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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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報告一:

行政複議申請報告

申請 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

工作單位:

住 址:

被申請人:

法人代表:

住 所:

被申請人:

法人代表:

住 所:

申請事項:

責令被申請人依據xx年鎮人字(xx號)函和xx幹介字第xx號幹部行政介紹信,依法作出恢復申請人自xx年x月x日報到之日起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的具體行政行爲,即恢復至與xx(與申請人在同一張調令上的另一被調動人員)同等的管理方法,並向xx省人事廳補辦備案手續。

事實和理由:

1982年8月申請人衛生院校畢業後直接由人事局分配至xx省xx市衛生系統工作,由xx市衛生局統一調配先後被安排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和xx市中醫院工作。十七年後於xx年x月,申請人經過xx省xx市和xx省寧波市xx區兩地人民政府的人事局、衛生局批准同意,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和申請人的丈夫同時作爲人才引進,分別從xx省xx市中醫院和xx省xx市第一人民醫院正常調入xx醫院工作,並由兩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的xx年鎮人字(xx號)函和xx字第xx號幹部行政介紹信調動與派遣。調動之前,申請人屬於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調到xx醫院後,申請人仍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但申請人正式調入xx醫院後,xx醫院不僅重新強加給申請人試用期,而且一直只與申請人一年一簽訂聘用合同,並將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存放在xx區人才開發服務中心託管。而申請人xx的丈夫xx與申請人xx是憑同一張幹部調動行政介紹信同時調入的,幹部人事管理與人事檔案存放卻存在差異(xx的人事檔案在xx區人才開發服務中心,xx的人事檔案在xx區衛生局)。xx年x月經申請人查詢才知道申請人現在的身份屬於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並且告知適用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依據的是鎮衛行【xx】xx號文件。而且口頭告知申請人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和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只是管理方法的不同,都屬於事業編制。但是,申請人認爲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異。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使得一些不規範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僱受聘人員,用人單位從而控制着受聘人員的工作和事業的前途與命運,並使受聘人員經常遭受不規範用人單位的脅迫、工作中遭受歧視與不平等待遇。

由於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改爲了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致使申請人在xx醫院工作期間,遭遇xx醫院重新約定試用期和多次拒絕續簽聘用合同的損害與脅迫,並在工作中長期遭受歧視與不平等待遇。特別是xx年又遇聘用合同到期,xx醫院以拖延不續簽聘用合同、以無合同方式對申請人實施了單方面終止聘用關係,而剝奪了申請人勞動權利,導致二三年時間內申請人奔波於仲裁機構以及一二審法院,一直到xx省高級人民法院,兩三年的仲裁、訴訟,致使申請人精神上長期處於緊張、崩潰狀態,給申請人在身體上、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並造成經濟損失與業務技術和事業發展上的損害。

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依據鎮衛行【xx】xx號文件改爲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的做法,申請人認爲是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適用政策錯誤,並造成了侵權損害。因爲,鎮衛行【xx】xx號文件不僅是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的未經過xx區委、區政府備案的部門規章(該文件沒有備註抄報xx區委、區政府的字樣),並且該文件也違反了《中共寧波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人員增長的通知》市委辦[xx]xx號文件的規定;以及違反了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引進人才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了國家對幹部人事管理制度與法律法規的規定。

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依據鎮衛行【xx】xx號文件改爲了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申請人既未向國有事業單位辭職、也未向被申請人申請要求將自己的人事檔案轉移至人才交流中心託管的前提下,被申請人這種以行政權力將申請人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的事業編制依據鎮衛行【xx】xx號文件改爲人事代理制事業編制的做法,等於是利用行政權力強制性將申請人從國有事業單和國家幹部隊伍與人事管理系統中進行“開除”、“除名”與“辭退”、迫使申請人到社會上通過人才市場重新就業自謀生路的行政行爲。被申請人的這一行政行爲屬於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違法違規違紀亂作爲行爲。

由於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適用政策錯誤而對申請人使用了人事代理事業編制,給申請人無論精神上還是經濟上與事業上,均造成了極大的損害。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於xx年x月申請被申請人糾正錯誤、恢復申請人自xx年x月x日報到之日起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並向xx省人事廳補辦備案手續,但被申請人於XX年10月答覆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所申請的編制身份而不予恢復。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的答覆是錯誤的,屬於行政不作爲,是對1999年行政亂作爲的遮掩與庇護。申請人屬於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應該與1999年7月20日報到時同一張幹部調動行政介紹信上介紹的、與申請人同時調入xx醫院的xx所適用的事業編制和人事管理是一樣的。申請人與xx都是作爲人才引進被調入xx醫院的,並屬於經過政府行政部門同意批准後辦理的在本專業本行業內的幹部與人才的調配,申請人的幹部人事管理和人事檔案的存放,應該和xx一起與調動之前一樣,仍然由政府的人事和衛生等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綜上,申請人的身份屬於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幹部身份與國有事業單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業編制,與當時同一張調令上同時調入xx醫院的人員享有相同的工作與事業發展上的政策待遇,只是在生活待遇上按照職稱高的一方一次性享受政府引進人才政策規定標準的安家生活補貼,其它方面並不應有改變與區別,所以,在申請人正式調入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採取人事代理事業編制,是錯誤的。申請人申請被申請人予以恢復而被申請人認爲不存在該編制身份而不予以恢復,屬於行政不作爲而對1999年行政亂作爲所採取的遮掩與庇護。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特提出複議申請,望依法予以處理。

此致:

x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xx

XX年10月 12日

行政複議申請報告二:

申請人:習水縣東皇鎮圖書村王超興等被佔地農戶,地址:習水縣東皇鎮圖書村。

申請代表人:王超興、王運細、鄧家強、鄧家維,電話:13035504029。

被申請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中華北路。

申請事項:1、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行政申請;

3、對被申請人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4、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關於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爲的處理建議。本站真誠陪伴你每一天,

事實和理由:

習水縣東皇鎮圖書村有申請人9.2333公頃農業承包地自20xx年以來一直被習水縣興習垃圾無害化處理有限責任公司佔有並改作它用。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農業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須辦理土地徵收手續。由於該公司此前未拿出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申請人也未看到該幅土地的徵收審批公告及相關手續,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看到被佔土地的徵收審批手續及徵地審批公告。

20xx年5月,申請人依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再次向習水縣國土資源局提出上述申請,總算於6月4日得到該局在5月26日作出的書面信訪答覆及其複印的習水縣人民政府20xx年8月10日習府發(20xx)65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國土資源部20xx年7月26日國土資函(20xx)595號《關於習水縣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至此,申請人才知道被佔土地的徵收審批手續和徵收土地方案及相應的徵地審批公告。

根據習府發(20xx)65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第六條規定,被徵收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權在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習水縣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辦公室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因被佔土地現場已無習水縣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辦公室且被佔地農戶無從知道該辦來自公室遷往何處或者是否還在,只有向被申請人提出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又因習水縣國土資源局最近纔將(20xx)65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予以公開,被佔地農戶遲至近日才得知公告內容,所以只有近日才能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20xx年6月,申請人向習水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補償登記手續。可申請人遞交申請後,該局一直不予迴應。7月31日,申請人就此向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行政複議,請求確認習水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爲的行爲違法,並責令該局受理申請人的徵地補償登記申請。可是,遵義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後,並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之規定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進行處理。

20xx年10月29日,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之規定,向遵義市國土資源局的上級行政機關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提起申請,請求:1、確認遵義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2、責令遵義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3、直接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4、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之規定對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5、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八條 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之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關於遵義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爲的處理建議。

出乎預料,被申請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申請仍是置之不理。現在,申請人只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違反《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2、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責令被申請人來自受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的行政申請;3、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被申請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4、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關於被申請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行政不作爲的處理建議。

此致

行政複議申請報告三:

申請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湖南省炎陵縣東風鄉紅星村坳上08號。

申請人不服炎陵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炎公(三)決字[XX]第0132號,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炎公(三)決字[XX]第01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XX年5月12日16日許,在炎陵縣九龍經開區石潮村徵地拆遷安置區,申請人承包安置區內的房屋建設,在附近租房居住,羅道生找到申請人要租房的電費時,申請人因一輛板車在羅道生家被丟失,要求羅道生告訴自己是誰偷的,該板車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請人在修鐵路過程中,共丟失水泥19噸,報警後,三河派出所均沒有任何答覆,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羅道生用手指向申請人說:“你眼瞎了”,申請人爲了自衛,用剛喝剩的半瓶水的礦泉水瓶擋一下,水瓶脫落打在羅道生左邊顴骨位置,羅道生揮拳重擊了申請人嘴巴一下,事後到醫院檢查治療,羅道生花去醫藥費400多元,申請人給予支付,而申請人被羅道生重擊一下,經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4000餘元,後經神農司法鑑定所鑑定爲輕微傷。在這明顯、清楚的事實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陸佰元整。申請人在本糾紛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嚴重損害,炎陵縣公安局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存在偏見,又打又罰。

綜上,我認爲炎陵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是一項顯失公正,並帶有嚴重傾向性,存在嚴重偏見的違法處罰決定書,現請求複議機關查明事實,並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決定撤銷炎陵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炎陵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炎陵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

2、株洲神農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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