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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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

根據和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13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爲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

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爲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夥人的處理。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爲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爲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覈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爲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爲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

對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夥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夥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夥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准註銷後,原管理合夥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註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爲: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 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爲:謁誠爲委託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爲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性質

事務所爲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 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爲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入夥、退夥

第七條 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 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爲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爲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爲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 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夥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捨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 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爲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爲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爲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 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 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爲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 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 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爲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會計年度爲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爲止。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爲: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爲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 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 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 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夥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條?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覈(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夥人;

(七)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合夥人會議爲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爲每季度終了後的______日內。經三分之二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並簽字,以備合夥人查閱。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夥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爲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爲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夥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夥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夥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_____、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考覈、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爲:

第十三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_____。

第十四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七條?吸收新合夥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爲合夥人,其條件爲: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______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第十八條?合夥人退夥。

(一)退夥須提前______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______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______%,時間爲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對合夥人的處罰。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罰。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爲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夥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爲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准,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_____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覈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______%,時間爲______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爲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事務所因合夥人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_____、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夥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審覈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4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電話: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甲方聘請乙方作爲企業的法律顧問事宜,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服務事項

1、草擬、審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等法律文書。

2、解答法律詢問。

3、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_____活動。

4、協助企業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5、協助企業培訓法律_____。

二、承辦律師

1、乙方接受甲方的合作要求,指派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2、甲方同意乙方認爲必要時可將部分輔助法律服務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

三、合作期限

1、雙方商定乙方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期限爲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協議期滿後,甲方另行商議是否續簽。

四、_____標準

1、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對甲方企業按照最低標準收取法律代理服務費。在服務的過程中,因甲方企業自行提出增加服務項目要求,導致產生其他_____項目由乙方和企業另行商定。

2、甲方委託乙方代理_____、訴訟、調解或刑事辯護活動時,甲、乙雙方視具體情況另行收取律師代理費。

五、甲方的義務

1、甲方與乙方及乙方律師誠信合作,爲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受聘律師如實提供進行法律服務的事物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如甲方企業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師。

3、甲方企業應提供房間爲乙方提供日常辦公場所,並免收乙方物業費、水電費等。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

六、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在本協議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企業的最大利益。

2、乙方應及時向甲方企業發表法律顧問意見。

3、乙方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4、乙方變更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七、保密約定

1、雙方應對其通過工作接觸和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的有關對方商業祕密嚴格保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協議規定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技術資料、商業信息及其他資料。

八、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在無法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1、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需提前______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終止協議。

2、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3、本協議爲合作框架協議,本協議中未盡事項及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或補充協議中進一步予以明確。

4、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5

甲方:代表:地址:電話:乙方:代表:地址: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繫,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範爲主,事後補救爲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爲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諮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範企業的管理行爲。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爲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繫。

2、甲方聯繫負責人: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爲追償依據。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着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甲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6

本合同書委託方爲: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爲: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

理範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爲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爲: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

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爲“本合同書”)

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

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

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

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

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繫的具體

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

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

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

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

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

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

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

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

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

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

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

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後,

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

錄C中規定。

9.5 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

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

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 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爲保證利於監理的

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

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

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

工和復工令權。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

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

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

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

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

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

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

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

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十五天內沒有答覆,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文件,作爲本合同書的一

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

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

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

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

會議以紀要爲據。

聯繫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

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

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

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

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

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

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

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

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第十二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

__元限度之內。

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

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

賬備查。

合同附錄

附錄A 所需監理的工程簡述(略)

附錄B 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1.監理服務範圍:

2.監理服務內容。

受甲方委託按合同進行施工實施階段的全面監理。即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

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進行監督;進行合同管理;協調業主與承包商在施工過程

中產生的爭端和索賠;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測,按時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獨立、公

正、有效地對工程施工實施全面監理。

3.實施階段的監理主要內容如下:

實施時的設計方面

--協助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學實驗合同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管理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熟悉設計內容,檢查設計是否

符合批准的投計任務書和初設審批意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等。被委

託確認這些設計文件、圖紙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優化設計等)。

--及時向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文件、技術規程、施工圖紙和通知等,發現問題

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繫,重要問題報告委託方。

--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協助委託方(或被委託組織)會同設計院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和對

優化設計進行討論。

--審覈承包單位對設計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並儘快給予

答覆,必要時可審覈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如施工詳圖等)。

--保管所有設計正規資料,並能在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閱。

實施時採購方面:

--協助委託方進行採購招標,編制採購合同等。

--採購合同的管理,進行採購計劃進度的控制。催交、駐廠監造主要構件、

設備等。

--驗收(協助或被委託)。

實施時的施工方面:

--協助委託方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標工作、進行編制或審查合同文件、進

行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

--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

確定合同外散工項目並進行監理。

--發佈開工令。

--審批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臨建工程設計、施工

詳圖、工藝試驗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試驗成果等。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

範等。答覆承包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進度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整個工程的控制性網絡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

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准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

包單位採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絡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覈實質量文件,對施工

依據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

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發佈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

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錶,審覈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

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

指令。

--安全施工監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

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協助委託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

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編制監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

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設備

甲方:

乙方:

提供設施與設備具體要求如下:

1.……

2.……

3.……

附錄D 監理費用及支付

1.監理費用:經甲乙雙方協商總費用爲$____元

2.費用支付: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進場費____萬元,

以後按下表撥款:

┌―――――――┬――――――――――――┬―――――――┐

│ 年  月 日 │ 撥款金額/元     │   備註   │

├―――――――┼――――――――――――┼―――――――┤

│       │            │       │

└―――――――┴――――――――――――┴―――――――┘

附錄E 監理機構及主要人員表

1.監理機構:(略)

2.主要監理人員表:

總監:

副總監:

總監代表:

總監辦公室:

行政部:

合約部:

中心試驗室:

駐地監理部:

_____工程組:

_____工程組:

_____工程組:

顧問組成員:(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爲: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爲:謁誠爲委託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爲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爲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爲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夥、退夥

第七條?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爲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爲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爲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爲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爲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爲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爲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爲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爲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爲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爲: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爲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8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樣式一)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爲: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爲“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爲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_____,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夥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_____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爲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_____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_____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_____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_____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爲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爲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覈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爲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爲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_____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爲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爲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_____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_____。

第十三條?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爲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9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繫”,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

以事先防範爲主,事後補救爲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

1、在協議期限內,爲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諮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範企業的管理行爲。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爲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繫。

2、甲方聯繫負責人: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着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的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一)項確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從_20xx_年_5_月_13日起至_20xx__年__5__月__12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無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覈,同意聘用乙方爲甲方的__專__職律師;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專__職律師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按下列第(一)項確定:

(一)乙方的月工資爲__1000_元。工資發放日爲每月__15__日。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雙方議定: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

(一)瞭解對律師的權利義務有影響的甲方規章制度,對相關規章制度的補充、修訂享有建議權;

(二)享受必要的培訓和教育;

(三)取得規定的報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當行爲損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賠償;

(五)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五、乙方受聘期間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法》以及律師執業紀律的規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三)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開展律師業務;

(五)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督促乙方依法執業、依法納稅;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甲方有權提議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內容;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違法、違紀或者其它不當行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有權拒絕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範的不當請求。

七、甲方聘用期間的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兌現相關福利待遇;

(二)爲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四)對乙方違法違紀和不當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由甲方出資,以乙方名義爲乙方繳納醫療、養老保險 ;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的出資,均由乙方辦案提成中扣除,也從乙方辦案中產生;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一、本合同的續簽及終止。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離所,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是否同意乙方離所作出答覆,如果同意乙方離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爲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爲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二、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________區廳、律協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人(簽名):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1

訂立協議人: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爲: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爲“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爲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夥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

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爲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爲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爲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覈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

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爲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爲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

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爲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爲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

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

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爲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2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爲: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爲“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爲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夥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爲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爲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爲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覈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爲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爲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爲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爲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爲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合夥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爲其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維權專項法律服務中的保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責任的範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與委託事項相關的不爲他人所知的信息,包括計算機軟件、侵權人的相關信息、資質證明、報告、說明、公證文件等。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統稱爲保密資料。

二、乙方有義務保證"保密資料"不經甲方授權不得向任何無關人士披露。

三、乙方承諾保密資料的使用只限於本項目,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保密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四、以下信息不屬於保密資料:

(1)乙方已經或將要從公開渠道獲取的且已公開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信息;

(2)並非由乙方從事本項目有關人員披露或乙方從事本項目有關人員授權披露的信息;

(3)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該第三方對該等信息的擁有不是由於違反了其對其他方的保密義務的結果。

五、若乙方或項目有關人員違反本函的保密義務,乙方和項目有關人員須承擔相應責任。

六、如果雙方最終不能達成合作,乙方要迅速返還給甲方所有包含或反映有關評

價資料信息的書面資料。不得保留整個文件或其部分內容的任何複印件、摘錄或其他任何複製品。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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