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請書範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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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交通事故申請書範文3篇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複覈,並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複覈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爲,《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爲:……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後遺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爲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爲對方當事人作爲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並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爲,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繫。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爲,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爲嚴重過錯行爲(a類行爲),確定雙方爲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瞭解公安機關並未蒐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鑑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覈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鑑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複覈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爲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複議申請書交通事故申請書範文(2) | 返回目錄

申請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傑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趙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趙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爲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但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爲,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

(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X年第5期和XX年第5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爲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爲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爲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爲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白xx

XX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張要偉

交通事故複覈申請書交通事故申請書範文(3) | 返回目錄

申請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

被申請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複覈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xx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xx無證駕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xxx侵犯xx的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xx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xx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臺服務羣衆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覈。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覈結束後,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覈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XX』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複覈,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交通事故申請書(4) | 返回目錄

申請人:yb,男,生於1991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系南充一中學生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鑑所〔XX〕法臨鑑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本鑑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鑑定機構,而第一次鑑定機構是南充市鑑定機構“通正司法鑑定中心”,因此本鑑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並且該鑑定書並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爲:做出鑑定時並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牀檢查部分說:“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鑑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鑑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爲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鑑定原則,因爲病歷是 “確診爲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鑑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纔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爲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鑑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爲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鑑定書明顯越權鑑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爲被鑑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鑑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鑑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託鑑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鑑定書越權鑑定應當無效。

四、因爲我國司法鑑定機構並無從屬關係,也沒有在後鑑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鑑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衝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鑑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鑑定數量和鑑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鑑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鑑所〔XX〕法臨鑑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鑑定準則,損害了被鑑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託高資質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鑑定“南通司鑑中心臨鑑第150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鑑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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