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保險福利待遇的勞動合同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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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保險福利待遇的勞動合同書 篇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帶保險福利待遇的勞動合同書(精選3篇)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爲________ 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 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帶保險福利待遇的勞動合同書 篇2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分公司 

耕牛保險保險單 

本公司依照耕牛保險試行條款及在保險單上註明的其它條件承保被保險人____的下列耕牛: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保險單號碼: 

┌─────┬──┬──┬──┬──────┬────┬───┬──┐ 

│耕牛種類 │畜齡│畜性│毛色│ 特

徵 │保險金額│保險費│備註│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元整

│ 

├─────────────────────────────────┤ 

│保險費總數: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保險費率:

%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特別約定:

│保險公司簽章:

│ 

│ 

│簽單:

複覈: 年 月 日 │ 

└────────────────┴────────────────┘ 

備註:收到保單後請覈對,如有不符,應即辦理更正。

帶保險福利待遇的勞動合同書 篇3

1.養殖保險_____險保險單(正本)

鑑於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養殖保險____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養殖保險________險的規定,承擔被保險人下列標的的保險責任。

業務性質: 保險單號:

-------------------------------------

|標的分類|投保數量|何價投保|投保成數|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儲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險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標的座落地點| 經度: 緯度: |

|------|----------------------------|

| 總保險金額|(大寫) |

|------|----------------------------|

| 總保險費 |(大寫) |

|------|----------------------------|

| 儲 金 |(大寫) |

|------|----------------------------|

| |1.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保險責任期限|----------------------------|

| |2. |

|-----------------------------------|

|本保險標的有無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 |

|-----------------------------------|

|備 注 |

|-----------------------------------|

|被保險人地址及郵政編碼: 保險人:_____保險公司(簽章)|

|電話號碼: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佔用性質: 郵碼:______ |

| 電話:______ |

| 年 月 日 |

-------------------------------------

經(副)理: 會計: 複覈: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養雞保險條款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養雞場均可投保:

(一)雞舍飼雞10000只以上;

(二)雞場選址須在非蓄洪行洪區且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場內的建築物佈局應符合畜牧獸醫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溼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暑降溫措施,場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雞隻的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投保雞隻應爲無傷殘、無疾病、營養完全、飼養密度合理。

保險責任

第二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依照本規定負責賠償:

(一)特定傳染病(選定責任);

(二)特定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選定責任);

(三)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診患本條中的特定傳染病,並且經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撲殺、掩埋、焚燒的。

(注:選定保險責任原則見通知)

責任免除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飼養人員及其家屬的故意或過失行爲;

(二)保險雞隻互鬥、中暑、凍、餓致死,淘汰宰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四)在觀察期內因第二條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違反防疫規定、拒絕防疫或發病後不及時治療;

(六)保險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損失。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雞隻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雞場設施發生保險責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導致保險雞隻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所致的損失(但屬於第二條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險期限

第五條 根據雞的飼養用途及生長階段,劃分爲:

(一)肉用雞:從10日齡起保至56日齡爲止;

(二)產蛋雞: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爲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三)種雞:

育雛階段:從1日齡起保至42日齡止。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爲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第六條 保險肉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7天爲傳染病觀察期;保險產蛋雞和種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5天爲傳染病觀察期。

第七條 保險雞隻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殺或調離約定的保險地點,該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每隻肉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56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二)每隻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三)每隻種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第九條 保險費:

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標準計收。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保險雞隻發生保險事故時,以每棟雞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險天數最長定爲連續7天)計算死亡數。若死亡數低於或等於實際存欄數的15%時,不負賠償責任;若死亡高於實際存欄數的15%時,按死亡數扣除死淘數予以賠付。

肉用雞、產蛋雞育成階段、種雞育雛階段和育成階段:

每隻保額-雞苗單價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雞苗單價+─────────×(出險時已飼養天數+出險天數)〕-殘值

56天或140天

產蛋雞和種雞的產蛋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每隻保額×賠付百分比-殘值

賠付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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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齡|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雞死淘率爲5%;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死淘率爲10%;雞種死淘率分別是:育雛階段爲5%,育成階段爲10%,產蛋階段爲8%。

若保險金額高於保險雞隻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時,則按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計賠。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實際飼養只數大於投保只數,按投保數與實際飼養只數比例賠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和所屬獸醫師出具的真實合法的診斷和治療證明、死亡證明、防疫證明。

第十三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雞隻損害而造成雞隻死亡,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若被保險人已取得部分賠款,保險人應在賠償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

賠償金額。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追償權時,不影響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失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保險雞隻發生部分死亡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雞隻數應相應減少,具體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以僞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雞隻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加強雞隻飼養管理的規定,搞好飼養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規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記錄,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切實做好防疫、治療及安全防災工作。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數量變動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 保險雞隻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救護,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以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到現場查勘,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死亡雞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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