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物業管理合同

來源:瑞文範文網 2.85W

合同雙方當事人:

商場物業管理合同

出租方(甲方):廣州市正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228號正佳廣場

郵政編碼:510620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承租方(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租賃廣州市正佳企業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正佳廣場與甲方就商鋪物業管理事宜訂立本《正佳廣場物業管理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甲方作爲廣州正佳廣場的物業管理人已經與廣州市正佳企業有限公司訂立了《正佳廣場委託管理合同書》,受託管理正佳廣場。乙方作爲承租人已經與廣州市正佳企業有限公司訂立了《正佳廣場租賃合同》,租賃使用正佳廣場的商鋪。

第一條 定義

除另有說明外,下列用語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時具有如下的含義: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訂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雙方就修訂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書面補充協議。

1.2 正佳廣場:指廣州市正佳企業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產權、位於廣州市天河路228號的地產項目,四至分別爲:東臨體育東路,南臨天河南路,西臨正佳大街,北臨天河路。

1.3 購物中心:指“正佳廣場”中的商業部分,總建築面積約30萬平方米。

1.4 該商鋪:指甲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鋪。

1.5 物業保證金:指乙方依據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證金,該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物業管理費或推廣費,僅作爲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保證。

1.6 管理費:指廣州市正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爲維護整個正佳廣場的正常運作,而對正佳廣場的公共區域執行保安、清潔、維修等工作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該公共區域本身的水、電、空調費(含店鋪內空調費)等費用。

1.7 起租日:免租裝修期結束之次日或乙方營業之日(兩者取其早)。

1.8 書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9 元:指人民幣元。

第二條 出租商鋪

2.1 甲方將位於廣州市天河區正佳廣場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

2.2 該商鋪的具體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鋪位置示意圖)中以紅色予以標註,該紅色標註只作位置確定及方便鑑別之用。

2.3 該商鋪的承租建築面積約爲 平方米。

2.4 面積誤差:面積誤差若在±2%以內,甲乙雙方對物業管理費以及推廣費誤差部分互不計價,超出±2%部分的面積依租賃單價計算增減相關的物業管理費以及推廣費。

2.5 面積異議:若甲乙雙方就上述承租建築面積發生異議,以市房地產管理局測繪部門確認的面積爲準。

第三條 租賃期限

3.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爲 年 月 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續約:本合同在租期屆滿時自動終止。若乙方希望繼續承租或以其它方式繼續經營,需在租期屆滿3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在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就合作條件達成一致時可另行簽訂合同。

第四條 商鋪用途

4.1 該商鋪只供乙方作 品牌 經營之用,甲方保證該商鋪能夠作爲該用途使用。

4.2 乙方將該商鋪用於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改變該商鋪用途的報批手續,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但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3 乙方在該商鋪內進行經營活動前,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必要的執照、批准證書或許可證等(如法律、法規要求),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該等執照、批准證書或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4.4 乙方必須以正當手法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做出對甲方或正佳廣場的商譽及名聲有不良影響的行爲。

4.5 乙方在該商鋪內不得銷售假冒僞劣商品、違禁物品或進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爲,並保證甲方不因乙方在該商鋪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訴或索賠。

4.6 在任何時候,乙方須保證該商鋪內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 商標的權利且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對於該商標的任何權利。

第五條 物業管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5.1 物業保證金

5.1.1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相當於 個月的物業管理費及推廣費數額的物業保證金,該物業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物業管理費及推廣費,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保證。

5.1.2 物業保證金爲 元,由乙方於簽署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

5.1.3 該商鋪的面積最終確定後,甲乙雙方應計算租賃保證金的實際數額;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物業保證金多於該實際數額,甲方應在5日內向乙方退還該多餘部分,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物業保證金少於該實際數額,乙方應在5日內向甲方補足該不足部分。

5.1.4 租賃期間,如果乙方有違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爲,並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損害,在甲方發出要求乙方糾正該等行爲並賠償甲方損失的書面通知後7天內,乙方拒不糾正該等行爲並賠償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納的物業保證金(不影響甲方對乙方該等行爲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以補償甲方因乙方該等行爲而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但甲方應在抵扣行爲發生後3日內書面告知乙方。

5.1.5 乙方應在收到前款所述書面抵扣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業保證金重新補足並存放於甲方,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商鋪,剩餘的物業保證金作爲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損失超過剩餘物業保證金的,仍有權追索。

5.1.6 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還物業保證金的,甲方應在乙方依約交還該商鋪,且雙方就租賃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清理完畢後30個工作日內,不計利息向乙方退還物業保證金。

5.2 管理費

5.2.1 乙方應交納的管理服務費按該商鋪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公共水電分攤費按該商鋪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在免租裝修期內,管理費爲 元每月每建築面積平方米。

5.2.2 首月管理費於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餘月份管理費於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該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則支付日期順延。

首月管理費以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自商鋪交付日起至該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費計算,首月日管理費爲商鋪建築面積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數。

最後一個月的管理費以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自該月第1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費計算,最後一個月的日管理費爲該商鋪建築面積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數。

5.2.3 空調的正常供應時間爲全年每天上午10:00時起至晚上10:00時止。如乙方需於空調正常供應時間以外使用空調,應支付額外空調費,額外空調費的收費標準爲每小時 元每建築面積平方米,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建築面積低於500平方米按 元每小時收取。

5.3 推廣費

5.3.1 甲方將不時代廣州市正佳企業有限公司爲正佳廣場進行商業推廣活動,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代廣州市正佳企業有限公司進行的商業推廣活動並承諾爲此向甲方代廣州市正佳企業有限公司收取按月支付的推廣費。

5.3.2 乙方應交納的推廣費按該商鋪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

5.3.3 首月推廣費於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餘月份推廣費於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該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則支付日期順延。

首月推廣費以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自商鋪交付日起至該月月底)乘以日推廣費計算,首月日推廣費爲商鋪建築面積乘以 元除以 30天的得數。

最後一個月的推廣費以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自該月第1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乘以日推廣費計算,最後一個月的日推廣費爲該商鋪建築面積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數。

5.3.4 租賃期間,如乙方欲在正佳廣場內、租賃區域外組織商業推廣活動,事先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並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屆時協商確定。

5.4 其它費用

5.4.1 乙方須自行負擔與該商鋪使用有關的電話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及其它費用。

5.4.2 乙方須按該商鋪獨立記錄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繳費通知單,在收到該等記錄表或賬單後繳納所有因使用該商鋪而產生的水、電、燃氣、電話費用及其它費用。繳款時間按5.2.2條管理費交納時間執行。

5.5 乙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管理費、推廣費及其它費用可以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但應向甲方提交相關轉賬憑據,以便甲方覈實),或將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書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覈實收妥乙方交納款項後,應向乙方出具發票。甲方有權變更上述賬號,但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後應按新賬號繳交。

甲方的銀行賬號如下:

收款人名稱:廣州市正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廣州天河支行

銀行地址:廣州市天河東路102號

人民幣銀行賬號:

港幣銀行賬號:

美元銀行賬號:

5.6 甲方出具的結算單僅作爲雙方對賬憑證,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結算單爲由拖延或者拒絕付款。

5.7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從其向甲方繳納的物業保證金或合同約定的其它保證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須向甲方繳納的管理費及推廣費和其它款項。

5.8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時提供服務設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而減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費或其它根據本合同須支付的費用。

5.9 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費,不得被視作甲方放棄其向乙方追究乙方違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項下乙方須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協議、條文、規定及條件的權利。

5.10 合同終止當月的結算比正常結算時間延後一個月。

5.11 涉及跨租賃年度當月總費用(包括管理費、推廣費等)的結算,採用分段計算後彙總作爲當月總費用。即分別按當年度最後一個月及次年度第一個月收費標準除以當月實際天數(自然月天數)作爲日管理費或推廣費,乘以當月分屬兩個租賃年度實際租賃天數計算後彙總作爲當月總費用;

涉及基本租金與銷售額扣點取高的,應按上述方式對分屬兩個租賃年度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取高後彙總作爲當月總費用。

第六條 商鋪交付與驗收

6.1 該商鋪的交付日期爲 年 月 日,具體交付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爲準。

6.2 乙方有權並應該在交付日期前詳細查看該商鋪現有裝修、設施及正佳廣場的公共部分。

6.3 雙方依據本合同附件二(《商鋪交付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完畢由雙方共同簽署交接憑據,交接憑據應當載明交接日期及該商鋪之狀況,交接憑據簽署之日期即爲商鋪交付日;如現場與《商鋪交付條件》不符,乙方應當場提出異議並書面記錄、簽字。如乙方未當場提出或提出交鋪條件以外的異議,則無論乙方是否簽署交接憑據,均視爲甲方已按《商鋪交付條件》完成交付義務,驗收當日即爲交鋪日。

6.4 乙方接收該鋪位時,應當謹慎和適當檢查該商鋪;如乙方認爲該商鋪存在缺陷並影響乙方裝修,甲乙雙方應書面記錄該等缺陷並簽字確認。甲方應於該商鋪交付之日起21日內對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修復完畢雙方應予書面確認。

6.5 甲方應於該商鋪交付時向乙方提供《商戶手冊》及《商戶裝修指南》,說明乙方承租該商鋪建築物的狀況及裝修、使用等注意事項。

6.6 若乙方原因,乙方沒有在 年 月 日前與甲方辦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則乙方應被視爲在 年 月 日辦理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 年 月 日視爲交付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況下乙方應當支付的費用,如管理費、推廣費等。

6.7 若乙方原因,乙方超過 年 月 日一個月後仍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沒收物業保證金,並有權追索因乙方的該等行爲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6.8 甲方遲延交付的責任見本合同第十八條中的規定。

第七條 免租裝修期

7.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裝修期,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起算。

7.2 免租裝修期內,乙方需承擔管理費、推廣費以及裝修和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政府稅費及其它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費等)。

7.3 免租裝修期內,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其它義務均不免除。

7.4 乙方需在該商鋪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裝修押金和裝修垃圾運輸費等,裝修押金爲該商鋪建築面積 元每平方米,合計 元;裝修垃圾運輸費爲該商鋪建築面積 元每平方米,合計 元。

7.5 如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及有關裝修的規定,於免租裝修期屆滿,且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甲方應向乙方無息返還前款所述的裝修押金。

7.6 如因乙方原因,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30天內仍未開始進行裝修工程,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商鋪,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已繳納的物業保證金不予退還,甲方損失超過物業保證金的,甲方仍有權追索。

7.7 若乙方於免租裝修期結束之前完成裝修工程,則不論乙方是否進行經營活動,乙方依然需於起租日開始向甲方支付管理費及推廣費。

7.8 若因乙方原因,於免租裝修期屆滿後第一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並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管理費、推廣費及其它實際發生的費用。

7.9 若因乙方原因,於免租裝修期屆滿後第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並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管理費、推廣費及其它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甲方還有權於免租裝修期屆滿後第二個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當月管理費及推廣費的2‰作爲違約金,直至乙方完成裝修並開業。

7.10 若因乙方原因,於免租裝修期屆滿後第二個月後仍未能完成裝修並開業,則甲方有權收回商鋪,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須對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包括但不限於被扣除物業保證金在內的責任,且無權要求甲方賠償任何裝修費用,或就商鋪內的裝修、設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張、補償或索賠。合同解除後,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裝修而支付的費用亦由乙方承擔。

7.11 若因甲方原因,乙方於免租裝修期內未能進行裝修或乙方免租裝修期不 足 天的,乙方的裝修免租期應相應的予以延長。

第八條 商鋪裝修

8.1 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必須:

8.1.1 該商鋪內之建築、裝修及有關機電工程,所有室內設計圖、平面間隔、機械及電力需求,以及各裝修物料之挑選,事先報甲方會審(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交的會審材料15天內出具書面會審意見,逾期未答覆者,視爲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見);

8.1.2 獲得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執照或許可證;

8.1.3 保證該等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進不得影響整個正佳廣場結構安全及其它租戶的正常經營活動;

8.1.4 即使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的申請書,由甲方代爲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乙方仍須支付一切爲符合本條規定而引起的費用,且乙方須獨自承擔因政府有關部門拒絕、修改乙方裝修工程申請書或因此而引起的延遲及損失的後果;

8.1.5 乙方如對該商鋪進行機電系統、消防系統或其它影響或可能影響正佳廣場整體機電系統的工程,必須聘用甲方書面指定的施工單位名單中的一家,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權自行聘請符合資質的施工單位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對該商鋪進行裝修,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8.2 甲方在會審乙方的裝修申請時,有義務向乙方說明該商鋪的裝修標準,並向乙方提供《商戶裝修指南》,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戶裝修指南》進行裝修,以確保裝修安全。

8.3 在沒有獲得甲方的書面認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裝修時,不得開展以下工作:

8.3.1 在該商鋪或正佳廣場任何部分搭建、安裝、拆除或改裝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築和設施;

8.3.2 改裝、增加或允許他人改裝、增加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空調設備、下水管道、消防或火警監測或保安系統;

8.3.3 安裝或允許他人安裝任何需要附加電氣或燃氣、市電佈線或管道、或不通過分表計量的電或燃氣、或其重量超過了地面設計載重的設備、機器;

8.3.4 在該商鋪的門窗、天花板、牆面、橫樑、地板、結構件、衛生設施、空調設備、消防或火警監測設備上裝釘、插入或允許他人裝釘、插入任何釘子、螺絲釘、金屬鉤、托架或類似物件;損壞、損傷、鑽入、劃傷、毀損或允許他人損壞、損傷、鑽入、劃傷、毀損上述物品的表面;

8.3.5 鋪設或使用任何可能損壞或穿透地板的覆蓋物。

8.4 除非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且廣州市消防部門指定安裝消防鐵門,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鐵門,不得改裝消防出口現有之門鎖、門閂及裝配。

8.5 甲方有權就乙方對該商鋪的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行爲進行管理,包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進出、材料運輸、施工時間、施工安全等事宜進行合理管理,以保障正佳廣場整體的運作安全及順暢,避免因乙方的行爲給正佳廣場其它商鋪的使用人、業主、租戶造成滋擾。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規範及管理。

8.6 在裝修期內,甲方應乙方的事先書面要求,爲乙方在該商鋪內的裝修提供臨時用水及用電,但乙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8.7 乙方必須自行承擔費用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間拆除該商鋪內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規格的結構物、建築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無論該等結構物、建築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建立時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對乙方因此蒙受的損失概不負責。

8.8 如乙方對該商鋪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裝任何附屬物、裝置、附加物,即使該等裝修、改建或安裝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終止交還該商鋪時,復原、移去或拆走該等改建、附屬物、裝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8.9 合同期限內,甲方確因合理原因而需對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應提前30天獲得乙方書面同意,並報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進行。

第九條 商鋪修繕

9.1 在該商鋪使用過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該商鋪及內部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內進行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維修的,乙方可經公證機關公證後代爲維修。有關維修的費用(包括乙方代爲維修)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怠於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員)員傷害、傷亡事故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9.2 租賃期內,乙方應正常使用並愛護該商鋪內部的各項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地板、牆面、所有店面、門窗、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給排水設施、消防設施、空調設施、線纜和管道等,並確保其處於正常租用的使用狀態。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該商鋪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或賠償,可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由甲方代爲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9.3 租賃期間,甲方應盡力確保該商鋪屋頂、牆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動力電纜處於符合國家安全規範狀態。

9.4 租賃期間,甲方應自行盡最大努力保證正佳廣場中的電梯、消防或火警監測系統、空調系統及其它各種設施處於良好的正常工作狀態。

9.5 租賃期間,甲方有權進入該商鋪視察該商鋪的維修狀態,檢查該商鋪內的電氣、燃氣、給排水等設備的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的修繕和保養工作,但甲方進行維修保養工作前,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以選擇合適的時間,並避免因此而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9.6 租賃期間,遇到火災等緊急事態時,甲方或其授權代表可在無通知的情況下強行進入該商鋪,且甲方不需賠償因強行進入該商鋪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壞,甲方有過失的除外。

9.7 無論乙方是否購買相應的保險,亦無論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該商鋪的窗戶或玻璃破裂、毀壞,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或償還因甲更換該商鋪所有破損的窗戶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9.8 乙方對下列行爲和事件引起的損失和損害,必須進行賠償。該等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修理、維修費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賠或主張其權益而導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項,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賠所發生的一切開支和費用(包括律師費用):

9.8.1 因該商鋪內任何電器裝置、電器用品、電線等的故障、失修、危險而導致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9.8.2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該商鋪水管通道、廁所、器具堵塞、損壞或停止運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失;

9.8.3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火、煙霧在該商鋪內擴散或任何來源的水(包括風暴或雨水)在該商鋪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滿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9.9 因甲方原因而導致火、煙霧在該商鋪內擴散或任何來源的水(包括風暴或雨水)在該商鋪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滿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員或任何物品的損害,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的損失。

9.10 乙方在該商鋪內添置、安裝的任何設施、設備,乙方自行負責維護或維修、保養。

第十條 轉租和續租

10.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能轉租、分租、委任或特許第三方經營和管理該商鋪。經甲方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終止期不得超過本合同的終止期,乙方應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將轉租商鋪再行轉租。

10.2 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10.3 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10.4 經甲方同意轉租的商鋪,如乙方因轉租行爲而獲取收益的,則甲方有權分享該收益 的 %。

10.5 發生下述各項行爲及事件時,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爲乙方違反本合同對轉租的約定:

ø 乙方爲公司,而公司發生收購、重組、合併、清算;

ø 乙方的名稱發生變更;

ø 法定繼承事實發生,致使該商鋪的使用人發生變更。

10.6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該商鋪的,應於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視爲乙方放棄續租權。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

10.7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該商鋪續租,則甲方有權攜同該商鋪的潛在租戶或有關人士在租賃期滿前或提前終止前的3個月內的所有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乙方後視察該商鋪,但甲方的該等行爲不得干擾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保險

11.1 乙方應當在商鋪交付完成以前或最遲不超過商鋪交付完成之日自費爲該商鋪在裝修期間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險種至少應包括裝修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期間爲開始裝修之日起至開始正式營業後兩個月止。

11.2 乙方應當於開業前的15日自費爲該商鋪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責任期間從乙方開業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屆滿之日止,該等險種至少應包括財產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11.3 乙方所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不應少於100萬元,且應以甲方爲共同受益人。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險保單及最後一次支付保險金的收據,以及保險公司發出該等保單是全數繳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證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爲、事件,導致正佳廣場或該商鋪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險無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許乙方所僱傭的相關人員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爲、事件,致使正佳廣場或該商鋪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險風險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條所述保險風險增加,並導致保險金增加,甲方有權在不影響其任何其它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補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險金,而不論該等保險的投保人是甲方或其它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發生涉及甲方損失的保險事故,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應當首先用於賠償甲方的損失;如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不足以賠償甲方的損失,則差額部分由乙方賠償予甲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

12.1 乙方同意並接受下述安排:甲方負責包括正佳廣場在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事項。

12.2 甲方保留不時制訂、引進、修改、廢除任何其認爲經營和維持正佳廣場作爲一流購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規章制度的權利。該等規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後即生效,但該等規章制度不得專門針對乙方做出,並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12.3 上述規章制度作爲本合同的補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減損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上述規章制度和本合同發生歧義,須以本合同的條文爲準。

12.4 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據本合同不時採用的規章、制度、規定(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規定”);該等物業管理規定在該商鋪所在建築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後立即生效。

12.5 甲方可將本合同書載明之權利行使,於行使權利時需知會乙方。

12.6 甲、乙雙方現就下列事項特別約定如下:

12.6.1 在獲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權以甲方指定的統一格式,在正佳廣場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稱。

12.6.2 乙方有權自費在該商鋪入口處或其門上,安置經甲方批准設計的店鋪招牌。

12.6.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正佳廣場的名號及標誌或該名號及標誌的圖片、聲明及畫像。

12.6.4 乙方須把該商鋪的普通垃圾、廢物,以甲方指定的廢物箱盛載,在甲方或廣州市正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點倒卸。

12.6.5 乙方的廢舊報紙、紙箱(皮)、木箱、潲水(餐飲)以及其它特定行業的商業垃圾應由甲方指定人員統一收取或處理,乙方不得隨意聘用其它人員收取或處理。

12.6.6 乙方如需聘請專門的清潔公司進行該商鋪的清潔工作,應聘請甲方指定的清潔公司或自行聘請有地方法規資質的清潔公司,且有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2.6.7 乙方不得在正佳廣場任何進出口、樓梯、平臺、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鋪設、安裝、豎立、附加任何電線、電纜或其它物件,亦不得將貨品或其它任何東西擺設或堆放在該商鋪之外。

12.6.8 甲方有權在沒有發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認爲妥當的辦法,清理及處置乙方在該商場公共區域內留下或未處理好的任何裝箱、紙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種類或性質的障礙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且甲方無須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必須向甲方賠償因其執行本條規定而引起的所有損失、開支或費用。

12.6.9 乙方應採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該商鋪免受颱風、暴雨或類似事件的破壞,除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保持該商鋪的外窗始終處於關閉狀態。

12.6.10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正佳廣場屋頂、天花板、牆壁等地方安裝任何天線、接收器、管道、附屬物、遮陽物、涼蓬或其它任何類型、性質的安裝物和附屬物。

12.6.11 乙方不得破壞、損毀或塗污正佳廣場結構的任何部分,或正佳廣場的公共地方、樓梯、電梯、自動樓梯的任何裝飾外貌,包括正佳廣場內的任何樹木、植物及灌木。

12.6.12 甲方有權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在正佳廣場任何部分安裝或固定甲方認爲適合的機器、設備、標記、廣告架及其它設施並有權維修、拆除、更換該等設備和設施。甲方應儘量減少干擾乙方。

12.6.13 除非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商鋪、窗框、玻璃外牆、玻璃或牆壁的內面或外面塗漆、噴漆、使用或黏貼任何東西、物件或懸掛霓虹燈廣告。

12.6.14 乙方應以甲方滿意的風格和方式佈置該商鋪店面玻璃及陳列櫥窗,在收到甲方對其展示提出反對意見的書面通知後,立即改變或更換有關擺設。

12.6.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請並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擋該商鋪的櫥窗以及面對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櫥窗玻璃。

12.6.16 乙方必須使用甲方指定的貨物裝卸區、出入口處及貨物電梯,並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裝卸貨物。

12.6.17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專用停車場、車輛進出通道或用來裝貨、卸貨的場地的使用規定。

12.6.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戶電梯或電動樓梯作運貨用途。

12.6.19 乙方不得在正佳廣場的任何電梯內放置任何重量超過該電梯的最大載重的物件。

12.6.20 乙方應在正佳廣場規定的正常營業時間內進行商業活動,正佳廣場的正常營業時間爲每天上午10:00時至晚上22:00時。如甲方營業時間根據經營需要有所變更,乙方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甲方可予以1,000元每次的處罰。

12.6.21 乙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在正佳廣場正常營業時間內,使該商鋪營業標誌、店面和窗戶保持照明;爲達到理想的視覺效果,乙方應允許甲方控制該商鋪的營業標誌、店面及窗戶電路。

12.6.22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或正佳廣場內進行任何拍賣或類似的促銷活動,經甲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12.6.23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或正佳廣場內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業手法進行商業活動。

12.6.24 乙方不得在正佳廣場的公共區域內進行任何兜售、招徠行爲;亦不得分發各種宣傳性的小冊子及廣告資料,甲方同意者除外。

12.6.25 除根據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該商鋪而生產、製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進行生產、製造或加工任何其它貨物或商品。

12.6.26 乙方在任何時候不得在該商鋪內放置或貯存任何武器、彈藥、火藥、硝石、煤油或其它可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或危險貨物。

12.6.27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或容許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氣體或氣味。

12.6.28 除本合同約定乙方可在該商鋪內經營餐飲行業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預備食物或飲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熱任何食物。

12.6.29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飼養任何動物、寵物,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2.6.30 乙方須自費採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驟及預防措施,以防止白蟻、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蟲、寄生蟲在該商鋪內滋生。

12.6.31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居住或容許他人居住。

12.6.32 正常營業時間內,不論甲方在該商場內設置保安人員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與否,甲方對該商鋪及其內部財物不負任何保安及保管責任。非營業時間內,如因甲方工作人員失職行爲造成該商鋪及其內部財物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因甲方過錯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12.6.33 甲方須盡力保持保持該商場的屋頂、主要結構、牆壁、水管通道及電纜電線在良好的使用狀態。

12.6.34 甲方須盡力保持保持該商場的公共地方清潔及妥當的狀態。

12.6.35 甲方須盡力保持保持該商場內任何電梯、自動樓梯、消防及保安設備、空調設施及其它設備在妥當及可運作的狀態。

12.6.36 甲方應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向該商鋪提供空調服務。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時間外提供額外空調服務,須預先向甲方申請並繳付相應的收費。

12.6.37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額外空調服務的合理通知後,應向乙方提供該等空調服務。

第十三條 經營條款

13.1 甲方有權對正佳廣場進行統一的物業管理。甲方擁有正佳廣場公共部位的使用權、經營權及管理權,包括但不限於正佳廣場的機房、設備間、地下室、牆面、地面、門窗、樓梯、電梯、消防設施、消防及運貨專用通道、各類公用設備及設施等。

13.2 甲方有權讓任何人或任何組織根據甲方認爲合適的條件,在正佳廣場的公共區域及其任何部位舉行活動、展覽或商品展銷。甲方有權在廣場公共區域的任何地點懸掛、張貼以及擺放“正佳廣場”標誌或相關宣傳品。

13.3 甲方擁有對“正佳廣場”名稱及其標誌的所有權的委託管理權,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改變、替換或取消該名稱及標誌的權利,而無需給予乙方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提前15日通知乙方。

13.4 甲方有權對該商鋪所在建築物的中庭、屋頂、車庫、廣場、通訊網絡使用和獲取收益。

13.5 甲方爲統一宣傳正佳廣場,在對外宣傳品或任何廣告中有使用乙方所經營品牌商標或標誌的權利,而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但應提前通知乙方。

13.6 若乙方需要在正佳廣場公共部位懸掛、張貼或擺放其經營品牌的廣告,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按甲方要求支付費用,政府部門依法徵收的廣告管理或許可證費用應由乙方負責繳納。乙方應保證該廣告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或賠償由乙方承擔。

13.7 甲方有權在正佳廣場公共區域內安裝擴音系統以播放、轉播和廣播等,甲方有權許可他人播音、轉播或廣播音樂及公告等。

13.8 乙方自行負責經營所需許可證件的辦理。本合同簽訂時或後3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關證件原件供甲方查驗並留存加蓋乙方公章的複印件供甲方存檔。相關資料如有變更或終止,乙方應在該變更或終止後1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該相關證件包括以下:

ø 營業執照副本

ø 組織機構代碼證

ø 稅務登記證副本

ø 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持牌人身份證明)

ø 印鑑卡

ø 品牌代理特許經營授權證明

ø 其它

13.9 乙方應依法辦理有關登記註冊手續,其往來的所有發票應依法取得,乙方應自備銷售及顧客所需之發票。

13.10 乙方應服從甲方對正佳廣場營業時間的安排,不得於正常營業時間內無故停止營業、撤離派駐人員或商品,乙方並應配合甲方對整個正佳廣場進行的推廣活動的時間安排。

13.11 營業時間內,乙方及陳列櫥窗應按甲方的規定保持燈光明亮,燈光照度不低於每平方米400 lux(四百勒克斯)。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必須事先獲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調整店鋪照明亮度。

13.12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辭退或者從甲方辭職不滿2年的員工。

13.13 乙方應嚴格管理乙方員工,乙方員工違反本合同或有關管理規定,視爲乙方行爲,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嚴重違規的店鋪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稅費

14.1 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等將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政府有關規定負擔,如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負擔方法的,則由雙方各半負擔。

14.2 除法律規定或經雙方協議由甲方代扣代繳的以外,乙方須自行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因租賃及經營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政府稅費。如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負擔方法的,由甲乙雙方各半負擔。

14.3 各方因簽署本合同而發生的律師費,由雙方各自負擔。

第十五條 商鋪交還

15.1 交還日期及適用範圍

15.1.1 乙方應當於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之日起不超過5日內交還該商鋪。

15.1.2 除租賃期限屆滿合同正常終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據本合同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終止的,則乙方應當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超過3日內交還該商鋪。

15.2 交還狀況及裝修和附屬設施或設備的歸屬

15.2.1 合同終止(不論基於何種原因),乙方應自費將該商鋪內的所有動產(附屬設施或設備除外)搬離該商鋪,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或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商鋪的裝修或附屬設施或設備遭到破壞,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由此導致的損失。如乙方確需拆除其加裝的設備、設施,須徵得甲方同意並恢復至進場交鋪時的原始狀態。

15.2.2 如果該商鋪交還時之狀況不符合前項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採取一切措施或自行採取措施,使得該商鋪之狀況符合前項規定,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由乙方負擔。

15.3 交還通知、查驗及接收

15.3.1 合同終止(不論基於何種原因),各方均應提前3日通知對方交還或收回該商鋪的具體日期,甲方應當按照該等通知查驗及接收該商鋪。

15.3.2 甲方應當依照通常合理的標準及本合同第15.2條規定查驗該商鋪。

15.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5.2條規定的情形下,甲乙雙方應當簽署一份交還憑據,交還憑據一經簽署,乙方交還該商鋪的義務立即完成。

15.4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5.1條的規定交還該商鋪,則甲方有權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選擇採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鋪,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16.4.1 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該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或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

16.4.2 將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並將該商鋪內的一切裝修、附屬設備或設施拆除。

15.5 乙方逾期交還商鋪,除應當依照合同最後一個月的標準交付逾期期間的管理費及推廣費等各項費用外,每天還應按照合同最後一個月的每日管理費及推廣費的1.5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交還該商鋪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收回該商鋪。

第十六條 雙方相互承諾和保證

16.1甲乙雙方相互聲明、承諾並保證如下:

16.1.1 有權簽署本合同並有能力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將簽署一切必須的文件並採取一切所需的行動以使本合同規定的條款順利履行。

16.1.2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的簽署及履行不會導致違反、取消或終止任何協議、承諾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條款和條件,或構成任何協議、承諾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違約事項;亦不會違反任何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任何管理機關、政府組織的規定、決定。

16.2 甲方向乙方聲明、承諾並保證如下:

16.2.1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交納管理費及推廣費及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項下的承諾、規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在租賃期內使用及享用該商鋪,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擾。

16.2.2 甲方對該商鋪享有完全的收取管理費及推廣費的權利,在租賃期間,乙方對運營該商鋪享有完全收益之權利,如遇有法院扣押、處分或強制執行,甲方應負責排除並絕不影響乙方依約使用該商鋪的權利(但法院的該等行爲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16.2.3 按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所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就該商鋪租賃而須甲方支付的稅項。

16.2.4 將盡最大努力及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乙方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16.3 乙方向甲方聲明、承諾並保證如下:

16.3.1 乙方以任何形式提出減免管理費及推廣費等費用或降低合同約定款項標準等的請求,甲方並無法定回覆義務(除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主動予以回覆外,逾期不予回覆即表示不同意乙方請求)。乙方不得以尚未收到甲方回覆或甲方不予同意乙方請求爲由,單方暫停或終止營業或者拖欠應繳納管理費及推廣費等費用。

16.3.2 若乙方在該商鋪進行任何活動、事情或其它作爲或不作爲違反或觸犯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而對甲方造成任何損失,乙方應向甲方負賠償及其它法律責任。

16.3.3 盡最大努力及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維護正佳廣場作爲一流購物及娛樂中心的信譽和聲譽。

16.3.4 若收到政府有關部門就該商鋪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法院送達的傳票,在48小時內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7.1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如出現下述情況,雙方可變更本合同:

17.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合同的。

17.1.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30天,乙方認爲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7.1.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後的14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

17.1.4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30天的。

17.1.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損壞,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7.2 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7.3 因變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7.4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出現下述情況,可解除本合同:

17.4.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7.4.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60天,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7.4.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後的30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17.4.4 在租賃期間,政府決定徵用該商鋪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該商鋪的。

17.4.5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60天的。

17.4.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17.5 解除本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7.6 因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第十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8.1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在約定的交付日期60天后仍無法交付商鋪時,每逾期一日則應按首月月管理費及推廣費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8.2 租賃期限內,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商鋪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8.3 在租賃期內,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18.3.1 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商鋪供乙方使用,經乙方同意延期後仍未交付超過60日的。

18.3.2 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乙方無法按其用途繼續使用該商鋪的。

18.3.3 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租用的。

18.3.4 未經乙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將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

18.3.5 甲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併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8.3.6 由於甲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8.4 乙方依據本合同第18.3條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還物業保證金,退還多收的預交款項(如有)並賠償損失,並在3日內遷離該商鋪。

18.5 乙方因甲方違約行爲而引起的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8.6 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甲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乙方放棄追究對甲方任何日後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乙方追究甲方任何日後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乙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8.7 乙方對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乙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並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爲乙方在日後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19.1 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管理費和或推廣費或水、電、燃氣、空調及其它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交付金額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14天以上的,甲方有權採取停止供應或使用水、電、燃氣、空調或其它設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19.2 租賃期限內,乙方非因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繳納的物業保證金不予退還;若物業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9.3 租賃期限內,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收回該商鋪,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9.3.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商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

19.3.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商鋪結構,或損壞商鋪,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並修復的。

19.3.3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商鋪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19.3.4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商鋪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19.3.5 拖欠支付管理費及推廣費及其它費用達到30日。

19.3.6乙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併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9.3.7由於乙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9.3.8乙方中斷、停止或威脅中斷、停止其業務。

19.3.9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其它條款允許甲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其它情況。

19.4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19.2、19.3條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3日內遷離並交回該商鋪;乙方已繳納的物業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還應向甲方賠償相當於合同未完租期管理費及推廣費10%的違約金;若上述賠償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9.5 甲方依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賦予其提前收回該商鋪的權利,並構成甲方對該項權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無須以實際進入該商鋪的行爲作爲行使該項權利的標誌。

19.6 甲方根據本合同,要求或收取違約金,並不損害及影響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賦予的其它權利和補救的權利(包括收回該商鋪的權利)。

19.7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管理費及推廣費或其它費用而引起的損失,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項下其它任何權利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開支,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9.8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乙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甲方放棄追究對乙方任何日後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後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甲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9.9 甲方對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甲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並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爲甲方在日後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0.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該事件的性質、發生日期、預計持續時間等有關的細節,以及該事件阻礙通知方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程度。

20.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定期及時地告知對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現狀,如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0.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暫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爲止,並且無需爲此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的影響。

20.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提供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或其它適當機構)出具的證實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證明,如其不能提供該等證明,對方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21.1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由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送達至下述地址或雙方書面通知的其它地址。任何一方變更通信地址後未及時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書面通知對方的,對方按照如下聯絡方式送達的,視爲有效送達,怠於通知一方自行承擔送達不能的不利後果。

甲方:廣州市正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228號正佳廣場七層夾層

電話:

郵編:

聯繫人:

乙方:

地址:

電話:

郵編:

聯繫人:

21.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它通訊往來,如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在寄出後第3個工作日將被視爲已送達,郵政局出具的掛號投送收據,將作爲有效證明;如以手遞的方式,則於對方簽收時視作已送達,收條將作爲有效證明。

21.3 甲方在乙方租賃商鋪門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張貼的與日常正佳廣場管理有關的通知或文件,即視爲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法律適用

22.1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該商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2.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及受其管轄。

第二十三條 其它約定

23.1 待乙方就本合同項下 號商鋪辦妥工商登記等政府規定事項並提交完整商戶資料後,本合同項下乙方權利、義務可全部轉讓給乙方正佳廣場店(必須爲乙方分公司或子公司或以簽約自然人名義辦理的營業結構),但乙方或乙方擔保公司應就乙方正佳廣場店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同效力

24.1 本合同構成甲方和乙方就有關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有關本合同的所載的各事項先前的所有口頭及書面協議。

24.2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號商鋪位置示意圖

附件二 號商鋪交付條件

附件三 號商鋪商務條件

附件五 號商鋪補充協議)

所列明的內容爲本合同雙方就本合同有關條款內容所作之補充、修正、解釋及說明,爲本合同雙方所確認及同意,亦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4.3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4.5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參閱而設,不得用於解釋合同條款。

24.6 本合同條款業經雙方協商和談判而達成,不構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條款。

24.7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如其它文字文本與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爲準。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簽章):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