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行政複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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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複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而向複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爲的請求。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精選行政複議申請書,供大家閱讀參考。

精選行政複議申請書
精選行政複議申請書1

申請人劉某,男,44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廠職工,住所地:xxxx,郵政編碼:xxxx,聯繫電話:xxxx

申請人刑某,男,41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廠職工,住所地:xxxx,郵政編碼:xxxx,聯繫電話:xxxx

申請人姜某,男,47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廠職工,住所地:xxxx,郵政編碼:xxxx,聯繫電話:xxxx

申請人李某,男,42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廠職工,住所地:xxxx,郵政編碼:xxxx,聯繫電話:xxxx

申請人江某,女,42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廠職工,住所地:xxxx,郵政編碼:xxxx,聯繫電話:xxxx

其餘14戶申請人名單附後

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某市世紀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魏某,職務xxx。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年10月23日作出的《關於xxxx廠串場河景觀帶紅線內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爲,現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

事實與理由:

xxx年10月26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x年10月23日作出了《關於xxxx廠串場河景觀帶紅線內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爲,因該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公有住房,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權,故該具體行政行爲與申請人之間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實施沒有法律依據。在該具體行政行爲中:它僅僅的依據是“根據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就制定出臺該具體行政行爲。一個具體行政行爲的出臺,起碼應該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而不能僅僅說明是依據什麼政策、什麼文件,含糊不清。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法律依據,故建議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

2、該具體行政行爲文件上沒有任何公章,不符合被申請人文件的格式,它對外不應該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法律效力,故建議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

3、被申請人作出的申請人所住房屋爲廠分配租住戶與事實不符。申請人所住房屋是xxxx廠分配福利房。xxxx廠法人代表丁萬林在20xx年廠職代會上口頭承諾職工所住房屋單位不收取租金,由職工自己維修。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爲所住房屋是個人財產。如被申請人堅持認爲申請人所住房屋爲爲廠分配租住戶性質,那麼被申請人應該提供申請人所住房屋20xx年至今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收費明細。

4、該具體行政行爲違反法定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而該具體行政行爲在xxx年10月23日公示,到11月10日就必須與xxxx廠簽訂拆遷協議並搬家讓房,只有18天,違反了“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的規定。

5、該具體行政行爲公示違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該具體行政行爲僅僅公示了第一條,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都沒有公示,尤其沒有載明徵收申請人具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屬於有意違法。

6、被申請人作出的公房補償方案不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該條例,申請人最低應該得到不低於25萬的拆遷補償。該具體行政行爲對申請人僅僅補償9萬元,遠遠低於申請人所住房屋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每平方大約6000元左右)

7、被申請人作出的公房調劑方案不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而該具體行政行爲卻給與申請人二十公里以外的地方,並且不與申請人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行政複議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覈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因此,申請人提出:請求行政複議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極大地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江蘇省人民政府撤銷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決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 2 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19份;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複印件1份;

4、電費繳費單、收據 份

5、推選行政複議代表人函1份

推選行政複議代表人函

江蘇省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我們19個申請人決定推選 、 、 、 、 五位同志作爲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

xxx年十二月四日

19個申請人身份信息情況:(身份證複印件)

精選行政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支xx,男,56歲.,漢族,xx省xx縣xx鄉農民,住x縣xx鄉xx村。

被申請人:xx省xx縣稅務所

地址:xx省xx縣xx鄉x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所長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縣xx鄉稅務所x字(xx)第x號杭稅處決定,特向xX 縣稅務局申請複議。請求撤銷x字(xx)第x號抗稅處 決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xx-kxx鄉農民。xx鄉有一座16門磚瓦窯場,爲鄉辦集體所有制企業。19x x年,鄉人民政府與該鄉農民付xx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合同規定:鄉政府爲甲方,付xx爲乙方。甲方將磚瓦窯場發包給乙方,並提供場房、場地、制磚機械;乙方負責經營管理,承擔企業應繳納的稅金,向甲方上繳承包金額1萬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當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後,又以發包方身份,與申請人簽訂了制磚承包合同。合同規定:付xx爲甲方,申請人爲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場房、機械等設備和投資並承擔應繳納的稅金,乙方爲甲方生產磚成品209萬塊,並負責支付購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費用以及工人工資;甲方分取 30%的售磚款,乙方分取70%的售磚款。合同生效後,申請人即進行生產,合同履行了8個月,申請人生產成品磚68萬塊。19x x年X月xx鄉稅務所通知申請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申請人申明按合同規定應由甲方付xx繳納稅金,但是稅務所認爲稅金應由申請人繳納,堅持向其徵收,爲此雙方發生爭議。因申請人堅持稅金應由付xx繳納,稅務所便於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磚瓦窯場,要拉走6萬塊磚以物折抵稅款。由於申請人和工人阻攔,磚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鄉稅務所作出x字(xx)第x號抗稅處罰決定,以抗稅爲由對申請人處以3000元罰款。申請人不服上述處罰決定,理由如下:

xx鄉磚瓦窯場本屬集體所有制性質的鄉鎮企業,該企業19x x年實行承包後,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人付xx負擔稅金。付xx後來雖將制磚生產指標又轉包給申請人,但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磚窯場的原承包人付xx負擔稅金。並且在申請人制磚期間,窯場的產品銷售、財務收支等生產經營管理權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申請人並非納稅義務人,不應承擔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不繳納稅款並不屬於杭稅行爲。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是錯誤的,極大地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的x字(x)第x號抗稅處罰決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稅務局

申請人_____支XX

20XX年X月X日

附:1.申請書附本1份;

2.證據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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