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藥品管理法》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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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藥品管理法》修訂內容

刪去第五十五條。

原第五十五條原文:“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藥者的正當利益。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藥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解讀:中國多數藥品價格限制將被取消,2700 餘種國家定價藥品將實現市場化定價。與國家發改委的《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 (徵求意見稿)》內容相一致。

自 1996 年開始,中國對藥品實行三種定價形式: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的藥品及少數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其中,由財政購買免費向特定人羣發放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目前約有 100 種,佔已批准上市藥品數量的 0.8%;其他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形式爲最高零售限價,約 2600 種,佔 22% 左右。除上述共 2700 種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藥品,其他 77% 的藥品此前已實行市場調節,由企業自主定價。

第 55 條的取消,意味多達 2700 餘種、佔據中國藥品 23% 份額的政府定價藥,將正式擺脫“計劃定價”模式,正式改爲“市場定價”。

將第八十九條改爲第八十八條,並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原八十九條原文,“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其中第五十五條已被刪除。

第五十六條原文:“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爲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藥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藥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爲。”

第五十七條原文:“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解讀:雖然定價機制放開了,但是藥品價格還是屬於國家控制範圍,國家並沒有把藥品的定價機制完全推給市場。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由於有招標採購機制的約束,醫院銷售的藥品價格不會上漲。

預計在零售藥店銷售的屬於原政府定價目錄的部分藥品價格可能會有所上漲。鑑於目前各省藥品採購政策動輒與最低價聯動,或要求在銷產品降價 10%~25% 才能保住原有采購目錄資格,再加上質量層次的劃分方案仍未清晰,專利過期的處方藥未來會越來越重視藥品零售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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