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治”從“治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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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歷史,最終是爲了開拓未來”。作爲整體的古代官吏制度是皇權專制統治的一部分,是皇權專制王朝的修復機制。然而其中具體制度的設置還是許多對我們有啓發的。本書在這方面屢有提示,也許與作者長期從事組織工作有關。

“吏治”從“治吏”開始

《中國古代吏治札記》是一本專門評述和研究古代官吏制度與文化的著作。作者認爲,所謂“吏治”,“包括官吏的設置、配備、選拔、任用、升黜、獎懲、考覈、監察、教育、培養、道德、操行、規章、制度等有關官吏管理的諸多方面的內容”。這本書從制度建設與文化背景兩個方面考察了選官,官吏的考課、行政監察,任官的“迴避制度”“職官體制”,以及“官德”、“儒家人才思想”、“貪官和懲貪”、“吏治思想演進”、“古代政治革新”、“古代盛世興衰啓示”等方面。前面偏重評論官吏制度的得失,後面則深入考察了這些制度的文化背景。它展示了古代制度與意識形態的一體化原則。也就是說制度不是無源之水,是有儒家意識形態爲依據的。這是“吏治”成功的保障。另外,制度本身的設置也是十分嚴密和完整的。它是一個分權制衡、並具有自我協調機制的有機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官吏擁有權力卻不負責任,行使權力卻不受監督和抑制濫用權力現象的出現,也就是說,這套制度本身具有“治吏”的功能,從而在保障社會穩定上起了很大作用。

“治吏”首先表現在選官上,它不僅改變了先秦的“世祿世卿”制度,還竭力避免“親貴合一”,官吏被特權集團壟斷,追求官吏來源的普泛與公正。兩漢的察舉、魏晉的九品中正,隋唐及以後的科舉等制度的出現和改變都是要解決官吏來源問題的。到了明清的科舉考試,大致做到了“自由報名,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張榜公佈”,基本實現了選官向全社會開放。雖然科舉制度的設計總目的是削弱朝中大臣權力和加強皇帝個人權力的,但這個制度破除了世襲制,給身處下層社會的青年以希望,把社會精英人士吸引和凝聚在朝廷一邊。其作用遠遠大於選官本身。

《禮記》中說“官者,管也。”古代官吏就是管人的,而且無所而不管。明代有個笑話說,某官外出,見一輕薄子搖搖擺擺走在街上,風吹起他的長衣,露出紅綾子褲腿。官怒其奢侈,叫衙役拿下,按倒打他十板子,剛打了五板,輕薄子跳了起來說:“老爺!上半截是麻布接的。”從這個笑話裏可以感受到官的權力和威嚴。他無所不管,對於治下百姓,擁有無限的權力。官的這種屬性本身,就易於使其權力膨脹,並導致濫用,以權謀私。因此在“吏治”系統中設置許多約束機制,抑制其惡性發展。

古代官吏文化與制度中對官吏的約束主要有三條。在選拔官吏過程中關注這些預備官吏受儒家思想約束的程度(也就是“德”)。如明清兩代爲什麼要考八股文?有人說,八股使人不學、使人做不好文章;他們不懂八股不是培養學問家和文章家的,八股是製造官員的。因爲八股文體是要代聖賢立言的,十幾年、幾十年都模仿聖賢說話作文,其題目又多來自“四書”等經典,儒家仁政學說自然滲入其骨髓,其影響不能低估。

另外,體現官德的官箴長期流傳,形成了輿論,如州縣衙門大堂所立的石碑上書“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這樣的箴言爲上下官民所認同。這些對當官的爲非作歹有一定的壓力。

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約束。古代的監察制度自成系統,獨立實行行政監察。而且多用年輕、資歷較淺、品位較低的官員作爲監察官員,“以小制大”,使得監察官員要發展必須勇於履行職責(官小纔不惜官)。對官員的考課也不像一些研究者所想象的都是形同具文的東西。清末民初何剛德的《春明夢錄》講到三年一次的“京察”(子、午、卯、酉年是京官作鑑定的年份,至今北京俗語中仍有“子午卯酉”一詞,意爲說清楚,可見給人們留的印象之深),察外官也三年一次,在醜、未、辰、戌年行之,謂之“大計”。這些都是很嚴肅的。不僅違紀官員不安,就是混日子的官員也不好過。

各個朝代監督制度有一脈相承之處,但也有差別。本書對於秦代以來監察做了這樣的概括

秦漢兩代對官吏的考覈、監察都採取了“上計制度”,即按照官吏上報的政績,逐項進行覈實,看是否有虛假行爲。隋唐時,把官吏的行爲分爲“四善二十七最”,其中,“居官飾詐”即虛誇欺詐,是與“貪濁有狀”同列爲“下下”等級,要罷官並受懲處的。宋代定“四善三最”第一善就是“德義有聞”,十分重視民間對官員的評價。明代十分重視官吏的實績,評判官吏分八等,其中“貪”“酷”“浮”“燥”列在前四位。

作者認爲“研究古代封建吏治,要注重研究治吏的策略、措施”。因此,本書在選官、監督、考課、反貪、懲貪等方面下的功夫尤深。

當然,在沒有確立民衆監督,而且資訊不發達的古代,有些對官吏的約束可能流於形式,但也應該看到官吏的考課遷調的制度化,有條例可依,在防止官吏權力濫用和整飭吏治方面還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正像作者所說,“研究歷史,最終是爲了開拓未來”。作爲整體的古代官吏制度是皇權專制統治的一部分,是皇權專制王朝的修復機制。然而其中具體制度的設置對我們還是有許多啓發的。本書在這方面屢有提示,也許與作者長期從事組織工作有關。

中國古代官制中最有獨創性的就是言官制度。所謂言官,狹義來說是指諫官,秦漢的給事中、歷代的諫議大夫、魏晉以後的門下省等皆是言官。這個設置是專門諍諫國君的失誤的。廣義來說包括各級監察官員,即御史臺的官員。後世說到言官多是包括“臺(御史臺)諫”兩方面的。言官職責就是說批評話,有的朝代還規定了定期奏事的制度。“每月必須奏事一次,稱爲‘月課’。如果一百天之內不能提出彈劾,則要受罰。同時規定,御史彈劾不當,可以不給處分”。言官上言不能說些雞毛蒜皮之事。北宋規定御史臺官員如果一百日內,沒有奏章則貶爲外官。王平被任命御史不到一百天便上奏,大家對他期待很高,沒想到,在奏文說的竟是,皇帝御膳中有頭髮,勸皇帝要注意飲食衛生。同僚視作笑話,給他起個外號“彈發御史”。真正的言官都是獻可替否的、敢於非議君王所爲的,那種名爲批評實爲獻媚的做法,自古以來是被視爲“妾婦之道”的。歷代還准許御史們“風聞奏事”(沒有確鑿證據,就可以上奏),擴大了言官們的言論空間,避免施政出現重大錯誤。

古代薦舉不當的“連坐”制度很值得參考。本書在談到宋代“磨勘”(考覈官員)時言,“一般京朝官由一人保舉。‘選人’由四人保薦,武官則要五人推薦”,“如果今後被舉薦人‘貪污畏懦,職務曠廢’,‘舉主坐之’,是要追究薦舉人責任的”。這一條規定,不僅使得舉薦人慎重行使自己的舉薦權力,而且有利防止舉薦人與被舉薦者的利益聯繫。這在當前尤有實踐意義。

本書的一個不足之處是,對古代在官的指揮下作具體工作的“胥吏”和“差役”沒有作評述和分析。要全面考察古代“吏治”是不能忽略這批人的。胥吏的人數一般是官的十幾倍或數十倍,他們多是直接與老百姓打交道的。這些人物基本上沒有孔孟之道的約束,有的朝代還不給胥吏俸祿(即使有,也極低),全靠自己找食吃(京劇《蘇三起解》中的崇公道就說:“我們大堂不種高粱,二堂不種黑豆,不找你們打官司的要,找誰要去?”),宋代以後胥吏不能應科舉,大多絕了做官希望,這樣他們無所不敢爲。胥吏又掌握着衙門的實際權力(小說《儒林外史》中的“潘三”就是一例)。有人甚至說“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胥吏而已”。古代吏治之壞,與此輩有絕大關係。“治吏”更應該“治”這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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