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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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制定了《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修訂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兩新”組織(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擁軍優屬工作所需行政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軍地聯席會議制度,保證擁軍優屬工作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日常工作由領導協調機構辦公室承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擁軍優屬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負責落實擁軍優屬的有關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和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經常性的擁軍優屬宣傳報道。每年元旦、春節和建軍節期間,各地應當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不斷提高軍人軍屬榮譽感自豪感,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

每年建軍節前一月爲本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月。

第七條 烈士紀念日和清明節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祭和悼念烈士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擁軍優屬活動,尤其是引導和組織“兩新”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擁軍優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擁 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要求,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構建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格局,實現富國強軍和興皖富民的有機統一。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執行作戰、處置突發事件、戰備執勤、訓練演習、機動過境、國防施工、科學科研的任務時,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配合,並保守軍事祕密。適當時候,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慰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防動員工作,加強軍供站、軍糧供應站等建設,保障支前物資供應。

第十三條 駐皖部隊建造營房及其他軍用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外,不得對其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國防和部隊建設需要用地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並按有關政策給予優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全省公路發展規劃和平戰結合原則,將通往部隊駐地、重要軍事設施道路、港口納入規劃,同步建設,保障軍事需求。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駐地部隊搞好基礎設施、訓練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改善部隊的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科技、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幫助部隊搞好各類教育,廣泛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擁軍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支持和配合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對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需要配套建設改造的項目,減免專項建設費,軍事用房免徵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

第十九條 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嚴厲打擊危害國防利益和侵害軍人軍屬的違法犯罪行爲,爲軍人軍屬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加強人民防空建設,維護部隊營地、庫區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鼓勵適齡青年履行兵役義務,保證兵員質量,完成徵兵任務。

第二十二條 軍用機動車通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類停車場停放,免交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三章 優 撫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人員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人員、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時,免收門票。

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人員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條 民航、鐵路、公路和輪船客運部門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有條件的,開設軍人候車(機、船)室。其他服務行業,應當提供優先、優質服務,並設立顯著服務標誌。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五條 撫卹補助優待經費應通過社會化渠道發放,必須按標準及時發放給優撫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的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現役軍人被評爲優秀士兵或榮立三等功以上榮譽的,應給予其家庭一定獎勵或優待。

優待金由地方政府統一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優撫對象的生活、住房、醫療等困難,從資金、項目、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改善生活;對依靠撫卹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適當增發撫卹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鄉複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條件,由當地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優撫對象家庭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符合條件的,應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其撫卹補助優待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覈算。

優撫對象家庭因各種原因突然遭遇嚴重生活困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臨時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推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士官以及未隨軍家屬,應當享有與當地村民同等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集體資產股份量化、土地徵收補償、房屋拆遷賠償、宅基地使用分配等權益。

第二十九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根據優撫對象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照顧。

企業破產,其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優撫對象培訓、就業。

第三十一條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卹優待。

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除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探親假外,當年現役軍人已回家探親的,其配偶仍可享受探親假。現役軍人配偶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爲其報銷往返路費。

第三十二條 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卹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覈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範圍。

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第三十三條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軍隊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待遇。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納入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爲依託的醫療保障體系,以醫療優惠、優撫醫療補助和大病保險爲補充,個人負擔爲輔助,與國家基本醫療制度相銜接,保證其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保證同屬別待遇大致相當,保障其醫療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落實醫療保障資金,不斷完善醫療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醫療費用結算系統。協議管理醫療機構應向撫卹優待對象提供優先、優惠、優質服務。鼓勵、引導其他機構採取多種措施,對撫卹優待對象給予醫療優待。

第三十四條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現役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和中國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免交國家和地方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夫妻雙方均爲海(邊)防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優先入公辦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戶籍所在地區,經過會考優先到相應的高級中學就讀。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優撫事業投入,加強榮軍醫院、榮康醫院、光榮院、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基礎設施和服務保障能力建設。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對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配偶應當優先錄(聘)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的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社會就業培訓計劃。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享受相應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三十八條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按照規定享受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自籌資金不足且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第三十九條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未就業的,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受委託經辦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並領取《就業創業登記證》,享受相應促進就業政策;未就業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發給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業困難對象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就業援助政策。

第四章 安 置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第四十一條 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工作和職務。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和培訓,並給予政策扶持和優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給差額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子女的隨調隨遷、就業和安置、轉學入學等,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軍隊離退休幹部需要到地方購買或租住安置房的,安置地政府應當將其納入保障性住房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供應。安置地政府應當將駐地無軍隊體系醫院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納入駐地醫療服務體系,建立‘綠色通道’,享受地方同等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新招錄職工時應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

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落實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 維護軍隊離退休人員合法權益,落實政治和生活待遇,重大節日開展走訪慰問。隨遷配偶和子女就業、上學,應優先安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擁軍優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殘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第四十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拖欠、截留、剋扣、挪用、侵佔優撫經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撫卹補助待遇的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退役人員、部分年滿60週歲的農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現役軍人家屬。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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