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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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1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通用3篇)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覈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鑽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爲待聘或富餘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爲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爲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擡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爲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週歲後,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爲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2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覈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鑽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爲待聘或富餘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爲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爲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擡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爲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週歲後,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爲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沒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懷孕,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單位報銷,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九條 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條件允許應每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條 3月8日“三八 ”婦女節,可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爲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條 企業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要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對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監督,並將履行情況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按勞動爭議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報縣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後具備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_____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公司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爲,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勞動民法典》、《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築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集體合同規定》等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簽訂本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條 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職工生命至高無上”的觀念,始終把公司的安全生產和職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職業安全衛生的主要內容:公司各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危險化學品的存儲、運輸、使用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職業衛生與勞動防護;工傷事故的管理;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特種設備管理等。

第四條 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

1、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職工有依法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負有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管理制度。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制度上固定下來,使安全生產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公司應結合實際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作業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公司依法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構,並按規定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七條 公司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有計劃地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根據國家規定,針對設備檢修、高空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工會應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八條 公司應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有: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培訓;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機械製造行業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教育;重大事故防範、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標準作業法及技能教育等等。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具有資質部門的培訓,在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後,方可進行特種作業。

第九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把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裝備的技術進步與公司的現場改善、建設項目的實施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提升本質化安全水平。

第十條 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時,必須向公司安全質量監管部門提供全面的數據和理、化特性,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對實行“三同時”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高溫作業職工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對施工中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信息卡、危險源點設提示卡。積極搞好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公司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定期檢查,嚴格考覈。

對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公司應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或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公司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公司有權查處。

第十四條 公司對工作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崗位和在較大危險場所工作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同時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對特殊工種職工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和健康檔案。

對其他崗位的職工,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組織定期體檢。

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職工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對有毒有害工種按國家規定給予特殊津貼,並根據物價等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津貼標準。

第十五條 公司應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的要求和時限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時,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通報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同級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三章 工會、職工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七條 工會依據《工會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工會三個條例),監督國家有關勞動防護、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職工進行安全宣傳,督促行政方面解決影響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參加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制定和修改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必須有工會參與。凡涉及職工職業安全健康衛生保護範圍、防護措施及標準、勞動保護待遇及補貼標準等重大問題的制定、調整、變更,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依據工會三個條例,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體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有責任對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公司以工會爲常設機構建立由工會主席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專業人員和專兼職勞動保護監督員等組成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基層設立相應的勞動保護監督小組,各工會小組設立兼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形成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的三級勞動保護監督體系。

第二十條 工會應積極協助公司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羣衆性的“安康杯”競賽、“安全生產月”活動、羣衆性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推動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通過班前會、培訓班、目視板、宣傳欄等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強職工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二條 工會支持公司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專業人員進行安全巡查。

第二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有權監督勞動保護工作的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行爲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公司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公司方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公司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安全的事故時,工會應及時趕赴現場,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掌握本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權瞭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採取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公司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專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檢查組(由公司方代表和工會方代表組成),對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應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條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由公司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並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檢查驗收合格。

由於管理不嚴造成人身傷亡、火災等事故的單位和部門,公司將依據《東風汽車公司違紀員工處分辦法(試行)》視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工作中由於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對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專項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專項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方代表(簽字)                             職工方代表(簽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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