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安裝合同主要條款(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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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安裝合同主要條款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設備安裝合同主要條款(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安裝部分產品,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書:

一、安裝的項目名稱和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二、安裝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安裝報酬: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合計

三、完成安裝的期限: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安裝的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五、安裝的安全責任:乙方確保規範、安全地完成上述安裝內容,安裝過程中如發生人身、財產的損害事故的,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損失,與甲方無關;

六、安裝報酬的結算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乙方每逾期一天,支付違約金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賠償利息損失;

八、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糾紛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交由___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裁判。

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廠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設備安裝合同主要條款 篇2

倉儲合同訂立及主要條款

倉儲合同的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倉單在倉儲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倉單,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倉單的內容是對倉儲合同內容的進一步確認。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實際上是倉儲物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又是存貨人或者持單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過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①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②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③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④儲存場所;

⑤儲存期限;

⑥儲存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⑦倉儲費用;

⑧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非倉單式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倉儲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②倉儲物的品名或品類。

③倉儲物的數量、質量、包裝。本條應具體明確倉儲物的數量,計算數量的標準、計量單位,如果貨物的質量、包裝沒有國家標準,可執行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的,雙方當事人應協商一致。

④倉儲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及驗收人的資質條件。

⑤倉儲物保管條件的要求。

⑥倉儲物入庫、出庫的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⑦倉儲物自然損耗的標準和對損耗的具體處理辦法

⑧倉儲物計費的項目、標準、計算方法。

⑨倉儲物結算的方式。

⑩倉儲合同的有效期限。

⑩倉儲合同的變更、解除。

⑥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劃分。

⑩違約責任。

⑩糾紛解決的方法。

⑥其他規定。

設備安裝合同主要條款 篇3

根據居間人所受委託內容的不同,居間合同可區分爲指示居間和媒介居間。指示居間是指居間人爲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的居間,媒介居間是指居間人僅爲委託人爲訂約媒介的居間。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只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一)居間人的義務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託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向委託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

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

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託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再次,對於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間合同中,因居間人和相對人沒有合同關係,因此,居間人對於相對人,並不負有報告委託人有關情況的義務,也就沒有義務報告委託人的有關情況。但在媒介居間中,無論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託,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託的,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即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而且也應將委託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也正基於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故居間人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無訂約能力的當事人不得爲其媒介。不論是指示居間合同還是媒介居間合同,居間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應請求支付報酬,如果造成損失的,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爲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爲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爲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爲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

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纔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盡力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積極盡力地促成委託人的交易。盡力的標準則應依居間的內容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定。

6.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爲委託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二)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爲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爲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爲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爲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爲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爲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爲,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三)居間合同主要條款的寫法

1.合同當事人及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在合同中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詳細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所。寫明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2.居間項目的名稱(合同的標的)

在居間合同關係中,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委託人的指示,爲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爲訂約提供媒介,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成交。因此,居間人必須明瞭委託人的意圖和目的,即要明確委託人希望居間人介紹哪些方面的客戶,最終達到什麼目的。在合同中,居間項目的名稱要體現居間合同的目的,要寫得簡明而準確,如商務居間合同的該條款,可以寫做“購買特種原料”。

3.居間服務的內容要求

這一條款是對前一條款所做的更爲詳細和具體的規定,對居間人的服務內容作具體、詳細的約定,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轉讓技術,委託方對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交貨期限等,對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轉讓費用、後續服務等,都會有具體的預想和要求。在簽訂合同時,委託方必須將居間事項的細節認真加以考慮,要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

4.有關保密事項和信用事項

在媒介居間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在合同中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必須履行此隱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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