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訴和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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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投訴有關部門是非常重要的。在上海,投訴企業有違背《勞動法》做法的地方很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各個區縣局裏都有勞動監察處可以進行投訴,同時,如果雙方有爭議,也有相應的仲裁庭進行裁決。

如何投訴和申請仲裁

關於勞動爭議的仲裁,是專門有條令規定的。

爭議的當事人規定:

企業與職工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它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蔘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行爲能力的職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訴;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係人代爲申訴;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

爭議地點規定: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程序:

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總之,申請勞動仲裁併不是件多難的事情,關鍵在於,在決定申請之前,一定要儘可能地掌握證據,包括自己的工資條,報銷發票憑據,等,都儘可能地保留。

一旦仲裁失敗,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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