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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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 篇1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精選3篇)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爲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遊產品名稱 。

團  號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 )。

□ 拼 團(其他社全稱 )。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途經地點(經停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

往返交通 ,標準 。

遊覽交通 ,標準 。

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用餐次數 ,標準 。

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地接社聯繫人 ,聯繫電話 。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含導遊服務費用 元/人,合計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爲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爲公約》和安全警示規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爲。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爲。

4.在旅遊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等行爲拖延行程或者脫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監護人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爲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爲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如實告知相關旅遊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爲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羣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爲旅遊團隊委派的導遊人員,應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爲: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爲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爲:

旅遊費用-( )-( )-( )-( )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後,其餘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爲: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遊費用1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遊費用20%;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爲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爲:

(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 2.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爲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簽約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爲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旅遊產品名稱

旅遊產品名稱 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計 _________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 ,出發地點 _______________。

途經地點_______________ 。

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

結束日期 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 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行程及標準

景區(點)名稱_______________

景區(點)遊覽時間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遊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住宿天數_______________ ,旅遊飯店名稱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_______________ ,次數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

導遊服務(□ 全陪;□ 地陪)。

第三條、組團方式:(三選一,打勾)

(一)自行組團;

(二)受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 )

(三)拼團;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一)、本團成團沒有最低人數限制。

(二)、最低成團人數 人;

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轉至 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轉團、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按以上任何一種方式解決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含7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_______________ 元;保險費:_______________ 元。

第六條、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

(一)(1)、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總額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成人旅遊費用爲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人,兒童 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 _______________歲)。

(2)、導遊服務費:_______________ 元人/天;合計:_______________ 元。

(二)旅遊費用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

(三)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有權知悉旅遊行程和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有權拒絕參加乙方未經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有權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的轉團、拼團行爲。

2、甲方應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亂刻亂畫,不在公共場合大聲喧譁,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爲公約》,自覺規範旅遊行爲。

3、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應當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4、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在旅遊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遵守安全警示的規定和說明,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6、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70週歲以上且健康狀況不宜單獨參加旅遊的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或者由其監護人、成年家屬出具書面證明。

7、旅遊活動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旅遊活動,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爲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應在行程開始前向甲方提供《旅遊行程單》,按照本合同和《旅遊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爲旅遊者提供服務。

3、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爲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的,應當安排依法取得《導遊證》的導遊人員;

4、在訂立合同時,乙方應當說明旅遊行程、服務項目和標準等的真實情況;提示甲方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爲規範;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甲方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要求委派的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甲方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6、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羣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合同中另行約定。

7、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合同變更、轉讓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

旅遊行程開始前,甲方可以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並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實際損失的,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

乙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在行程結束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自行脫團的,視爲解決合同),乙方按下列項目扣除必要費用後,餘款退還甲方:

1、已訂購且不退的機票費或車、船等其它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按照規定扣除的飛機、船、火車退票費。

2、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退還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旅遊觀光車費(含預定金)、住宿費(含預定金)等。

3、旅遊活動中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乙方扣除必要費用的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甲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三)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未付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提供的虛假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旅遊活動中,甲方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扣除必要費用後,餘款退還甲方;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於甲方的過錯,使乙方、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七)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減少遊覽項目、縮短遊覽時間,擅自調整旅遊行程,按照《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標準》給予甲方賠償,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因服務質量等與乙方發生糾紛,拒絕登機(車、船)、入住酒店等行爲擴大損失的,甲方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八)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全部退還甲方已交旅遊費用,並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九)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而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乙方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十)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十條 其他責任

(一)由於甲方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乙方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包括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十一條、合同的履行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乙方委託的地接社應當按照本合同和委託合同提供服務。地接社違反合同約定,視同乙方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退還甲方。

(三)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四)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工商、價格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選擇1、向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旅遊行程單》、《附件》及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合同)、往來的信函、傳真件等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 篇3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爲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組團社和地接社就國內旅遊接待業務簽訂合同時使用。

2.本合同示範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內可反覆使用,操作單團接待業務時,與合同雙方達成的具體協議(主要指《接待計劃書》)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範文本中“組團社”即“組團旅行社”,是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託,在旅遊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範文本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5.本合同示範文本中有關條款留有空白處,供雙方自行約定。對雙方不予約定的空白處,應當劃“∕”以示沒有特別約定。

6.簽訂合同後,雙方均應認真保存合同有關資料、相關證明材料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票據資料,以備查用。

7.本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境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爲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遊費用爲;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遊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條《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爲:;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爲基數,按日%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爲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爲(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爲(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與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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