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法庭辯論要做到“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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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情勢越來越嚴峻。在打擊犯罪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相比其他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有其特點,對辯護律師來講既是挑戰又是機遇。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關於毒品犯罪案件法庭辯論要做到“三有”,歡迎借鑑參考。

毒品犯罪案件法庭辯論要做到“三有”

一、有破有立

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辯解較多,控方和被告人往往各有不同的說法,辯護人要做到有破有立。有破有立指的是既要破解控方的證據體系,也要建立辯方的辯護體系。相比許多其他案件,毒品案件可辯護的點非常的豐富。既有毒品扣押、毒品鑑定、電子證據調取等程序上的問題,也有毒品的歸屬、毒資的歸屬、毒品的用途、毒品的去向、量刑情節等事實問題。辯護人的職責是要抓住這些問題,用在案的或者調取的證據反駁指控的證據,並且輔以常情、常理、常識,論證控方證據體系存在的問題,進而否定指控事實的成立。此乃破。

破解控方的指控體系之後,還要想着怎麼建立辯護體系。我們要從法官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即控方的指控體系存在問題,那麼究竟該怎麼去採信證據、認定事實呢?我們辯護人要幫助法官對證據和事實作出梳理,去論證哪些證據是相互印證的,哪些事實是可以確定的,確定的事實應當怎麼去定性。讓法官明白案件還存在從輕、減輕甚至是無罪的可能性。此爲立。

二、有主有次

辯論過程中,做到主次分明,可以更好地讓法官聽着有興趣、覺得有道理、願意去採納。

一是觀點要有主有次

法庭上的時間有限,法官最想知道重點是什麼,不喜歡辯護人泛泛而談。法庭辯論的時候要優先亮明最主要的觀點,並且着重論述。對於事實有爭議的,要重點論證事實;對於定性有爭議的,要重點論證定性;對於情節有爭議的,要重點論證情節。不可能就什麼問題都進行長篇論述。只有突出重點,才能讓法官有興趣聽。

二是論據要有主有次

毒品犯罪案件中,法官對涉毒人員的供述或證言持有天然的懷疑。許多法官認爲,涉毒人員的說法五花八門、避重就輕,極不可信。針對法官這種思維特性,在辯護論證過程中,我們切不可把相關口供作爲重點的論據來使用,在有其他客觀性證據的情況下,要着重引用客觀性證據來說明問題。這樣才能讓法官聽着有道理。

三是論證要有主有次

要抓住判決書認定事實的邏輯,即證據和事實能相互印證的,被採納的可能性大。只提出合理懷疑的,採納的可能性小。特別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偏重於打擊,所以更要以證據和事實來說服。辯護律師在論證時,要把重點放在兩個方面。第一,破控方證據體系時,要着重論證控方證據無法相互印證。第二,立辯方觀點時,要着重論證能夠相互印證。這樣才能讓法官有所採納。

三、有法有情

濟南公安爲"刺殺辱母者案"發聲時說:“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這是正道。”在當時的環境下成了衆矢之的。確實,這句話並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在法庭辯論中,情與法就存在交融,我們在注重法理論證的情況下,也要重視情理的闡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雖然作爲情理可講的地方並不多,但也有不少案件的被告人是被他人引誘而犯罪,因生活窘迫而犯罪,甚至因親情友情而犯罪,存在情有可原之處。

這些情有可原之處,可結合三個著名的《毒品會議紀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規定,落腳到“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等酌定情節上,請求依法從寬處理。有時候,在法理存在一定問題的情況下,辯護人進一步輔以情理,確實能爲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保住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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