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擁軍優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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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擁軍優屬條例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好新形勢下的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切實加強領導,採取得力措施,抓好擁軍優屬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實現擁軍優屬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社會化。

二、各地要運用多種形式,對全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爲核心的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教育,不斷增強全民的國防意識,牢固樹立“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觀念,在全省上下形成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努力爲廣大優撫對象排憂解難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主動地幫助部隊解決在戰備執勤、軍事訓練、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要按有關規定按時、按量、按質保證部隊糧、油、水、電、煤、氣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並認真落實各項補貼政策。駐軍用電、用水、用氣需要增加的,應優先辦理增容手續。

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軍隊轉業、復員和離退休幹部要按國家安置政策給予妥善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隨軍、隨調家屬工作安置,分別由安置部門及勞動、人事部門在接到部隊完備手續後半年內妥善安排好工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五、對軍隊因國防工程、訓練、營建、農副業生產等必須徵用的土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報批、審覈手續。駐城市部隊(含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由上級下達經費指標,用國防經費開支建造營房等基礎設施的,免交各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對部隊辦的企業和民兵以勞養武企業,各級工商、稅務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在辦理生產許可證、領取營業執照和交納稅收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金融部門應在貸款資金上予以扶持,各有關部門在原材料、技術、管理、信息、銷售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方便。

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對軍地有爭議的問題,要主動協商,妥善處理。對破壞部隊國防、通訊、訓練、教育營房和生產等設施以及人民防空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嚴查處。

八、各地無論以何種投資方式修建和何種經營方式管理的各種公路、橋樑、渡口、隧道和各類停車場,對軍車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有條件的收費站要設立有明確標誌的軍車通道,沒有條件設立軍車通道的收費站,要優先保證軍車的順暢通行。

九、禁止任何單位和部門,以任何名義向部隊攤派各種費用。

十、對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享受撫卹定補的革命傷殘軍人、在鄉紅軍老戰士、在鄉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減免義務工和村提留、鄉統籌費。

十一、積極協助駐軍改善官兵的物質文化生活。要積極向部隊提供技術、資金和優良品種,幫助部隊發展農副業生產。各地要協助建制團以上部隊和駐地偏僻的部隊基層單位建立健全文化活動設施。

十二、現役軍人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在施教區入學入托的,應優先安排。現役軍人子女因特殊情況需進非施教區入學入托的應給予照顧。夫婦雙方均爲海邊防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需到監護人所在施教區普通中國小借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安排就近入學並免收借讀費。革命烈士子女和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報考普通高校,可加20分投檔;革命烈士子女報考中專校,可加20分投檔,並在減免學雜費等方面給予照顧。

十三、積極配合和支持部隊開展爭創先進連隊、爭當優秀士兵活動。對評爲先進連隊的連長、指導員和優秀士兵的義務兵家屬,各地要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凡當年被評爲優秀士兵的,增發義務兵家屬優待金5%;連續兩年被評爲優秀士兵的,增發第二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7.5%;連續三年被評爲優秀士兵的,增發第三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10%。優秀士兵退伍後應優先安置、優先培訓、優先錄用,符合當基層幹部條件的要及時推薦和選拔,認真培養使用。

十四、教育適齡青年認真履行兵役義務,嚴密組織實施兵員徵集工作,保證向部隊輸送優質兵員。徵兵中發生事故和責任退兵的單位和地區,不得評爲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十五、對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在國家基本標準撫卹的基礎上,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羣衆生活實際水平,按“保證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略高於當地羣衆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提高他們的定期撫卹標準,並逐步建立優撫對象撫卹、定補、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十六、對義務兵家屬實行普遍優待。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不低於上年度當地農村人均收入的70%;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原則上按照《江蘇省〈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執行,但最低不得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的25%。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老複員軍人的優待標準,不低於上年度當地農村人均收入的25%。對其他享受國家撫卹的對象,也要給予適應優待。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優待金標準。

十七、在全省範圍實施現役軍人和在鄉老複員軍人立功獎勵制度。對被授予榮譽稱號和榮立一、二、三等功的現役軍人,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採取適當方式宣揚他們的功績;對立功的現役軍人的家屬獎勵標準爲:榮立三等功的一次性獎勵不低於當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於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於50%。在鄉老複員軍人凡是戰爭年代榮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獎勵不低於60元;二等功的不低於120元;一等功以上的不低於180元。

十八、進一步完善羣衆性擁軍優屬服務網絡,努力爲優撫對象排憂解難。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在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對他們按規定到部隊的探親假應予批准,路費應予報銷,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受影響。要積極幫助優撫對象家庭發展生產,鼓勵其勤勞致富,扶持他們奔小康。對烈屬、傷殘軍人、在鄉老複員軍人等生活困難的優撫對象,要採用黨員幹部包扶、企戶掛鉤、實行社會供養等辦法,使他們儘快過上小康生活。

十九、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對優扶對象要給予一定的優待照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遷安置住房時,現役軍人應當計算爲分房人口;家居城鎮的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和志願兵的家屬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無工作單位的,可以根據“安居工程”有關規定優先解決;特殊困難的,由所在區、縣的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家居農村的現役軍人家屬住房困難需要自建房的,當地政府應當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十、各地在醫療制度改革中,對優撫對象要給予一定的優待減免政策。對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已實行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不設立個人醫療帳戶,個人也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未實行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仍按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不得將定額經費包乾到個人,領取傷殘撫卹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其他不享受公費醫療的優撫對象,因治病醫療費用自身無力支付的,由各地衛生部門在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醫療減免費中優先給予照顧,其醫療費減免比例由各地自定。

二十一、各地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對革命傷殘軍人和現役軍人提供優先服務,有條件的應設立軍人售票窗口和軍人候車、候船室。革命傷殘軍人和現役軍人在江蘇境內乘坐客運火車、長途汽車(含集體和個體長途客車)、輪船、飛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軍人身份證優先購票,並按規定對革命傷殘軍人實行減收票價(火車、長途汽車減收票價50%,飛機減收票價20%)的優待。

二十二、企業在深化改革過程中,對烈軍屬和革命傷殘軍人一般不作下崗處理,確需下崗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證他們待崗期間生活不低於當地羣衆平均生活水平。優撫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他們的撫卹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農村優撫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給予政策優惠和適當的集體補助。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要優先安排好優撫對象的生活和住房。

二十三、切實維護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侵犯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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