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買賣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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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1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標的物買賣合同(通用5篇)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於。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爲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爲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爲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________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爲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爲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2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序號標的名稱規 格 型 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元)金 額(元)備註

注:本合同不含稅金額爲元,稅額爲元,總價款爲元(包含13%的增值稅),總價款含運費,不變價。

第二條、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產品自帶出廠產檢驗合格證書和檢驗報告,需方應在收貨後的15日內自行組織驗收並書面提出異議,如超過15日的,視爲貨物驗收合格。

第三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件及期限:按國家標準執行,質量三包,質保期一年。

第四條 、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電纜盤供方回收,需方用完貨物通知供方回收工作由——負責,需方有保管電纜盤義務,如電纜盤系需方人爲破壞無法回收的則賠償相應損失。回收時間爲到貨一個月,若供方不按時回收則一個月後需方自行處理。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有出廠產品合格證和檢驗報告。

第六條 、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南寧市江南區淡村路5-18號(含運費,不含卸車費)。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擔:供方送貨至需方指定工地,卸車費由需方承擔。

第九條、貨權轉移:雙方同意,貨物出廠即視爲供方的貨物所有權轉移給需方。

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國家標準驗收,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以最終確認函爲準,對供方確認函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否則視爲同意。

第十一條、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後,預付款30%,貨到工地5個工作日付到總貨款的60%,餘下40%貨款需方於 年 月 日前付清;憑稅率爲13%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

第十二條、本合同解除條件:貨到工地,驗收合格,結清貨款,質保期滿後,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按國家民法典執行,如有一方違約,拖欠貨款部分的違約金,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付,律師費、差旅費等因訴訟發生的支出,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送達方式:各方承諾,本合同落款處所列聯繫方式,爲各方有效送達方式,如發生爭議、訴訟的,以合同落款處的送達地址爲準,如一方變更送達地址,需書面變更及提供新的有效送達地址,否則原地址仍視爲有效。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供方及需方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需方應附有效經營、身份證件複印件,隨加蓋簽字、蓋章合同一併提交供方,否則供方有權不予發貨。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貳份,供方持壹份,需方持壹份。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供 方

供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稅 號:

開戶銀行:

賬 號:

需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經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稅 號:

開戶銀行:

賬 號: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 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 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 合同標的物

1、本合同的標的物是米、 面,由乙方向甲方購買。

2、 本合同的標的物表述及價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3、 本合同的標的物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或者相關 行業的標準。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同標的物應是國家規定有相應 生產資質企業所生產。本合同簽訂時,甲方須提供產品生產 廠家營業執照複印件(蓋章)及產品質雖合格證,以便乙方 備案之用。

二、 數H及檢驗

交貨地驗收,商品溢短裝2如內,視爲已完全履行合同, 按實際數雖結算貨款。

三、 質H及檢驗

甲方送貨到達後,乙方立即抽檢驗收,未提出書面異議, 視爲質雖合格(限於標準、規格、品種)。

1、 使用無毒衛生編織袋包裝;

2、 重雖應足斤足兩,每包重雖正常誤差必須低於____ %若 經乙方抽查發現有短斤缺兩或破包、受潮等現象,將給予整 批退回。

3、 經甲乙雙方自願商定,自貨物交付之日起六個月內, 若出現質雖問題(包括但不限於發黴,腐爛等)

四、 交貨方式

甲方負責在指定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_日前將貨物運送到乙方 指定地點__________ ,運費由甲方負擔。

五、 貨款結算方式

甲方交貨之日,乙方先行支付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剩餘貨 款在交貨後三個月之內結算完畢。

六、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支付違 約金。

2、 甲方送達之貨物經乙方驗收不合格,乙方有權拒絕 收貨或要求甲方退貨、補貨,應支付違約金。

3、 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H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 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據甲方狀況進行評估,如 果乙方根據評估認定甲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並 於3天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有異議。

4、 甲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雖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 雖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 金。

5、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的違 約金。

七、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時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 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 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 證明後,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 意後,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並 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 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 任,並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八、 相關規定

1、本合同未盡適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4

二、合同編號:合同編號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對合同的查找和管理,在企業和機構中,由於相同名稱的合同大量存在,爲方便合同的查找和管理須要按一定的規則給合同編號,合同編號的規則沒有統一的規定,只要便於查找和管理就可以,如果只是個人偶爾簽訂的合同,很少存在重複,就沒有必要給合同編號了。

三、合同簽約方:

合同的簽約方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重要條款,該條款不僅僅是註明簽約方的名稱,還包括代稱(即甲方、乙方等)、法定代表人(適用於以企業爲簽約方)、身份證號碼(存在同名情況,方便區分)、職務(適用於以企業爲簽約方,法律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具有一定的職務,要擔當企業的代表人就須要企業出具委託書或其他證明)、代理人、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銀行帳戶號(特別是以金錢爲給付任務的合同),當然,這些項目要根據合同具體的需要靈活選取。

四、自願立約條款:

法律規定合同的訂立若是存在脅迫、重大誤解等非自願的情況,合同便可以被撤銷,在合同中約定自願立約條款,承諾立約的自願性,便可以有效地保證合同的效力。

五、目的條款:

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不明,或遺漏的時候,合同的目的便可以用來解釋合同的其他條款,並可以爲遺漏的條款指明可以使用的合同的習慣性規定。

六、標的物:

標的物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載體,約定明確的合同標的物,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也就相應地增加了確定性。在約定標的物條款時,要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標的物的種類、數量、型號、顏色、產地、重量、質量等信息,總之,要使標的物儘量的準確,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

七、權利條款:

在約定權利條款時,要注意全面地顧及到從合同着手訂立到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對每一個須要控制合同相對方的環節都要約定自己相應的權利,同時約定合同相對方相應的義務,從而保證對合同過程的控制,順利實現合同目的。此外,在約定合同權利的時候要注意自己所享有的權利與所要履行的義務的平衡性,也要注意到合同相對方所享有的權利與所要履行的義務的平衡性,不使權利義務失去平衡,使得一方負擔過重,影響合同的訂立,一定意義上,合同要達到互利的目的。

八、義務條款:

參照權利條款說明。

九、交付條款:

在此條款中要約定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地點、須提交的憑證、交付的對象、因交付行爲所產生的成本費用的承擔等項目,要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靈活選定約定的項目。

十、驗收條款:

要嚴格按照對合同標的物的約定擬定驗收條款,對於不符合合同標的物的交付要約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如拒收、提存、標的物損失的承擔等等。

十一、保密條款:

在合同雙方的合作中往往會知曉相對方的一些機密,如果對這些機密保護不當很有可能給機密相關的簽約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爲此有必要對相關的機密做好保護,如重要的生產技術、客戶資源、產品來源地、產品成本等等。

十二、保證條款:

可用來使簽約人聲明保證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保證自己具有簽約的能力,保證履行合同等等情況,使那些較難控制的事項得以確定,一旦違反便可據此追究責任。

十三、聲明確認條款:_______________

十四、違約責任條款:

約定違約的類型、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賠償的範圍、數量、測算賠償數量所依據的標準等等。

十五、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展條款:

由於合同是面向未來的,而未來又面臨着許多的不確定性,爲了不使自己在出現特殊情況導致履行合同已無可能,或者明顯違背合同訂立的目的,可能使自己遭受重大損失時,不致受到既定合同約定的刻板限制,須要事先預測自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況和風險,對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展的條件做出約定。

十六、擔保條款:

合同簽約一方可能對另一方的履約能力不夠信任,爲此須要引入適當的保證,在約定保證條款時,要說明保證的種類、期限、範圍、是連帶或一般保證、擔保物的交付、保存、擔保物受損滅失的的責任承擔、擔保物的提存、保證人的基本信息和聯繫方式等。

十七、不可抗力條款:

主要約定自身所可能遇到的特殊的不可抗力,其他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可以參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5

範本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於。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爲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____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爲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爲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39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爲________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____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爲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住址:身份證號:連帶保證人:住址:身份證號:出賣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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