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業績考覈方案範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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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績考覈方案範文 篇1

爲了加強對各項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充分調動學校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的工作積極性,牢固樹立服務教學的思想,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學校任務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員工作業績考覈方案,作爲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量化考覈的依據。

工作業績考覈方案範文(通用3篇)

一、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工作業績考覈

1、優秀:能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創造性工作,成績突出;工作中能團結協作,配合默契,綜合工作完成較好;工作有計劃,有總結,無明顯失誤。

2、良好:能履行崗位職責,成績較好;工作配合,基本能完成上級或學校交給的工作和任務,效果良好;工作有計劃,有總結。

3、合格:能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成績一般;工作有時比較被動;未能很好地完成上級或學校交給的工作和任務,效果一般;工作計劃性不強。

4、不合格: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實際工作有被動應付現象;工作態度差,效率低,有時影響學校工作,師生有意見;工作無計劃,失誤較多。

二、考覈的基本程序或要求

1、基本程序: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業績考覈不需要自評,直接考覈小組測評,考覈小組對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填寫測評表後,將表格交給鄺惠宜主任進行統計,最後將結果交負責綜合評價工作的'副校長。(測評表見附表)

2、基本要求

(1)一學期沒有開展興趣小組或沒有開展訓練項目的學科教師,業績考覈不能確定爲優秀等。

(2)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每學期末業績考覈1次。根據考覈結果,評定4個等次,分別按30分、25分、20分、15分計算業績評價分值。

3、結果運用:作爲學校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期末綜合評價和評先評優獎懲的主要依據。

三、考覈領導小組

教輔人員和術科教師工作業績考覈表

工作業績考覈方案範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覈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實行年度考覈與任期考覈相結合、結果考覈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覈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覈和任期經營業績考覈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覈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覈。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並作爲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覈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覈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覈以公曆年爲考覈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覈內容及指標;

(三)考覈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覈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

1、利潤總額是指經覈定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覈准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覈定的企業稅後淨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餘額(考覈細則見附件1)。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條 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一條 國資委鼓勵中央企業參加對標考覈試點。

第十二條 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建議值。考覈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覈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建議值,並將考覈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覈定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週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建議值進行審覈,並就考覈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後,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覈:

(一)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覈(計分細則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覈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覈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覈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覈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覈以三年爲考覈期。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覈內容及指標;

(三)考覈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覈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總資產週轉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覈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覈定)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覈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爲: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爲準。

2、總資產週轉率是指企業任期內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同平均資產總額的比值。計算公式爲:總資產週轉率=三年主營業務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資產總額之和

企業符合主業發展要求的重大投資,如果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經覈准,可在計算總資產週轉率時酌情予以調整。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綜合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選擇符合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反映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予以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二十條 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建議值。考覈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覈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建議值,並將考覈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覈定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週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目標建議值進行審覈,並就考覈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

第二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覈:

(一)考覈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覈(計分細則見附件3),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覈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覈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覈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覈和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結果分爲A、B、C、D、E五個級別。基本指標考覈得分低於基本分或考覈最終得分低於100分的,考覈結果不得進入C級。利潤總額爲負或經濟增加值爲負且沒有改善的企業,考覈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處於行業週期性下降階段但仍處於國際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並把經營業績考覈結果作爲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爲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爲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覈結果掛鉤。績效薪金=績效薪金基數×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爲:

當考覈結果爲E級時,績效薪金爲0;

當考覈結果爲D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考覈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1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覈結果爲C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0.5×(考覈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績效薪金基數到1.5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覈結果爲B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5+0.5×(考覈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績效薪金基數到2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覈結果爲A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2+(考覈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但對於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覈結果處於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於上一年。

第二十八條 績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覈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30%根據任期考覈結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覈結束後兌現。對於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薪金兌現方案。

第二十九條 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結果爲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並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結果爲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覈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爲: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三十條 在綜合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整體薪酬水平和考覈對象薪酬水平的基礎上,根據任期考覈結果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 被考覈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係數爲1,其餘被考覈人的係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覈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報國資委備案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覈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目標進入D級和E級的企業,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

第三十三條 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國際標準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擔國家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年度考覈給予加分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管理進步、國際化經營、品牌建設、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授予任期特別獎,予以表彰(實施細則見附件4)。

第三十五條 對於全員考覈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覈得分。

第三十六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談話制度。對於年度考覈結果爲D級和E級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由國資委業績考覈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對企業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對於在考覈期內企業發生清產覈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的,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覈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併破產企業中由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覈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覈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四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覈: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半數;

(二)經營業績考覈制度健全;

(三)薪酬與考覈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外部董事擔任。

第四十三條 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對董事會業績考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結合中央企業整體水平和行業特點,對董事會企業經營業績進行測試評價。

第四十四條 獲得授權的董事會,應根據國資委的要求制訂、完善業績考覈辦法和程序,科學合理地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考覈目標和考覈結果。上述工作,董事會應事前與國資委進行溝通,事後報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作業績考覈方案範文 篇3

一、目的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公司內推行績效考覈工作,以建立長期、穩定和規範的績效考覈制度。通過對員工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的評價,挖掘員工潛力,幫助員工正確認識自我。爲員工升遷、獎懲以及薪酬調整提供合理的依據,同時爲員工與上級領導之間提供一個正式溝通的機會,並使員工清楚公司對自己的真實評價。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20xx年9月30日以前入職員工。考覈表分爲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其中管理人員包括:項目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一般員工包括:副主管以下員工;所有參加考覈人員均應認真填寫考覈表。

三、考覈依據和原則

以考覈前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等實際表現爲依據。考覈人要對被考覈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價要客觀、公正,儘量使用量化指標衡量,必須根據日常工作中觀察到的客觀事實作出評價。必須排除考覈者對被考評者的好惡、同情心等偏見。

四、考覈辦法及程序

1、考覈分爲自評、初評、複評、審覈。

2、自評:應由被考覈人自己給自己打分。被考覈人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自己,自評分數不計入考覈總分。被考覈人可以在員工意見欄反映自己對公司、對項目部或對員工績效考覈的意見和建議。

3、初評:由被考覈者的直接主管或是以主管爲核心的一個評價小組。考覈者應在評覈前與被考覈人進行績效面談,聽取被考覈人意見,指出其成績和不足以及應努力的方向。初評者在意見欄裏詳細填寫對被考覈人的考察意見,針對被考覈人素質條件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4、複評:由再上一級領導負責打分評判,如發現初核打分與員工自評打分相差懸殊,應進一步深入瞭解情況,以求得更加公正、客觀。同時對初評者的工作能力、水平和客觀、公正性有一個瞭解。

5、審覈: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初評、複評打分進行加權平均,得出最終分數,並對各項目部所有員工績效考覈情況進行綜合統計。

6、公司領導層可根據績效考覈結果,制定員工晉級、加薪、降薪、辭退等方案。

7、本次績效考覈增加對項目經理的考覈,除了延續以前的績效考覈方式:一線普通員工參加工資固定調整績效考覈;部門、區域負責人或骨幹員工參加每月根據績效及總部檢查的情況而浮動的績效考覈。項目經理參加浮動獎金部分的績效考覈。

8、由總部規定考覈額度並於每月5日之前將考覈打分及獎金額度下發到項目部,項目經理於每月10日前將獎金分配表報到人事行政部。項目經理的獎金部分由總部根據每月檢查打分情況確定;職能部門經理的獎金由總經理根據當月經營指標完成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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