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發檢舉信(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3.08W

實名發檢舉信 篇1

舉報人:(聯繫電話1380x656)

實名發檢舉信(精選3篇)

被舉報人:(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副司長)

(時任國家藥監局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

一、 事實與經過

20xx年4月2日之前,生物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按照原標準和工藝流程生產狂犬疫苗200萬人份,均處在依法生產週期中等待批簽發上市產品。當申請批簽發時,當地藥監部門提出4月2日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驗所(以下簡稱“中檢所”)下發的通知和4月3日國家局下發的通告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受理。

20xx年4月2日中檢所發了(中檢生【20xx】號)《關於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批簽發檢驗增加項目的通知》決定“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將對此後申請批簽發的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在成品疫苗中實施DNA殘留量檢測,達不到規程標準要求的將不予簽發”

20xx年4月3日國家局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物製品質量控制要求的通告》對生物製品生產、檢驗過程中抗生素、防腐劑提出質量控制要求。

20xx年5月26日,xx公司以《關於落實〈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物製品質量控制要求的通告〉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形式向省、市藥監局申請20xx年4月2日前已生產的待分裝產品能給予企業過渡期進行批簽發。遼寧省藥監局也向國家局發了《關於對生物製藥有限公司有關問題覈查情況的報告》(遼食藥監安發【20xx】xx7號文)反映此事,直到20xx年xx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食藥監稽函(20xx)322號《關於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犬疫苗中間品處理問題的覆函》,答覆如下“凡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得流入市場。”且未在覆函中給出明確理由。此後又多次向省、市、國家藥監局報告此情,但一直未得到明確答覆。

中檢所20xx年4月2日下發《關於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批簽發檢驗增加項目的通知》和國家局20xx年4月3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物製品質量控制要求的通告》沒有明確對於按通知和通告實施前標準已投料生產的原液、半成品以及未申報批簽發成品的處理辦法,沒有提到給企業過渡期問題,也沒有考慮國內上市狂犬疫苗企業的情況,當時在國內所有上市銷售的狂犬疫苗企業中僅有一家DNA殘餘量、抗生素和防腐劑標準能完全達到通知和通告要求標準。造成兩年多時間內國內市場狂犬疫苗供應緊張的局面,市場反應強烈。(面試網)

申報批簽發的疫苗產品均爲20xx年4月3日通知和通告公佈實施前進行生產的,按照行政合法合理原則,不應對20xx年4月之前已生產的產品按照新標準檢驗,因爲一個產品從投料生產到完成批簽發是一個長期過程,直接不給過渡期搞一刀切國家局這種行爲顯然是不合理的。最終這200萬人份狂犬疫苗被銷燬,造成損失2億多元。

二、請求

請求對被舉報人的濫用職權等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依法查處。

實名發檢舉信 篇2

非常感謝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寶貴的時間接待我們,聽取我們反映情況。

我們懷着一顆誠摯之心,據實檢舉,原xx縣xx鄉引線花炮廠,徐在20xx年該廠在退出過程中,在縣安監局局長鄭屁護下出謀劃策弄虛作假,利用各種關係和手段國家賠償款,侵佔原股東應得賠償款,將建好的廠房霸佔爲己有,行賄國家工作人員。

具體內容如下:

一、我廠在20xx年4月6日縣政府下發了沈政[20xx]16號文定爲十家煙花炮竹整改提升企業之一,按照縣政府整改提升要求,我們共同繳納風險抵押金xx0萬元,並出資參與了企業建設整改以後,縣政府通過廣泛徵求意見與20xx年12月31日,下發了沈政[20xx]84號文決定全縣煙花炮竹上產企業整體退出,因行業政策變化整改爲能徹底完成,我廠股份制章程協議未能形成書面簽訂,目前只能憑雙方口頭述說,所以我們走不了法律程序。

二、在縣安監局局長召開全縣整改提升會議上明確指出,可以按照股份制形式整改的精神。徐與各股東商議成立了原xx縣引線花炮廠的建廠事宜並由縣安監局科長(高領)主持下,在引線花炮廠的一樓辦公室,召開了股東會議。共同約定我廠屬於股份制企業,按人民幣1萬元一股,共同出資建設,以後經營模式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生產,統一銷售,風險共擔,利益按股東所出資金比例進行分紅。

三、在20xx年12月31日縣政府下發了沈政[20xx]84號文,決定全縣煙花炮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我廠停止建設。累計投資134萬元,另加風險抵押金xx0萬元,其中六股東共出資132.87萬元,分別是:魯新柱23.47萬元,黃傑23.6萬元,豆永生26萬元,顧桂峯19.8萬元,魯培忠24.5萬元,魯黎明15.5萬元,徐x1.13萬元(其中是老廠以前建設包括工棚30個,兩間平房圍牆漿引廠,圍牆,路邊的辦公室,生活區,路東引線庫房圍牆,廠區土地按第一次退出每畝5000元計算在各股東的共同見證下,共作價46萬元)。

四、縣政府針對十家煙花炮竹廠家,進行統一賠賞,我廠共得補償款爲395萬元,另加風險金xx0萬元,國家共補償款爲495萬元,減去各股東建廠投資234萬元其中包括xx0萬元風險金,餘下261萬元全部侵吞個人腰包,只將過股東原始股金132.87萬元返還,另外還將各股東共同出資建好的廠房霸佔爲己有,其他股東一塊磚一片瓦也未得到。還有留守期間的人員工資,還有退還的xx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銀行利息,全部佔爲己有。

五、在我廠退出評估期間,徐與鄭相互勾結,利用各種關係和手段、弄虛作假、欺騙多報在騙國家賠償款。其中廠區土地面積實際爲80畝,上報多達xx4畝。廠內無樹木上報多達230棵,設備機械多報,原材料多報,將部分股東機械設備上報,不按國家賠償價格歸還,以上多報部分,兩人佔爲己有。

六、在國家賠償款到位後,各股東找徐多次交涉,找其算賬,他卻說:“要什麼錢”。並且態度蠻橫,揚言:“就是不給你們,願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吧”。還說:“打官司任花錢就是不給你們”。徐有一親屬在xx縣紀委工作(兒侄女親家紀委常委韓權X)。

七、xx縣安監局局長鄭在20xx年至20xx年任職期間大肆受賄,其中我廠和另外前寨引線廠每年中秋、春節節日期間,每年每廠送禮兩萬元。

八、我廠在退出評估期間,一次性給鄭送禮兩萬元,政府賠償款已落實到賬之際,所有股東找徐算賬,他說:“現在還不能算賬,因爲賠償款(395萬元)的百分之十的款項,要給縣安監局局長鄭爲回扣”。20xx年6月29日下午四點左右,送現金40萬元給鄭。

以上內容均爲據實檢舉,檢舉人均爲實名,如有虛假,檢舉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希望領導儘快落實,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維護法律之尊嚴,社會之正義,還百姓事件之真相!

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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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 1日

實名發檢舉信 篇3

尊敬的王書記:

您好,感謝您曾在百忙中接見我。我知道您也曾關注過我反映的問題,也知道您是個好領導。但因爲您忙,而且對我的檢舉和上訪,您聽到了太多與我相反的聲音。人言可畏,三人成虎。那些一面倒的聲音是無形的刀。今天我給您寫信,一是向您致謝,二是想直接向您彙報思想、問題和請求:

一、我檢舉的問題開始時只有兩個,一是路家腦村委擅自出賣國有礦產資源是違法的,應當查處;二是我的個人權益受到侵害。只想在我們xx市相關部門反映並解決問題。但我反映的問題不僅沒得到解決,反而遭到了預想不到的報復。我的龍池溝鐵礦被以政府的名義搗毀,礦井被填埋,生產設施被毀掉;我晚上受到一羣蒙面人的突然襲擊,差點丟了性命。一個公民通過正當渠道採取正當手段向政府部門反映問題,政府部門不僅不能盡職,反而偏向違法者,報復檢舉者,激化矛盾,又利用他們的話語優勢詆譭舉報人,使問題複雜化。這就是基本事實。

二、路家腦村委夥同河順鎮政府擅自出賣的價值2億元的國有礦產資源,處置權在省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資源性質及歸屬,事件性質等都有據可查,有法可依,而且政策及法律界定清楚,應當查處。

三、我的經濟損失應當賠償。

其一,搗毀我的龍池溝鐵礦是違法的。市國土資源局以沒有申請安全許可證爲由,聲稱,根據xx市政府[]1號文件精神,我的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吊銷了我林州市龍池溝鐵礦的採礦許可證。而且搗毀了生產設施,填埋了礦井。這一行爲是違法的。

1、[]1號文件中所列要關閉的13家企業名單中,並沒有我xx市龍池溝鐵礦。是他們在搗毀我的這個礦之後,又造出一個[]1號文件,硬把xx市龍池溝鐵礦加上去的。這第二個[]1號文件,來歷不明。不然一個堂堂縣市政府不能一年發兩個1號文件。

2、退一步說,假設你的第二個1號文件不是僞造的,你的行爲仍然是違法的,因爲我在X年已向省安監局申請了安全生產許可證,且省安監局已有反饋意見。因此,xx市龍池溝鐵礦不屬於“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之列。政府的第一個1號文件沒有把xx市龍池溝鐵礦列進關閉名單,也就對了。

3、當時我的採礦許可證正在省國土廳正常審驗。按有關規定,沒有采礦許可證,就無法去申請安全許可證。這一情況,我告訴過他們。

4、我的xx市龍池溝鐵礦,是在省國土廳註冊的,要關閉也要請示省國土廳。xx市國土局等單位,是在搗毀了我的礦之後,才向省國土廳打請示報告的。省國土廳沒有批准他的報告,而且口頭告訴他們,不能隨意關閉一個合法企業。他們爲了對付我,不講職業道德,不顧政府形象,公開違法行政,使我遭受數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必須賠償。

其二,路家腦村出賣國有礦產資源時,連帶賣掉了我堆放的礦石,也應由當事人賠償。

四、我被一羣蒙面人打傷,誰都知道是因爲檢舉招來的報復,我要求查處。

五、市紀委撤了路樓才的黨支部書記職務,但河順鎮扣壓文件22天,等到支委改選、把路樓才選進新的支委會後,纔去宣佈,而且說路樓才還可以當支部委員。這是有人在巧作安排,庇護違法者。路樓纔在選舉前受到黨內處分,這次選舉前沒有告知全體黨員。這次選舉應當無效。現有一半黨員上訪提出質疑,應當受到重視。路樓才賣資源,賣耕地供人挖礦又貪污,夠得上追究刑事責任了,但他受到了有組織的庇護。對他的問題應當全面調查,嚴肅處理

六、賣資源亂挖濫採,一是違法;二是給路家腦羣衆造成新的傷害;三是因擅自出賣、無證開採、破壞植被都是違法的,所以要拿錢買路。由此案引發的貪瀆問題應當深查。

七、事情已幾年了,信上難以說清,請求您抽空看看我給您的全部材料和相關文件,就什麼都清楚了。我由於受害有時言詞激動,認識上也可能有偏差,只要領導和組織能夠公平的查處,能夠以理服人,不是利用手中的行政資源以勢壓人,我是不會得理不讓人的。請您放心。此致敬意

xx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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