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糾紛答辯狀(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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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孫某,男,漢族,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賠償糾紛答辯狀(精選5篇)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爲澄清事實,分清責任,作如下答辯:

一、對於本案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發生,被答辯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依法可以減輕答辯人的責任。爲此,對於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發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同住一個村,本來沒有矛盾。被答辯人因一些莫須有的傳聞,隻身前往答辯人家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答辯人剛開始也是上前好好勸被答辯人回家,不要在答辯人家門口無理取鬧了。頓時,村上的很多村民也聞聲上前圍觀,有的也上前勸被答辯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辯人卻對其他人的勸告不予理會,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愈發厲害,進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肢體衝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辯人對這起民事糾紛的發生,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如果沒有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以及答辯人的父母在先,就不會有這起民事糾紛結果的發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被侵權人對你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於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寫到:“原告與被告的母親在被告家中解釋一些誤會的過程中,被告突然從家中衝出來對原告進行毆打,對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致使原告摔倒在地當場昏厥過去,不省人事,後圍觀的羣衆搶救將其送回家中。”這段陳述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第一,答辯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麼會見到被答辯人就上前對其進行毆打,這讓人正常人難以理解。如果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辯人知道答辯人年輕力壯,她怎麼敢一人隻身前往答辯人家。這明顯說不通。事實就是事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訊問的過程中,沒有做任何狡辯,更不會無故上前見到被答辯人進行毆打。然而,被答辯人對自己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辯人卻一字不提,將所有過錯責任全部推給答辯人一人,這與案件事實是明顯不符的,也讓人不得不聯想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有污衊之嫌。第二,被答辯人提到答辯人對其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訊問筆錄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並沒有踹被答辯人的胸部與腰部。相反,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兩份筆錄中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的身體部位卻做了不一樣的陳述,x3年10月30日的第一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在我身上。”x3年11月15日的第二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當時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辯人現在在民事起訴狀中又做了第三種說法,說:“答辯人用腳踹了被答辯人得胸部和腰部。”這三種說法究竟哪一種事實,我想連被答辯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陳述要客觀的多,因爲答辯人並沒有做任何狡辯。犯錯誤就要承認錯誤。答辯人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始終承認自己用腳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且雙方發生衝突,完全是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父母以及答辯人才挑起事端的。另,東海縣在x3年11月10日給答辯人出具的東公(平)行罰字【x3】2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也寫到:“x3年10月29日11時許,在平明鎮南場頭村孫某家門口,孫康州與劉培榮因爲瑣事發生口角,後孫某用腳踹劉某。”這與答辯人的說法基本一致。綜上,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以及毆打的具體部位的說法與事實不符。第三,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寫到:“自己是因答辯人踹其一腳,當場倒地昏厥。後被其他村民搶救送回家中。”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承認自己用腳旋了被答辯人左腿一下,因爲力度不大,並沒有當場將被答辯人踹倒。被答辯人當時是站立的且意識清醒,並沒有當場昏厥。只是在答辯人的大嫂攙扶其回家的路上,因爲一時悲傷自己癱坐在地上。至於被答辯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與答辯人的大嫂一起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答辯人的大嫂待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之後,便立即去村衛生所叫醫生到被答辯人家中看看。醫生當時在被答辯人家中,對被答辯人做了身體檢查,發現沒有任何問題。第四,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出具的東海縣人民醫院的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被答辯人的傷是否是由答辯人造成的,答辯人對此存有異議。因爲在發生糾紛的當天,答辯人便要求公安機關做傷情鑑定,但是因爲被答辯人身上看不出有任何外傷與內傷,公安機關便沒有鑑定出被答辯人的傷情。這點,在x3年11月15日,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中也得到了印證。公安機關問:“你是否要求做法醫鑑定?”被答辯人答:“我之間要求做法醫鑑定的,但是沒有鑑定出我的傷情,後來就沒有做。”因此,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所提供的醫院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予認可。爲此,答辯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實,分清雙方責任,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三、在發生糾紛之後,公安機關也試圖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答辯人也始終態度很好,配合公安機關的調解工作。但是,被答辯人卻提了不合理的要求。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並不大且自身有過錯,卻讓答辯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大大超出了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是明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答辯人並不是不講理的人,答辯人認爲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雙方都是公平。

綜上,答辯人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根據挑起事端的一方、雙方的過錯大小以及雙方處理糾紛的態度等情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答辯人:

年 月 日

賠償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住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認爲此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火災從而造成損失的沒有依據。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陳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辯人在浙江省凱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穩壓器一臺,穩壓器經凱倫公司技術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正常,並在09年五一假期前機器一直運轉正常。這說明穩壓器質量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這麼長時間的正常運作足以證明這一點。而被答辯人認爲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顯然與其之前的陳述自相矛盾。

二、 根據答辯人對本次產品事故分析報告,認爲穩壓器是由於使用環境不符合規定造成損壞的,理由如下:

1、根據答辯人技術人員在事故後對現場的視察及分析,認爲穩壓器的燒燬是由於穩壓器周圍氣體不流通,產品散熱孔被周圍物體擋住無法散熱所致。

2、根據在場消防人員所說,易燃物燃燒後是自熄滅,只有氧氣不足及不通風狀態下才自熄滅,,這些足以說明房子內部不通風,導致產品不能較好散熱。

三、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隊所作的火災認定書不能作爲定案依據的證據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門所作的火災認定書是在火災發生數天後進行的勘驗,而不是在火災發生後以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勘驗的,因此,其鑑定過程中對有關數據和證據的考量會出現偏差,或者現場詢問和現場勘查會出現紕漏。而且,答辯人在事故現場分析後,也發現失事現場存在諸多人爲移動的可疑之處。如果法院僅以該“災事故認定書”就斷定火災爲穩壓器內部故障起火所致,明顯與“以事實爲依據”的審判原則相悖。

四、 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辯人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未認真閱讀穩壓器產品使用說明書,始終確保使用中產品的周圍環境保持乾燥通風,而仍然使周圍放置了許多物品,影響了產品散熱,並關閉門窗,使產品徹底喪失通風環境,直接導致穩壓器由於周圍環境不通風而損壞。

2、根據本公司產品說明書第6條第4項規定,“如果在使用中發現穩壓器有異味或冒煙現象,應立即將面板上斷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斷電源”,五一假期期間,公司無人值班看守,致使穩壓器周圍危險環境不能被及早發現並清除,穩壓器剛剛出現煙燻狀況時也未能立即採取措施給與控制,致使發生了本該避免的事故,被答辯人對穩壓器正常安全運行的掉以輕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賠償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周某

答辯人因與原告鍾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於受害人鍾某子的死亡,答辯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亦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到此悲劇事件的發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於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情況下所發生的意外事件。

x4年4月20,答辯人一家因外出辦事,將自有船隻像往常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3歲受害人鍾某子由其6歲家姐鍾某女帶領至答辯人生活住家用船隻上玩耍,兩人出於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時不慎雙雙掉入水中,後經人及時搶救,受害人6歲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辯人聽聞後急忙趕回家中,積極配合原告協商處理此事。做爲一個平常百姓,誰都不會想到有哪家父母會放心讓一個6歲小孩去照看一個3歲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們跑到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答辯人的船隻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從未發生過此類事件,對於受害人的死亡,答辯人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麼也預想不到的事情。對答辯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從他的船上掉下去導致的,而不是從其他的橋上或碼頭上掉下去導致的,然而,決定從哪裏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爲決定的,是答辯人怎麼也預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爲受害人的親生父親,明知自己的兩個小孩子是沒有照顧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應當預見到當受害人隨時會有發生生命危險的可能而沒有預見,是做父親的失職。負有監護義務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監護人的死亡,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原告做爲受害人鍾某子的法定監護人,理應盡職維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卻未如實履行監護職責,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責任。

原告作爲受害人的父親,明知受害人僅爲3歲幼童,極需父母寸步不離的看護,卻無視自身責任,將3歲幼童交由自己6歲的女兒看管,並放任6歲女兒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帶領3歲的受害人到離家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於不顧,未盡到一個作父親應盡的監護責任。同時,原告作爲一個精神正常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地明白自己6歲的女兒作爲一個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沒有能力照看3歲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離的看護,而原告無視上述事實依舊放縱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爲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答辯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於生活住家使用,並非賓館、商場類的公共場所,因此,答辯人不負有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沙船在渡口碼頭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答辯人自x4年9月通過拍賣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來,一直系用於生活住家使用,並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且長期以來該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隻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既未對過往船舶航道造成影響,也未對鍾南砂場船舶裝卸造成影響,完全屬於正常停泊狀態。

答辯人的1#水泥沙船作爲答辯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領地,對外並不負有保障船隻設備安全的義務,且受害人系趁答辯人不在船隻上外出辦事時私自闖入的,根據憲法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不僅侵犯了答辯人的財產權,更侵犯了答辯人的隱私權。答辯人沒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權責任已是仁慈,更沒有義務去保障一個侵權者的人身安全。

四、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並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應當視爲沒有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浪費司法資源,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並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受害人鍾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於原告不履行監護職責所導致的意外事件,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負有任何安全保障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害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答辯人確信,貴院一定能公正審理此案,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常寧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4年 月 日

賠償糾紛答辯狀 篇4

答辯人:長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委託代理人:

答辯人因(x0)樓民初字第2299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爲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後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爲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範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並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爲,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於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爲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並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並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於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於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並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於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於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於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爲;導致本案後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爲: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爲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爲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爲行爲。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採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爲,答辯人並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爲,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鑑定檢驗報告書》的鑑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鑑定檢驗報告書》的鑑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爲十級傷殘。該鑑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爲“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並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鑑定具體標準》4.10.10關於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爲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鑑定機構檢驗爲“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鑑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爲便於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鑑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後,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於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x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後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長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0年 月 日

賠償糾紛答辯狀 篇5

答辯人:龍某,男,54歲,漢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鎮某某村委會某村。

答辯人:龍某運,男,22歲,漢族,xx市人,住址同上。

答辯人:龍某浪,男,20歲,漢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54歲,漢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鎮某某村委會某村。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捏造答辯人龍某運、龍某浪搶劫,並用手指指到龍某運的額頭,先用拳頭打人,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x7年5月4日,被答辯人在某某村委會幹部馮某發的小賣部當衆捏造龍某運、龍某浪以及馮某勇、馮某龍四人在5月3日晚在某某石山腳橫兩輛摩托車持水管搶劫。馮某龍的母親張某英在5月6日來到答辯人家告訴龍某運被答辯人講龍某運等四人在5月3日晚打劫。事實上龍某運在5月3日晚已上春城上班,也從來沒有打劫的事。

5月6日中午12時左右,龍某運看見被答辯人在馮某發的小賣部門前,便上前就其造謠一事要求對口。被答辯人回答稱就是造謠中傷龍某運又如何,並用手指點到龍某運的額頭,龍某運用手推開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揮起拳頭朝龍某運打了一拳,龍某運纔開始還手。被答辯人在小賣部門口拿起一根一米多長的木棍打龍某運,龍某運退回看見在豬舍旁邊有一條木棍,也拿來擋住被答辯人的木棍。龍某浪見被答辯人追打龍某運,便上前搶開被答辯人的木棍。龍某運、龍某浪準備離開,被答辯人又追上來繼續用拳頭打龍某運的胸部、腰部將龍某運打傷。龍某運又被迫用拳頭還手自衛。

二、答辯人龍某、龍某浪沒有參與打架,不承擔任何的責任。被答辯人與龍某運打架過程中,龍某浪看見被答辯人持棍追打龍某運,只是跑過去搶開木棍阻止打架,自始至終沒有動手參與打架。被答辯人龍某聽他人講有打架這回事才從農田噴蟲趕回,趕到現場時已打完架,當看見被答辯人還想繼續打龍某運,便勸阻被答辯人退回小賣部,也根本沒有參與打架。因此,被答辯人起訴龍某、龍某浪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只是軟組織皮外輕微傷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被答辯人打完架後只是受點皮外傷,還親自騎摩托車離開現場。至於被答辯人離開後有無叫救護車,被答辯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辯人叫救護車也是沒有必要的。被答辯人經檢查只是軟組織皮外傷,是沒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並治療其他疾病,該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龍某運也被被答辯人打傷了,只是沒有進行驗傷而自己治療,因此各人受傷的損失應各自承擔。

四、被答辯人要求賠償其出院後的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僅是軟組織皮外輕微傷,住院時間也僅9天,從該事實看來,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兩個月的問題;被答辯人捏造事實稱他人搶劫,並首先用拳頭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輕微傷,其精神遠未達到受嚴重損害的程度。因此,其請求的出院後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捏造事實稱他人搶劫,並先動手用拳頭打人,應承擔打架的主要責任。其僅受點輕微傷而擅自住院治療,該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答辯人龍某、龍某浪沒有參與打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答辯人請求賠償出院後誤工費以及精神撫慰金,根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爲此,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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