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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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________(下稱甲方) 買方:________(下稱乙方)

藝術品合同3篇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

賣方開戶行及銀行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基於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藝術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藝術品概況

序號

作者/年代

藝術品名稱

數量

單位

規格尺寸

質地

保存現狀

瑕疵

備註

第二條 藝術品權屬

甲方應保證對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藝術品擁有所有權及處分權並擁有足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同時甲方應如實披露藝術品瑕疵。

第三條 交易價格

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藝術品的價格合計爲: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價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賬戶。

第五條 藝術品的交付及驗收

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藝術品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應於交付時進行驗收:

1. 驗收方法:雙方書面確認。

2. 驗收標準:符合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藝術品概況,包括作者、年代、規格尺寸、質地、保存現狀、瑕疵及備註內容。

3、驗收結束後,甲、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對交付的藝術品進行確認:

甲、乙方應於藝術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進行籤確認。

第六條 交易的中止

乙方於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藝術品在權屬、真僞、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上述情形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於___日內退回,逾期則應按日 分之 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的取回責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應於___日內取回藝術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甲方要求採用郵寄方式取回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後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拍品權屬、真僞、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雙方向乙方進行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款項的,逾期不支付則應按 日 分之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通知

1.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籤) 乙方(籤)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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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買賣合同範本

賣方:________(下稱甲方) 買方:________(下稱乙方)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

賣方開戶行及銀行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基於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藝術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藝術品概況

序號

作者/年代

藝術品名稱

數量

單位

規格尺寸

質地

保存現狀

瑕疵

備註

第二條 藝術品權屬

甲方應保證對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藝術品擁有所有權及處分權並擁有足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同時甲方應如實披露藝術品瑕疵。

第三條 交易價格

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藝術品的價格合計爲: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價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賬戶。

第五條 藝術品的交付及驗收

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藝術品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應於交付時進行驗收:

1. 驗收方法:雙方書面確認。

2. 驗收標準:符合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藝術品概況,包括作者、年代、規格尺寸、質地、保存現狀、瑕疵及備註內容。

3、驗收結束後,甲、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對交付的藝術品進行確認:

甲、乙方應於藝術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進行籤確認。

第六條 交易的中止

乙方於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藝術品在權屬、真僞、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上述情形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於___日內退回,逾期則應按日 分之 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的取回責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應於___日內取回藝術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甲方要求採用郵寄方式取回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後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拍品權屬、真僞、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雙方向乙方進行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款項的,逾期不支付則應按 日 分之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通知

1.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籤):

 乙方(籤):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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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藝術品委託拍賣合同

甲方(委託人)

(簽章)

通信地址及郵編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及銀行賬號

乙方(拍賣人)

(簽章)

通信地址及郵編

經辦人

聯繫電話

委託事項

甲方自願將拍品清單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託乙方於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開拍賣。甲方(允許 / 不允許)乙方非經拍賣程序出售拍品。

拍品交付時間

佣金

及費用支付

拍品成交

拍品未成交

其他費用

佣金

落槌價的 %

未拍出手續費

保留價的 %

文物鑑審費

保險費

落槌價的 %

保險費

保留價的 %

其他應收費用

圖錄費

整頁

1/2頁

1/3頁

1/4頁

其他

乙方支付成交價款的時限

支付

方式

□現金 □轉賬

□其他

甲方支付未成交費用的時限

支付

方式

□現金 □轉賬 □其他:

拍前撤回費用

甲方取回拍品的時限

撤回或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費標準

元/日或保留價的

千分之 /日

無保留價拍品毀損、滅失的

賠償標準

遲延付款

的違約金

支付標準

每日按逾期應付款的

千分之 收取

拍品未售出時的約定

□再次拍賣

□續簽合同

□解除合同

爭議解決方式

□由 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其他約定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拍品清單(表格不夠可另附清單)

序號

作者/年代

拍品名稱

數量

單位

保留價(人民幣)

規格尺寸

質地

保存現狀

瑕疵

備註

北京市藝術品委託拍賣合同條款

第一條 拍品權屬:甲方應保證對拍品擁有能夠對抗第三方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並如實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第二條 保留價:甲方有權確定拍品的保留價,乙方可對保留價的確定提出專業性意見。保留價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更改。

乙方應對保留價保密。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乙方不得確認成交。

第三條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時提交拍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經乙方確認並在背面籤後取回。乙方應承擔拍品自交付時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時止的保管責任。

在保管期限內,乙方應保持拍品在交付時的原樣,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氣候、張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決定的情況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損壞、遺失的;2、本合同上已註明的脫落、斷裂、缺損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過錯導致的拍品毀損、滅失。

第四條 佣金、費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權從成交款中扣除圖錄費、佣金、保險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和其他約定費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圖錄費、未拍出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約定費用。

第五條 成交價款的支付:拍品經拍賣成交的,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將成交款扣除約定費用後如數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拍品的撤回與中止:甲方可以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品,但應承擔合同約定的費用。有證據表明拍品在權屬、真僞、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競買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中止拍賣該拍品,並及時通知甲方共同覈實;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七條 取回責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保管費。

甲方要求採用郵寄方式取回拍品的,應書面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後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拍品權屬、真僞、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參與競買或委託他人代爲競買自己委託的拍品的,乙方有權予以制止或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並解除合同;對乙方由此受到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未按約定支付有關費用或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成交款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乙方逾期未對拍品進行拍賣或未經允許非經拍賣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拍品,並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低於保留價拍出拍品的,應向甲方雙倍賠償保留價與成交價的差額部分。

6、乙方在約定的保管期限內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拍品毀損、滅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參照該拍品的保留價予以賠償;無保留價的,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賠償。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書面另行約定或依照乙方《拍賣規則》執行,《拍賣規則》與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爲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拍品流轉另有要求的,雙方應按要求執行,乙方對由此產生的費用或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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