由31-101名議員組成的議會,選民每四年選舉一次市鎮議會。我們訪問了人口有182,000名,在瑞典號稱第四大城市的烏浦索拉市(uppsala),該市議會領導人說,市議會是烏浦索拉的最高決策機構,其81名議員是由選舉方式選出,與國會、省議會選舉同時舉行。現在81名議員分別來自社會民主黨、現代黨、左派黨、自由黨、綠黨、~教民主黨和中央黨。由15人組成的烏浦索拉市市政委員會,就是烏浦索拉市的政府。它負責全市的發展、財經和管理工作。市議會內設了14個專門委員會,並在市政委員會下面也設定了14個辦公室,以便與議會專門委員會相對應。這14個委員會(辦公室)分別是:青少年、教育與就業、區街服務委員會(辦公室);發展與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房地產委員會(辦公室);娛樂與生命委員會(辦公室);街道和交通委員會(辦公室);文化事務委員會(辦公室);環保與健康、證照許可委員會(辦公室);成年人殘疾事務委員會(辦公室);救助服務委員會(辦公室);老齡市民委員會(辦公室);衛生委員會(辦公室);治安委員會(辦公室);烏浦索拉市直接服務委員會(辦公室);烏浦索拉市關懷與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瑞典的市鎮議會每年至少召開10次會議。所提出的動議將首先由各專門委員會進行討論,然後再提交市政委員會討論,然後再交市鎮議會進行表決,市鎮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議會通過的政治決議。市鎮議會開會時對公衆和新聞媒體開放。 據有關專家介紹,德國、瑞典、法國基層自治的組織體制在歐洲是很有代表性的。奧地利、瑞士、荷蘭、比利時、甚至匈牙利、俄羅斯都有與德國相似的組織制度;北歐許多國家像挪威、芬蘭、丹麥的基層自治組織與瑞典的情況大體相似;法國的經驗和做法對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歐國家以及法國在亞非前殖民地都有很大影響。 三、市鎮的主要職責 與我國鄉鎮等基層政權組織不僅要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城鄉建設事業,而且還要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有所不同,德國、瑞典、法國三個國家市鎮的職能比較單純,自治的權限主要體現在地方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 在德國,雖然聯邦基本法第28條專門規定:“必須保證各鄉在法律範圍內擁有獨立負責地處理地方性事務的權限。”但由於聯邦基本法只規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則,沒有具體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只能依賴於各州的憲法和有關法律作出了。這樣制度安排的結果是,一方面,各州的法律規定爲市鎮行使自治職權,提供了一個具體的依據,同時,又由於各州立法不同,從而也使市鎮實際享有的自治權力有所不同。在我們訪問的北萊茵-威斯特~州,該州法律規定市鎮政府主要在一些公共事務管理領域承擔職責,進行活動,像中、國小的學校管理、幼兒園、廢水收集、青少年幫助、男女平等、住房補貼等。 在瑞典,由於省政府的權力主要體現在提供醫療和牙醫服務上,因此,大量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工作就落到了市鎮政府的頭上。據瞭解,全國一多半的公務人員是在市鎮工作,而市鎮這個層次也承擔了大部分的社會事務。據介紹,瑞典的市鎮政府普遍承擔以下事務:學前教育、國小教育、中學教育、老齡人的照料、殘疾人的照料、社會服務,另外還擔負市鎮規劃、房屋建造、市鎮道路與公園管理、救援服務、垃圾和廢棄物的收集與處理、水的供應及污水處理、體育與娛樂、圖書館與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 1982年3月,法國《權力下放法案》實施後,中央政府調整了對地方的領導體制,並根據該方案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的職權。其中,市鎮議會的職權是:選舉市長和市長助理;討論和表決市鎮預算並監督執行;決定市鎮公共工程及實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設施;管理市鎮公共機構;批准市鎮長簽訂的合同;討論和徵收不動產,接受遺產;制定市鎮公務員章程;負責社會福利和公共救援。目前,市鎮的預算已在法國大區、省、市鎮等地方行政總開支中佔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鎮工作人員,則佔地方行政公職的90%。4月30日,我們專門赴位於奧爾良市西南7公里的聖希萊-聖美滿鎮(st hilaire st mesmin)考察。該鎮提供的材料對我們理解法國市鎮的職權很有幫助,現將有關資料摘抄如下:聖希萊-聖美滿鎮有人口2407人,鎮議會有18名議員,鎮政府有1名鎮長、5名副鎮長,共有22名工作人員。他們從事的公務是:1人是政府的祕書長;1人主管財務;1人負責財務執行;1人負責學校、社會上的慶典工作;2人負責戶籍、城市規劃、選舉、鎮長祕書處以及接待事務;1人負責田園守護;5人在技術部工作(負責道路、綠地、建築);4人在學校食堂工作,負責每天準備160份餐食;3人在幼兒園工作;3人在託兒所在半工。 鎮政府既代表國家對公民辦理某些行政手續(如戶籍、選舉、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職權。鎮長提醒我們說,在鎮政府的地方職權中有兩項尤爲重要:一是城鎮規劃,政府通過規劃來實現領土整治,維持農業經營,保護自然景觀,把握城鎮發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務,如飲用水、市鎮警察、幼兒園、國小校等。此外,鎮政府還根據自身的能力情況,在社會救濟、支持經濟發展、發展體育文化、支持社團等方面發揮補充作用。 必須指出的是,不管是聯邦制的德國,還是單一的瑞典和法國都它們都強調:市鎮行使自治權力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的監督。在德國,市鎮在地方事務領域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歐盟法律、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監督。否則,州政府就會到法院控告市鎮政府。對於州政府委託或轉移動事務,市鎮政府不得拒絕,但市鎮政府如認爲州政府侵犯了市鎮政府的權力,可以依法到憲法法院控告,以尋求公道。在法國,中央政府更是通過行政監督、財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等三條途徑,

對市鎮政府進行監督。根據介紹,法國每年都有“不聽話”的市鎮議會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報紙上公佈。 四、保障市鎮自治的經費來源 要自治,履行職責的經費從那裏來?有關專家不斷地告訴我們,市鎮政府當年要做的每一項事情都有經費保障,每個市鎮都有經當地議會審議通過的預算。 在德國,市鎮財政收入的來源有以下幾條途徑:一是聯邦財政補貼。每年聯邦政府向州政府分配一批資金,州政府再將其中的一部分給市鎮政府;二是市鎮政府與州政府分享稅收。各市鎮分享的數量因納稅人的多少而不同,總體上,納稅人交納到州政府各種稅款的15%要回到納稅人所在的市鎮,被市鎮政府分享;三是市鎮自行徵收的稅。各州的法律規定,市鎮可以向市民徵稅像消費稅、娛樂稅、飲料稅、養狗稅、第二居所稅、狩獵稅,等等。對於市鎮的徵稅,市民不能進行訴訟,當然,市鎮徵稅的底線,是不能讓當地居民破產。四是借債;五是出租房屋、土地等收入;六是社會捐款。 在瑞典,市鎮財政收入,主要來自居民的納稅、市鎮經營性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瑞典地方政府聯合會從市鎮政府財政支出的角度,給我們提供的數據也很能說明問題:市鎮政府的支出,65%靠居民的納稅,20%靠市鎮政府出租土地、房屋等經營性活動得來的收入,15%考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這次考察,我們對瑞典居民交納的稅也瞭解了一些情況,使我們認識到瑞典的高工資、高福利是與其高稅收緊密相連的。在瑞典,每個市鎮政府向有工作,有經濟收入的人,平均徵收的收入稅是20,80%;省政府向有工作,有經濟收入的人,平均徵收到收入稅是10,71%。這樣平均一個人的收入中有31,51%的部分成了稅,交給了兩級政府(就全國而言,最低的是28,90%,最高的是34,04%)。此外,高收入者除了要向市鎮、省政府交納收入稅外,還要向中央政府交納收入稅。具體比例是:0-308,800克朗,稅率是0%;308,801克朗-458,900克朗,稅率是20%;458,901克朗以上,稅率是25%。當然,在中央政府的稅收中,個人所得稅收入是小部分的,僅佔3%,中央稅收收入主要靠xx(33%),健康保險(18%),營業稅(11%),能源稅(10%),財產稅(4%)。 在法國,市鎮的財政收入來源如下:一是與省政府分享以下四種稅:非建築土地稅、建築土地稅、居住稅、營業稅,市鎮政府得大頭;二是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三是借貸收入。在實地考察的聖希萊-聖美滿鎮(saint hilaire saint mesmin),財務部門給我們提供了該鎮XX年收入預算,爲我們進一步認識市鎮的經費來源提供了感性材料。一個只有2407人的市鎮,卻有着300多萬歐元的預算,經費相當充足,是可以辦很多事情的。現摘抄如下: 收入名稱金額(歐元) 國家撥款和補貼811,000歐元 借貸693,885歐元 日常管理收入(稅收)655,000歐元 運轉費用轉帳(鎮預算)277,950歐元 服務收入258,700歐元 設施補貼106,000歐元 以前贏餘105,180.26歐元 其它收入71,400歐元 xx退稅60,703.81歐元 設施地方稅30,000歐元 固定資產折舊29,972.89歐元 特別收入14,803.81歐元 土地出售6,500歐元 總計3,121,095.77歐元 五、令人矚目的發展新動向 在考察中,我們發現,隨着經濟全球化、歐洲一體化進程度加快,上述三個國家的基層自治體制也在積極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呈現出新的發展動向,歸納起來,以下三個方面值得關注: 一是市鎮聯合與合作已成爲趨勢。在德國,聯邦基本法鼓勵市鎮之間的聯合與合作,並規定,聯合的市鎮也應按照法律並在法律賦予它們的職能限度內擁有自治的權力。不過,在市鎮的聯合與合作上,法國和瑞典已走出了更成熟的路子。 法國用發展城市(市鎮)聯合體的辦法,來解決單個市鎮無力解決或解決起來不經濟的問題。城市(市鎮)聯合體,是由早期的市鎮工會演變而來,起初是市鎮之間就某一個和幾個問題進行合作,經費由合作的市鎮交納,後來合作的範圍和領域越來越寬,合作市鎮不再直接交納,而由市鎮聯合體徵稅來解決經費。在我們訪問的奧爾良市鎮聯合體和聖德尼(saint-denis)市鎮聯合體,前者有22個市鎮組成,後者有6個(XX年將達到8個)組成,它們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有自己的年度預算,有爲數不少的工作人員。每年都直接徵收一定數量的稅。現在,各個加入市鎮聯合體的成員,都把垃圾收集與處理、水的淨化、道路建設與維護、綠地保護等事權移交給了聯合體。從XX年6月起,聖德尼市鎮聯合體成員還將就業、土地整治與規劃等事權交給聯合體行使。在法國中央政府積極推選權力下放的背景下,市鎮自己又願意把權力交給市鎮聯合體去行使,這是十分有意思的現象。對此,聖德尼市市長解釋說,保留市鎮非常重要,但現在的市鎮治理越來越複雜,市鎮的負擔也越來越重,一些小的市鎮沒有實力去談發展,辦教育、辦基礎設施。市鎮聯合體的產生,既保留了市鎮這個基礎,又把有關事權收集起來,解決了市鎮想辦而辦不到的問題。 在瑞典,全國地方政府聯合會把全國290個市鎮政府組織起來,發展地方自治,推動合作,提供服務,提高市鎮政府的效率和質量,走出了自己的聯合與合作之路。到XX年,全國地方聯合會與全國省政府聯合會合併組成一個共同的聯合會,進一步推動地區發展、民主自治和社區建設。  

;二是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即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形成一種新的供給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實行合同出租,就是說在不擴大政府規模、不增加公共財政支出的情況下,政府按照投標者的競爭和履約行爲,將原先壟斷的公共產品生產權和提供權向私營公司、非贏利組織等機構轉讓,完成公共服務提供的“準市場化”,進而改善公共服務的提供質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強行政能力。在這一方面瑞典一直走在前面。據瞭解,20世紀90年代之前,出租合同在瑞典市鎮政府整個支出中所佔的比例一直是穩定的,大約在6-7%。然而,在不同服務領域中,這一比例不一樣,如學校交通大約是80%,垃圾清潔大約是50%,建築物清潔和高速路養護大約是25%,公園養護大約是6%,老年人和兒童照顧大約是1-3%。到20世紀90年代,在大多數服務領域中,這一數字都有了提高,尤其是在社會服務領域,據統計,在90年代末,將社區照顧老年人的任務外包出去的平均比例,已從90年代初的1%上升到8%,個別城市甚至上升到30-40%。 三是參與式民主不斷擴大。15年前的1989年,法國聖德尼市在調整市鎮規劃時,爲了聽取居民的意見,成立了帶諮詢性的機構――街道諮詢委員會,後來在一個小區改造中,市政府領導人發現這個街道諮詢委員會能夠很好地溝通市議會議員、居民和政府的意見,密切關係。1999年,聖德尼市就把這一機制推廣到了全市。他們把全市分爲14個片,每一片由1名副市長負責,每一月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的議題由議會議員和居民自己定。這種機制度進一步的推行,對市政府產生了很大影響,使政府要面對居民,要有傾聽的能力、分析的能力、協調動能力,居民也有了發表意見的機會,也阻止了極右勢力在基層的滋生。XX年,市鎮選舉後,除巴黎、里昂外,全國大多數市鎮議會都由左派改爲右派控制。當時的總理諾斯潘推動出臺了一個叫“貼近基層法案”,要求30萬人口的市鎮實行參與式民主,要求每一個市都建立街道諮詢委員會,加強與居民的聯繫與溝通,阻止右派的發展。目前,法國不少市鎮在實驗參與式民主,聖德尼市還拿出一批預算項目選民供居民討論,幫助政府科學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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