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委員會發展黨員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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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大學委員會發展黨員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爲了切實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基層黨組織要把吸收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爲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發展黨員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要求出發,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願和個別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四條基層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羣衆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入黨申請人必須向本人所在單位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接受申請的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和登記備案,並認真進行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六條 經黨小組推薦,或者經過團組織“推優”(即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培養對象,簡稱“推優”),報支委會(不設支委的報支部大會)同意,將入黨申請人確定爲入黨積極分子,填寫《入黨培養對象考察登記表》(以下簡稱《考察表》)。

團組織“推優”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我校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培養對象工作的意見》(華南工組[XX]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基層黨組織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爲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八條黨支部要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爲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培養聯繫人要經常同入黨積極分子談心,掌握其思想動態和工作學習情況,及時指出優缺點,提出具體要求和努力方向,並定期將培養教育情況填寫在《考察表》上。

第九條黨支部要定期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考察。基層黨組織每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的措施。

第十條入黨積極分子單位變動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培養、教育的有關材料,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因升學或工作調動進入我校的入黨積極分子應將其入黨申請書連同其他材料一起呈送本單位黨組織,接收材料的黨支部應將其納入統一考察。

第十一條入黨積極分子必須參加黨校培訓。沒有取得黨校結業證書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二條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後,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黨員和羣衆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的經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爲發展對象。

羣衆座談會的羣衆主要指具有代表性的黨外羣衆,與會人員要在《羣衆評議意見》上簽名,同時,爲了廣泛聽取意見,與會人員應達到一定數量。

第十三條基層黨組織要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歷史情況進行了解,對確定爲發展對象的,要進行政治審查並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對於經歷比較單一的入黨積極分子(一般指本科生和連續脫產學習的研究生)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檔案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四條 接收預備黨員 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繫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瞭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表現、經歷等情況,並如實向黨組織彙報;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被介紹人批准爲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預審。發展對象經各基層黨組織初審後,形成支部綜合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上一級黨組織預審。教職工發展對象報學校黨委組織部預審;學生髮展對象報學院黨委(總支)預審。預審通過後,發《入黨志願書》給發展對象填寫。

預審材料主要包括:支部綜合意見、入黨申請書、本人自傳、《考察表》、思想彙報、黨校結業證書複印件、羣衆評議意見、函調材料(不需函調的不提供)、《華南理工大學推薦優秀團員作爲黨的培養對象審批表》(經過團組織“推優”的需提供)。

第十七條支委會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爲合格後,提交支部大會討論。出席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的正式黨員一般應超過本支部正式黨員的三分之二,否則支部大會應改期召開。發展對象和兩名入黨介紹人必須參加。

第十八條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發展對象應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介紹人應介紹發展對象在培養期間的表現和考察情況、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發展對象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討論,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向支部提出書面表決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內。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十九條黨支部應做好支部大會記錄並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形成書面材料連同其他有關材料,教工的報上級黨委(總支)同意,再報學校黨委審批,學生的報學院黨委(總支)審批(學院黨委或總支審批黨員需由學校黨委授權,下同)。

第二十條黨委(總支)審批前,要指派專人對《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同發展對象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將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並向黨組織彙報。

第二十一條教工預備黨員由學校黨委批准,批准後的入黨材料由學校黨委組織部歸檔。學生預備黨員由學校黨委授權的學院黨委(總支)審批,並報學校黨委審查,審查後的入黨材料由學院黨委(總支)歸檔。

第二十二條黨委(總支)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表決決定。

黨委(總支)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准其爲預備黨員。黨委(總支)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並註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預備期一年,起算時間從支部大會召開之日算起),並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佈。對未被批准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黨委(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內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四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爲一年。在預備期內,預備黨員應參加黨組織活動,交納黨費,承擔一定的工作。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的鍛鍊,繼續對其進行嚴格的考察和教育,使其成爲一名合格的黨員。

第二十五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可由基層黨組織組織,上級黨組織應派人蔘加。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要通過聽取本人彙報、個別談心、集中學習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單位變動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教育考察的情況,以書面形式認真負責地介紹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二十七條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按時討論其能否轉爲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黨委(總支)批准。

第二十八條預備期滿,預備黨員本人要提出書面轉正申請;支委會應認真審查預備黨員預備期間的情況,並採取適當方式徵求黨員和羣衆的意見;經支委會集體討論認爲合格後,提交支部大會討論。出席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的正式黨員一般應超過本支部正式黨員的三分之二,否則支部大會 應改期召開。

第二十九條申請轉正的預備黨員必須參加討論其轉正的支部大會,彙報自己在預備期間的表現,並對支部大會討論的意見表明態度。支委會應全面介紹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的表現和考察情況。與會黨員要對預備黨員能否轉正進行充分的討論,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向支部提出書面表決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內。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人預備黨員轉正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三十條黨支部應做好支部大會記錄並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 《入黨志願書》上,形成書面材料連同其他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總支)審批。

第三十一條黨委(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三個月內討論審批,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並註明黨齡起算時間(黨齡起算時間按黨章有關規定填寫)。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佈。

第三十二條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將其《入黨志願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自傳、政審材料、教育考察等入黨材料及時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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