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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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暫行管理辦法》

12月28日,萬衆矚目的P2P借貸監管細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或本辦法)終於出臺。

P2P理財是最近幾年在我國出現的投資理財方式,一方面它可以幫助解決小微企業等的資金需求,同時也爲個人增加一個快捷方便、起點低的投資渠道,有的甚至1元錢也可以投資,因此發展十分迅速。不過,多家機構的最新統計顯示,臨近年底,P2P理財平臺跑路的數量出現激增。

什麼是P2P理財?

P2P理財又叫P2P信貸,是互聯網金融的一種。簡單理解是:個人對個人,P2P理財指個人與個人間藉助某一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完成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係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

P2P年終跑路比例激增

金融信息平臺銀率網發佈的數據顯示,11月跑路的P2P平臺共64家,比10月份激增433%,其中有9家平臺屬於11月新成立的,當月就卷錢“跑路”了。

從總體上看,全國運營的P2P企業先後有近三千家,而跑路的累計已有八百多家,近三分之一。與此同時,受利率市場化、央行降息等因素影響,P2P理財的收益率在下降,風險在增高。

平臺頻繁跑路,這不僅僅是平臺投資人的一個痛點,也是整個P2P行業至今還未能解決的一個難題,加強監管的呼聲日益高漲。

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正式發佈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28日)公開徵求意見。

1.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金融機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爲主要渠道,爲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2.實行負面清單制 禁止12種行爲: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網貸中介機構的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了禁止發放貸款、禁止從事股權衆籌、實物衆籌、不得吸收公衆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爲。

(1)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爲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8)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9)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0)向借款用途爲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1)從事股權衆籌、實物衆籌等業務;

(12)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實行銀行存管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覈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覈責任。

4.各類線下P2P或被禁止經營

意見稿規定,P2P平臺的借貸金額要設置上限,引導用戶分散投資。同時不容許在線下開展銷售業務。

除信用信息採集、覈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5.需要備案

P2P平臺的網站要到電信部門備案,否則不能經營。

所有P2P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P2P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爲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基礎。

6.金融辦監管

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需要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辦法》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如各地金融工作局、金融辦等。

7.標的最長賣10天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爲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8.停業提前發公告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9.投資人也要分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爲,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10.信息披露要求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必要的投資信息。並且實時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餘額、最大單戶借款餘額佔比等必要投資參考信息,以及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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