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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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按照《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本村發展規劃;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三)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經營者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權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五)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義務,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和管理本村公共設施;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教育和引導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八)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

(九)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國家機關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村民的不同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經濟管理、村務公開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年應當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會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並公佈議事內容。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七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討論決定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 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 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產生。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並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對不稱職的村民代表,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有權撤換。

第十二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可以對村級各類組織之間的關係和工作程序、村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等事項進行規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村規模、生產生活實際、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經營管理屬於本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反映本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對不稱職的村民小組組長按原程序進行撤換。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小組組長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方式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村應當依法建立由三至五人組成的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和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

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產生及運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評議結果應當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爲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佈。

第二十三條 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經費,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籌資籌勞方式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四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與前款所列單位有關的,應當與其協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6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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