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1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94W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15篇)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1

民間借貸案答辯狀

答辯人:,,漢族,X歲,現住路(樓)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於X年12月與合作伙伴投資經營“託運部”,在項目經營開始的時候由於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佔股經營託運部,經協商,原告同意出資X元佔託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元支持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在託運部經營期間,因合夥人()挪用資金,導致託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後,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託運部運轉2個月。事後,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說乾脆他不入股做託運部了,並要求答辯人將X元轉爲借款,由於託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後託運部於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夥人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餘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於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爲個人借款,因爲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並於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元,至X年XX月開始收取X元3%利息計算。(另X元又從X年加在原X元並加3%的利息累計轉爲本金計算)之後答辯人分幾次還款,至今已還款X元(見收條或收據)。之後原告並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後於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爲本金繼續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商的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爲真實是這樣與原告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爲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爲6.10%(即月息爲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於X年承諾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答辯人一併合算給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爲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麼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項爲+(.6-)=.6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夥經營資金轉爲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爲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爲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着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爲妥善的處理糾紛。 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2

答辯人:彭子富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 電話:

被答辯人:周言穩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訴請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 駁回原告周言穩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 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具體到本案中,自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借款本金人民幣共計950萬元,並且答辯人收到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並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鑑於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後,出借人周言穩纔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後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於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3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爲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爲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爲:20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爲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

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爲5%,計算利息期限爲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爲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爲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4

民間借貸案答辯狀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

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20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並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後,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並於20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爲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兌現,根據休庭後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

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麼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並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爲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爲6.10%(即月息爲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那麼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X年9月27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5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於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於工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於xx年5月20日完工後,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後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並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餘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託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於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後,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爲欠款,並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後。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爲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於取回剩餘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於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爲,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份。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6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託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爲,本案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複雜、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並非朋友關係,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係,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係,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並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願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係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所以,對於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係,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由於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由於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並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後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並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爲343380元。由於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並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於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務往來或經濟往來。被答辯人連答辯人是誰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會把如此鉅額的款項借給一個陌生人,並連一張借據都不寫!而且當時被答辯人匯入給答辯人的款項是343380元而並非整數30萬元,根據常理可推斷這筆款並非借款。被答辯人心虛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便把這筆款的用途分開來說明,謊稱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標資料費。

三、退一步來說,即使本案屬於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在時隔四年當中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該“債權”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被答辯人爲證明此筆所謂的“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擅自謊稱答辯人承諾於熱電廠工程結算審覈之日返還借款,欲以此理由來中斷訴訟時效。試想,此熱電廠工程是由被答辯人具體施工而不是由答辯人實際施工的,工程結算款也是被答辯人結算領取的,而不是由答辯人結算的,答辯人即使借被答辯人的錢也不可能會承諾在被答辯人結算領到工程款當天還款給被答辯人。這不符合正常的邏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定被答辯人在撒彌天大謊,也就是說,此還款日期是被答辯人爲僞造債務而自已選定的。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素不相識,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屬於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把這麼大筆的款項借給答辯人,一定會要求答辯人出具一張借條,而且在“借款”後的整整四年中,被答辯人也一定會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還錢。但事實並非如此。被答辯人不僅沒向答辯人要求出具借條,而且在四年當中也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如果是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怎會如此地平靜沉得住氣,這太不正常!反之,可證明這筆款的性質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項,被答辯人四年來纔不敢理直氣壯地來要債。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匯給答辯人的匯款並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給付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願給付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依法查明案情,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7

民事起訴狀

原告: ,女,49歲,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 房

聯繫電話:

被告一: ,男,漢族,36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 電話: 被告二: ,女,29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電話: 被告三: ,女,43歲,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靖江市

電話:

被告四: ,男,38歲,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

電話:

被告五:廣州 電器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計,計至還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暫計至20xx年 月 日爲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對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對被告五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優先受償權;

4、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含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告一因資金週轉需要,於20xx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爲擔保被告一按時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個人連帶保證擔保合同》及《企業連帶保證擔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爲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另外,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擔保。

原告已將借款支付給被告一,借款臨近到期時,由於被告一未能還款,被告一與原告遂同意將借款還款期延長至20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繼續爲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擔保證擔保及抵押擔保。20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後,被告一併未向原告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前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向原告還清借款。原告爲維護自身權益,唯有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據法律判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8

起 訴 狀

原告:張,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聯繫電話:

被告:王,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街道號,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X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學關係,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X元用於其經營服裝店所需,此款雙方約定於20xx年12月底前償還。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託。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9

答辯人:,,漢族,X歲,現住路(樓)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於X年12月與合作伙伴投資經營“託運部”,在項目經營開始的時候由於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佔股經營託運部,經協商,原告同意出資X元佔託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元支持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在託運部經營期間,因合夥人()挪用資金,導致託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後,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託運部運轉2個月。事後,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說乾脆他不入股做託運部了,並要求答辯人將X元轉爲借款,由於託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後託運部於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夥人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餘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於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爲個人借款,因爲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並於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元,至X年XX月開始收取X元3%利息計算。(另X元又從X年加在原X元並加3%的利息累計轉爲本金計算)之後答辯人分幾次還款,至今已還款X元(見收條或收據)。之後原告並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後於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爲本金繼續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商的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爲真實是這樣與原告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爲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爲6.10%(即月息爲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於X年承諾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答辯人一併合算給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爲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麼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項爲+(.6-)=.6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夥經營資金轉爲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爲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爲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着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爲妥善的處理糾紛。 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10

民事訴狀

原告:劉某某,又名劉某,男,漢族, 歲,人,現住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電話:15 。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歲,現住鄂爾多斯東勝區,電話:15 。擔保人:辛某,男,漢族, 歲,電話15 。

訴訟請求:

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按月息2.5分計算,從20xx年 月 日支付至判決給付之日。

⒉訴訟費用依法由被告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 月 日,被告先後倆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0萬元,約定利息爲月息2.5分,有借條爲證。後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後對本金及利息再未歸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還款付息,均被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某

二零一 年 月 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11

合同編號: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

借款人(以上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爲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萬________仟元整。

第二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爲______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每學期、學年度發放貸款的利率,根據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檔次進行確定,按______結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計息方法變更,貸款人無須通知借款人,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或計息方法也做相應調整。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此貸款只能用於甲方在校期間的學雜費及生活費用。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做他用。

第五條 本合同所稱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六條 甲方應在乙方開立個人儲蓄或信用卡賬戶,並留有足夠的餘額,授權乙方於約定的還款日自動從該賬戶中扣收應償還債務。

第七條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的學雜費部分由乙方按學年度分次劃入甲方就讀學校所指定的賬戶(或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儲蓄或信用卡賬戶),甲方借款的生活費用部分由乙方按學期分次劃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儲蓄或信用卡賬戶。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放貸款______________元,期限______月,利率______(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放貸款______________元,期限______月,利率______(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放貸款______________元,期限______月,利率______(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放貸款______________元,期限______月,利率______(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放貸款______________元,期限______月,利率______(月)

?第八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採用___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法/月均還款法/遞增還款法)歸還。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由財政貼息50%,其餘50%由甲方按______償還。

第九條 還款計劃

甲方從支用借款的次月開始,按______償還貸款本息。(如甲方享受貸款寬限期,利息從支用借款的次月開始按______償還,貸款本金自寬限期滿的次月開始償還。)還本付息日爲當月的20日。

採用月均還款法,按照現行利率,甲方每月應歸還貸款本息額每學年度確定一次,每學年度內每月應歸還貸款本息爲: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十條 貸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採用如下第 種方式擔保:

(一)由______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爲__________.

(二)由______提供抵押擔保,並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爲__________.

(三)由______提供質押擔保,並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編號爲_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或抵押物、質押物貶值、毀損、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質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一條 提前還款

甲方在合同生效一年後,若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但必須在還款日前______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對提前還款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

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十二條 甲方聲明與承諾

甲方聲明如下:

(一)甲方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簽署本合同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書面材料均爲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諾如下:

(一)接受乙方的信貸檢查與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二)甲方承諾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乙方:

1.住所發生變化;

2.個人財產狀況發生惡化;

3.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三)甲方不遲於每一筆本息到期前______天存入足額資金以備支付。

第十三條 扣劃

甲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的任何款項,可由乙方從甲方開立在中國銀行各機構的賬戶上直接扣劃。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如甲方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乙方達成協議,乙方有權就逾期部分按每日萬分之_____的比例計收利息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按每日萬分之______的比例計收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佈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爲,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並宣佈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一)甲方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過______日;

(二)甲方逾期及挪用款項總額達______元人民幣;

(三)甲方在第十二條中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所作的承諾;

(四)借款人在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後30天內未將變更後的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貸款人;

(五)甲方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六)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影響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七)甲方或保證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八)抵押物、質押物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或凍結,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九)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十)甲方受到司法或行政處罰,以至影響債務清償的。

第十五條 費用

與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糾紛解決有關的費用,均由甲方支付或償付。

第十六條 轉讓和權利保留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乙方給予甲方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爲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第十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_日通知合同對方當事人。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如下第______種方式加以解決:

(一)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九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甲方及乙方授權簽字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甲方已經與乙方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介紹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12

甲方( 身份證號碼)今借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爲: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爲: %(月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簽名並按手印)

年 月 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13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爲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採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爲百分之六。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伍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出借方將於20xx年xx月xx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爲20xx年xx月xx日,本金和利息一併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違約金。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徵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註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14

今借到_______現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 元),借款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人簽字(指印):

擔保人簽字(指印):

年 月 日

保證擔保借款承諾書

______自願爲_______(借款人)於____年___月__日向_______借款(大寫)____________萬元(¥____元)期限__個月,提供保證擔保並附有連帶責任,如借款人不能遵守約定,未按時償還上述借款,我願無條件承擔上述所保證擔保的借款,如到期未償還,每延遲一日借款滯納的1%,擔保期限爲上述借款和滯納金全部償還完畢爲止。

特此承諾

承諾人(擔保人)簽字壓指印:

年 月 日

借款民事答辯狀範文 篇15

答辯人:王、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xx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賬戶號爲6222X5的賬戶上轉至62賬戶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餘22500元作爲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xx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xx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繫答辯人王,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錢中一部分用於歸還上一筆錢。於是雙方在xx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爲基礎。xx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爲6%,四倍的月利率則爲2%,本金爲227500元,至xx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爲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xx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xx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繫到名爲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繫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爲作爲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採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爲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代理律師:

聯繫方式:

律師事務所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