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請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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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xxxx被申請人:xxxxx

交通事故申請書4篇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爲:“明公交認(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並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爲xxx的行爲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採取鳴笛、並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後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採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並沒有採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採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採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爲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採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後,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隻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麼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採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慾強行橫穿馬路時,也採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爲申請人已經採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後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採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20xx)

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日

交通事故複覈申請書範文交通事故申請書(2) | 返回目錄

申請人:某某某,女,身份證號: 住址:

被申請人:鄭州市公安局交某某某

第三人:某某某,女,身份證號: 住址:河南省xxx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1月18日作出的公交認[]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法提出複覈。

申請事項:

一、依法撤銷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二支隊於1月18日作出的公交認[]第某某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認定申請人對涉案事故無責任,第三人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實與理由

此致

申請人:某某某

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申請書交通事故申請書(3) | 返回目錄

申請人:張**,男,1976年9月19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區**路1**號院**號樓**號。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不服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第XX0*******號),特申請複覈

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後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後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採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後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二、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認定事實不準。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後,就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向東行使迴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並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並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爲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三、由於認定事實不清和不準,因此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明責任不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燈,﹍作業時應當開啓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於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後採取向東迴避行使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後,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複覈,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交通事故申請書(4) | 返回目錄

申請人:yb,男,生於1991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系南充一中學生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鑑所〔XX〕法臨鑑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本鑑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鑑定機構,而第一次鑑定機構是南充市鑑定機構“通正司法鑑定中心”,因此本鑑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並且該鑑定書並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爲:做出鑑定時並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牀檢查部分說:“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鑑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鑑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爲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鑑定原則,因爲病歷是 “確診爲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鑑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纔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爲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鑑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爲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鑑定書明顯越權鑑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爲被鑑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鑑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鑑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託鑑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鑑定書越權鑑定應當無效。

四、因爲我國司法鑑定機構並無從屬關係,也沒有在後鑑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鑑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衝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鑑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鑑定數量和鑑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鑑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鑑所〔XX〕法臨鑑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鑑定準則,損害了被鑑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託高資質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鑑定“南通司鑑中心臨鑑第150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鑑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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