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室經營租賃合同(通用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2W

舞蹈室經營租賃合同 篇1

出租人:__(以下簡稱甲方)

舞蹈室經營租賃合同(通用3篇)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位於              場地從事          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場地租賃的使用時間

乙方承租甲方場地,預先制定好使用時間。

自 日____時起至__ 日__ 時,共計____時。

2.甲方須於____時前向乙方交付租賃場地的使用權。

第二條 租金

1、大舞蹈室_ 元/半天( 小時)、 元/時 ,小舞蹈室  元/半天( 小時)、 元/時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須於_____日前付款。

2、租賃期間的水電費。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應按約定爲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3、每日準時爲乙方開門、鎖門,負責相應的安保工作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動。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3.應按期支付租金。

4.不得將場地轉租至第三方。

5.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改變租賃場地的用途。

第四條 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1.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場地的專用權。

2.乙方對租賃場地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3、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場地,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場地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甲方:

乙方:

舞蹈室經營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租賃標的、位置、界限

第一條 甲方將以下標的租賃給乙方從事酒店以及關聯經營項目的經營、使用:

1、位於山東省臨沂市區路共 層。該樓房(實測/預測)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樓房用途爲 ,結構爲 。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爲:

2、上述樓房、地段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樓房一併予以出租,土地使用面積平方米,其中樓房佔用 平方米,其它用地均已硬化。四至爲:北至 ,南至 , 西至: ,東至: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爲:

3、甲方所有的 該樓房、土地使用權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二 租賃用途

第二條 乙方租賃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場所,從事酒店以及關聯項目的經營、使用,並遵守國家和臨沂市有關房屋租賃和酒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乙方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覈準前,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使用用途。

三 租賃期限

第四條 乙方租賃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四 租賃費及交納方式

第五條 乙方的租賃費爲 元/年。

第六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採取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租賃費用:

1、乙方的裝修、裝飾期間爲六個月,在此期間甲方不收取乙方的租賃費。

2、至乙方試營業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條之規定優惠20%收取乙方的租賃費。

3、至乙方正式開業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條之規定優惠10%收取乙方的租賃費。

第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採取以下第

1、租賃費每半年交納一次,先交款後使用,第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內予以交納;第二次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七個月的30日以前交納,其它依此類推。本合同第六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加六個月依照本項規定執行。

2、租賃費每年交納一次,先交款後使用,第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內交納;第二年於次年的合同生效對應日之前交納。其它年度,依此類推。

3、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數額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憑證爲準,至乙方正式開業之前交納第一年的租賃費;第二年的租賃費於次年的開業對應日之前交納。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在乙方正式開業之前衝抵第一年的租賃費相應金額,不計息。

4、租賃費每年交納一次,先使用後交款,第一年交納租賃費於次年合同生效對應日之前交納;其它年度,依此類推。

五 逾期交納租賃費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當用現金足額交納租賃費,甲方應當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

在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可以使用等值財物抵付部分應交納的租賃費。

第九條 乙方逾期交納租賃費時,除按本合同規定足額補交所欠租賃費及其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息以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乙方逾期交納租賃費超過六個月時,除了依照本合同第九條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以外,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遲交納或者分期交納租賃費時,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且應當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內足額予以交納,否則應參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六 租賃場所的交接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當對租賃場所進行交接,交接應當簽訂書面交接手續並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條 交接的範圍、項目應當包括:

1、租賃標的的建設、規劃手續是否齊備;

2、租賃標的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

3、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否辦理;土地出讓金、配套費等國家規定的稅費是否已經繳納;

4、樓房隱蔽工程,包括樓層供水、供氣、供電、消防、通風、下水道管線鋪設、施工的技術資料,包括相應分頁規劃圖、平面圖,施工以及單項驗收合格的手續;

5、樓房機電工程、設備安裝、施工的技術資料,包括電梯、中央空調系統、保安監控系統、餐廳和廚房設備等機電設備的生產廠家、產品生產合格證、保修、維修手續等附件,安裝、施工圖紙及單項驗收合格的手續;

6、樓房抗震、避雷系統的設計、施工的技術資料及單項驗收合格的手續。

7、變壓器的生產廠家、負荷及其相應技術資料、安裝手續。

甲方提供乙方租賃使用的財產、資料應當詳細列表或製作清單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交接的資料還應當註明其性質和來源,提供的複製件應當加蓋有確認與原件無誤的相關單位的公章或相應簽字。

第十四條 交接項目缺項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予以處理:

1、甲方提供的手續、資料齊全,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項目的要求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七日內辦理交接手續;逾期未辦理交接手續的,該項目視爲符合合同要求。

2、甲方提供的手續、資料存在部分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項目的要求,但在本合同生效後三十日內甲方能夠補足、補辦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項目要求的手續、資料,自甲方將該項目的手續、資料全部提供給乙方之日起七日內,甲、乙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逾期未辦理交接手續的,該項目視爲符合合同要求。

3、甲方提供的手續、資料存在嚴重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項目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後九十日內甲方未能夠補足、補辦本合同第十條規定項目要求的手續、資料,甲、乙雙方不應辦理該項目的交接手續,該項目視爲存在質量問題且不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交接過程中出現本合同第十四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時,乙方同意使用的,並不能視爲該項目即符合合同要求,但不能因此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爲此,甲方承諾:

1、賠償因該項目存在質量問題而給乙方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2、承擔該項目修繕、維修、改造的費用;

3、酌情減少當年5%-15%的租賃費用。

七 租賃標的改造、修繕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根據經營需要,在不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有權對其進行相應改造,但就擬改造的、可能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施工單位均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甲方,並從技術、安全角度作出相應說明或者附有乙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提供的技術性評估、施工資料,以便於甲方查詢、評估對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影響。

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書面通知及附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出具書面答覆意見,並送達乙方;甲方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爲同意。

甲、乙雙方根據本條第一、二款之規定送達對方的書面通知、附件、書面答覆意見以及送達手續,各方均應當予以存檔。

第十七條 乙方根據經營需要,在不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所進行的部分設備、設施的改造,就擬改造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方法,可以提前7日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三日內給乙方出具書面答覆意見或回執。

甲、乙雙方根據本條第一、二款之規定送達對方的書面通知、附件、書面答覆意見以及送達手續,各方均應當予以存檔。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承租範圍內的樓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屬設施的修繕、增建,由乙方予以管理、維護並負擔相應費用,但不包括對於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維護產生的費用。

乙方對於承租範圍內的樓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應當以相關合同、記賬憑證載明的金額爲準。

第十九條 甲方對於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維護、修繕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乙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且不得無故阻撓甲方的正常施工。具體的施工方法應當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

八 裝飾、裝修,廣告牌匾設置及管理

第二十條 乙方承租期間,因經營需要有權自主決定進行室內、外的裝飾、裝修,室內、外廣告牌匾的設置、位置。室外廣告牌匾的設置、位置應當符合國家以及臨沂市關於廣告設置、管理規範的要求,費用由乙方自負。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自主決定對外租賃、承包樓房、土地相關部位設置室內、外廣告牌匾的取費,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對外租賃、承包設置的室內、外廣告牌匾時間、範圍,不得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承租的時間、範圍。

第二十二條 合同期滿未續訂,或雙方協商提前解除合同,或法院生效判決、生效仲裁裁決解除、終止合同,或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相關免責條款解除、終止合同時,乙方進行的室內、外裝飾、裝修以及經乙方同意或授權設置的廣告牌匾,均應當無條件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予以負擔,但經甲方同意留用或者繼續使用的情形除外。

九 用電負荷、使用及增容

第二十三條 甲方提供的變壓器及其用電負荷應當滿足乙方經營的實際需要。

變壓器的增容費用由甲方負擔,所有權歸甲方。變壓器的增容費用由乙方負擔時,所有權歸乙方,原甲方提供的變壓器所有權性質不變,由甲方在增容手續完成後三日內自行予以處理,否則乙方有權予以處理。

變壓器增容手續的辦理,甲、乙雙方均應當互相予以配合,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時,責任方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變壓器的增容費用由甲方予以負責的情況下,增容期間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並應當提前七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條 考慮到乙方經營期間財務處理的實際需要,在甲方變壓器的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在供電單位辦理變更用電單位戶名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經營需要而增置的電錶及其配套設備、設施,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 稅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在乙方租賃經營期間,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守法經營並依法負擔各項稅、費。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經營使用的水費、電費、供氣以及供暖費用等,根據國家規定或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單位規定的計量方法、標準,由乙方自負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予以交納。

十一 消防、安全保衛、房屋設施修繕、計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備及系統;乙方進行的室內外裝飾、裝修均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消防方面的批准或備案手續,並符合國家消防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安全用氣、用電、用暖,確保各類機電設備、設施的有效運轉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管理瑕疵而造成的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負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自行負責酒店以及關聯經營項目的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方面的各項管理工作,所需費用自負。 十二 產權變更

第三十二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轉讓乙方租賃標的的所有權時,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將乙方租賃標的轉讓給第三方時,或法院裁定將乙方租賃標的拍賣給第三方所有時,本合同對新的產權人繼續有效。

十三 合同的變更、解除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否則即構成違約。

第三十四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本合同當然解除或終止:

1、合同期滿未續訂;

2、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終止合同;

3、法院生效判決解除合同;

4、生效仲裁裁決解除、終止合同;

5、根據本合同有關免責條款之規定,通知對方提前解除、終止合同時;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

本合同不得因作爲合同一方的自然人的身故,或一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第2、3、4、5、6項之規定提前解除、終止合同時,甲方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日內退還已經收取的乙方未使用期間的租賃費(不足一月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計息。

第三十六條 根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當然解除、終止合同時,自解除、終止合同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和經營的商品、使用的機電設備等物品,設置的室內展臺(架)、廣告牌匾均應當在三十日內撤出、拆除,所撤出、拆除的物品歸乙方所有;甲方同意折價留用的部分除外。如超過三十日乙方未自行予以撤出、拆除,甲方有權予以撤出、拆除,費用由乙方予以負擔;所撤出、拆除的乙方的物品經甲方書面通知領取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予領取,甲方有權予以處理或者銷燬。

乙方撤出、拆除其所有的和經營的商品、使用的機電設備等物品時,不應當包括甲方享有所有權的設備、物品,否則,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依法根據其實際價值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根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當然解除、終止合同,交接乙方的租賃標的時,應參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接手續、財產列表或者清單,以樓房及其全部附屬設施齊全,無主體以及結構安全隱患,甲方原有的水、電、氣、暖氣線路、設備、設施,包括門窗、玻璃、裝飾、裝修等完好且能夠正常使用爲原則,但因履行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乙方在租賃期間已經改造、拆除、修繕並且已經發生變化的部分除外。

乙方違反前款之規定交接租賃標的時,應參照其實際價值給予甲方賠償、補償;協商不成時,以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並經依法評估的價值(價格)認定、評估報告爲準。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構成嚴重背信、違約,甲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解除、終止合同,收回乙方的租賃標的,已收取的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甲方不再退回,未收取的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乙方應當雙倍補足:

1、乙方擅自將承租的標的物整體或者全部轉租、承包給第三方經營、使用的;

2、乙方拖欠租賃費超過本合同規定的交款期限十二個月未足額予以交納的;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所租賃標的對外設定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嚴重損害甲方財產權益、利益時。

第三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構成嚴重背信、違約,乙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解除、終止合同,甲方已收取的乙方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本息均予以退回,未收取的乙方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甲方不得再行收取:

1、甲方在簽訂本租賃合同時隱瞞了租賃標的已經設定有抵押等形式擔保的事實;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以租賃標的對外設定抵押等形式的擔保;

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有充分證據證明甲方或受其指使、授意的人採取非法手段強行干涉、干擾或嚴重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並且已經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自甲方的侵權行爲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給予乙方相應的賠償、補償時。

十四 免責條件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提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送達對方。 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事由應當符合《合同法》以及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免責條件爲:

1、因地震、洪水、颶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戰爭,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

2、乙方經法院依法裁定破產還債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因國家徵用;

4、因地方政府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整體拆遷或者拆除乙方所承租的租賃標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

十五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約金數額爲年租賃費的 %,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十六 甲、乙雙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甲方依照本合同規定將乙方承租的標的交付乙方時,不得有拖欠的稅、費;不得有拖欠的水費、電費或供氣、供暖費用等。

第四十四條 合同期滿後,如甲、乙雙方未能續訂租賃合同,乙方應當在三十日內無條件予以清場並返還甲方租賃標的;超過三十日即屬於超期佔用,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根據乙方超期佔用的期間(不足一月按一月計),參照本合同規定的租賃費金額雙倍計算月租賃費,由乙方負擔超期佔用期間的使用費,因此而給甲方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四十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文明、守法經營,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形象,不得經營假冒、僞劣商品。

第四十七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照合同規定對租賃標的進行相應改造時,不得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整體轉租或整體對外承包經營。乙方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租賃標的、期限。否則,即視爲乙方違約,除承擔違約責任以外,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對外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均由乙方自行管理並予以負責,但是應當將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有關事項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與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第三方因履行合同產生的爭議、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和負責,與本合同甲方無關。

第五十條 乙方承租標的至公路路沿石均屬於乙方使用、管理的範圍。乙方應適當保持該範圍的整潔、衛生和車輛合理有序的停放。

第五十一條 乙方承租期間根據經營需要而增建、增置的無法轉移、拆除、移動否則將嚴重影響其使用、價值的設備、設施、系統,依照本合同第三十條之規定提前解除、終止合同時,應當經甲、乙雙方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價格(價值)認定、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並由甲方支付乙方相應價款的補償以後,所有權歸甲方。

十七 爭議解決方式、管轄

第五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八 合同的生效、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工商登記註冊事項的變更、公司法人資格的吊銷、註銷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由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的效力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舞蹈室經營租賃合同 篇3

目錄

總則

經營目的和業務範圍

出資

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董事及董事會

經營管理機構

勞動管理

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利潤分配

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乙方:

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法定代表:_____

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法定代表:_____

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二條甲1方、甲2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合資企業的名稱爲_____,英文名稱爲______。

法定地址:_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爲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合資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按照各自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經營目的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爲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_____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諮詢。

第三章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均爲_____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爲_____%,出資金額各爲_____元。

2.合資合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_____%_____元

乙2方:_____%_____元

乙3方:_____%_____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後_____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爲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註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方,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爲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然後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於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爲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內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爲支付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負責爲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協助爲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利用在_____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_____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協助合資公司使用註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辦公用具。

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爲_____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餘期間爲限。

第十三條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議案,對於需要審查、批准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爲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爲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後_____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爲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週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發送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隻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後,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爲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決定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併、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批准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准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審查、批准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審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議案。

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於上述-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於-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爲_____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後,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作爲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決定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並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爲: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准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僱用、解僱、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後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職員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他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關於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僱用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合資公司以_____幣作爲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以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也可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他計算記錄。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乙方分得的淨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納稅後,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爲: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並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後,可以在合資期滿_____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准後,可宣佈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於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主管部門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爲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爲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後,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後,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餘時,_____方要以合適的評價額,將剩餘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後的剩餘資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後,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餘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後,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合資公司的清算工作結束後,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准後,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並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解散後,各種文件資料、帳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15天起算,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_____%的罰金,逾期三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_____%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爲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____國____仲裁協會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爲英語。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准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向合資各方發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爲準。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中文簽名:_____外方簽名:_____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