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開發合同條款內容與雙方違約責任(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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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開發合同條款內容與雙方違約責任 篇1

開發人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委託開發合同條款內容與雙方違約責任(通用3篇)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託人違約責任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委託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委託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託人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託人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人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委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委託人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託人應當賠償因此經研究開發人所造成的損失。  

3、逾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責任。委託人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後,退還委託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託人賠償損失。  委託開發合同條款內容  

(一)項目名稱  本條款應該用簡潔、規範的語言準確地表述委託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課題的名稱,從名稱反映合同性質。如生測室專用生物光照培養箱的開發或球玻面干涉儀的研製開發,既明確了開發內容,也明確了合同的性質。  

(二)技術成果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本條款是合同的中心條款,必須用規範、標準的語言闡述研究開發課題所屬技術領域和項目內容、技術構成、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的目標及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方式。技術範圍和對技術的具體要求要具體寫明,所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形式,可以是產品設計、材料配方等技術文件,或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或樣品、樣機等設備。  

(三)研究開發計劃  研究開發計劃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指導性文件,是順利完成技術開發工作的關鍵。按照合同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是研究開發方的核心義務。一般情況下,研究開發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研究開發目標、現有的技術基礎、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開發的方法、攻關目標和內容、研究開發實驗的方法、研究開發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費預算及技術人員安排、研究開發進度安排等事項。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委託開發合同中委託方應當按約定支付全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經費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按實支付。當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託人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餘時,研究開發人應當如數返還;二是包乾使用。結餘的經費歸研究開發人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人自行解決。如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方式,一般應按包乾使用處理。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爲履行合同購置的貴重設備和儀器的產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凡研究開發經費實行按實支付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應當返還委託人;研究開發經費實行包乾使用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歸研究開發人。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該條款應包括委託開發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開發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開發研究成果的地點,以及以何種方式完成開發研究工作、交付開發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條規定,若作爲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技術開發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項,不同於一般的合同解除,應將其與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區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是指研究開發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雖然經過主觀努力,但是由於現有認識水平、技術水平和科學知識及其他現有條件的限制,無法實現技術開發合同目標,而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全部或部分失敗而引起的財產責任。在風險處理上,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如果事先無約定的,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無補充協議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所謂合理分擔並不是平均分擔,而應充分考慮到技術開發合同履行中的具體情況,如合同標的、價款、風險程度等,並斟酌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使合同雙方對由於技術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在委託開發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的,研究開發方仍負有義務向委託方交付有關研究開發數據、報告及實際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在合理分擔損失時,這部分也應考慮進去。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委託開發合同中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所完成開發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方法,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委託開發的成果屬於委託人,也可以約定屬於雙方共有。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委託開發合同條款內容與雙方違約責任 篇2

依《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認證,並根據合同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2、合理使用研究開發。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委託開發合同的約定,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開發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託人支付的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39;條件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及時組織驗收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委託人。  

4、研究開發人的後續義務。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委託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委託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託人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託人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人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委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委託人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託人應當賠償因此經研究開發人所造成的損失。  

3、逾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責任。委託人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後,退還委託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託人賠償損失

委託開發合同條款內容與雙方違約責任 篇3

開發人義務  依《民法典》第332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認證,並根據合同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2、合理使用研究開發。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委託開發合同的約定,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開發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託人支付的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及時組織驗收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委託人。  

4、研究開發人的後續義務。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開發人責任  《民法典》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託開發合同範式  委託開發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開發項目的委託單位,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開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開發項目的受託單位,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於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術項目委託給乙方進行研究開發鑑於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從事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項目名稱  

1.1 本合同的委託開發項目名稱爲:(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名稱)  

1.2 技術合同的填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徵和法律特徵,並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儘量使用規範化的表述,如關於_______技術的委託開發合同。  

第二條 標的技術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進行研究開發所要完成的技術成果)  2,2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是訂立合同時甲乙雙方尚未掌握的、經過乙方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成果應當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2.3 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創造性,即訂立合同時該技術成果並不存在,而是經過乙方創造性勞動,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領域中的發明創造項目,這種發明創造的項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項目。也可以是國內首創的新項目,還可以是地區或行業中的新項目。  

2.4 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新穎性,即該技術成果不是現有技術,沒有被他人公開,爲公衆所知曉。  

2.5 甲乙雙方應明確本合同開發技術項目的技術領域、說明成果工業化開發程序,比如是屬於小試、中試等階段性成果,還是可以直接投入生產使用的工業化成果;是屬於科技理論,還是有關產品技術、工藝技術等。  

2.6 甲乙雙方應約定標的技術的形式,是屬於以技術報告、文件爲載體的書面技術設計、資料,還是以產品、材料、生產線等實物形態爲載體的技術成果。  

2.7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應達到如下技術水平和具體指標:(載明本合同標的技術所應達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評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等)  

第三條 研究開發計劃  

3.1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擬定一個比較周密、合理的研究開發計劃,包括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等,明確約定每一階段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完成的研究內容、達到的目標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內容。  

3.2 乙方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與本合同標的技術有關的國內外技術現狀、發展趨勢以及該領域國內外專利申請和授權情況;  

(2)現有的技術基礎和條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3)研究開發本項目的主要任務;  

(4)研究開發本項目的攻關目標和內容;  

(5)研究開發本項目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研究開發本項目的試驗方法、技術路線和開發進度計劃等。  

3.3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兩個月內完成本項目研究開發計劃的擬定工作,並在上述期限內將研究開發計劃提交甲方審閱。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研究開發計劃提出補充、修改意見,乙方應在一個月內補充、修改完成。  

3.4 乙方應按照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按期完成委託開發技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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