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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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範本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爲,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爲能力。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爲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爲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爲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爲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爲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後,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設備。在這裏,產品試驗成功是一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設備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設備的動機。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設備),而並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爲什麼要贈送設備),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爲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爲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則視爲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爲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爲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爲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爲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爲合同的條件,稱爲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在這裏,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時,纔有權出租房子。對於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爲合同條件的,應認爲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爲如下兩類:

一是生效條件

生效條件也被稱爲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成立以後還不能立即生效,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纔可以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是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也被稱爲消滅條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條件,則合同已經實際發生效力,只有在條件成就時合同才失效,如果條件不成就則合同將繼續有效。

在附條件的合同成立以後,在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均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行爲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而只能聽任作爲條件的事實自然發生。這裏所說的不正當行爲是指行爲人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例如,甲乙雙方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如果甲之子從外地回來,乙應搬出另租房屋,該條件屬於解除條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否則,根據《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也就是說如果乙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視爲解除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當解除。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在於制裁不法行爲人,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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