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複議申請(精選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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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精選23篇)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爲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爲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爲:××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爲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爲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爲工傷。申請人認爲,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爲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爲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爲,在這些行爲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爲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爲“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爲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爲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銘揚(廈門)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揚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義,總經理。委託代理人張霖清,福建法正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張雪玲,福建法正聯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劉賜貴,市長。委託代理人賈國先、林雙華,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孔德成。委託代理人李小軍,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廈門分所律師。上訴人銘揚公司因訴廈門市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查明:年2月27日14時30分許,孔德成在銘揚公司工作時右手被機器割傷,經廈門鷺海醫院診斷爲右手1-5指離斷傷。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請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年2月25日,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廈勞仲案0394號裁決,認定孔德成與銘揚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勞動關係。銘揚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民事訴訟。年6月9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銘揚公司的訴訟請求。銘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年9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廈民終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駁回銘揚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2月30日,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第0600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孔德成受傷至提出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及《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孔德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年2月8日,孔德成向廈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年4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作出廈府行復9號行政複議決定,決定撤銷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0600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責令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重新處理。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3

申請人: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住址:X市X區X小區120幢35號被申請人: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市路X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爲,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市X區X單位,從事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爲: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着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於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XX公司於年3月30日向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覈實,認爲王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認定工傷範圍。我認爲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系在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爲證;二、王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爲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爲證。因此我認爲: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爲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爲的王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爲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複議。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4

申請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漢族,職業:生產線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樓,電話:.

被申請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號新城大廈東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職務:局長

電話:0755-25985109郵政編碼:518031

案由:申請人對深圳勞保局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不服,現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傷爲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年2月份應聘進入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工作,職位是生產線操作工.年8月3日,申請人接受公司指定,參與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跳繩活動.在活動當中,甩繩者沒有協調好節奏,申請人被繩子鉤住絆倒,被送往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爲左肱骨內外側髁骨折,左肘關節皮膚挫傷,受傷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現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醫生的結論是恢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經構成傷殘.

申請人於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認爲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因此,“認定該員工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對於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通篇沒有任何關於申請的情形爲什麼不能被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說理性理由.

通讀認定書,絲毫不能讓任何一個正常人信服該認定書的合理性.撇開本案內容,僅就該認定書而言,可以這麼說,任何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屬於工傷的案件,得到像本案這樣的結論認定書,無論怎樣,都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工作人員不負責的認定書,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進而複議等,浪費的不僅當事人的時間,更是國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資源,進而導致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無法得到提高,進而影響到國家工作部門的形象,這一切均源於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或專業水平不高.並且,或許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釋: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嚴重缺乏法律專業人才,尤其是法學理論功底較深的專業人才.深圳作爲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給人的印象只是一個在物質上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體而已,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樣形象!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該認定書所提到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該處所指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應作擴大解釋,即只要是執行公司指定行爲,在公司指定地點.至於內容,這完全取決於公司的規定或領導的指定,作爲公司員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動,員工根本上沒有選擇權,否則,員工將面臨的不僅是處罰,更有被開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不服從公司安排!此情形,員工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的任職處罰權,不服從又能怎樣呢?

該條例第十一條確切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結合第九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立法如此規定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禦醫療、意外等風險.基於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爲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說,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麼,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爲應認定爲工傷.

申請人作爲公司(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在由公司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受到了傷害,該事實有證人證言,病歷診斷書以及得到公司經理等的認可.該活動的組織主體是申請人所在的公司,活動目的是公司爲了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爲了創建公司文化建設,提升公司員工活力和工作熱情,從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動最終目的是爲公司創造更大的利益.據查證屬實,公司生產部門組織該活動,已成慣例,每年都舉行一次.即這種做法並不是個別部門的臨時性決定,而是公司內部具有規律性的活動.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門活動的最終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個部門,部門利益的擴大終究是公司利益的擴大.並且,作爲常態化的體育活動,並沒有受到公司董事會或有關部門的否決,其一直舉行下去,說明公司是知道並支持該活動的.,活動的費用都由公司來承擔並報銷,更能說明公司對於該活動的舉行是持支持態度的.不能出了問題,就將責任推給公司部門,進而免除公司應盡的法律義務,這種行爲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國家立法的本意.

申請人在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接受公司指派,參與該活動,即表明是在執行公司行爲;公司指定的地點是公司董事長私人住所的籃球場.受傷的原因是在執行公司跳繩比賽中,受甩繩者的牽絆摔倒致傷.此種情景,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看待該事件的態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規、轉嫁公司風險的現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進行糾正,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爲,導致由無辜的勞動者獨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爲而帶來的不利後果,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無論從財力,還是從抗拒風險的能力以及恢復力來說,都處於弱勢.一個無辜的、從農村出來懷揣着美好夢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齡,卻需要承受對其一生都將產生不可逆轉的不利後果,這是這個社會所應給她的答案嗎?申請人理解企業作爲營利性組織,其核心在於盈利,但其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今天這個結論表明該企業承擔了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嗎?勞動者的受傷行爲是公司組織的活動所導致,請問,這種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而受到的傷害,就非得需要無辜的勞動者自己來承擔嗎?作爲擁有強大財力的組織者——公司,爲什麼就不能來承擔該責任呢?

或許公司可能認爲,其已經爲申請人交納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已經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但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這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本案中,申請人所在的公司並沒有爲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其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並且,該公司自申請人年2月份進入公司以來,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書後,公司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請人補籤年2月份的合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申請人簽字日期倒籤至年2月份,否則公司將單方解僱申請人.在這種強勢壓力下,申請人還有什麼能力來抵抗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爲?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爲,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認定結論書之前,勞動部門已經知道了公司的違法行爲,可是,申請人並沒有看到任何關於對該公司的處罰行爲.相反,現在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序還沒有走完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要求解僱申請人,態度囂張至極.申請人已經陷入到生活的絕境,精神近乎崩潰,難道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結局嗎?這是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嗎?申請人不敢想象!

綜上所述,申請人於年8月3日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爲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5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於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於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爲工傷的條件。

(一)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爲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爲。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爲屬嚴重違紀行爲,其行爲不是爲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爲。

2、開機主觀上不是爲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爲了工作,不是爲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爲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爲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啓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覈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6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於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於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爲工傷的條件。

(一)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爲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爲。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爲屬嚴重違紀行爲,其行爲不是爲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爲。

2、開機主觀上不是爲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爲了工作,不是爲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爲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爲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啓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覈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7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爲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爲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爲:××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爲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爲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爲工傷。申請人認爲,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爲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爲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爲,在這些行爲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爲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爲“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爲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爲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8

申請人: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住址:X市X區X小區120幢35號被申請人: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市路X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爲,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市X區X單位,從事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爲: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着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於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XX公司於年3月30日向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覈實,認爲王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認定工傷範圍。我認爲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系在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爲證;二、王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爲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爲證。因此我認爲: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爲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爲的王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爲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複議。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9

申請人:,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被申請人: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職務: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爲工傷。複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習),須XX年X月XX日回,乘車至,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造成受傷。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受傷符合認定爲工傷的條件。綜上所述,受傷符合認定爲工的條件,,被申請人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此致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XX20xx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0

申請人:,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被申請人: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職務: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爲工傷。複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習),須XX年X月XX日回,乘車至,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造成受傷。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受傷符合認定爲工傷的條件。綜上所述,受傷符合認定爲工的條件,,被申請人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此致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1

申請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漢族,職業:生產線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樓,電話:.

被申請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號新城大廈東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職務:局長

電話:0755-25985109郵政編碼:518031

案由:申請人對深圳勞保局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不服,現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傷爲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年2月份應聘進入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工作,職位是生產線操作工.年8月3日,申請人接受公司指定,參與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跳繩活動.在活動當中,甩繩者沒有協調好節奏,申請人被繩子鉤住絆倒,被送往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爲左肱骨內外側髁骨折,左肘關節皮膚挫傷,受傷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現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醫生的結論是恢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經構成傷殘.

申請人於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認爲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因此,“認定該員工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對於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通篇沒有任何關於申請的情形爲什麼不能被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說理性理由.

通讀認定書,絲毫不能讓任何一個正常人信服該認定書的合理性.撇開本案內容,僅就該認定書而言,可以這麼說,任何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屬於工傷的案件,得到像本案這樣的結論認定書,無論怎樣,都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工作人員不負責的認定書,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進而複議等,浪費的不僅當事人的時間,更是國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資源,進而導致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無法得到提高,進而影響到國家工作部門的形象,這一切均源於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或專業水平不高.並且,或許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釋: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嚴重缺乏法律專業人才,尤其是法學理論功底較深的專業人才.深圳作爲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給人的印象只是一個在物質上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體而已,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樣形象!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該認定書所提到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該處所指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應作擴大解釋,即只要是執行公司指定行爲,在公司指定地點.至於內容,這完全取決於公司的規定或領導的指定,作爲公司員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動,員工根本上沒有選擇權,否則,員工將面臨的不僅是處罰,更有被開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不服從公司安排!此情形,員工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的任職處罰權,不服從又能怎樣呢?

該條例第十一條確切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結合第九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立法如此規定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禦醫療、意外等風險.基於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爲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說,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麼,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爲應認定爲工傷.

申請人作爲公司(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在由公司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受到了傷害,該事實有證人證言,病歷診斷書以及得到公司經理等的認可.該活動的組織主體是申請人所在的公司,活動目的是公司爲了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爲了創建公司文化建設,提升公司員工活力和工作熱情,從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動最終目的是爲公司創造更大的利益.據查證屬實,公司生產部門組織該活動,已成慣例,每年都舉行一次.即這種做法並不是個別部門的臨時性決定,而是公司內部具有規律性的活動.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門活動的最終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個部門,部門利益的擴大終究是公司利益的擴大.並且,作爲常態化的體育活動,並沒有受到公司董事會或有關部門的否決,其一直舉行下去,說明公司是知道並支持該活動的.,活動的費用都由公司來承擔並報銷,更能說明公司對於該活動的舉行是持支持態度的.不能出了問題,就將責任推給公司部門,進而免除公司應盡的法律義務,這種行爲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國家立法的本意.

申請人在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接受公司指派,參與該活動,即表明是在執行公司行爲;公司指定的地點是公司董事長私人住所的籃球場.受傷的原因是在執行公司跳繩比賽中,受甩繩者的牽絆摔倒致傷.此種情景,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看待該事件的態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規、轉嫁公司風險的現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進行糾正,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爲,導致由無辜的勞動者獨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爲而帶來的不利後果,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無論從財力,還是從抗拒風險的能力以及恢復力來說,都處於弱勢.一個無辜的、從農村出來懷揣着美好夢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齡,卻需要承受對其一生都將產生不可逆轉的不利後果,這是這個社會所應給她的答案嗎?申請人理解企業作爲營利性組織,其核心在於盈利,但其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今天這個結論表明該企業承擔了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嗎?勞動者的受傷行爲是公司組織的活動所導致,請問,這種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而受到的傷害,就非得需要無辜的勞動者自己來承擔嗎?作爲擁有強大財力的組織者——公司,爲什麼就不能來承擔該責任呢?

或許公司可能認爲,其已經爲申請人交納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已經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但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這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本案中,申請人所在的公司並沒有爲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其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並且,該公司自申請人年2月份進入公司以來,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書後,公司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請人補籤年2月份的合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申請人簽字日期倒籤至年2月份,否則公司將單方解僱申請人.在這種強勢壓力下,申請人還有什麼能力來抵抗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爲?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爲,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認定結論書之前,勞動部門已經知道了公司的違法行爲,可是,申請人並沒有看到任何關於對該公司的處罰行爲.相反,現在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序還沒有走完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要求解僱申請人,態度囂張至極.申請人已經陷入到生活的絕境,精神近乎崩潰,難道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結局嗎?這是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嗎?申請人不敢想象!

綜上所述,申請人於年8月3日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爲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2

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爲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爲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爲:××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爲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爲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爲工傷。申請人認爲,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爲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爲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爲,在這些行爲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爲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爲“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爲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爲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3

申請人: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住址:X市X區X小區120幢35號被申請人: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市路X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爲,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市X區X單位,從事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爲: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着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於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XX公司於年3月30日向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覈實,認爲王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認定工傷範圍。我認爲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系在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爲證;二、王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爲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爲證。因此我認爲: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爲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爲的王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爲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複議。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4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於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於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爲工傷的條件。

(一)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爲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爲。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爲屬嚴重違紀行爲,其行爲不是爲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爲。

2、開機主觀上不是爲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爲了工作,不是爲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爲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爲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啓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覈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爲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5

申請人:__縣__中板廠,住所地:__縣__鎮__號。

負責人:___,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__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12月2日作出的__字【20__】__號關於認定___爲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人勞社字【20__】__號關於認定___爲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___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___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爲工傷的條件。

(一)___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__年10月8日上午___受傷當時,___所在的生產組因爲機長___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___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___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___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___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爲。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___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___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___操作旋切機,___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爲屬嚴重違紀行爲,其行爲不是爲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爲。

2、___開機主觀上不是爲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___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爲了工作,不是爲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爲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___爲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___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啓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___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___等人單方調查覈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___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___爲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___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__縣__中板廠

20__年_月__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6

申請人:我

被申請人:張金偉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爲魯____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說:“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說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說: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路口拐角處爲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纔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爲由推脫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爲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爲嚴重違背了他作爲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爲: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爲代碼爲10390,處罰依據應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爲《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爲《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爲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爲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爲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爲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覈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覈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覈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覈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爲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說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爲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爲10390的違法行爲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警號爲086632、姓名爲張金偉的民警於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爲魯____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爲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7

申請人:__市____有限公司,地址:__市西城路25號。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市市府路9號,負責人: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向__市__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

事實及理由:

___於20__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20__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車間幹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後,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爲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認爲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類型來講,很明顯屬於證人證言,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採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覈實證人身份真僞、證言證言真僞,且衆所周知錄音證據由於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僞造的概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侷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爲證據被採信。據此,申請人認爲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覈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爲。

綜上,懇請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

申請人(公章):

日期: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8

申請人: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地址;個體工商戶的,寫明其業主姓名、姓別、年齡、民族、住所,並在其姓名之後括注“系___(字號)業主”等。]

法定代理人:___[姓名、性別(與申請人關係)、年齡、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姓名、職務、電話。)

委託代理人:___(律師只寫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機關申請複議,現請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請予覈准。

原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___(寫明證據名稱)共______件,請予發還。

__________(複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19

申請人:汪茂榮,男。漢族。__年9月19日出生。

被申請人:舒城縣人民政府,法人:張秀萍。

原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__】6號),申請複議。

申請事項:

1、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__】6號)違法。

2、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__】6號)。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房產爲證件齊全的商品用房

申請人於__年購買沙埂村開發的商用房一套,並相繼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舒國用[1997]字第030__6號)和《房地產權權證》,土地性質爲國有出讓。

二、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徵收土地審批文件,其土地徵收行爲是違法的

20__年,舒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的決定。該決定確定徵收總面積1742畝,徵收範圍包括申請人房產所在的國有出讓土地以及周邊大片的農用土地。舒城縣人民政府指定縣住建局爲該項目中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部門,縣住建局委託縣房地產管理局爲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徵收1742畝農用土地,審批權是國務院,應經國務院批准並取得附屬建築物拆遷許可證,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徵收。

但申請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__年房屋拆遷工作啓動後,申請人多次要求相關單位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但作爲實施及監管單位的舒城縣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始終沒有出具。而且,舒城縣國土局工作人員還聲稱“先拆遷再辦理審批手續”(有錄音證據)。20__年9月2日,申請人再次向舒城縣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的書面申請,但其在法定的時間內並未回覆。

由此,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1742畝土地徵收的審批文件,其徵收行爲是違法的。

三、申請人房產所在區域用於商業性房產開發建設,被申請人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的行爲是非法的

20__年9月29日,舒城縣人民政府向申請人出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__】6號),其主要內容爲: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經北京寶孚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首先,申請人房產所在地爲二類住房用地,不屬於公益性用地範疇。根據六安市舒城縣城市總體規劃(20__—20__),申請人房產所處土地性質爲二類住房用地。從南溪河綜合改造規劃平面圖來看,申請人房產及周邊大面積土地都不在該項目規定的公共用地範疇,而是進行商業性的房產開發。因此,對申請人房產的徵收應該是屬於商業化行爲,而非類似公路、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建設需要。

其次,對申請人房產的徵收不適用國務院590號令的相關條例,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條例進行平等協商。舒城縣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國務院土地審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畝土地徵收的決定已屬於違法。而且,在違法徵收的前提下,再次單方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評估並出具強制執行的決定書,更屬於非法的強盜行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無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對申請人的私有財產單方面評估作價和強制執行,而應該是建立在市場化平等基礎上的公平協商。

綜上可知,舒城縣人民政府在違法的基礎上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__】6號)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羣衆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懇請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__】6號),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日期: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20

申請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址: 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 :牡丹江市交通指揮中心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x年2月 日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 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

1、 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成因與事實不符。經《痕檢鑑定書》的確認,申請人的出租車___ 據 年 月 日時許當時出事現場的事實部分,申請人的車輛順着東 條路直行,由於天冷路滑,申請人行駛緩慢,這時, 準備自西向東橫穿東 條路,由於 年事已高,申請人特別注意與__ 保持一定的距離,待申請人從 身邊駛過,發現 不見了,然後下車查看。申請人馬上就將 扶起,__便側臥在申請人車輛的後側右部,這就是《痕檢》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檢》的塵土刮擦,並不能確認就是申請人的車輛撞擊__ 所致。塵土刮擦的部位在車輛的後部,根據申請人與 的行走方向而論,就是申請人刮撞到的話,也應該是在車輛的右側,而不是在車輛的後部,只有在追尾的情況下才能出現這樣的後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但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申請人與__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對申請人應負全責的認定不能成立。

3、__摔倒,是自己所爲。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爲。據現場目擊者稱,__在__x年6月時,也發生了同樣的撞車事件,並且結合本案的案情,__的行爲就是惡意“碰瓷”,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爲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黑龍江省交通廳

申請人:

__x年二月二十三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21

申請人:__,男,漢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

被申請人: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

法定代表人:__,職務:主任。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

事實和理由:

20__年__月__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__年__月__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覈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爲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覈準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覈准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覈准或批准建設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覈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覈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城市規劃意見等覈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覈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覈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於程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__】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爲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爲,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2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爲__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__366495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爲“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爲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__366495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繫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爲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爲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爲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366495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

日期: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 篇23

申請人: ,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青島XX區號。

被申請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申請事項:

1、 查看交通違法視頻資料,證明申請人是否駕駛機動車。

2、 對交警執法過程攜帶非交警人員進行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行爲是否合法進行認定,如果不合法應責令對相關責任人、負責人作出處罰!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致歉。

3、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青公交決字20xx第370213-27000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

4、 對執勤民警是否存在貪污行爲進行審查。

事實與理由:

本人自大學畢業後一直生活在青島李滄區,對青島市充滿了感情。對於有關市政、交通方面的事情也是儘可能的反饋解決。譬如:

1、XX年XX月XX日致電122反饋君峯路馬路中間大約800m護欄倒塌事情。交警得到消息後進行及時修復。

2、XX年XX月XX日二次致電122反饋君峯路與青山路交口紅綠燈時間設置不合理,造成君峯路嚴重堵車,從早晨堵車到晚上,早晚高峯更是堵車厲害。經本人建議後對綠燈時間進行了調整,解決了堵車事情。

以上2件事可以查詢122,反饋電話

基於交警對問題的解決速度,我對交警非常的尊敬。但是發生“被酒駕”後使我的認知發生180度大轉變。心存正義的人還是多數的,特提出該申請。事實理由如下:

一、交警執勤過程中,多次強調有視頻錄像;被酒駕,要求查看駕駛座下車視頻證明清白。

20xx年XX月XX日晚9日許,飯後由申請人妻子駕車回家(申請人坐副駕駛上),行駛至君峯路與書院路交口,遇交警檢查,交警讓出示駕駛證後全部人員下車(因燈光灰暗申請人妻子拿錯了駕駛證把申請人的駕證拿給了交警)。

下車後因車子在中間直行車道,交警看了駕駛證後就指揮申請人駕駛汽車至路邊停靠。正是在交警的指揮下的行爲造成了被酒駕,也怪申請人太大意即使交警指揮酒後也不能駕駛車輛。

交警再執勤過程中,多次強調有視頻錄像,現要求查看視頻證明是否是由申請人在中間行駛車道由駕駛車門處下車。實際由副駕駛車門下車。希望被申請人拿出類似闖紅燈需要的三張圖片證據證明申請人是否違法。

因在交警的指揮下由直行車道行駛至路邊不應認作爲主觀的酒後駕駛行爲。

下車後不由分說就過來一個交警就讓吹氣。因前期不是申請人駕駛,所以申請人堅決不吹。見申請人堅決不吹不由分說的一個交警掐着申請人的脖子就忘麪包警車上拽,期間把申請人的電話搶走。拽上車後原來的交警不在掐申請人脖子換一個非交警人員(看服裝及揹包像停車收費人員)繼續掐着申請人的脖子對申請人身自由進行控制,長達數十分鐘。

請問:

1、交警可以掐人脖子嗎?是否可以搶奪私人財物?

2、非交警人員可以交通執法嗎?非公檢法人員對公民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呢?還是一旦出了問題用來說是臨時工呢?

二、被迫吹氣、出錢暗示沒有響應,被迫簽字。

申請人被非交警人員控制,非交警人員並且給申請人做思想工作說:你又沒有喝多少酒吹吹就拉到了。申請人考慮到自己只喝了100ml左右啤酒應該沒有問題加上能夠儘快結束人身自由限制,就被迫同意吹氣體。

沒有想到二次被騙,吹氣後不由分說讓簽字,也不告知結果就讓簽字(最後才知道結果25mg/),並且拿出空白的《酒精呼氣測試告知單》就讓簽字。申請人一看告知單意識到可能被酒駕,就是不簽字。

交警一看不簽字就又往車上啦,拉着去第八人民醫院驗血。

在去往第八人民醫院的路上只有2個交警,其中之一多次問申請人有沒有帶錢,事後申請人才意識到這是對申請人私自解決的暗示。原因:1 要不怎麼會多次問錢的事情 2 那麼多交警爲什麼只去2個人。

希望相關部門對其2人是否存在貪污行爲進行審查。

行駛到第八人民醫院後交警又說,你本來酒後駕駛,抽了血之後在第八人民醫院不會出結果,血液直接送到市裏交警隊給你弄成個醉酒駕駛,那就是犯罪,要蹲上幾個月的,快點乖乖的簽字吧。經過交警多次脅迫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申請人最後糊里糊塗的在測試單與空白的告知單上籤上了字。

三、處理決定書必須先無條件同意並簽字才能給,不給無法申訴。

XX月X日前往交通警察支隊李滄大隊,交警隊告知先處理再申訴,在處理過程中要求必須先簽字才能給。並且很多條款必須無條件同意。不同意就不給你處理。沒有辦法申請人只能簽字後申訴。

申請人在扣駕駛證的文件上面寫了“有異議”,不讓多寫寫了不給文件,不給就不能出決定書。出來決定書後又有很多文件讓簽字,明確告知必須簽字同意,這也就是讓申請人被迫承認違法事實,其中有個一個文件好不容易表達了點意見“對告知行爲同意,對內容不同意”,因爲這句話差點沒有給處罰決定書。

四、被迫簽字與在李滄交警支隊的不得不簽字不能用作違法證據,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都沒有公安機關的印章,這足以說明在李滄交警隊不得不簽字了。以及管理存在的漏洞。

五、基於以上描述系在交警的指揮下駕駛車輛(4米以內),後續被強迫吹氣,威逼恐嚇在告知單及測試單上簽字。 對於酒駕行爲的認定不合理,沒有交警的指揮就不會發生駕駛行爲。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定的違法行爲不成立,特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青公交決字20xx第370213-2700XX4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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