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供應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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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供應協議書 篇1

合同編號:

生豬供應協議書(通用3篇)

訂購方(甲方):

出售方(乙方):

簽訂時間: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生豬單體品種、毛色由雙方協商議定。

品種

毛色

第二條 標的交售日期、數量、重量及價格: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售生豬 頭。

2、價格隨市場行情,由甲乙雙方按照次時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3、乙方出售的生豬單體重量每頭不得低於 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繼續履行。

第三條 交貨、驗收、結算方式:

1、生豬由甲方上門收購,雙方當面驗收。

2、貨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現金結算當場結算,錢貨兩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條 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雙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後,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生豬如因生長、養殖等原因不能出欄,交貨日期可提前協商,提前或推遲。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貨,應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5%—15%)的支付違約金。

2、甲方無故拒收生豬,應向乙方償付拒收生豬值 (5%—15%)的支付違約金。

3、乙方交貨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的,按少交數量價值 (1%—15%)支付違約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生豬,甲方有權拒收。

第六條 合同變更與解除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雙方達到變更或解除合同,就簽署書面協議。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工商機關備案一份。

甲方:乙方:

(蓋章): (蓋章):

(簽字): (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生豬供應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訂購方(甲方):簽訂地點:

出售方(乙方):簽訂時間: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生豬單體品種、毛色由雙方協商議定。

品種

毛色

第二條標的交售日期、數量、重量及價格:

1、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售生豬頭。

2、價格隨市場行情,由甲乙雙方按照次時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3、乙方出售的生豬單體重量每頭不得低於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繼續履行。

第三條交貨、驗收、結算方式:

1、生豬由甲方上門收購,雙方當面驗收。

2、貨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現金結算當場結算,錢貨兩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條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雙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後,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生豬如因生長、養殖等原因不能出欄,交貨日期可提前協商,提前或推遲。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貨,應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5%—15%)的支付違約金。

2、甲方無故拒收生豬,應向乙方償付拒收生豬值(5%—15%)的支付違約金。

3、乙方交貨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的,按少交數量價值(1%—15%)支付違約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生豬,甲方有權拒收。

第六條合同變更與解除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雙方達到變更或解除合同,就簽署書面協議。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工商機關備案一份。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簽字):(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生豬供應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爲確保生豬肉的入市安全,有效控制質量不合格的生豬肉流入市場,規範雙方的經營行爲,根據《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應嚴格審查乙方的經營資質,包括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等。並可對乙方的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和經營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隨訪,乙方應給予配合。

2.甲方應根據不同批次建立入市臺帳。

3.甲方對乙方入市銷售的生豬肉,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病死豬肉、過期變質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經複檢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協助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4.甲方應保證市場內設施設備齊全,負責維護治安和管理,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市場管理制度,爲乙方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5.乙方應按《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依法經營。入市銷售的生豬肉應符合國家標準gb20xx6.3-《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產品安全要求》,並持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畜禽產品銷售憑證等證明,確保證貨相符。

6.乙方應根據食品安全索證索票的有關規定,建立入市檔案,並妥善保管所有資料和驗收證明,以備查驗。

7.乙方入市經營,不得有短斤少兩、假冒侵權、哄擡物價、欺詐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爲。

8.乙方出現違法經營行爲,情節惡劣,被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的,甲方有權解除雙方的經營場所租賃合同。

9.本協議作爲雙方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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