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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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事務所聘用合同 篇1

聘請方:_____________(下稱甲方)

稅務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精選3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稅務顧問專線:_____________

根據《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聘請,擔任稅務顧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決定聘請乙方註冊稅務師擔任其稅務顧問,並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請,指派專人(組)擔任甲方的稅務顧問。二、甲方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聯繫屬於稅收服務範圍的各項事務。

三、稅務顧問的服務範圍

1.解答有關涉稅收政策、財務處理方面的問題;

2.指導企業運用稅收政策的策略與方法,享有稅收優惠政策;

3.指導企業每月納稅申報前的自查工作;

4.提供日常辦稅諮詢服務與操作指南,包括納稅框架的設計,運用稅種、稅目、稅率的認定,辦稅程序指南,以及爲避免納稅風險,提示關注的涉稅事項等;5.提供有關稅收、財務、會計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通過舉辦講座、發函寄送、登門傳遞等形式供客戶參閱);

6.爲貴單位的經營決策提供有關稅收信息,包括納稅成本及涉稅風險;

7.應貴單位要求,參加貴單位召開的有關財稅會議及有關稅務專項討論;

8.協調稅務關係,調節稅務爭議;

9.稅收策劃諮詢。

四、雙方職責

甲乙雙方對其依本協議履行義務時所獲得的對方的相關商業祕密負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應當不受時間限制而持續有效。

甲方責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有義務及時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及時、不全面給乙方工作造成重複,由此產生的工作量,甲方有義務支付額外費用。如果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不真實,造成偷稅、欠稅以及由此而受到處罰,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2.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稅務師事務所聘用合同 篇2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人員(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在甲乙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爲期三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 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按在編人員同等工齡、同等技術資格的標準執行。

五、甲方按國家規定爲乙方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項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甲方交納當年養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六十,乙方應交納當年養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四十,按年交納;醫療保險甲乙雙方各交納參保金的百分五十,按月交納,且甲方代爲辦理。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時制度、各類假期、女職工權益、因工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享有參與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等權利,以及參加黨組織和羣團組織的權利。

乙方享有參加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續聘、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並報原登記機關留存。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7、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覈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覈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爲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於國家和省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及羣團組織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項情況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滿終止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聘用合同期滿,沒有辦理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關係的,視爲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乙方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滿並辦理了終止手續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以下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終止:

乙方參加入編招聘考試,錄用時。 

(九)甲方與乙方解除聘用合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甲方與乙方終止、解除聘用合同後,應爲乙方出具終止、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爲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銜接工作。乙方的人事關係、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七、乙方工作考覈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約。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聘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衛生局備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稅務師事務所聘用合同 篇3

爲進一步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和管理,保證各項動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實,切實提高對重大動物疫情早發現、早反應、早處置的防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瀾滄縣關於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管理的通知》、《瀾滄縣村級動物防疫員建設管理辦法》,通過 鄉(鎮)農業站和 村委會嚴格按照條件和標準要求推薦,鄉(鎮)政府審覈同意,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培訓考覈合格,縣畜牧獸醫局批准,聘任 同志

爲 鄉(鎮) 村動物防疫員。

一、聘任與管理

村動物防疫員 同志由鄉(鎮)農業站站長直接聘任管理,縣畜牧獸醫局監督指導。

二、主要工作職責

(一)承擔《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貫徹,努力學習法律、法規和動物疫病防治業務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二)負責建立本村動物登記卡,記錄畜禽存欄、購入、買出、出生、死亡等情況,按規定每月25日前向鄉(鎮)農業站彙總上報。

(三)承擔動物強制免疫注射、加掛畜禽標識、建立散養戶動物免疫檔案、動物疫情報告等公益性服務。

(四)負責本村內農戶飼養畜禽的防疫工作,在鄉(鎮)農業站的指導下,統一管理使用好防疫器具設備和疫苗,做好防疫注射到戶登記表和填寫發放動物免疫證。

(五)承擔動物疫情監測,定期上報本村內動物疫情動態,發現動物疫情要及時準確報告鄉(鎮)農業站並上報縣畜牧獸醫局,不得隱瞞或謊報疫情。

(六)負責本村內動物疫病的診療服務,積極參與重大動物疫病的撲滅和防控,做好染病及死亡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和消毒工作。

(七)承擔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委託本村內動物及產品的產地檢疫並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按規定要求收取上交檢疫費。

(八)承擔畜牧獸醫新技術、新成果的引進和試驗示範推廣,積極開展畜禽品種改良、人工種草、廄舍改造、科學養畜等技術推廣公益性服務。

(九)負責開展對農戶的實用技術培訓,協助做好能繁母豬補貼和保險的統計及管理工作。

(十)協助完成鄉(鎮)農業站和縣畜牧獸醫局安排下達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三、考覈管理

(一)由縣級財政預算的村級動物防疫員專項補貼資金按每人每月20元標準由各鄉鎮農業工作站按月發放。從20xx年開始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的工作報酬補助部份,由基礎補助和獎勵補助構成,基礎補助根據中央當年下達的補助金額實行一年按春秋兩防分兩次發放,獎勵補助經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瀾滄縣村級動物防疫員建設管理辦法》考覈後發放。

(二)受聘的不脫產村級防疫員具體業務工作由鄉(鎮)農業站直接管理和考覈,若被解聘必須無條件移交村獸醫室及所配備的疫苗冷藏設備和防疫器械。

(三)、積極參與重大動物疫病撲滅和防控工作,按要求做好染病及死亡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和消毒工作的,由縣畜牧獸醫局根據考覈結果給予表彰和獎勵補助。

(四)、鼓勵支持按照國家動物防疫收費標準和政策收取動物防疫等有償服務費用,提高自身的工作報酬。

四、聘用期限

聘任期爲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任期滿後,再續聘簽訂新一輪的聘任合同書。

五、本聘任合同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在實施中協商解決。

六、本聘任合同書一式五份,縣畜牧獸醫局、鄉(鎮)政府、村委會、鄉(鎮)農業站、被聘任人。

聘任主管單位:

法 人 代 表: 法人代表: 聘任管理單位:

聘 任 區 域: 被 聘 任 人:

籤 訂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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