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意見建議範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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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更好地貫徹實施《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推進本市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現就《條例》實施過程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具體意見。本文是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範文,僅供參考。

職工代表意見建議範文3篇

職工代表意見建議範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認真、及時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廠職代會)代表建議、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職工代表建議,是指我廠職工代表在廠職代會召開前規定時間內向廠職代會提出的,需由厂部辦理的書面議案;職工代表提案是指職工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向廠職代會提出的,需由厂部辦理的書面議案。向廠職代會提出的書面議案,應當寫明要求解決的問題、理由和方案。

第二條 我廠辦理提案工作,在廠長領導下,由廠長辦公會議研究,廠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催辦。

第三條 承辦建議、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產車間(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嚴格處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廠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辦理,並負責按期答覆。

第二章 建議、提案的交辦

第四條 廠職工代表提案,由廠辦公室根據廠職代會提案小組收集整理的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交承辦單位辦理;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提案,由廠辦公室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廠長辦公會議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者分辦單位。

第五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廠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廠辦公室對承辦單位退回的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另行交辦。

第三章 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六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注重辦理質量,具有針對性,講求實效性。

承辦單位對應該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予以書面答覆;對問題複雜在三個月內辦結有困難的,應當書面報經廠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同意後,在三個月內先向代表做出階段性書面答覆,並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同時予以書面答覆。

第八條 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確定具體承辦責任人員。建議、提案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由廠行政負責人直接研究、協調辦理。

第九條 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與會辦單位協商,提出辦理意見;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並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綜合會辦單位意見後,提出辦理意見答覆代表,並將書面答覆抄送會辦單位;必要時,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意見,聯名書面答覆。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分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分別答覆代表。

第十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同代表聯繫,認真聽取代表意見,需要與代表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蔘加。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可以只徵求領銜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覆,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答覆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覆代表本人。 第十三條 代表要求爲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對象有可能對代表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爲代表和當事人保密。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在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後再答覆代表;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覈簽發後向代表通報情況,說明原因,並報送廠辦公室,同時報送廠職代會提案小組。

第十五條 建議、提案的原件,複印文稿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由廠職代會提案小組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存檔。

第四章 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廠辦公室應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七條 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及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和意見的處理程序仍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職工代表意見建議範文二:

會議時間:20xx.5.5 上午9:00

會議地點:辦公樓會議室

主持人:董事長

記錄人:藍麗花

會議主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意見

提案內容:改善工作環境、開展職工培訓、提高職工待遇、加強勞動保護、豐富職工業餘生活。

1、描述:廠裏亂丟垃圾的現象、每天產生垃圾數據、現在的處理辦法;

2、後果:亂丟垃圾對企業形象的破壞、對工作環境工作秩序的妨礙、對原材料的浪費、對企業職工的素質的影響等等。

3、措施:加強宣傳教育、制訂相關制度、分工負責包乾、收集垃圾辦法、實行檢查機制、落實處罰手段等等。

職工代表意見建議範文三:

爲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我省制定了《陝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昨日,該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會第28次會議初審。

條例規定,職工100人以上的企業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聽取企業法人或經營管理負責人關於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管理等企業重大事項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企業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選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履職情報報告等;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等。

此外,在小企業較爲集中的區域,可由鄉鎮、村、開發區等區域工會或縣級以下行業工會,組織企業職工,通過召開區域或行業職工代表大會,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公司制企業應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作爲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參與總司決策、管理和監督。

企業應公開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繳納職工社保、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情況。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現拒不建立或不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實行企務公開的;打擊報復職工代表、職工董事或職工監事的,由地方總工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通報批評。

第一條爲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爲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爲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衆,如實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爲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爲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學校工會爲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爲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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