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裝修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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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裝修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裝修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系發包方,乙方系承攬方,年月日甲自願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攬給乙方裝修,現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裝修有關方面,特此訂立如下協議:

工程地點及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戶型結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總價爲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2.本合同簽訂後,甲方預付第一期工程款即雙方籤認的報價單中工程款總額的____給乙方,乙方纔進場施工。

3.施工及安裝竣工驗收後當天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

三、承攬方式:

乙方負責施工,材料由甲乙雙方共同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

四、材料提供:

關於材料供應,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採用____方式供應材料。

.本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當即時檢驗,如發現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即時更換,如不更換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如延誤工程進展,施工期限相應順延。

.本工程材料由乙方提供,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符合甲乙雙方約定標準,並接受甲方檢驗。

四、質量標準及驗收期限:

施工要符合安全要求,裝修質量不得低於同一施工類型的裝修標準。房屋交付給甲方,甲方應即時驗收,甲方應在3日內檢驗,如在該期限內,甲方未做任何表示,視爲該房屋驗收合格。

五、施工期限:

工期爲_______,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延誤工程進展或則不可抗力導致延誤工程進展,其施工期限相應的順延。

六、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除順延工期外,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或則窩工造成的損失,即每天應支付_____元,如甲方不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金額的____%支付違約金給乙方,其工期順延。

2.由於乙方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竣工,乙方應按每天支付____元的違約金給甲方。

3.工程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或甲方單方面更換門鎖不讓乙方施工人員進行施工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並視爲對乙方施工的工程驗收合格,甲方應付清全部工程款。

七、其他約定: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設計圖紙,圖紙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乙方發現根據甲方要求設計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因甲方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甲方中途變更乙方工作的要求,如工程項目增加,甲方應支付乙方實際增加所產生的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對乙方進行賠償。

3.乙方在施工期間,應當接受甲方必要的監督檢驗。甲方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乙方的正常工作,如妨礙延誤工程進展,其施工期限相應順延,造成乙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4.乙方房屋裝修完成後,應當即時向甲方交付,甲方應當即時驗收該房屋。

5.乙方施工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有協助的義務。甲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乙方施工不能完成的,乙方可以催告甲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協助義務,並相應順延履行期限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每份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裝修合同 篇2

訂立協議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爲“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爲訂立本協議的__________________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__________________%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爲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__________________%由合夥人均攤,__________________%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__________________%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爲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爲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爲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覈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爲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爲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爲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爲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覈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爲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裝修合同 篇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現就乙方到甲方實習事宜,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實習內容

甲方同意乙方到甲方實習。實習內容爲 .如果乙方不適合甲方安排的實習崗位,甲方有權進行調整。

第二條 實習期限

實習期限爲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實習地點

乙方的實習地點爲甲方的辦公場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場所。

第四條 實習待遇

乙方實習期間享受以下第 項約定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實習補貼 元,於每月 日之前支付。

2、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不予支付實習補貼。

3、其他待遇: .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實習期間,甲方應爲乙方安排實習崗位,指派實習指導人員對乙方進行實習指導。

2、在實習期間,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相關的實習設備。

3、實習期滿時,甲方對乙方在實習期間的表現作出實習鑑定。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聽從指導人員的安排,認真完成指定的任務。

2、乙方同意根據雙方協商,按照甲方指定的生產崗位及崗位職責要求進行實習。

3、嚴格保守甲方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商業機密。

4、 不得利用甲方的設備、資料、技術等條件從事與甲方安排任務無關的活動;

5、本協議到期後,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歸還實習期間所佔有的甲方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電腦、圖書、報刊雜誌、項目資料。

第七條 聲明與保證

1、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信息真實、可靠,如有欺詐,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2、乙方保證其簽署本協議不違反其所在學校的有關規定,甲方保證根據乙方的能力和公司的需要儘量爲乙方提供合適的實習機會。

第八條 協議的解除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爲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並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爲本協議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 .如該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無義務爲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產生的醫藥費,由乙方自行解決。

2、 實習期間,甲方爲乙方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用於乙方在甲方實習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該保險賠付用於折抵甲方依據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

1、實習協議經雙方簽署後,具有法律效力。其它未盡之事宜,由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共識後,可進行修訂和補充。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身份證複印件、學生證複印件作爲本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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