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員禮儀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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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administrative staff,administrators,administrator),職務名稱。 行政人員是加有修飾詞“行政”的人員,屬於前偏後正的詞組,是指具有依法、章程負責或行使執行權、管理權和領導權的人員。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行政人員禮儀主要職責,希望能夠幫到大家哦!

行政人員禮儀主要職
行政人員禮儀主要職責

(一)公司行政主管對上級的責任:

1.參與制訂公司年度發展戰略的制定;負責對公司年度總預算和季度預算調整審覈與報批;彙總、審覈下級各部門上報的月度預算並參加公司月度預算分析與平衡會議。

2.制訂行政系統年度、月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經批准後執行。

3.組織行政系統主管制訂、修訂行政系統工作流程和企業規章制度,經批准後施行並監督檢查彙報落實情況。

4.掌控公司行政管理對上下內外的運作情況,適時向總經理彙報。

5.負責總經理例會及公司行政方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

6.負責公司各部門執行力的檢查工作,彙總各部門的反饋意見,整理分析後向總經理彙報。

7.負責企業與社區和派出所的協調,安排接待公司重要來訪客人,處理行政方面的重要函件。

8.審批行政系統文件,在總經理授權下審批各部門申報和發文等文件。

9.領導行政系統各部門對上級和下級的服務與效果檢查工作。

10.負責起草公司對外的合同與文件的審覈,配合公司有關法律事務的處理。

11.負責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與檢查防範工作,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消防與安全進行檢查,指導、監督檢查公司保密工作的執行情況,定期向總經理彙報。

12.負責主管業務的檢查改進與研究發展,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工作;定期向總經理述職。

(二)公司行政主管對下級的責任

1.制定直接下級的崗位描述,定期聽取述職並對其工作做出評定。

2.定期做好各公司辦公職能的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並糾正。

3.領導培訓和考覈行政系統的工作,提高行政系統人員和團隊的綜合素質。

4.掌握公司工作情況和有關數據。指導、監督、檢查所屬下級的各項工作,視情況填寫過失單或獎勵單,覈實人力資源部員工的過失單和獎勵單。

5.按程序做好與相關係統的橫向聯繫,積極接受上級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對系統間爭議提出界定要求。

6.及時、準確傳達上級指示並貫徹執行。負責公司間合作關係的協調,預見及調解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7.定期主持行政系統例會,召集公司行政方面工作會議,參加總經理辦公例會以及其它重要會議。

8.審閱行政系統及與其相關的文件,審覈直接下級上報的年、月度工作計劃、培訓計劃等工作報告和有關作業文件,視其性質內容,決定處理方式。

9.按照公司層級管理的規定,向所屬下級授權。

10.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提供政策性建議,受理直接下級上報的合理化建議,按照程序處理。

11.培養和發現人才,調配直接下級,負責直接下級崗位人員任命的提名和隔級下級崗位人員任命的批准。

12.領導做好本系統文件、資料、記錄的保管與定期歸檔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13.關心所屬下級的思想、工作、生活。對所屬下級的紀律行爲、工作秩序、整體精神面貌負總責。

14.負責監督辦公用具、設備設施的登記使用與保管,審覈報損報失工作。

15.負責行政系統工作程序的正確執行;合理支配行政系統預算開支。

什麼是行政人員

行政人員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概念也是行政人員的本意詞語、平時最常使用的概念 一般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作爲行政主體、代表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從事行政活動的人員。行政人員是行政過程的第一要素,他們肩負着實現行政目標的任務和使命。

廣義的概念 除了上述的行政人員而外,還指非行政機關的各廠礦企業、公司等獨立經營單位的、不直接參與生產、銷售、採購等一線作業的所有管理人員,因此,也常被稱爲行政管理人員,簡稱“行管人員”,“行管”。

道德價值

摘要:我們所處的社會已經分化爲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在私人領域中,經濟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活動可以自然地生成權利義務休系的總體,進而實現經濟人的道德價值確定。公共領域中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如果說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爲不僅不是惡,而且能夠最終在權利義務的總體中轉化爲善;那麼,行政人員作爲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公共權力的主體,他的行爲如果不是善的,就必然是惡的。所以,行政人員的行爲體系不僅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外在性規定上,而且需要在行政人員的道德價值確定上保證行政人員的自我實現。

關鍵詞:行政人員;道德價值;公共利益,公共權力

一個急遽變動的社會必然反映在道德領域,在行政改革的過程中,政府模式及其行爲方式的改變也必然反映在行政道德上。公共行政領域中的貪污腐敗、以權謀私,除了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之外,也有着道德方面的原因。人們往往把道德因素看作是一種軟約束,不能在治理貪污腐敗和以權謀私等方面起到強制性的作用。其實,道德的價值遠不是這樣的,也就是說,法律制度建設只能起到遏制腐敗的作用,如果要在根本上消除腐敗,還需要通過道德建設才能實現。所以說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一般性的,而道德的意義纔是根本的。因此,研究行政道德,特別是行政人員的道德價值,既是一項超前性的工作,也在反腐倡廉的現實運動中有着重大的價值。

一、行政人員特殊的道德價值取向

行政人員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羣體,他需要擁有作爲社會成員的一般價值取向,又必須具有作爲行政人員特殊的價值取向。而且在行政人員的職業生涯中,他的那種特殊的道德價值取向是他的行政行爲的準則。他只有時時刻刻用這種特殊的價值取向校準他的行政行爲,才能成爲社會公衆所期望的合格的公務人員。當然,行政人員的這種特殊的價值取向並不是在他作爲社會成員而在市場經濟的活動中生成的,而是在他作爲行政人員的職業活動中產生的,是市場經濟的公共要求在行政人員思想意識深層的凝結,也是一個合格的行政人員必備的條件。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以市場經濟爲特徵的社會,這個社會分化爲公共的領域與私人的領域,活動於公共領域或活動於私人領域,對道德價值取向的要求也就不同。對於活動於私人領域中的經濟人的道德價值取向,人們已經有了比較充分的探討。但是,對於活動於公共領域中的行政人員的道德價值取向的探討是在20世紀的後期纔開始的,應當說這是一個嶄新的課題。爲了搞清行政人員特殊的道德價值取向,我們思考問題的邏輯也需要沿着學術史的路徑前進。

在市場經濟的早期,亞當?斯密對活動於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人的道德價值取向是這樣規定的:“……由於他管理產業的方式目的在於使其生產物的價值達到最大程度,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①也就是說,活動於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人,他的道德取向是建立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的,是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生成他的道德意識的,而且這種道德意識完全來源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可持續性。因爲,經濟人不是孤立的遊離於社會之外的人,他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爲本身就證明了他是社會的人,是在與他人的聯繫中進行生產以及其他各項活動的,事實也證明,經濟人的一切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活動都只有在與他人和社會的聯繫中才能成爲現實,一個孤立的個人是無所謂道德問題的,而個人一旦構成一個人羣就自然存在着道德的問題了。既然經濟人必然要與他人發生關係,所以對於經濟人來說,必然要接受道德的規範,並有着一定的道德價值取向。但是,經濟人的道德價值取向不是原生的,而是派生的,亞當?斯密深刻地指出了這一點:“我們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於他們自利的打算。”②

儘管經濟人的道德價值取向是在他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願望中派生出來的,但卻是現實的。因爲,經濟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不是僅僅停留在願望的狀態,而是轉化爲行動的話,那麼他立即就要面對着他的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係問題,他的個人利益如果希望得到長期實現的話,他就必須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否則,他的個人利益在一次性的實現中就不再得到延續,甚至會受到更大的損失。所以,經濟人爲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成爲持續的可能性,必然要在自己的行爲中包含着道德的內容。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不能把經濟人與自私自利的個體劃等號。這也就是哈耶克所評價的:“毫無疑問,在18世紀偉大作家的語言中,人類的‘自愛’甚至人類的‘自我利益’,都描述成是‘普遍的動力’,並且通過這些術語,他們首先認爲這樣的理論觀是應當被大衆廣泛接受的,但是,僅從一個正常人的眼前的需要這一狹義角度看,這些術語不意味着利己主義。”③

亞當·斯密的經典論述是理解經濟人道德價值取向的鎖鑰,但卻不是行政人員及其行政行爲的價值準則。因爲,對於經濟人來說,他在普遍的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可以受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制約,就如亞當?斯密所說:“確實,他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麼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在這場合,象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着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也並不因爲事非出於本意,就對社會有害。”④對於經濟人來說,只要其行爲不是對社會有害的就已經是善了,這種善不合乎義務論倫理學的要求,但經濟人如果能夠在其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做到不對社會有害,實際上就以其利益最大化的結果做到了對社會有益。這就是私人領域中道德價值的邏輯。但是,在公共領域中情況就完全不同了,行政人員是無法用其行政行爲做出對社會無害的選擇的,因爲行政行爲如果不是對社會有益的,就必然是對社會有害的。

首先,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不同。雖然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區分更多地帶有理論抽象的性質,但在現實社會中,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區別還是非常明顯的。在私人領域中,對個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益於社會的存在和發展的,但是,在公共領域中,個人利益的存在任何時候都是惡的源泉。不僅因爲公共領域中的個人利益必然破壞着公共利益,而且也會侵蝕着私人領域的健康,破壞私人領域的契約平等。特別是當個人利益要求得不到遏制的時候,公共利益就會蕩然無存,並置私人領域於無序的狀態,整個社會就會陷入不穩定的狀態。當然,現代社會中的每一個政府都極力以維護公共利益爲宗旨,運用法律制度的手段來維護公共利益也是人們所極力推舉的方法。然而法律制度的手段只能起到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卻無法起到直接遏制個人利益要求的作用。所以,只有寄託於行政道德,纔有可能對公共領域中的個人利益要求加以遏制。

其次,行政人員是公共權力的執掌者。單就私人領域來說既沒有權力也無所謂權利,但是,就對私人領域的理解而言,我們經常看到關於經濟人的權利問題的議論,其實私人領域中的所謂權利是由公共領域所賦予的,是公共領域根據私人領域的運行規律賦予了經濟人以自由、平等等等權利。但是,在私人領域中卻存在着關於人的人格的價值判斷,並且在近代社會得到了公共領域的肯定和確認,成爲人們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在這些權利的基礎上,私人領域中的經濟人建立起契約關係體系。所以,私人領域只有在與公共領域所構成的系統之中才可以看到權力的作用,即使這樣,它也是一個被作用了的領域,而對私人領域的單獨分析中,我們是無法看到權力的存在的。沒有權力,就沒有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在理論上也就不存在假以他人力量而進行的排他性佔有,更不具有借用公共力量而對公共資源和他人物品的侵佔。而公共領域的基本結構就是一個權力結構,行政人員就是專門被選擇出來執掌和行使權力的人。權力任何時候都首先是一種支配力重,是由公衆的力量所凝結而成的,是用以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社會秩序、協調私人領域中的契約關係、捍衛個人權利的公共力量。這種力量一旦背離其公共性質而被行政人員用以服務於個人利益,就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後果,即使權力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其後果也是有害的。然而,恰恰是在公共領域中,普遍地存在着行政人員不當運用權利甚至是濫用權力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人們大都傾向於通過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來加以糾正。其實,監督制約機制必然會使權力的運行陷入公正與效率的二律背反。所以,謀求行政人員內在的道德制約與外在的監督制約機制的相互補充是必需的。也就是說,行政人員的道德價值取向來自於公共領域的存在價值的客觀要求。

上述兩點是最爲基本的和最爲主要的,它們決定了行政人員道德價值取向的特殊性。因爲行政人員是在公共領域中活動的人,所以他不同於經濟人,他沒有追求個人利益的合理性。所以,行政人員必須無條件地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作出自己的行爲選擇;同樣,由於行政人員掌握着公共權力,使他擁有了可以支配他人、公共資源以及他人物品的權力,他必須正確地運用這種權力,有效地發揮這種權力的作用。如果他不能使這種權力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或者改變了這種權力發揮作用的方向,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而且在這個問題上,行政人員不僅不應當滿足於遵紀守法,而且必須有着更高的道德自律。這些都是經濟人所沒有的特殊道德要求,卻是一個合格的行政人員必須具備的道德價值取向。

二、行政人員道德價值確定的意義

行政人員與經濟人的區別決定了行政人員的道德價值確定也不同於經濟人。或者說,經濟人是權利主體,他的道德價值確定來自於外在的壓力;而行政人員則是權力主體,他的道德確定必須來自於行政人員的內在自覺。

在以上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到,經濟人的主觀價值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這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源,在受到社會科學的肯定之後而成爲一種科學價值被人們承認和接受,在被現實的制度設置所包容之後則成爲一種法理價值。但是,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是在契約關係中得到實現的。契約關係建立的前提是自由和平等的權利,而契約關係得以存續則依靠經濟人的誠實守信,即要求每一個經濟人都能夠對自己的行爲負責,這也是就義務。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經濟的約束力量,而且在契約關係的總體中是作爲一種客觀的約束力量而存在的,經濟人無論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有多大的主觀性,但在接受權利和義務的總體性約束力量制約的過程中是沒有選擇的。所以這是一種客觀價值,也就是經濟人的道德價值。

經濟人的道德價值確定是在經濟人的權力義務的總體中實現的。具體地說,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每一個經濟人都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這種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爲無一例外地要依賴其交換共同體才能成爲現實。所以在錯綜複雜的經濟關係中就會自然地形成經濟活動的慣例、規則和建立起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契約。在進一步規範的市場經濟中,又形成了維護和保障契約關係的法律制度,以一種強迫性的力量爲經濟人道德價值提供保證,使經濟人相互尊重對方的利益最大化的願望、加強彼此利益的相容性和相互促進彼此的利益最大化,這也就是市場經濟的秩序。所以,對經濟人的道德價值確定來說,經濟人的權利義務總體包含着三個層次:第一,是市場行爲的慣例體系;第二,是市場活動的規則和契約體系;第三,是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體系。這三個層次所構成的總體無處不在地調節着經濟人的行爲,把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爲納入到道德價值的範疇之中。

這種權利義務的總體在行政人員那裏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因爲行政人員是權力主體,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力可以隨時隨地改變權利義務關係,使權利和義務發生畸變。當然,近代社會以來,人們在行政人員與經濟人同等的意義上思考權利義務關係,探索了一整套規範行政人員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但是,這類法律制度體系和規範的運行機制對行政人員只是一種外在的規範、它可以在形式上把行政人員的行爲納人到合理合法的範疇之中,卻無法保證行政人員擁有道德價值判斷的能力,更不用說行政人員能夠依此實現對自我的道德價值確定。所以,法律制度的體系以及規範的行政運行機制對行政人員來說是一種永恆的外在確定,它並不象在經濟人那裏一樣,能夠轉化爲一種遵循慣例、遵守規則、尊重他人和誠實守信等的內在確定。道德價值的確定實際上也就是內在確定,行政人員缺乏這種內在確定,也就意味着他無法達到對自我的道德價值確定。

當然,就行政人員作爲社會的人而言,他也有着自己權利以及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但是行政人員一旦被選擇出來作爲行政人員,他就不再被作爲一般的社會人來看待,或者說權利和義務只是一般的、不事執掌公共權力的人的價值形態,一個人一旦執掌公共權力,權利義務就不再是他唯一的或基本的價值形態,甚至也不是他的存在的主要的價值形態。那麼,對於行政人員同時也是社會人這一點如何理解呢?答案就在於行政人員是社會人的二重化,一方面,他是社會人,有着一般意義上的社會生活;另一方面,他又不同於一般的社會人,是執掌公共權力的行政人員。也許人們會把行政人員的這種二重化看作是理論的抽象,即把行政人員僅僅看作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其實這決不是一個單純的理論抽象,雖然我們通過理論抽象達到了這一層面的認識,但行政人員的二重化卻是公共領域的根本性質的現實要求,即要求執掌公共權力的行政人員在他的公共生活中必須放棄他作爲一般社會人的權利義務意識,追求作爲行政人員的道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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