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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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新修訂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宣傳貫徹情況。下面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解讀

一、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解讀

2019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高票審議通過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前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於2019年11月30日公佈,是我國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訂實施等新情況出現,爲貫徹落實上位法,解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突出問題,爲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從2019年2月開始啓動條例修訂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80條。條例立足本省實際,突出廣東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廣東傳統飲食文化習慣,收集、整理並公佈地方特色餐飲食品傳統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行政許可與監督管理參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鞏固社會共治格局,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應當給予特殊獎勵;嚴格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增強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加強管理,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等。新條例的頒佈實施將有助於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的“四個最嚴”,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問題解讀《辦法》對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是怎樣規定的?

(一)規定市場準入的條件。《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必須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必須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二)對肉類和進口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作了重點規定。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對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准入作了專門規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銷售,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準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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